制造公司各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職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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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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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公司各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職責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規定,為保證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持企業持續發展,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各廠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第三條 各廠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第四條 各廠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第二章 安全2、生產職責第五條 各級負責人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第六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廠的每名員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第七條 廠長安全職責廠長是廠的安全負責人,對本廠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一)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二)重視員工的勞動條件和各廠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三)批準、發布各廠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四)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五)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3、。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七)組織各廠安全教育工作。(八)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第八條 部門經理安全職責(一)是部門的安全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二)組織落實部門安全教育。(三)對員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四)組織對部門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于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部門無力整改的要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廠長報告。(五)組織或參加部門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并按規定及時上報。第九條 員4、工安全職責(一)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二)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三)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四)按時巡回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五)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并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六)根據工作需要使用并妥善保管各廠配發的防護用品、消防器材。(七)不違章作業,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第十條運行部門安全職責(一)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二)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5、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后報告,嚴禁違章指揮。(三)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第十一條 維修部門安全職責。(一)負責對設備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管理。(二)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三)制定或審定設備改造方案,組織編制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并確保實施。(四)在計劃和布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布置安全措施。(五)負責設備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第十二條 行政部門安全職責(一)組織調入員工和有關人員(實習、培訓人員)的安全教育。(二)6、執行女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臨時工錄用)和員工調配工作。(三)執行勞逸結合的原則,控制加班、加點。第三章 安全教育第十三條 新入各廠人員,均須經過各廠的安全教育。(一)各廠的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各廠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規章制度;生產特點、工藝及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規程、事故教訓、安全設施的使用及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設備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事故隱患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第十四條 來廠參觀、學習的人員,接待人員負責聯系安全人員對其進行安7、全注意事項教育,并指派專人帶隊。外來人員必須遵守各廠各項規章制度。第十五條 各部門要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第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證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第十七條 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后,各廠要組織有關人員召開現場分析會,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第四章 工藝操作第十八條 運行部門必須制訂作業指導書,并嚴格按作業指導書操作。第十九 條 安全附件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能隨意切斷。第二十條 在現場檢查時,不準踩踏管道、閥門、電線、電纜架及各種儀表管線等設施,去危險部位檢8、查,必須有人監護。第二十一條 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崗位和運用生產設備、設施和工具。第二十二條 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處理后報告,包括停止一切檢修作業,通知無關人員撤離現場等。第二十三條 在運行過程或重要設備處在異常狀態時,不準隨意進行交接班。第五章 危險物品第二十四條 使用部門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第二十五條 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一)安全技術措施()改革工藝技術,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9、漏。(二)個人防護措施。()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第六章 電氣安全第二十六條 電氣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二十七條 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進行維修、檢驗。第二十八條 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第二十九條 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擔任。第三十條 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第三十一10、條 變、配電所必須制訂符合現場情況的操作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操作規程中明確規定。第三十二條 運行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等。第三十三條 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的安全距離。第三十四條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不得靠近避雷裝置。第三十五條 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第三十六條 必須帶電檢修時,應經各廠11、廠長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七條 在停電線路和設備上裝設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第三十八條 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各廠廠長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第三十九條要嚴格按照規定更換熔斷器,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第七章 施工與檢修第四十條 各廠新建、改建、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遵循外來施工隊伍安全管理規定,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書。第四十一條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必須安全技術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第四十二條 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12、熟知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各廠的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第四十三條 施工現場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第四十四條 施工現場的坑、井、電氣設備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第四十六條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第四十七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消防器材,并嚴格履行動火、用電手續。第四十八條 各廠內部維修工作必須配帶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第四十九條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13、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第五十條 高處作業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第五十一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第八章 安全檢查第五十二條 安全檢查基本任務是:發現各種隱患,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第五十三條 各廠由廠長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檢查。第五十四條 日常檢查分崗位員工檢查和管理人員巡回檢查。員工應進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檢查。第五十五條 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都應將檢查出的隱患和整改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以對14、查出的隱患逐項分析研究,并落實整改措施。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各廠要匯總并存檔。第九章 事故管理第五十六條 事故可分以下幾類:(一)生產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反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或操作不當等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二)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進水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一定數額的事故。(三)交通事故,指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它人為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四)火災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五)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六)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稱破壞事故。(七)傷亡事故,指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第五十七條 只要發生事故,事故發生部門應在四小時內(工作時間)將事故情況報告廠長。第五十八條 發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第五十九條 對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