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飲水項目建設規章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805695
2023-11-15
14頁
41KB
1、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鄉村飲水 項目建設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鄉村飲水安全,改善鄉村群眾生活和生存條件,規范鄉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建立鄉村供水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鄉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鄉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鄉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本制度所稱鄉村飲水安全項目工程(以下簡稱鄉村飲水工程),是指為解決鄉村生活飲用水,在各管理區、鎮、辦事處、場(以下簡稱區鎮2、處場)以及村莊(含居民點)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鎮集中供水工程或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簡稱集中供水工程);單個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簡稱單村供水工程)。第三條各區鎮處場應當加強鄉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和管理,建立和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水行政主管部門是鄉村飲水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工程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擬訂工程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對鄉村飲水工程的運行和經營管理、維護和服務體系進行監督。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鄉村飲水工程建設規劃的編制、報批及建設與管理的監管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對鄉村飲水工程項目資金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對血吸蟲疫區飲水工作的指導,宣傳3、普及飲水安全知識,對鄉村飲水工程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監測,檢測費用由市政府負責落實。建設部門結合“百鎮千村”示范工程建設,負責做好城鎮供水設施向周邊鄉村延伸的規劃、設計及建設工作。供電部門負責保證鄉村飲水工程的用電負荷需求,免收飲水安全工程的電力增容費,實行同網同價,執行國家規定的統一電價標準。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積極為鄉村飲水工程提供用地服務,優先為鄉村飲水工程建設用地安排年度計劃指標,對鄉村飲水工程依法批準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可由村集體組織自行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如村集體組織無能力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耕地開墾費按最低限交納。稅務部門對新投產的鄉村飲水工程在“十一五”期間減免各種稅收。環保部門負責對4、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監管及水質監測工作。農業部門負責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開展農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與農產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嚴禁投肥(藥)養殖,切實保護好飲用水水源,防治對飲用水水源的污染。物價部門負責規范鄉村飲水工程的用電價格市場管理,核定鄉村飲水工程的供水價格及其監管工作。第四條鄉村飲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當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經營、規范管理”的原則,逐步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符合鄉村供水特點的工程管理體制。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投資興建飲水工程。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六條市鄉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5、以下簡稱飲水辦)是全市鄉村飲水工程建設管理的項目法人,負責全市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鄉村飲水工程的建設實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市鄉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管理總站,與市水改辦公室一套班子、兩塊牌子),負責對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修建的跨鎮、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實行監督、管理。管理總站下設供水管理站(以下稱管理站,與各流域水利管理站一套班子、兩塊牌子),負責對轄區內的鄉村飲水工程實行監督、管理。機構成立按有關程序報批。水廠是鄉村飲水工程的運行機構,負責工程運行,確保供水安全;依法保護供水工程,維護工程設施安全;定期向管理總站報送取、供水等統計報表。第七條鄉村飲水工程建成后,要及時辦理工程交接手6、續,并進行資產登記,存檔備查,不得隨意改變工程用途。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理主體。鄉村飲水工程的管理應根據工程投資渠道、工程規模等,實行不同的管理責任制:(一)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結合群眾籌資投勞,新建的跨鎮、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形成的資產,產權屬國家和集體所有,由管理總站負責管理。(二)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的單村供水工程,產權屬國家和集體所有,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負責管理,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組建用水合作組織負責管理;(三)原有鄉村飲水工程的產權屬于出資人所有,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規范化管理;(四)由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私人投資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7、工程,由業主負責管理。所有鄉村飲水工程都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應接受管理總站的管理。完全由個人投資興建的水廠,應當與管理總站簽訂合同,明確權利與責任,對社會公益事業承擔義務。第八條鼓勵和支持水廠自愿組建供水協會。供水協會以服務為宗旨,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總結推廣管理經驗,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等。第三章工程規劃第九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潛江市鄉村飲水現狀調查評估報告,編制鄉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規劃。經批準的鄉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規劃是鄉村飲水工程建設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凡是沒有納入規劃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設計劃。利用社會資金建設的鄉村飲水工程應當符合鄉村飲水安全項目建8、設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條根據省下達的年度計劃控制規模,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商市發展改革部門向省水利廳和省發展改革委申報年度項目建設計劃和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第四章建設管理第十一條鄉村飲水工程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年度項目實施方案批準后,涉及群眾籌資、投勞的鄉村飲水工程,工程開工前15日內必須將實施方案以及籌資、投勞方案向受益村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第十三條凡興建的鄉村飲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取得取水權。第十四條鄉村飲水工程應當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鄉村飲水工程9、按照水利工程招投標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工程建設中使用的管材、管件、水泵、水表、閘閥等工程材料和機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技術標準,按照水利工程招投標有關規定,依法通過招標進行政府采購。第十六條列入國家補助的鄉村飲水工程項目,受益地要落實配套資金。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資原則上主要用于水廠主體工程(水廠中心工程)、輸配水主管道(跨村主管)工程建設。村內管網及入戶工程按照群眾急需、直接受益、民主決策、規范程序的原則,采取“一事一議”的制度籌資籌勞建設。第十七條國家和地方政府投入以及集體投入、群眾自籌的鄉村飲水工程建設資金應當設立專戶,建立專賬,實行統一管理。第十八條凡是采取籌資投勞方式建設的鄉村10、飲水工程,在工程建設完工后一個月內應向群眾公布工程帳目,接受群眾監督。國家和地方政府補助建設的鄉村飲水工程完工后,如出現新的飲水不安全問題,由工程管理單位或受益地自行解決,國家和地方政府不再進行補助。第十九條鄉村飲水工程建設完工后,由市飲水辦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有關部門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申請省級驗收。第二十條工程驗收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安排項目的重要依據。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和有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直至合格。第五章運行管理第二十一條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鄉村飲水工程積極推行業主目標責任制,在市財政部門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可以采取以下運行管理模式:(一)拍11、賣經營權。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競標的方式將經營權予以拍賣。參與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的企業法人,其注冊資本應當達到被拍賣鄉村飲水工程總投資的30%以上。經拍賣取得經營權的競買人應當與管理總站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以及經營者對社會公益事業應承擔的義務等。拍賣所得資金應當專戶儲存,由管理總站、用水合作組織監督使用,專項用于鄉村飲水工程拍賣期滿后工程的維修、設備的更新等。(二)租賃承包。以資產評估為基礎,充分考慮工程的運行狀況、前期投入及綜合效益等因素,合理確定租賃承包底價,公開競標承包。中標者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企業法人,注冊資本金不低于租賃資產額的5%12、,注冊資本金作為租賃資產抵押金移交給工程所有者,并與工程所有者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以及經營者對社會公益事業應承擔的義務等。經營者應當按期交納租金,存入工程折舊與大修專戶,保證合同期滿后資產達到規定價值,否則由經營者給予補償。(三)股份制經營。對資產價值大,具有良好盈利能力的飲水工程,通過發行股份向社會招股,由股東按股份制形式進行經營管理。(四)集體管理。農場屬國有企業,在其范圍內水廠可以實行集體管理,由用水合作組織或受益戶推選專門管理人員,負責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費,并按國家規定提取折舊和大修等費用。第二十二條為鼓勵社會資金投入鄉村飲水工程建設,由國家投資參股興建的鄉村飲水工程,在一13、定時期內國家投資所占的股份可以實行讓利,不參加分紅。但工程必須按規定提取工程折舊費和大修費。讓利時間依據不同的工程,由管理總站和社會投資者在工程開工前確定,并簽訂書面協議。第二十三條水廠經營者應當執行水利部頒布的供水單位定員定崗標準,控制管理人員,降低運行成本。水廠管理人員上崗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崗前培訓,對其進行資質認證。直接從事供水工程操作的人員,應當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體檢,體檢合格者方可上崗工作。第二十四條管理總站、管理站、用水合作組織、用水協會、水廠經營者應當主動接受水利、衛生、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制度,積極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的監督、質詢和評議。第二十14、五條鄉村飲水工程應當建立技術檔案管理制度。供水工程規劃報告、批復文件、施工設計、工程招投標文件、合同、竣工報告、水質化驗報告、驗收文件、工程決算、財產清單、相關圖表等,由管理總站負責管理;供水工程運行中的水質監測記錄、地下水位動態變化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等,由水廠負責管理。第六章水源、水質管理第二十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與環保、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共同劃定水源保護區和供水工程管護范圍,制定保護規定。(一)地表水水源防護規定。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停靠船只、游泳、捕撈和從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禁止在水源地15、周邊設置排污口;禁止有害化肥、農藥的使用;禁止垃圾、糞便、工業廢渣等廢棄物和有害物品的堆放。河流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內,禁止排入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堆放廢渣、垃圾,不得設置有害的化學物品倉庫;沿岸農田不得施用長效或劇毒農藥,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從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源水質的活動。(二)地下水水源防護規定。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別是采用淺層水的工程,在井的漏斗半徑內,禁止再打其它生產用水井;禁止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長效或劇毒農藥;禁止修建滲水廁所、污廢水滲水坑、堆放廢渣、垃圾和鋪設污水管(渠)等污染源;禁止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16、(三)鄉村飲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禁止設立生活區和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禁止堆放垃圾、糞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第二十七條水廠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設置范圍標志,包括護欄、界樁和警示牌。第二十八條供水建(構)筑物和輸水管道應當由區鎮處場劃定工程保護范圍,設置明顯標志。在保護范圍內,禁止興建影響供水的其它建(構)筑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建、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禁止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樹等。需要修建永久性道路等建(構)筑物的,必須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承擔該段管道保護性設施或遷移所發生的費用。第二十九條為減少水介質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17、鄉村飲水工程應當有消毒設備和防污設施。第三十條水廠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水技術規范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定期對水質進行監測和檢測,保證供水質量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較大規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應當設置化驗室和配備檢測設備,堅持定期檢測制度。原則上每天必須對供水水質進行PH值、濁度、余氯等三項指標檢測,并做好記錄。對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質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分析化驗,確保供水工程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第七章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條水廠應當優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用水的需要。在水資源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擴大供水范圍。第三十二條水廠應對用水戶逐戶進行登18、記,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并發放用水戶手冊,按協議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水廠應提前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戶的,水廠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戶。第三十三條需要安裝和改造用水設施的用戶,應當向水廠提出申請,經水廠同意后方能實施;禁止擅自改動、拆除供水設施和私自在供水管網上接水。第三十四條供水工程應當安裝水表,實行計量用水,厲行節約用水。第八章水費管理第三十五條為保證鄉村飲水工程的良性運行和長期發揮效益,所有的鄉村飲水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第三十六條鄉村飲水工程的水價由水廠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按照“補償成本19、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對供水成本和水價進行測算,提出定價或調價申請,在聽取用水戶意見或舉行聽證后,對不同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分類水價,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法定程序制定和調整。水價要以公示欄等形式予以公開,接受群眾監督。第三十七條用水戶應當按期交納水費,水費由水廠或由其委托的單位、個人計收,計收水費要使用水費專用票據。水廠要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用水戶對水費計收、使用等事項的監督,保證水費的合理使用。集中供水工程水費收入應設立專戶,實行專人、專帳管理,其折舊費、大修費,由水廠提出計劃,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并按現行財務20、政策規定由管理總站或委托管理站專賬管理;單村供水工程的折舊費、大修費由用水合作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受益農戶代表共同管理。折舊費提取率可結合工程水價和受益區群眾的生活水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確定。水費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設施的運行管理、更新改造、職工工資及集體福利基金等項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水費。第九章獎懲措施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一)私自接水竊水的;(二)不按期交納水費的;(三)私自拆遷供水設施的;(四)毀壞供水設備設施的;(五)切斷電源、水源、影響供水運行的;(六)破壞水源,污染水質的。第三十九條水廠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一)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的;(二)玩忽職守,違背操作規程致使設備損壞造成經濟損失的;(三)貪污挪用水費,伙同用戶營私舞弊竊水的;(四)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惡果的。第四十一條對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變遷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由其負責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復水源原狀,并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故意破壞水源,投放危險物質等觸犯刑法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章附則第四十條村民籌資興建的村內管網和入戶工程,參照本制度執行。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