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服務公司安全事故上報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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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805355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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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業技術服務公司安全事故上報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加強本站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站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生產安全事故定義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本站生產經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二、事故等級劃分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2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萬2、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傷,或者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三、事故上報制度1、報告程序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到安全小組,安全小組能處理的處理,處理不了的報告站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站長接到報告后,3、在1小時內向當地有關政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有關政府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四、事故的救援(1)安全小組接到事故報告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4、財產損失。(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3)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人群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五、事故調查處理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本站各部門要做好積極配5、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2、發生輕傷事故,由安全小組負責組織調查。安全小組由公司安委會成員組成。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5、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1)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6、不安全狀態的責任。(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4)根據事故后果和責任責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六、事故損失的計算(1)事故直接損失有氣量損失、設備損失、管線損失等,氣源損失按損失方數計算,設備損失由設備廠家維修人員計算,管線損失按市場價計算。(2)本站天然氣銷售額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時間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復后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銷售損失費之和。(4)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本站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七、處罰(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事故部門必須于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本站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并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委會,違反此規定處相關責任人100元罰款。(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違反此規定處相關責任人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作降職或離職處理。(3)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處300元罰款并作降職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作離職處理,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