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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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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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目的范圍本制度規定了設備檢修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的安全要求及管理要求。本制度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中涉及的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的規程及管理。2 引用標準本規程依據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標準制定。3管理職責3.1 安全生產科負責對各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3.2 安全生2、產科負責指定各規程的歸口管理部門,規范各票證的填寫方式并嚴格監督執行。4基本要求4.1 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4.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c)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e)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4.3 作業前,生產單位應進行如下工作:a)對設備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安全要求;b)對放射源3、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c)對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進行較低;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e)夜間作業的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f)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4.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應確保安全;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需要檢修4、的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并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加掛安全警示牌;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e)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4.5 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加新殬I禁忌證者不應參與相應作業。注:職業禁忌證依據GBZ/T 157-2009作業5、監護人員應堅守崗位,如確需離開,應有專人替代監護。4.6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作業審批手續的相關內容參見附錄A和附錄。4.7 當生產裝置或作業現場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生產單位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4.8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6、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盡快恢復正常交通等。5 動火作業5.1 作業分級5.1.1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二級動火、一級動火、特殊動火三個級別,遇節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注:企業應劃定固定動火區及禁火區。5.1.2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7、5.1.3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5.1.4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5.2 作業基本要求5.2.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5.2.2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8、隔離措施。5.2.3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 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5.2.4 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5.2.5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5.2.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5.2.9、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5.2.8 鐵路沿線25 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5.2.9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3 特殊動火作業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2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10、定: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c)動火點所在的生產車間應預先通知安全生產科,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e)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5.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要求如下:a)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檢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b)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 m范圍內進行動火分析;c)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不應超過30 min,如現場條件不允11、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d)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a)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b)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6 受限空間作業6.1 作業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具體要求如下:a)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b)與受限空間連通的12、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c)受限空間內的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6.2 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如下要求:a)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b)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1 的規定;c)可燃氣體濃度要求同本標準5.4.2條規定。6.3 應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a)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b)必要時,應采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6.4 應對受限13、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監測,監測要求如下: a) 作業前30 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b)監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c)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d)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監測時應采取6.5中規定的個體防護措施;e)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f)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14、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g)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h)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 min時,應重新進行取樣分析。6.5 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達不到6.2要求的,應佩戴隔絕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拴帶救生繩;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達不到6.2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c)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d)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e)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15、應配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f)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g)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6.6 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a)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b)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6.7 作業監護要求如下:a)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b)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6.8 應滿足的其他要求如下:a)受限空間16、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b)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c)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d)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e)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f)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g)最長作業時限不應超過24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延期手續。 7 盲板抽堵作業7.1 17、安全生產科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7.2 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符合JB/T 450的要求。7.3 作業單位應按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安全生產科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7.4 作業時,作業點壓力應降為常壓,并設專人監護。7.5 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按GB/T 11651的要求選用防護用具。7.6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18、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并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業地點30 m內不應有動火作業。7.7 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7.8 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7.9 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7.10 盲板抽堵作業結束,由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8 高處作業8.1 作業分級8.1.1 作業高度h分為四個區段:2 m h5 m;5 m h 15 m;l5 m h 30 m;h 30 m。8.1.2 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分為11種:a)陣風風力五級19、(風速8.0m/s)以上;b)GB/T 4200規定的級或級以上的高溫作業;c)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環境;d)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業;e)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f)作業場所光線不足或能見度差;g)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的規定;表1 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103563110220330500距離/m1.72.02.54.05.06.0h)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它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i)GB 20、3869規定的級或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j)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業環境;k)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8.1.3 不存在8.1.2列出的任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A類法分級,存在8.1.2列出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B類法分級。表2 高處作業分級分類法高處作業高度/m2h55h15l5h30h30AB8.2 作業要求8.2.1 作業人員應配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帶。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級高處作業(30m以上)宜配備通訊聯絡工具。8.2.2 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21、不應在作業處休息。8.2.3 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GB 26557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8.2.4 在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8.2.5 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作業時,應預先與作業所在地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具(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8.2.6 雨天和雪天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5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應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22、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8.2.7 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應持物,不應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8.2.8 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應上下垂直作業,如果確需垂直作業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8.2.9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審批人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8.2.10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8.2.11 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23、護,不應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9 吊裝作業9.1 作業分級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m不同分為:a) 一級吊裝作業:m100t;b) 二級吊裝作業:40tm100t;c) 三級吊裝作業:m40t。9.2 作業要求9.2.1 三級以上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9.2.2 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9.2.3 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24、大于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并符合DL 409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并對設備、管道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后進行吊裝作業。9.2.4 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9.2.5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9.2.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9.2.7 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9.2.8 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25、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9.2.9 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9.2.10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e)不應在26、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9.2.11 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27、;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不應裝滿;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f)9.2.10中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9.2.12 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9.2.13 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28、位置有效錨定。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10 臨時用電作業10.1 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5.4.2的要求。10.2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10.3 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10.4 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10.5 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10.6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29、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JGJ46的有關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臨時用電還應滿足如下要求:a)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c)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d)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 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 m;e)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30、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 m,穿越道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f)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并能上鎖;g)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 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h)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10.7 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10.8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不應超過一個月。臨時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11 動土作業11.1 作31、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11.2 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11.3 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11.4 作業前應首先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布情況,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11.5 動土作業應設專人監護。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32、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 m處,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應措施;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g)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11.6 作業人員33、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行,使用機械挖掘時不應進入機械旋轉半徑內;深度大于2m時應設置人員上下的梯子等,保證人員能快速進出設施;兩個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11.7 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11.8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11.9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12 斷路作業12.1 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會同本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他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134、2.2 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12.3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 h、夜間不超過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12.4 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a)采用安全電壓;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 m,不低于1.0 m;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d)應能發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12.4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申請斷路單位應檢查核實,并報告有關部門恢復交通。 XX大酒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