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建設項目職工培訓內容及方法管理制度(28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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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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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建設項目職工培訓內容及方法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培訓管理制度目 錄目的意義1基本原則1資源保障1職能職責2計劃編制4培訓對象5培訓學時5形式方式7培訓方法8培訓內容10培訓管理11培訓要求14考核發證16效果檢驗19監督檢查20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匯編)目的意義:安全培訓的目的就是努力提高職工隊伍的安全素質;提高廣大職工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安全生產的責任感;提高廣大職工遵守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自覺性,增強安全生產的法制觀念;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技術知識水平,熟練掌握操作技術要求和預防、2、處理事故的能力。安全培訓的意義在于:1、通過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2、通過安全培訓提高工人的技術知識水平; 3、通過安全培訓提高干部的安全管理業務水平; 4、促進技術知識的更新。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依法培訓;屬地管理,企業負責;按需施教,保證質量;考培分離,客觀公正;突出重點,全員培訓。資源保障:為保證安全生產培訓的投入,實行安全生產培訓費用提取制度。礦根據實際需要提取培訓費用,發生的安全生產培訓費用據實列入成本費用。職能職責: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工作職責一、認真執行國家煤監部門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所規定的培訓大綱和教學計劃,全面貫徹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3、指令和決定。 二、擬定培訓中心各職能部門崗位職責,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管理人員及教師的德、能、勤、績考核工作。 三、在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聯系培訓項目,擬定培訓計劃,安排任課教師,確定正常的教學秩序,并做到期期有閉幕,季度有總結,有改進、有提高。 四、負責培訓中心的日常事務管理工作,注意收集和處理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信息,加強對外聯系與合作,使培訓工作與全縣煤礦安全生產需要緊密結合。 五、加強對實驗實習設施的管理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實習設備的使用情況并進行保養,對實驗設備的維修、添置、補充及對提出建議并擬出計劃上報。 六、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負責擬定教師的聘請、增補及培訓計劃,切實保證4、培訓工作的正常教學秩序,努力建設一支即有理論知識又有現場工作實踐經驗的教師隊伍。 安全培訓中心科員崗位責任制1、負責制定本部門工作計劃。會同相關科室組織制定各培訓專業教學計劃、考試命題及相關工作。2、負責本公司短期在職培訓、干部教師繼續教育、員工培訓、資格證書培訓等各類非學歷教育工作。編制培訓教學進程計劃和教師任課表。3、負責聯系培訓所需教材的訂購、領取和發放工作。4、建立健全本部門規章制度,加強培訓檔案資料的歸檔和管理。5、負責與綜合辦和總務科協調,完善各期學員的接待、飲食住宿工作。6、負責組織實施好上級相關部門下達的各種培訓工作。7、負責公司閱報欄、宣傳欄、廣告欄等企業宣傳陣地的建設與管理5、,負責安全培訓中心的圖片資料、學習資料的保管工作。8、努力學習黨的理論知識、方針政策及時事政治,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在公司黨委、行政的領導下,認真做好宣傳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的工作。協助分管領導開展公司宣傳思想教育工作。9圍繞企業安全工作中心,做好宣傳輿論導向工作,樹立安全文明典范,批露“三違”和事故隱患,營造安全文明氛圍。負責安全宣傳硬件設施的制作、維護和保養,保證正常使用。不斷創新安全宣傳軟件,提供良好環境,培養職工安全文明行為。協助分管領導處理好日常事務。11、完成本公司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計劃編制:職工培訓計劃管理辦法第一條 編制培訓計劃的目的:為全面提高職工整體素質,科學、合理的6、有效組織職工培訓工作的實施。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礦培訓計劃的編制管理。第三條 培訓計劃編制的依據:1、培訓計劃的編制:應重視職工智力開發和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把培訓作為提高企業整體素質的一項根本措施。2、編制計劃要根據本單位各崗位、各工種特點,及當前職工素質狀況與長遠發展規劃結合起來,把職工培訓效果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緊密聯系起來,切實為我公司的安全生產服務。第四條 培訓計劃編制程序:職工培訓計劃編制工作由安全培訓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在計劃的編制過程中應通力合作,以保證職工培訓計劃的實效性和實用性。1、每年末公司培訓部門根據上級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征詢下一年度各單位、科室領7、導對職工培訓的初步意見。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結合的方法全面摸底調查,培訓部門綜合分析平衡后,制定切合實際的年月培訓計劃。2、職工培訓計劃正式下達后,各單位負責職工培訓的領導要認真落實實施。3、安全培訓部門對年度培訓計劃進行分解,制定月計劃,按月組織實施。培訓對象、培訓學時:煤礦所有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一)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二)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8、時。(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五)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9、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三) 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形式方式:(1) 入礦培訓。煤礦井下作業人員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考試合格后,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后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2) 現場培訓。對象包括經過理論培訓的新工人和對工藝、設備等不熟悉的所有各種工作人員。內容包括手工操作過程、工藝設備流程、工作原理和使用維護方法等。 (3)脫產集中培訓。對象為在煤炭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根據工作崗位和性質,可制定10、不同的培訓內容和培訓周期。對特殊工種和各級安全監察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上崗資格培訓和定期安全培訓,對其他工作人員也應進行定期安全培訓。 (4)在職培訓。對象為在煤炭企業工作,沒有時間或不需要進行脫產培訓的各類人員,如班前、班后安全培訓,利用會議間隙培訓,利用有關圖書資料自學等。培訓方法:為更好地搞好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切實提高每名職工的素質及技能,不斷適應煤礦安全工作發展的需要,筆者認為,煤礦安全技術培訓還應注重做到“四個結合”: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以往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往往是教員講得口干舌燥,學員聽得云山霧罩,筆記記了一本子,學員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這樣的培訓效果可想而知。由11、于煤礦生產具有鮮明的特殊性,宜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讓學員從理性認識到感性認識,然后再由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通過理論-實踐,再學習-再實踐循環往復的過程,不斷提高每個員工的綜合素質。二、考試與考核相結合。各級安全培訓機構應加強對參培人員的跟蹤考核、系統考核。培訓效果考核,決不能一考了之,要建立一人一檔、一人一考核的信息資料庫,有計劃、有目標地對培訓后的學員進行跟蹤考核。上級安全培訓管理部門要加強考核、指導,深入現場,采取問、聽、看、查等形式,實時實地檢查培訓質量及效果。三、發證與技能相結合。煤礦培訓在抓好培訓與發證持證的同時,還要想方設法提高職工操作技能和操作規范。比如有經驗的老師傅12、進行言傳身教,現場指導,通過“師傅帶徒弟”、建立“職工學習實驗室”、“勞模創新”等形式,擴展廣大煤礦員工的視野和知識面,增強處理各種問題及隱患的能力。四、當前和長遠相結合。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不僅要培育出合格礦工,更要培育出一批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現代化的新型礦工。現代化煤礦開采技術需要高素質的員工。因此,培訓工作應因人施教,有的放矢,為他們提供各種培訓和學習的機會,促使他們綜合技能更上一層樓,為煤礦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人才基礎。 培訓內容(1) 法律法規教育。主要有法律基礎知識,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勞動法等。(2) 煤13、礦安全基礎知識。包括井下各種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性質和危害及防治辦法;采、掘、機、運、通各個環節中的工作常識、要領及安全注意事項,如采掘工作面的安全技術、爆破安全技術、“一通三防”安全技術、礦井提升運輸安全技術、礦井電氣安全技術、井下現場救護常識等。(3) 煤礦安全技術法規。主要包括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一通三防”責任制和各種操作規程及作業規程等。(4) 煤礦事故分析和處理。主要是案例教育,包括煤礦各種事故產生的原因、特征、發生發展過程、分析技術方法的理論和防治對策。培訓管理: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我礦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范安全教育培訓秩序,保證安全教14、育培訓質量,促進我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教育培訓是指以提高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第三條 礦安全科負責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按上級有關部門的培訓計劃安排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專門安全培訓,組織落實本礦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15、考核工作。第二章 主要負責人培訓第四條 主要負責人必須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專門安全培訓,取得煤炭工業廳頒發的礦長資格證。第五條 主要負責人必須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專門安全培訓,取得由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并且每年必須參加一次再培訓。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 第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煤礦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檢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生產、機電、調度等部門負責人;采煤、掘進、機運、綜采、通防等區隊長;其他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第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6、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并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復審和再培訓。第八條 未取得安全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崗作業。第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兩年復審一次,過期不參加培訓、復審者,操作證自行作廢。第十一條 特殊工種培訓考試不及格者,以及不按時參加補考或補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種作業證者,培訓費自付17、。第五章 崗前培訓第十二條 井下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如果曾經從事過煤礦行業,憑相關證明可以縮短理論學習培訓時間,但不少于24小時。培訓結束后,培訓中心組織新工人進行閉卷考試。考試不及格者,重新培訓。考試合格后,必須簽定師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從業人員帶領下工作,經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地面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第十三條煤礦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培訓的主要內容為:企業狀況及發展前景,員工手冊,企業規章制度,國家有關安全形勢,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井生產概況、建設與發展狀況、開拓方式、生產系統,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入井安全知識,事故18、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識,機電、提運安全知識,掘進安全生產知識,采煤安全生產知識,職業衛生常識,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礦山急救常識,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第十四條員工改變工種、調換崗位或操作新設備時,以及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人員,必須經過業務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否則不準上崗。第六章 三違人員培訓第十五條 我礦“三違”人員必須接受安全培訓后方可重新上崗,上崗以培訓中心開具的上崗通知書為準,任何單位不得在沒有接到上崗通知書的情況下安排“三違”人員上崗,否則對單位責任人按“三違”論處。第十六條 “三違”人員培訓時間以培訓中心書面通知為準,培訓期間按指定時間19、時間在指定教室內學習,不得遲到、早退,有事必須請假,培訓時間按請假的天數延后,無故不請假離礦按曠工處理。第十七條 培訓內容是本崗位操作規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三違”界定標準、礦規、礦紀等有關規定。第十八條 “三違”人員培訓結束,經考試合格后發上崗通知書培訓要求1、礦所屬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員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 2、全礦員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培訓。 3、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基本用人原則,新員工必須經過培訓才可以上崗。 4、各單位要強力推行“手指口述”,“應知應會”、“危險預知”“反三違 樹正氣”等,重視調度會學習及現場提問。 5、各單位培訓管理員必須積極開展20、各單位的培訓工作并將培訓工作分類存檔,建立培訓檔案。(1)安全培訓中心要建立健全培訓擋案,實行從業人員一人一檔。(2)安全培訓中心要及時對主要負責人培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等培訓考核發證情況進行統計,并填入個人培訓擋案。 6、培訓經費提取制度為保證安全生產培訓的投入,實行安全生產培訓費用提取制度。礦根據實際需要提取培訓費用,發生的安全生產培訓費用據實列入成本費用。7、全員培訓質量檢查評估制度培訓質量檢查評估,應從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實效性出發,貫穿整個培訓過程和學員上崗后的一段時間內,由專門檢查評估小組,結合每一階段的特點,采取相應的評估方法,對整個培訓工作實行全過程控制21、。(1)課堂效果評估制度 1、檢查受訓者上課記錄的筆記,看受訓者是否認真聽講并記筆記。2、檢查授課人員是否備課,內容是否充實、有針對性、實用性。(2)培訓考評制度 為了保證培訓質量,提高培訓回報率,培訓后培訓管理者要對受訓員進行考核、評價。考試是考核、評價培訓質量的又一重要環節。內培一律采用閉卷考試,考題要堅持密切聯系實際,并嚴格監考及改卷制度。(3)培訓質量跟蹤制度 培訓質量跟蹤制度與考評制度是緊密相關的。考評要根據質量跟蹤的結果進行。1、受訓者返崗后,培訓部門要派人定期跟蹤反饋,以發現受訓者在各方面的進步,考察員工是否把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實際操作水平是否提高了。22、也可進一步發現工作中仍然存在的問題,為下一次的培訓計劃提供制定的依據。2、調查座談內容:(1)培訓的內容、方式與培訓對象實際生產需要是否合理銜接;(2)職工對培訓活動有何建議,是否有“三違”現象。8、培訓效果評估制度 1、對學員的考核:包括學員的考試成績優秀率、及格率,培訓前后實際操作水平的真正變化,培訓前后態度上的真正變化。2、對授課人員的授課情況進行評估。3、對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發證:1、 負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統稱考核發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考核標準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考核。2、考核發證部門應23、當使用國家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試時,考核發證部門可以派員進行現場監考,也可以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考核發證部門應當自考試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3、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合格后,由本人或其所服務的煤礦企業向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辦理資格證,也可委托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證、學歷證書復印件或者學歷證明;(二)工作經歷證明;(三)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并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向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辦理資格證。14、 考核發24、證部門應當自收到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5、考核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作出是否發證的書面決定;對決定發證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相應的資格證;對決定不發證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人。6、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3年。7、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25、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持證人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期復審手續。申請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復訓并考核合格。8、持證人申請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延期復審的,應當向考核發證部門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原件。審核合格后,由考核發證部門重新發證。9、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延期復審不予通過:(一)體檢不合格的;(二)未按規定參加復訓的;(三)考核不合格的。10、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后,予26、以補發或者更換,同時宣告原資格證失效。持證人所服務的煤礦企業等資格證上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持證人應當自信息變化之日起20日內向原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變更資格證,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原考核發證部門應當將信息變更登記的情況在作出變更之日起20日內通報持證人所服務的煤礦企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部門。效果檢驗:煤礦培訓效果評估制度一、 確定培訓效果評估目標:1、明確需要解決的問題.2、培訓要達到的水平及具體目標.二、培訓效果評估資料收集:收集的主要資料有培訓效果評估表、筆試結果、學習筆記等.三、培訓小結1、撰寫培訓評估報告內容:培訓概況:培訓投入時間、參加人員;職工培訓結果:考試合格人數、不合格人數及不合格27、原因。培訓項目處理結果:對于好的項目,實施方式、材料等需保留,對于次的項目,實施方式、材料等需舍棄。2、信息反饋及時準確上報各種數據,以便為下一步的培訓工作指明方向。監督檢查: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監督檢查制度,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負主要責任。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28、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第四條 煤礦礦長必須參加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礦長資格證頒發的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礦長資格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依法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后方可任職,未取得上述兩證的不得任職。第五條 煤礦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檢查工、主提升機操作工、井下電鉗工、采煤機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作業培訓,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29、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第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井下作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下列知識和技能:(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二)礦井概況、工作環境及井下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造成的職業健康傷害和傷亡事故,該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撤離現場的責任、義務與權利;(四)應急救援預案和發生瓦斯爆炸、水30、害、火災、頂板等災害的自救、互救方法與避災路線;(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裝備和設施的使用與維護;(七)入井需知、通風安全系統、報警系統和安全指示標志;(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性質、危害及瓦斯積聚的預防;(九)其它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的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全國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制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31、訓大綱、考核標準,評選、推薦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教材,制發相關證件;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第九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煤礦企業(含轄區內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第十條 省級人民32、政府負責煤礦礦長資格證頒發的部門負責對煤礦礦長資格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一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培訓大綱、考核標準和推薦教材、考核具體操作程序或者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具備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訓范圍,制定并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考核計劃;在規定時限內,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相關的證件,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單位。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對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由煤礦企業自行組織。33、不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與臨近具備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或者大中型煤礦企業簽訂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協議,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十三條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考試合格后,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后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執教。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統一大綱組織教學活動,并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培訓計劃。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34、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檢查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自查自糾活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責任落實到人。年終進行總結,表彰先進,改進提高。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落實情況;教育和培訓活動的記錄、檔案;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發放等。上述監督檢查應當作為對煤礦安全實施日常性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可采取抽查和定期檢查的方式。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證件的合法性(頒證機關、印章、項目內容是35、否過期等);人員、證件是否相符;在崗人員是否做到持證上崗等。監督檢查應當作為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的重要內容之一。每年開展一次對重點地區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專項監察。第十八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部門,發現煤礦企業聘用未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人員擔任礦長從事生產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未依法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第二十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未按規定處理或者實施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