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廠道路交通安全及分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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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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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工廠道路交通安全及分工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范廠區道路交通安全行為,預防和減少廠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秩序井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在公司區域內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都應遵守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制止和報告的權利。 第三條 公司下屬各單位和相關方都應當定期對本單位員工進行道路安全知識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員工遵守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2、自覺性。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廠區道路是指公司行政管轄范圍內自建自管的道路、廠房間通道、廣場和停車場、車輛作業現場以及其它可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的車輛,是指在廠區內行駛的下列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特種車輛以及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一)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能上道路行駛的可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二)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三)特種車輛是指叉車、鏟車、吊車、槽車和其他履帶式車輛。 (四) 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管轄廠區范圍內行駛及作業,由公司相應部門登記備案的,使用專門牌照的機動車輛。 第六條 本制3、度適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門、生產部門、相關方以及在公司廠區道路通行的車輛與人員。 第七條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八條 公司安委會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領導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環保處、生產管理處、綜合辦公室、物流供應處和水泥部負責核定進入廠區車輛總量,監督檢查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狀況,提出交通安全管理績效考評意見。 第十條 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辦公區域和門衛區域進出廠車輛的管理,對停車區域予以標識,確保車輛進出、停放規范有序;生產管理處負責下達和執行公司指令,完善和維護廠區4、道路、交通設施、路線標識、警示標識等,協調中、夜班廠區范圍內(包括停車場)行車和停放的秩序;物流供應處負責所有運輸原燃材料和產品的運輸車輛在廠區范圍內(包括停車場)行車和停放的秩序;水泥部負責站臺周邊車輛停放排隊區域和裝車區域的秩序。礦山部負責石灰石拉運車輛在礦區內的裝車秩序和安全管理,及時維修上山道路和采場道路,確保道路安全暢通。在生產低堿水泥期間按質量要求做好配號工作。各業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細化分管領域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嚴格控制廠區用車數量,按照規定辦理車輛備案手續并與承運單位簽訂交通安全協議,合理安排行車時間和路線,并對承運單位車輛實施管理、考核。 第十一條 公司各單位對分管區域、5、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狀況以及本單位所屬車輛、駕駛人員和職工遵章守紀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考核,并建立相應的記錄和檔案。按期對本單位所屬車輛按規定進行檢審驗和維護保養,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二條 安全環保處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隨時督查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實際狀況,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發生違章行為的人員、車輛的公司業務 第十三條 在廠區道路通行的車輛和行人必須遵守國家的交通法規和廠區管理的各項規定,自覺服從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6、并設立明顯標志。廠區道路養護施工時,施工單位在道路上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形成的溝、井、坎、穴,在施工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加蓋牢固的覆蓋物,夜間須設置警示紅燈或反光標志;竣工后,須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二)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等有效證件。 (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和行駛證及公司出入證。 (四)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五)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 (六)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7、駕駛車輛。 (七)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八)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九)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十)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十一)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不得向車外拋物。 (十二)不準穿拖鞋或赤腳、戴耳機或耳塞駕駛車輛。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三)不準在駕駛車輛時閑談、打手機或有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十四)任何人不得在廠區內學習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駕駛技術,不準駕駛機動車在廠區道路上試車。 第十六條 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安全環保處報告,公司安全環保處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8、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 公司各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綜合辦公室統一派遣,須到本縣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八條 公司所屬機動車輛使用,由所在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調配,事情緊急時由生產管理處(調度室)統一調度。需外出執行任務、修理等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第十九條 原燃材料、水泥、商品熟料的承運商必須與公司主管部門簽訂交通安全協議,以書面形式承諾遵守本制度規定。 第二十條 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嚴格遵守廠區交通標志、標線規定。遇有交通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時,應按照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信號指示或交通管理人員指揮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二十一條 所有車9、輛進出廠區大門,應嚴格遵守公司門衛管理制度,具體要求如下: (一) 嚴禁車輛攜帶各類危險品進廠; (二) 外來聯系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后方可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三) 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廢舊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憑證方可放行出廠; (四) 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五)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公司宿舍區道路上通行,必須由其監護人對其進行帶領; (六) 禁止與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生產區域。 (七) 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按規定從東、西物流大門出入,禁止從行政大門(中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10、從中大門進出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八) 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 第二十二條 公司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廠區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有權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適時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車輛在廠區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規定如下: 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限速行駛。具體規定如下:1、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 2、廠區主干線10公里/小時;3、彎道、特殊路段、生產區域5公里/小時;4、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5、車輛遇有低11、于上述規定的限速交通標志和路面文字標記時,應按標志、標記規定行駛。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在廠區內停放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機動車行駛中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安全距離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范圍; (二)提貨、卸貨車輛應依次停放在提貨、卸貨場地停車線內,沒有停車線的,靠道路右側依次排列,不得亂停亂放; (三)非機動車必須存放在各單位的指定區域。 對違規停放(車輛駕駛員不在現場)的車輛,公司安全環保處有權予以處罰; (四)彎道、T型路口、十字路口、消防通道、生產通道、工業管道下12、方、管道支架旁邊和等有明顯危險標識的設施附近禁止車輛停放。 第二十五條 在廠區進行運輸、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自覺維護廠區道路暢通和整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憑申請報告、工程合同、施工方案報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和安全環保處審批、登記備案后,方可進行: (一)因生產需要,占道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或有其它妨礙交通安全活動的; (二)履帶車、齒輪車、鐵輪車、重型車輛等特種車輛需在廠區道路上行駛的; (三)因生產、施工、維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 第二十六條 車輛載運危險、化學物品的,應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運輸方案,到公司安全環保處辦理相關通行證,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確保行駛13、安全。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持證操作,確保運輸安全。 第二十七條 廠區行駛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運送散體物資、液體物料和其它廢棄物的車輛,必須采取覆蓋、密閉、捆綁、濕化等有效措施,裝載物料不得超出車廂板,粉粒物料運輸必須使用密閉容器,所有車輛必須做到不漏料、不蹭地、不溢灑,確保道路整潔無損。 第二十八條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撥打“122”交通報警電話,同時報告公司現場工作人員和調度人員,并逐級上報。公司安全環保處或綜合辦公室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14、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如實向安全環保處或交警部門調查人員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提供有關情況。 第四章 懲處第三十條 公司廠區道路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違反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各級管理人員應嚴格依照本制度對其實施懲處,并登記備案。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理方式包括: (一)對公司所屬人員的懲處種類: 1、口頭或書面批評教育; 2、經濟處罰; 3、留用察看并承擔經濟責任; 4、解除勞動合同,并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 (二)對公司車輛所屬單位的懲處種類: 1、通報批評; 2、考核。 (三)對15、外來車輛及人員的懲處種類: 1、口頭或書面批評教育; 2、暫扣并予以經濟處罰; 3、勒令停止拉運并予以經濟處罰。(四)對外來車輛責任單位的懲處種類: 1、扣除違約金; 2、限制入廠或禁入廠區; 3、核減業務量; 4、勒令退出。第三十二條 違規懲處細則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責任者2001000元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情節嚴重者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 1、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無照駕駛或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車輛的; 3、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丟失、被吊銷或暫扣期間人員駕駛的; 4、涂改、偽造、冒用或使用失效的機動車16、牌證、駕駛證的; 5、唆使、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和廠區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 6、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7、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的;8、嚴重堵塞交通的; 9、提貨、卸貨車輛在質檢區、計量區、提卸貨現場亂停亂放或有其它擾亂秩序行為的; 10、未按規定購買機動車保險的; 11、無證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 12、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未辦理準運證或未按規定進行運輸作業的; 13、車輛違規載人的; 14、造成交通事故后不及時停車、保護事故現場或逃逸的; 15、碾壓、撞毀公司設施,給公司造成財產損失的; 16、運輸車輛單位或個人遇交通管理人員檢查不配合、拒不出示相關證件,17、以及有其它不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管理行為的; 17、隨意卸車造成混料或卸至堆料區以外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責任者經濟處罰200元: 1、不按規定懸掛號牌、水泥品種標識號牌和不放置檢查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2、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未按規定行駛的; 3、違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或交通指揮的; 4、在裝卸區域強行插隊、裝車、卸車的或不按規定位置區域卸車的; 5、駕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車輛的; 6、逆向行駛的; 7、 機動車駕駛員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不按要求駛離,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 8、 車輛發生故障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堵塞的; 9、 機動18、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 10、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的; 11、在禁止掉頭的路段掉頭行駛的; 12、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13、遇有行進方向道路交通阻塞時,沒有依次排隊等候仍然強行借道通行的; 14、自卸車貨箱未落下在廠區道路上行駛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者經濟處罰100元: 1、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分道行車或不按規定方向排隊的; 2、在禁停路段停靠車輛的; 3、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的; 4、在檢修區域或人員密集區域,不按規定減速、停車的或不避讓行人、非機動車的; 5、故意遮蓋車輛號牌或號牌辨認不清的; 6、不按規定拖掛車輛的; 7、在沒有劃分中心線、機19、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8、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9、貨運汽車不按規定載人的; 10、在廠內生產區域駕駛摩托車的; 11、電動車、助力車、三輪車載人的; 12、箱體密閉不嚴或裝載量過大,溢灑污染廠區環境的; 13、與公司生產、檢修、施工無關的人員進入生產區域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者批評教育,并予以經濟處罰50元:1、小車不按規定停車的; 2、車輛行駛過程中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3、廠區通行證擺放不明顯,不隨車攜帶駕駛證、行車證和相關證件的; 4、不按規定讓行的;5、在禁行時間、禁行道路上行駛的; 6、行車過程中使用通訊工具、穿拖鞋、光膀子等影響安全文明20、駕駛的; 7、橫排行走或穿越綠化帶者; 8、帶領小孩進入主生產區域的。 9、駕駛員和行人亂扔垃圾的,亂扔酒瓶、濾清器、廢舊輪胎者加倍處罰。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者或責任單位10005000元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責令其賠償損失: 1、未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備案,占用道路施工影響車輛通行的; 2、不按批準的路段、施工面積、工期,占用、挖掘道路或不按規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3、擅自挖掘損壞道路的或損壞交通設施的。 (六)運輸車輛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損壞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視其情節給予500元1000元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七) 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移交公安機關21、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責任者為本公司員工的,還要給予留用察看的懲處。 (八) 公司車輛駕駛員因違反本規定被吊銷準駕證件,要求重新申辦的,駕駛員及相關人員應認真學習本制度,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后方能續辦理,但辦理的所有費用由本人承擔。 (九) 車輛駕駛員一月內連續三次違章或半年內累計五次違章或造成一定影響的,考核車輛所屬單位100010000元,并通報批評。對車輛實施限制入廠或禁入廠區、核減業務量,直至勒令退出公司市場。 (十) 利用機動車輛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違規活動的,扣押其所駕駛車輛,并移交地方公安部門處理。 (十一)運輸原煤、水泥、粉煤灰、水渣、紅粘土、石膏的車輛在廠區內從水箱中往外22、放水者,每次處罰1000至2000元。運送石灰石、采礦廢石、粘土的車輛在廠區內從水箱中往外放水者,每次處罰100至200元。 (十二)凡公司廠區道路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直接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予以協助。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責任者為本公司員工的,還要視責任輕重,對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懲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并追究其所屬單位第一責任人的管理責任。個人將機動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和經濟賠償。 4、不按規定讓行的; 5、在禁行時間、禁行道路上行駛的23、; 6、行車過程中使用通訊工具、穿拖鞋、光膀子等影響安全文明駕駛的; 7、橫排行走或穿越綠化帶者; 8、帶領小孩進入主生產區域的。 9、駕駛員和行人亂扔垃圾的,亂扔酒瓶、濾清器、廢舊輪胎者加倍處罰。第五章 評價和考核第三十三條 公司建立交通安全管理評價標準體系,對各管理部門、生產單位交通安全管理績效實施評價,納入績效考評,并與評先評優掛鉤。 第三十四條 公司安全環保處每半年對受評單位交通安全管理狀況實施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公司領導,在公司安委會上予以通報。 第三十五條 對分管區域及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狀況長期得不到明顯改善、職工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人數比較多或性質比較嚴重、業務主管部門或用24、車單位不認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公司將從嚴考核責任單位。 第三十六條 公司所屬車輛在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以上責任的,考核車輛所屬單位500020000元,并通報批評,在評先評優中對責任單位實施一票否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制度的車輛及當事人,由業務主管部門出具違規處理通知書,公司財務處從運輸費用中扣除,并將違規事實反饋車輛與當事人所在單位、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并按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司對肇事車輛及其所在單位、管理單位以及重大違章行為、嚴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責任者,實行交通安全責任連帶考核。對交通安全違章行為和事故,要分別追究直接責任者、業務主管單位、車輛服25、務單位和車輛所在單位的相應責任。 第六章 管理流程第三十九條 每年初公司安全委員會與各單位簽訂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明確交通安全考核指標和工作事項。 公司各業務主管部門與承運單位、供應商、用戶簽訂業務合同(協議)時,要同步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交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 第四十條 公司每半年召開一次安全委員會會議,研究解決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通報交通安全動態,安排部署下一階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用車單位要定期召開交通安全專題會議,研究解決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各業務主管部門要將本單位指定的駕駛員名單和車輛年度檢審驗情況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及時報安全環26、保處備案。各業務主管部門每月末要將分管業務承運車輛及人員遵章守紀情況抄報安全環保處。安全環保處要根據各業務部門抄報意見,對廠區交通安全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將考核結果反饋相應部門。 第四十二條公司設立交通安全舉報電話(移動)和(固定),受理交通違章、違規、事故逃逸、交通安全隱患和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事項的舉報。對于群眾舉報的事項,業務主管主管部門和安全環保處要安排專人按照流程進行核查。對查證屬實的違規、違法行為者要按照規定嚴肅處理,并對舉報人員實施獎勵。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省、市政府和上級集團公司有關文件執行。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處和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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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1-23
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