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804493
2023-11-15
7頁
37.04KB
1、制造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直屬企業自有機動車輛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務在道路及廠區道路、作業現場上行駛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屬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疇。第一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第一條 直屬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在本企業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科(崗);二級單位應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崗;基層單位應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第二條 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位)職責:直屬企業及二級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科(崗)的安全職責:1、貫徹國家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規、條例及集團公司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2、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并貫徹、落實;3、參加檢查本單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組織或參加企業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參與廠(礦)區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4、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項安全活動,開展對駕、乘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5、負責本單位所屬車輛、機動車駕駛員的證照管理,參與或組織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的定期檢審,負責本企業內部機動車輛的保險;6、組織或參加對本單位機動車駕駛員的技術考核工作,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評聘有權提出建議。7、建立健全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的各項檔案資料。8、協助地方交警部門對本單位所屬3、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9、表彰獎勵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向相關部門提出對違反各種法規、規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提出處理、處罰建議;10、及時總結、發現、推廣下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做法,提高全企業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專(兼)職安全員職責1、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貫徹上級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2、模范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原則,制止違章行為。3、負責或參與制訂、修訂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4、負責安排并檢查指導班組安全活動5、搞好員工4、的崗位安全教育。6、組織開展本單位的進出場安全檢查等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不能消除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向領導匯報。7、督促、檢查職工對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8、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證、機動車輛準駕證的定期檢審及車輛保險工作。9、參與本單位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按時上報。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礎資料。第二章 一般安全規定第三條 直屬企業應開展經常性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直屬企業每半年組織1次,二級單位每季度組織1次,基層單位每月組織1次。直屬企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每月路檢路查應不少于1次;二級單位安全部門的路檢路查每月應不少于2次;基層單位應根據5、自身情況開展路查或場查。安全檢查應建立完整的檔案,隱患整改應有記錄。第四條 直屬企業應建立并實行以下制度:1、路檢路查制度;2、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以下簡稱“準駕證”)制度。準駕證管理制度至少應明確申請領證的范圍和準駕證的申領種類、準駕證的審驗辦法和對違反準駕證管理規定的處理辦法;3、出車路單(派車單)和長途車輛審批制度;4、法定節假日期間無工作(公務)任務車輛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5、車輛進出(停車)場、車庫安全管理制度;6、惡劣天氣下的車輛行駛規定;7、長期在基層值班的車輛安全管理制度;8、租用外部車輛的安全管理制度;9、駐外單位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0、汽車修理安全管理規定;16、1、廠區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2、水陸聯運、大型搬遷、吊裝等聯合作業的企業應根據作業特點制訂聯合作業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五條 廠區道路應設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標志。直屬企業所屬的生活區應設立交通安全標志、停車場地等安全措施。第六條 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基層單位應建立以下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檔案:1、機動車輛檔案;2、機動車駕駛員檔案;3、道路交通事故檔案;4、駕駛員安全行駛km數統計檔案;5、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6、機動車輛保險檔案。第三章 駕駛員管理第七條 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身體條件,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并取得國家政府頒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經直屬企7、業或二級單位安全部門考核其駕駛技能、交通安全法規知識等科目合格后頒發企業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方可駕駛。第八條 駕駛大型、重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車的駕駛員應具備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對所駕車輛的基本性能以及裝載的特種設備性能、施工工藝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駕駛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規程,持有有效的相關證件方可上崗。第九條 駕駛員應做到:1、應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規章制度,不應違章駕駛車輛;2、應愛護車輛、服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車輛出車前、行駛途中、收車回場后應按規定進行車輛檢查,及時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8、處于良好狀態;如實匯報機動車輛出車情況;3、自覺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種安全活動,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4、對違章指揮應拒絕執行。第四章 機動車輛管理第十條 機動車輛應經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準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在臨時上道路行駛時,應申領臨時證,按規定行駛。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嚴禁帶病上路行駛,具體要求是:1、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應保持齊全有效;2、機動車輛應按規定配備隨車工具,配備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志牌等;3、大型貨車、大型特種車、大型礦山專用車(帶裙邊的車輛除外)等機動車輛應按照GB11567汽車和掛車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要求的有關技術要求安裝側下部安全防9、護裝置;4、小型客車、大型客車、客貨兩用車前排應配備安全帶,安全帶性能應符合GB14166汽車安全帶性能要求和實驗方法有關規定,其安裝應符合GB14167汽車安全帶固定點有關要求;5、行駛在山區、冰雪、泥濘道路上的車輛,應配備防滑鏈和溜木;6、起重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7、車輛所有的裝置應符合GB7258機動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第十二條 機動車應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不準繼續行駛。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應投保有效行駛期內的第三者責任險。第十四條 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裝,機動車輛載人(物)不準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10、質量(人),運輸“四超”物件(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應按規定辦理手續。嚴禁特種作業機動車輛、礦山專用機動車輛(包括工程車、儀器車、吊車等)當作運輸車或交通(通勤)車使用。隊車行駛時,應根據道路情況、運輸貨物性質以及車輛性質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車距離,并做好途中對車輛的“三停四查”。第十五條 石油專用車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保證安全、利于健康、保護環境的原則進行,不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需要駕駛人員配合的作業項目,在工作時,駕駛員應堅守崗位,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第五章 乘員安全管理第十六條 乘員在乘坐機動車輛時應遵守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要求,不應有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為。乘員有協助駕駛員了11、望的義務,有制止駕駛員違章行為的權利。乘員應按規定系好安全帶。第十七條 乘員乘坐車輛時應聽從指揮,車未停穩不準上下車,不準跳車。中途上車時,不準強行攔車、扒車和搭車。乘車時先下后上,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第十八條 乘坐貨運機動車、吊車等專用車輛除駕駛室外,一律不應坐人。第十九條 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客車。第六章 車輛維修保養第二十條 直屬企業設備部門應對車輛進行回場安全檢查,主要包括:1、應在劃區域內對機動車輛進行安全狀況檢驗,每月檢查次數不應少于4次; 2、修保車輛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員應參與機動車輛的一、二、三級保養工作。第七章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第二十12、二條 一般規定1、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持有政府頒發的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2、除特別規定外,車輛應根據運輸貨物的性質每側配備1只2kg以上的干粉滅火器。3、駕駛員、押運員、裝卸人員應進行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取得政府頒發的證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應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4、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途中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車輛中途臨時停靠、過夜,應安排專人看管。5、在運輸危險貨物的車上嚴禁吸煙。運輸禁火危險貨物車輛不應接近明火、高溫場所。6、根據運輸貨物13、的性質,應采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泄漏等措施。7、裝運危險貨物的車廂應保持清潔干燥,車上殘留物不應任意排棄;被污染過的車輛應洗刷消毒,未經徹底消毒,嚴禁裝運食用和藥用物品、飼料及動物。8、裝卸作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重壓、倒置,使用的工具不應損傷貨物,不準粘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物品。貨物應堆放整齊、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過程中,有關人員不應擅離崗位。9、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應按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車輛標志的懸掛規定的標志和標志燈。10、運輸中車輛發生故障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進行修理。11、裝有危險貨物的車輛不應14、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按公安部門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執行。12、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排氣管應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火星熄滅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車輛應有良好的接地等有效安全保護措施,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要求。13、三輪機動車、全掛汽車列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和摩托車不應裝運危險爆炸物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拖拉機不應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一級易燃物品;自卸汽車除二級固體外,不應裝運其他危險貨物。第二十三條 石油測井專用放射源的運輸應遵守SY515、131石油放射性測井輻射防護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四條 石油工業專用運輸爆破器材的運輸應遵守SY5436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和使用的安全規定的有關規定及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的公路運輸應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氣儲運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六條 運輸其他危險貨物、臨時運輸危險物品車輛應根據需運輸危險物品的性質按要求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改裝,保證車輛符合運輸安全要求,嚴格按JT3130汽車運輸規則和T3145汽車運輸裝卸作業規程規定規范執行。 第八章 車輛行駛安全保障第二十七條 穿越城鎮、村莊、橋梁、隧洞等地點時,應確認限制標16、志后再通過;在鄉村、施工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有嚴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險橋和簡易難行的險路時,乘員應下車步行,機動車應低速,并派人協助駕駛員了望,嚴禁冒險強行通過。第二十八條 在未經勘查的沼澤和泥濘路段,不準冒險駛入;應隨車備置防陷的墊木及牽引繩索,車輛被陷時,不應強加油門倒退或前進,應挖開被陷輪胎周圍的泥土,墊好墊物或用其他車輛協助拖出。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輛涉水應選用低速檔,平穩操作,緩慢行進,避免在水中停車、變速和急劇轉向;汽車排氣口應接出水面,接口處應密合;涉水應不超過汽車最大涉水深度,選好涉水及出水路線;在水中被陷,不可強加油門,應設法將車拖出。第三十條 機動車輛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駛時,應結合汽車爬坡性能,采取適當的變速檔位和制動控制辦法,不準熄火及空檔滑行;在彎道多、視線不良的情況下,應緩慢行進,適時提前鳴號、減速;下坡時,應注意路標指示,掌握好方向,低速行駛。第三十一條 在沙漠地區行駛時,應進行沙漠駕駛培訓,掌握迷路或拋錨后遇險救生的基本技能,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單獨駕駛。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中未列出的特殊道路、氣候等情況下的行駛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