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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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5572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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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嚴肅追究學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有效遏制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一條責任追究的原則(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二)堅持“一崗雙責”的原則。(三)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第二條責任追究的對象及職責學校全體教職工都要參與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各自的工作崗位,對安全工作都負有一2、定責任。責任追究對象為校長、分管副校長(負責人)、班子成員、中層干部及教職工。(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要定期組織召開學校安全工作協調例會,調度和協調學校領導班子和各處室對學校安全工作齊抓共管,檢查和解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要全面落實安全工作的各項規定和上級工作部署,層層落實安全責任,經常檢查安全工作落實情況,保障學校安全。(二)分管安全副校長(負責人):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領導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組織和領導者。健全安全工作各項管理制度,對分管的安全工作實施有效管理,及時向校長報告工作。抓好3、領導班子和教師隊伍對學校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認真、徹底整改排查出來的各種問題、隱患。(三)其他副校長(班子其他成員):是分工范圍內涉及學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領導責任人,承擔分工范圍安全工作的組織和領導責任。認真落實學校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經常向分管副校長溝通情況,共同分析解決問題。(四)政教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處室)主任:是學生安全工作的直接組織責任人。負責學校師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制訂具體的安全工作計劃,抓好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負責教師和家長安全知識培訓,檢查學校各方面安全工作落實情況,及時向分管副校長報告工作。(五)教導主任:是學校教務安全工作的直接4、組織責任人。負責學校教務安全工作的管理,組織實施教務安全管理工作,抓好課堂、課間活動及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安全管理。發現教務工作安全問題,及時與相關處室取得聯系,并向分管領導匯報,落實整改。(六)總務主任:是學校后勤保障及飲食衛生安全的直接組織責任人,對學校校舍及各種設施和學校食堂、小賣部、宿舍等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組織實施學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檢查、維修校舍及各種設施,檢查食堂衛生及小賣部食品質量。發現學校后勤保障及飲食衛生安全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并落實整改。(七)其它處室主任:是本處室學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組織責任人。配合政教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處室)對本處室分工的安全工5、作,經常性地督查和管理,組織實施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時同相關處室聯系,向分管領導匯報,落實整改。(八)級部主任、班主任:是所在級部、班級、學生安全的直接工作責任人,全面負責學生學習、生活、課間活動、課外教育等有關時段的安全工作,經常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和檢查,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學生身心安全問題及時處理并向分管領導、政教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處室)匯報,并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系,搞好家校溝通,采取多種措施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九)任課教師:是任課時段學生安全工作的直接工作責任人,要遵守職業道德、操作規范和安全工作相關規定。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并報告班主任;不組織學生從事不宜6、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關注有特異體質或特殊疾病學生;學生在上課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對有危險性傾向的學生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制止;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和相應的安全教育。(十)宿舍管理員:是在校寄宿生就寢時段安全工作的直接工作責任人。落實就寢點名和夜查制度,加強寢室管理,經常檢查安全設施情況,制止不衛生行為;發現缺寢學生,及時查找并告知班主任及家長,落實具體情況;學生就寢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對宿舍內有危險性傾向的學生進行有效地管理、告誡或制止;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和相應的安全教育。(十一)食堂管理員:是學校食堂衛生安全直接工作7、責任人。嚴格遵守食堂各項規章制度,執行進貨手續,嚴禁購買、出售變質食物,嚴防食物中毒;搞好食堂衛生,保持環境清潔;抓好食堂用火、用電、用氣安全。(十二)帶班領導、值班教師:在值班期間,是學校安全工作直接工作責任人。必須24小時堅守崗位,并搞好監管巡查,保證信息暢通;對突發事件及時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十三)其它崗位人員:門衛、炊事員、電工、校醫、實驗管理員、圖書管理員等,均為相應崗位安全工作的直接工作責任人,應嚴格執行校園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相關安全職責,共同保障校園安全。第三條責任追究(一)凡學校出現下列安全事故,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依據有關規定,對第一責任人、直接領8、導責任人、直接組織責任人、直接工作責任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進行組織處理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學校出現消防安全事故的;2、校園內和上放學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學校應負責任的;3、對發生的傳染病疫情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致使疫情事態擴大,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4、學校出現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的;5、學校出現校舍安全事故及門窗、玻璃、壓力容器(鍋爐)、水、電、氣、避雷等設施引發安全事故的;6、學校上課期間出現教學安全責任事故,或因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保管使用不當造成藥品丟失和傷害事故的;7、出現因體罰學生而造成安全事故的;8、校園內出現暴力侵害,9、釀成安全事故的;9、在校內外大型活動及社會實踐活動出現安全事故的;10、學校發生擁擠踩踏安全事故的;11、發生寄宿生就寢期間安全事故的;12、發生因將學校場地出租給他人經營而引發安全事故的;13、發生其他應予責任追究的安全事故的。(二)學校應明確公共財產安全保管責任,凡發生公共財產損失事故,除責成直接責任人相應的經濟賠償外,對直接領導責任人、直接組織責任人和直接工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三)各學校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要及時有效處理,并在第一時間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涉及學生的要同時告知學生家長。凡出現對突發事件處置不當,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第一責任人、直接領導責任人、直接組織責任人、直接工作責任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四條附則(一)涉及學校職責分工與本辦法有差異的,根據實際調整落實職責范圍和責任追究。(二)學校出現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追究。由區教育局成立的學校安全事故調查小組,協調有關部門幫助學校做好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同時介入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并提出責任追究意見,經上級認定再執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