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稅收法律制度構建西部和諧社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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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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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優化稅收法律制度構建西部和諧社會 摘要: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依靠稅收制度的法律化。西部地區由于受社會、經濟、自然等因素的制約而發展緩慢,直接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因此應確立從可持續發展角度出發,結合西部現狀的指導思想,完善稅收立法,制定與修改稅收具體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配套措施,解決西部現存的實際問題,以稅收促進發展,以法律保障稅收,實現稅收制度的法律化,從而構建西部和諧社會。 關鍵詞:和諧西部;稅收法律制度;稅收立法 一、稅收法律保障之于西部和諧社會構建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2、國實行了一套獨特的非均衡發展戰略,鼓勵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后帶動和幫助條件差的地區發展,最終實現共同富裕。在東部地區已經逐步發展起來的狀況下,1999年,中央適時提出了西部大開發的戰略,旨在加快西部地區的發展,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但由于以利益差別為基礎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原因,造成我國當前區域經濟發展失衡、貧富懸殊過大、城鄉差別擴大的現狀,不能提供和諧社會共同富裕的物質基礎。此外,西部獨特的自然地理環境因過度開采而惡化,人與自然已處在對立而非自然相處的狀態,與天人合一的和諧之道背道而馳。 由于西部地區存在基礎設施條件差、財政極其困難、環境惡劣等不利因素,給西部大開發造成了許多障礙。因此和諧西部的3、構建受制于多方因素。除需要中央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并拿出一部分資金用于轉移支付和直接投資外,更重要的是依靠西部地區搞好自己的財政建設,而科學優惠的稅收法律政策對此有重大意義。稅收可為西部開發提供持久的、不斷的資金來源,是由稅收本身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的特點決定的。稅收法律制度所提供的資金保障表現在六個方面: 其一,劃歸中央政府的稅收可以轉化為中央預算,對西部開發的項目進行投資、撥款。其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收中給地方的比例收入。其三,中央與地方共享的稅收可以通過轉移支付制度支援西部。其四,國家不斷地擴大發行國債,支持西部大開發,但國債最終還是要靠稅收還本付息。其五,西部地區自身的稅收,特別是地稅其4、作用不可低估。其六,依靠我國稅收政策的調整引導對西部的投資。 雖然稅收在推進西部開發中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但要科學正確地評價,不能夸大或過高估 計稅收法律政策的作用,更不能片面強調稅收法律政策的作用。應當在客觀評價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現狀、西部地區經濟特點和稅收法律政策調控特點的同時,科學地運用稅收法律政策手段來構建和諧西部。 二、西部稅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一,稅收立法權力集中,層次較低,稅權劃分不合理,地方稅主體稅種單一。由于稅收立 法權、解釋權、減免權等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無權決定開征新稅、停征舊稅,確定稅收減免。致使地方不斷通過收費壯大自己的財力,造成收費項目大、規模大,甚至費擠稅的現象5、。現行地方稅中起主導作用的稅種僅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且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地方稅,而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等已不能適應需要而亟待修改,此外遺產稅、贈與稅、社會保障稅、環境保護稅等稅種尚未開征。 第二,現行分稅制尚不健全,地方稅收體系弱化,稅收功能難以發揮。 第三,現行稅收制度設計不合理,存在制度缺陷。其一,我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加重了西部企業的稅收負擔。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延長了投資者回收投資的時間,從而客觀上遏制了企業用于新技術開發方面的資金投入,不利于西部地區產業結構的優化。其二,現行企業所得稅制采用大小企業有別、內外企業有別的稅率 ,使西部企業不能公平競爭,形成對西部地區發展6、的制約。其三,現行消費稅課征的產業主 要集中在西部地區,如稅負最重的煙酒類、石油類等產品,造成西部稅負較高,不利于西部地區支柱產業的發展。 第四,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稅,稅收優惠手段過于單一,沒能體現出產業導向。不僅不能夠解決西部大開發中的深層次問題,而且不適當的區域稅收優惠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西部經濟發展的滯后性,制約了西部經濟發展。 第五,現行稅法只注重經濟發展,沒有從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設計稅種,不利于西部生態環境的保護。 第六,作為系統工程的西部大開發,僅有稅收制度是不夠的,還需要配套的政策法律制度密切配合,協調運作。 三、完善西部稅收法律制度,以加快西部和諧社會的實現 7、(一) 確立指導思想 從和諧社會、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的角度看待西部大開發,而不是簡單的就開發論開發。稅收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既不能簡單地“克隆”國外的稅收政策,也不能簡單地復制當年東部的稅收政策。而應根據國際和國內及西部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創新,使稅收法律制度有利于西部地區的資源開發、保護和利用;有利于西部地區對內對外開放;有利于西部地區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升級;有助于發揮市場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并適應經濟一體化及入世的要求,做到法制化、規范化,以稅收法律制度構建和諧社會。 (二)完善稅收立法 在中央統一稅收立法,保留否決權的前提下適度放權,合理劃分稅權,增加地方稅主體稅種。這樣既可以保8、證法律的權威性與穩定性,又可以體現法律的靈活性與適應性,為西部大開發提供立法保障。其一是中央應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適時開征新的稅種。在確保法制統一和立法質量的前提下,使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稅收立法權、稅率調整權、稅種開征、停征權,增強其因地制宜、相機決策的能力,以適應地方經濟發展需要。其二是科學合理的劃分稅種和分成比例,可考慮將資源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等稅種的稅收管理權限完全下放給西部各省區;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部分政策調整權(如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下放給西部地區各省區,由目前的按行政隸屬關系劃分稅源,改為由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源,分率計征。其三是適時開征遺產稅、9、贈與稅、社會保障稅等地方稅種,增加地方收入。 (三)具體法律制度設計 第一,進一步完善分稅制,建立規范的以均等化為目標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西部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同時調整中央與西部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共享比例,發揮分稅制的調控功能。其一是應當在減少其他一般目的轉移支付形式的同時,逐步加大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同時加大對西部落后地區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和扶貧開發等方面的專項轉移補助,適當降低專項資金的地方配套比例。其二是規范地方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對困難地區采取更加靈活的體制改革。其三是根據各省經濟實際情況,采取差別對待,提高地方共享稅的比例。 其次,針對現行稅制存在的缺陷,結合西部實10、際情況,設計因地制宜的稅制。 一是針對西部企業在現行增值稅制度下“高征低扣”的問題,在西部進行試點,將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允許抵扣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稅金,并將交通運輸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二是適當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水、森林、草原等不可再生性、非 替代性、稀缺性資源納入,其中防止過度的開采和破壞;改從量定額征收為從價定率征收,提高稅率,運用稅收 杠桿調節資源產品價格,進而調節級差收入,緩解西部資源的利益外流問題,并將新增收入留給地方,用于西部地區環境保護。三是按國民待遇原則統一內 外資企業所得稅,建立統一的法人所得稅,從總體上消除東西部地區稅收負擔不公,引導外資合理地向11、西部地區轉移。適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降低西部企業稅率,減輕其負擔促進其發展。 第三,開征西部開發稅。實施西部大開發將耗巨資進行的生態環境治理,本身就具有明顯的公共產品的特性,因此,以東部向西部進行利益補償為依據,借鑒德國為了籌集加快東部發展資金而開征的團結互助稅,開征專門用于西部開發的稅種,為西部開發籌集專項資金。 第四,實施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對各種所有制應一視同仁。針對不同產業的特點及稅種本身的性質,靈活設計優惠期限;合理設計稅收優惠方式,減少使用減免稅、優惠稅率等直接方式,多采用加速折舊、稅收扣除、稅收抵免和準備金制度等靈活有效的間接方式;同時注意稅收優惠政12、策與其他政策杠桿的協同配合。此外,為吸引高素質的人才到西部地區創業,對其進行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五,從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出發,開征環境保護稅。將現行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生態環境恢復費改為環境保護稅。選擇適度的稅率,使其既能彌補生態破壞的成本,防范和治理污染行為,又不會抑制社會生產和經濟發展。 第六,增強依法治稅、依法納稅的法制觀念,加強稅收征管,在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稅源監控和征管,組織各項稅收收入的同時,建立稅務警察和稅務法庭,強化稅收執法,確保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為西部大開發提供有力的財政資金保障。 (四)健全配套措施 稅收法律政策應與財政支出法律政策、金融法律政策密切配合,協調運作。稅收法律政策有其局限性,因此在促進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中,其制定和實施不能就稅收論稅收,應使稅收政策與財政支出政策、金融政策形成相互協調的機制、互相補充,形成配套的政策優勢,吸引資金投入到西部地區。 參考文獻: 1何勤華.從法治社會到和諧社會.法學,2005,(05). 3陳熠儒.稅收法制引鳳西飛劉隆亨教授談稅收對西部大開發的作用N.法制日報,2001-02-26 5趙靜.稅收優惠政策與西部經濟發展N.中國稅務報,2002-03-01 6龐鳳喜.加快我國西部發展的稅收政策思考.四川財政,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