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危險品倉庫倉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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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公司危險品倉庫倉儲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目 的:建立危險品倉庫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危險品倉庫的安全。二、適用范圍:適用于危險品倉庫的安全管理。三、責 任 者:供應部經理、倉庫主辦、危險品倉庫保管員。四、管理制度:1、除嚴格執行倉庫安全制度外,還要遵守以下各條。2、嚴格掃許責任制,對倉庫危險品進行嚴格管理,做到帳物相符、帳卡相符、帳帳相符。3、對易燃、易爆品搬運要輕盒輕放,防止互相撞擊磨擦。4、嚴禁任何火種入內,嚴禁在庫房內動用明火、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頭等電熱器具,違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2、理。5、嚴禁穿帶鐵釘的皮鞋進入,防止磨擦產生火花。6、保持通風、每周未檢查一次、定期清理;特別是夏委注意降溫。7、對化學試劑等易燃易爆品進行分類存放,霍垛之間保證應有的安全距離,不超量貯存。8、危險品倉庫嚴禁閑人進入,保管員離開必須鎖好門。9、設立應有的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安全標志。10、消防器材設備嚴禁圈占、埋壓、挪用。11、庫區消防通道保持隨時暢通。1、員工培訓管理制度 2、安全生產責任制 3、安全作業證制度 4、安全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5、防火防爆制度 6、安全檢查制度 7、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具管理辦法 8、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9、防止急性中毒和搶救辦法 10、事故管理制度 11、安全教育培3、訓制度 等等。 以上排序可以重新排。危險品倉儲安全管理制度1. 倉庫保管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2. 物品入庫嚴格按驗收要求,核對進庫物品規格、質量、危險標識和數量后方可入庫。對無檢驗合格證和無危險標識的物品不得入庫。3. 建立倉庫物資明細臺帳,做好出入庫登記,做到日清月結。4. 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禁忌物不得同庫存放。劇毒品嚴格按照規定,專庫存放,儲存在規范的庫房內;油漆、天那水等易燃液體必須專庫儲存;氧化性物質要與易燃液體或酸性腐蝕品分開儲存。5. 每種危險物品都應有明顯的名稱及標識,按垛分別存放。6. 在倉庫的主要位置設置警示4、標志,配置消防器材。7. 垛堆距離應符合要求,貨堆應距離地面15cm,堆距10cm,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墻距30cm,柱距10cm。8. 物品裝卸、搬運應做到輕裝輕放,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流動。9. 保管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10. 包裝容器應在國家定點廠家采購,容器應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泄漏、殘缺、變形、變質,及時進行安全處理。11. 庫房內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每天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關閉窗戶,切斷電源方可離開。12. 做好危險化學品的養護,做到以下幾點:1 保持儲存場所的溫度不超過25,濕度不得超過85%。2 每天對儲存倉庫檢查,檢查內容:堆垛5、牢固,有無泄漏,有無異常,有無刺激性氣體,包裝有無破碎。3 檢查消防設備是否完好。4 每次檢查應做好記錄。13. 倉庫嚴禁吸煙,違規罰款。14. 保持儲存場所清潔,散落的物品要及時按規定方法處理。爆炸品、危險品倉庫安全保管制度作者: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發布時間:2006-12-4 22:56:35減小字體 增大字體 輕輕一點,立刻擁有一本安全工具書!收藏本篇文章,方便以后查看(1)五雙制度。五雙即雙人保管、雙把瑣(匙)雙本賬、雙人發貨、雙人領用。 (2)出入庫登記制度。無論何人進出庫區都須詳細登記。 (3)安全檢查制度。檢查有分工,職責明確,記錄詳細,及時整改 (4)清點6、帳物制度。保管員每周清點,保衛和物資部門每月清點,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5)禁止吸煙制度。進庫人員必須交出火種。機動車入庫,排氣管必須帶上火星熄滅器。禁止拖拉機進入庫區。 (6)安全操作制度。搬運裝卸及堆裝易爆物品必須輕裝,輕卸,輕拿輕放,嚴禁摔摜撞擊,開箱應使用不會產生火花的工具,并應在專門的發放時間內進行。 倉庫保管人員的一日三查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倉庫的保管人員一日三查,即上班后、當班中、下班前檢查。 查垛碼是否牢固,查包裝是否滲漏,查電源是否安全,查庫內溫度,在雨雪天時候有雨雪進入庫房等。 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Post By:2012-2-18 7:56:00 只看該作者 1、爆破器7、材入庫要嚴格檢查驗收,在貯存之前,保管人員要對庫房進行檢查,將雜物清掃干凈,并整理好貯存垛位,堆放炸藥類、索類成品箱堆垛總高度不應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于1.6M。2、產品應按生產批號成垛堆放,不同規格的產品應分垛堆放。3、倉庫內裝運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人行檢查、清點通道不小于0.8M,通道上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邊緣距墻不應小于0.3M,堆垛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1M。4、所有民爆器材的出入庫都必須詳細登記。入庫時,必須查驗購買證,驗收運輸證,登記車輛牌號和有關內容,出庫時,提貨人先登記(包括車輛牌號等內容),交驗提貨單;嚴禁憑電話、白條發放民爆器8、材;嚴禁無正當手續出入庫民爆器材。5、變質、失效和化學性質不穩定的廢舊民爆器材不得入庫。代儲存的民爆器材必須有相關協議和提貨手續。6、如遇暴雨、強雷電、冰雹、大風、暴雪等惡劣天氣,禁止一切收發活動。7、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如確需進入庫區,須經批準后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嚴禁在庫區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8、庫房內儲存的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民爆器材,必須分開儲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9、對同品種、同規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發零存整、發舊存新,即先進先出原則。10、庫房管理嚴格9、執行“十防、十二無”的原則。11、實行雙人雙鎖收發制度,認真履行入庫手續和清點核對交接制度民爆物品出入庫管理制度1、 購買或配送民爆物品必須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儲存庫及時入庫。由保管員、押運員當場驗明品種、數量和質量,核對無誤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保管員、押運員雙方簽字完成交接。 2、 對過期失效或質量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民爆物品,保管員不得入庫。對庫內過期失效的民爆物品不得出庫,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組織銷毀。儲存庫必須落實雙人雙鎖規定。 3、 領取使用民爆物品,保管員必須憑爆破器材領料單主管領導批準的品種和數量發放。爆破員持“IC卡”,依據“誰爆破、誰持卡、誰領取”原則,領取爆炸物品,領取人、上10、崗證、IC卡必須一致。雷管按實際用量領取,單卡當日不得超過200發,不得分發他人使用。出庫后爆破員、安全員清點核對,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工業雷管編碼登記本、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上與保管員共同簽字。無領料單保管員不得出庫。未經POS機電子掃描不得出庫,嚴格按規定時間上報。 4、爆破員、安全員在值班室領取爆炸物品,不得進入庫房。炸藥、雷管必須分開攜帶。過期失效或質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爆破員、安全員有權拒絕領取。 5、當日發放和清退的爆炸物品,保管員必須及時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并督促相關人員簽字。發放的爆炸物品要及時在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出庫數”欄中進行核減,11、搞好庫存清點,做到帳物相符。清退的民爆物品要及時填入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或單獨存入爆破員專用爆炸物品儲存箱內,次日繼續使用。1、領用爆炸物品的五大員,必須是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爆炸物品性質和爆炸規程,必須持五大員上崗證,嚴禁無證人員上崗作業。2、采煤隊使用民爆物品,領用時必須有采煤隊開出的領用單,加蓋公章,經理章,隊長提供實量。3、領用單必須有隊長和領用人的簽字,領用人必須是打炮員,外人不得代替領用。4、領用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在安全員的護送下,安全員包裝帶入。第九章 民爆器材運輸與儲存管理第五十四條 運輸管理1、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時,應嚴格按照GB50089、GB4387、JT6172012、04的要求及有關交通安全規則執行。2、生產區至總倉庫區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行車路線,應由企業安全保衛和當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確定,不應隨意更改。3、生產區至總倉庫區運輸道路應堅實牢固、路面平整、邊坡穩定,坡度應符合GB50089的規定;應按照國家交通規則設置必要的交通標志。4、采用汽車運輸危險品時,應使用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專用運輸車(不包括在生產廠廠區內和到總倉庫之間的運輸)。不宜采用三輪汽車和畜力車運輸,嚴禁采用翻斗車和各種掛車運輸。運輸車應執行下列規定:(1)運輸車輛嚴禁帶病出車,車輛應按時接受檢驗,逾期未經檢驗的車輛不應行駛;(2)車廂內應有防止移動和撞擊的固定裝置;(3)13、車身外應有符合GB13392規定的標志;(4)采用廂式專用運輸車,要有良好的散熱裝置;(5)車廂的黑色金屬部分應用導靜電膠皮、木板等不易產生靜電的非金屬材料襯墊(用木箱或紙箱包裝者除外);(6)在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區運輸時,汽車的排氣裝置應安裝在車的下側,并加裝防火罩,車上應配備滅火器材;(7)車廂內不應有撒漏藥劑、酸、堿等殘余物質;(8)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車輪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9)允許雷管裝在保險箱內用普通車輛運輸時,保險箱應符合GB2702規定。5、采用電瓶車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時,電瓶車應符合防爆要求,變速調節點應有可靠措施,避免明火竄出,制動應靈活可靠,所有電器部分應絕緣良好,并設有照14、明、警笛等裝置。6、采用鐵路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時除執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1)裝有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應編組。所有解體作業、工廠、鐵路、車站和線路所,都應設在單獨地段,其與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區、總倉庫區、銷毀場等危險性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2)裝載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與機車之間,應有非危險性貨車隔離,隔離車數規定為:由蒸汽機車牽引時,應有2輛貨車隔離,推進時可用1輛貨車隔離;由內燃、電力機車牽引或推進時,應有不少于1輛貨車隔離。裝有起爆器材與裝有工業炸藥的車輛之間不少于1輛貨車隔離。蒸氣機車與有爆炸危險物品的裝卸站臺或爆炸危險物品的倉庫之間不少于2輛的隔離車距離,內燃機車15、應保持不少于1輛的隔離車距離;(3)機車進入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區和民用爆破器材總倉庫區時,應設有防止明火危害的裝置或措施;(4)裝卸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應專線停放,機車停放位置與最近的民用爆破器材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0m。7、采用水路或航空運輸時應符合相關規定。8、人力手推車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時,裝載質量不宜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手推車運輸炸藥粉時,應保持清潔、干凈,及時清掃渣;裝藥高度不應超過車廂高度,藥粉不應撒落地面。9、人工傳送起爆藥時,應有專用道路,傳送使用的工具和作業人員應有明顯標志;行走時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10、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機動車16、在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區和民用爆破器材總倉庫區內的行車速度不應超過15km/h,前后兩車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0m,不應超車、追車;在道路不平、視線不好、人員聚集的地方,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11、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車司機除取得公安部門批準的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正式駕照外,還應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并由企業安全部門考核批準后方可上崗。12、從事運輸、裝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業人員,對所運的民用爆破器材應掌握其危險性質及應急措施。進入裝卸作業區嚴禁隨身攜帶火種,不應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13、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應配備押運人員。押運員隨車攜帶符合行政許可審批要求的有關證件,應17、掌握押運產品的數量、質量、規格、批次和裝載等情況,了解所載物品的主要危險特性和安全防護知識。押運員在接收民用爆破器材時應與庫房管理人員當面點清數量,運至接收地時應與接受人員辦理好有關交接手續。14、從事民用爆破器材運輸的人員,應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企業應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應急預案訓練。應經營對從業人員的素質進行安全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及調整。15、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不應在入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區、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車。當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鐵路信號和加強觀察。遇有火車通過時,車輛應停于停車線以外的地方,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鋼軌5m以外,嚴禁超車搶行。行速速度應按JT6118、82004的有關規定執行。16、各種車輛的裝載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車輛起停時,應避免突然起動和急剎車。駕駛員離車時,應拉緊手閘、切斷電路、鎖好車門,車輛不應停放在縱坡大于5%的路段。17、民用爆破器材裝卸應遵守下列規定:(1)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2)當建筑物內火炸藥粉塵或易燃易爆溶劑揮發氣體時,機動車應在建筑物門前不小于5m處進行裝卸;(3)裝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臺,應設置防止車輛頂撞站臺的緩沖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4)裝卸、搬運均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拖拉,或用橇棍、榔頭等鐵器敲打部件;(5)普通汽車裝車時,車廂底部應鋪軟墊,不應19、倒置或側放,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且產品包裝箱超出車廂高度不應超過包裝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車廂應蓋好蓬布,捆綁牢固,在確保包裝件固定可靠后,方可關嚴車廂欄板;(6)專用運輸車裝車時,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包裝件應碼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5m,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繃帶和掛鉤。中途卸車后,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7)裝運民用爆破器材時,駕乘人員應對爆破器材的包裝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包裝要求和破損的,要及時報告和處理,同車運輸不同品種民用爆破器材時應按表1規定執行。18、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出車或收車前應將車廂打掃干凈,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送至指定地點,定期20、進行銷毀。19、在暴雨和雷電等惡劣天氣情況下,產品不應出入庫。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時,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20、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企業需委托其他單位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時,應審核承運單位是否具備運輸危險品的安全條件,并簽訂運輸安全責任合同。第五十五條 儲存管理1、民用爆破器材的倉庫應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2、民用爆破器材倉庫設倉庫負責人,并設相應的倉庫管理人員和足夠的保衛人員。保衛人員按公安部門規定配備必要的警用器具,設置固定崗哨和流動崗;門崗應建立嚴格的民用爆破器材進出庫檢查制度。3、倉庫管理人員應了解產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21、等知識,熟悉倉庫的各項安全規定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4、外來人員進入倉庫應經本企業保衛部門審查批準,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5、入庫產品應具有驗收合格證。出庫后返回產品也應有驗收手續方可入庫,對驗收不合格產品應另庫存放。6、中轉庫、總倉庫區內入口處應設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險性建筑物入口處明顯位置應有警示牌,警示標牌應符合WJ904923005第的規定。7、各類民用爆破器材宜單獨品種專庫存放,倉庫內嚴禁儲存無關物品。當受條件限制,需在同一倉庫內存放兩種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時,應按表1規定執行。各種民用爆破器材包裝應是完整無損的成品方能同庫存放。8、化學性質不穩定的廢民用22、爆破器材或未進行相容性試驗的新產品應單獨存放,嚴禁和常規產品同庫存放。9、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內產品的堆放應利于行走、搬運方便、通風良好、堆放穩固,并遵守下列規定:(1)產品應按生產批號成垛堆放,不同規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分垛堆放;(2)倉庫內裝運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1.2m;人行檢查、清點通道寬度不小于0.8m,通道上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邊緣距墻不應小于0.3 m及堆垛邊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1m;(3)堆放炸藥類、索類民用爆破器材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于0.6m。10、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宜根據產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熱、防凍、防霉、防洪、防23、火、防雷、防蟲、防盜、防破壞(十防)和庫內無塵土、無禁物、無水汽凝結、無漏雨、無滲水、無事故差錯、無包裝損壞、無銹蝕霉爛、無鼠咬蟲蛀、庫邊無雜草、庫周圍25m范圍內無針葉樹或竹林、水溝無阻塞(十二無),庫內應設置溫、濕度表。11、生產企業嚴禁在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內開箱取產品。取試驗樣品應在倉庫管理人員參加下,將產品箱移至庫房防護屏障外指定地點進行。啟箱工具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12、維修民用爆破器材倉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門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點進行,庫房大修應將倉庫內的產品全部搬出,清掃干凈方可進行。見附表:不同品種民用爆破器材同庫存放、同車運輸表第二章 工庫區、運輸場所治安管理第一24、節 工庫區管理第七條 保衛部門要嚴格控制出入生產區、庫區的人員和車輛,嚴禁非涉及公司工作以及本區域范圍的人員隨意進入。外來人員車輛需進入上述區域時,必須持有安全部門核發的通行證,車輛按規定加戴防火帽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并由接待部門派人陪同,經執勤門衛檢查、登記后,方準進入。任何人不得攜帶火種進入,通訊工具必須關閉。第八條 生產、作業過程中,門衛執勤人員要對出入人員、車輛以及攜帶物品進行嚴格檢查,發現違禁物品要當場扣留,并立即報告所屬部門領導,視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對違法或違紀當事人給予相應處理。生產、作業過程前后,門衛執勤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區域定時不定時進行全面巡查,重點部位實施25、重點檢查。第九條 加強危險品生產崗位、儲存日常管理。 作業前,生產車間、部門要按崗位操作規程進行安全檢查;作業中,所有操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禁脫崗、串崗;嚴禁開啟設備后擅離職守或干與作業無關的事情,嚴格定置管理規定,物就其位,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工庫房,嚴格上下道工序的管理和銜接,做好交接統計工作,保證投入產出的一致;作業后,工序危險物品全部放入指定地點,生產工房不得留存或放置。第十條 凡屬危險工房、重點危險崗位都必須采取重點防范措施,安裝必要的防范設施,并時刻保證防范設施齊全有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第十一條 危險品倉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或紅外線報警裝26、置和防盜設施,達到“四防”要求。建立嚴格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做到帳目清楚、賬物相符。第十二條 有關車間、職能部門要密切關注危險工庫區操作人員思想動態,教育職工和諧共處,采取得力措施加強治安防范思想教育,有效預防治安隱患的發生,逐步形成群防群控治安防范網絡。第十三條 工庫區治安防范安全檢查納入公司安全檢查范疇,也可由武保處單獨組織進行,每月組織開展一次。檢查、執勤、巡邏等人員要忠于職守,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發現隱患及時處理或報告。第二節運輸管理第十四條運輸民用爆破物品必須按照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選配押運人員,使用專用運輸車。武保處押運員負責裝卸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及運輸全過程對物品的安全保衛工作,嚴防27、發生物品丟失、被盜和火災及人身傷亡事故;運輸部門負責專用運輸車輛的管理工作,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規定要求,并懸掛或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配有消防器材。第十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證的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運輸。第十六條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摔掉、拖拉與拋擲,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域內維修車輛;準確計數計量,實際載重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載重量;在大風、雨雪、雷電等惡劣天氣不應進行爆炸物品裝卸作業。第十七條押運人員和駕駛28、員不得攜帶煙火,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不得裝載或攜帶與爆炸物品性質相抵觸的物品。第十八條運輸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途中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押運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如確需中途加餐、過夜等事宜,需停靠時必須選擇安全可靠地點,并安排人員看管,不得在居民區、政府機關、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停車。第十九條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押運員要辦理交接手續,監督收貨單位進行貨物驗收,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第十九章 危險品的裝卸、運輸、押運、貯存安全管理1.危險品的裝卸、運輸、押運、貯存安全管理由實施部29、門負責組織與管理,并通知相關參與人員遵守有關的職業健康安全及環境要求。安全管理部門實施監督與檢查。2.危險品的裝卸、運輸、押運、貯存人員須經過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懂得危險品的性能,熟知相關的安全生產業務知識、并經考核合格,在教育部門登記備案,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3.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及業發布的有關爆炸物品裝卸、運輸、押運、貯存技安操作規程,從事裝卸、運輸、押運、貯存的部門可進一步制訂實施辦法細則,并嚴格管理之。4.危險品裝卸應遵守下列基本規定:4.1不論危險品采用何種裝卸形式,裝卸搬運必須遵守“輕拿輕放,穩走慢行”的原則。嚴禁磨擦、撞30、擊、拖拉與拋擲,或用撬棍、榔頭等鐵器敲打包裝;紙箱包裝產品的裝卸嚴禁提拉作業。如發生倒垛或車上甩下的破損箱包,應隔離處置。4.2危險品運輸裝卸應執行下列規定:運輸雷管車廂底部應加襯軟墊,且裝車高度應低于車廂護欄10厘米以上;其它危險品裝車高度不得超出車廂護欄三分之一包裝箱;4.2.3碼放應整齊平穩,車廂應遮蓋蓬布,并捆扎牢固;準確計數計量,實際載重量不得超過車輛的額定載重量。在大風、雨雪、雷電等惡劣天氣不應進行爆炸物品裝卸作業。5.危險品的運輸與押運應遵守下列基本規定:5.1公司外危險品運輸應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當地公安部門辦理準運手續,且危險品運輸不得采用三輪車、無防火帽的柴油車,并嚴禁使用翻斗31、車和各種掛車;5.2運輸危險品的車輛不準混裝其它物品,尤其嚴禁雷管與炸藥混裝;5.3裝運危險品的車輛應配有消防器材,并懸掛危險品明顯標志;夜間行車應有前后紅燈警示;6.裝運危險品的車輛禁止在生產區、生活區、鬧市區停靠;公司外運輸應嚴格按公安部門指定路線行駛,中途不得檢修機車電氣部分或添加油料;必須停靠時應遠離居民點和建筑物;運輸途中與前后車距不應少于50米;7.爆炸物品對外運輸應由保衛部門配備2名押運人員。押運人員與司機不得攜帶煙火;押運人員不得乘坐包裝箱上;車輛不得捎帶其它人員和物品;中途押運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如確系中途加餐等事宜在選擇安全可靠點后,應交替值守;8.產品送檢包裝符合GB27032、2-90爆炸品保險箱規定,可由送檢部門派出人員履行押運職責;9.從事危險品運輸的司機應有三年以上的機動車安全駕駛經驗,并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證件,要求證照齊全。10.危險品的倉儲應遵守:不得將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品同庫貯存的基本規定;11.庫存危險品必須按名稱、批號、入庫日期分垛存放,并設有明顯標志;堅持入先出原則,嚴格出入庫手續,日清月結,做到帳、物、卡相符。12.危險品貯存不得超過庫房額定安全存量;倉庫內應留有不小于1.2米的主要通道,堆垛距墻及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3米,炸藥包裝箱堆高不得超過1.8米;雷管包裝成品堆高不得超過1.6米;并做到防爆、防爆、防盜、防火、防破壞、防鼠咬。13.產33、品取樣嚴禁在庫房內開封、打包,應在庫房管理人員參與下將產品箱移至庫房防護堤外指定地點進行,且開箱作業不允許使用易產生火花的黑色金屬工具開啟。附錄B(資料性附錄)儲存庫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B.1 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B.1.1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B.1.2 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B.1.3 安全檢查和安全辦公會制度。B.1.4 定員定量制度或規定。B.1.5 消防和動火動焊管理制度。B.1.6 安全保衛制度。B.1.7 危險品銷毀制度。B.1.8 裝卸、運輸、儲存安全操作規程。B.1.9 應急救援預案。B.2 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B.2.1 企業基本情況。B.2.2 危險源辨識及分析。B.2.3 危險品、人員應急疏散救援及緊急避險措施。B.2.4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及分工。B.2.5 應急保障(通訊、技術、物資、裝備、社會和外部援助資源)。B.2.6 現場恢復。B.2.7 應急預案的培訓、演練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