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安全保衛制度處理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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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6653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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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安全保衛制度處理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信用社(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安全保衛規章制度的處理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證我市信用社嚴格執行各項安全保衛規章制度,有效防范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和資產安全,根據xx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處理的規定(試行)(號)有關要求,并結合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實際,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規章制度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xx省農村信2、用合作社聯合社制定的有關營業、守庫、運鈔、安全設施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方面的規定、制度和辦法。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市信用社的工作人員(包括臨時用工人員)。第四條 對違反安全保衛規章制度的工作人員,依照本細則給予以下處理:(一)批評教育,通報批評;(二)經濟處罰:標準為50500元;(三)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四)其他處理:包括待崗、解聘、解除勞動合同、辭退。(五)法律制裁: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以上五款可以并處。第二章 違規行為及處理第五條:工作人員違規的主要行為:未建立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和聯防、消防組織,分工不明確的;不及時3、補簽安全保衛工作承包責任書和信用社“三防一保”目標管理責任書,崗位安全責任不落實的;不按時召開安全例會,對上級下發的有關安全保衛的規章制度、通知、通報等不及時傳達貫徹,延誤工作的;重大節日當家主任不親自參加值班的,或確有特殊情況但未經請示批準的;對要害崗位人員的思想動態不分析、不掌握,發現員工有問題沒有采取預防措施的;“四防處置預案”未建立,或不按季進行演練或演練情況未及時總結、記錄、匯報的;未按規定進行每月自查,或自查不實,造成隱患和后果的;不安排、不執行“三人坐班、雙人臨柜”,形成離崗缺崗的;不執行大額現金入柜(庫)保管規定或不啟用班用保險柜的;不執行守庫、押運、持槍、管槍有關規定的;不執4、行每月的查庫制度和違反重要空白憑證領、銷、存制度的;印、押、證、機不執行三人以上分管、使用的或不執行交接、保管制度的;營業終了,辦公桌內重要物品未入庫的,主辦會計和當班負責人又未及時檢查的;檢查時發現抽屜上鎖的視同遺留重要物品進行處理;守庫期間不執行守庫規定,檢查時發現空崗、缺崗或酗酒的;邊后門管理松懈,不嚴格執行“隨開隨鎖”、“誰開誰鎖”規定的;調解現金時不執行雙人以上持械持包規定的;分社、儲蓄所早晚接送包時不執行押運規定的;CK報警器不執行定時開關機或出現人為誤報現象的;電腦監控不執行定時開關機或由于人為原因造成損壞的;自衛器材、消防器材的分管責任人由于責任原因造成丟失、損毀的;庫房鑰匙不5、執行雙人分管、垂直交接的;接待上級或公安機關安全檢查時不執行有關接待規定的;對本單位發生的各類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不按規定上報的;有其他違規違章行為的。第六條 工作人員違規,區別情況進行如下處理:對于違規,但未導致發生案件或事故的,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適當經濟處罰,罰款額度每人每次50元至500元;對于違規導致案件或事故發生,但未造成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的,給予責任人警告以上處分以及作相應的其他處理;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給予責任人記過以上處分以及作相應的其他處理;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含5萬元)或人員傷亡的,給予責任人記大過至開除處分以及作相應的其他處理;雖未造成經6、濟損失,但嚴重損害農村信用社信譽,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責任人記大過以上處分或作相應的其他處理;對于違規負次要責任的人員,按照上述5個條款酌情降低等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三章 檢查和考核第七條 安全檢查以普查和抽查、自查和互查、白天查和晚上查、實地查和電話查、部門協助查和專職常規查、定期查和不定期查相結合,采取聽(匯報)、看(現狀)、問(情況)、查(實況)、評(反饋意見)的檢查方法。第八條 對重大的專項檢查,由保衛部門事先制定好計劃和具體方案:包括人員組織、檢查范圍、內容和重點、方法和要求、對象與時間等。檢查后形成書面報告,并抄報上一級保衛部門。第九條 檢查工作要堅持原則,7、認真負責,不走過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必須當場糾正或簽發限期整改通知書,檢查人員和被查單位負責人、責任人均應在檢查登記簿上簽字,以明確責任。第十條 建立定期檢查報告制度,安全檢查要經常化、制度化。聯社組織大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保衛部門每月專職檢查的面達100%,各社安全檢查全年不少于12次。國家規定的重大節假日前后,聯社及各信用社都要組織好安全檢查。第四章 執行和監督第十一條 對于違規受到紀律處分的,同時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違規導致發生刑事案件和治安事故,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責任大小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共同違規的,視個人在違規行為中所負責任分別給予處罰,負主要責任的從重處罰8、。第十三條 因違規受到紀律處分的,其職務、工資、專業技術職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四條 對干部紀律處分,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對員工紀律處分處理,由信用社提出處理意見,報聯社審批。第十五條 聯社安全保衛部門對違規人員有經濟處罰權以及給予紀律處分和其他處理的建議權。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安全保衛部門應提出書面建議,由監察、人事部門審理,報主任辦公會討論研究后,按批準意見組織實施。第十六條 給予罰款處理的,安全保衛部門向違規人員下達罰款通知書,詳細記載違規的時間、內容、后果及處理情況。第十七條 被處理人員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監察部門提出書面復議申請,監察部門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作留用察看、開除處理的同時報省聯社備案。第十八條 在對違規工作人員處理的同時,按照聯社月度、年度考核辦法相應對所在信用社進行扣分。第五章 附 則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解釋和修改。第二十條 本細則從下發之日起實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安全保衛工作檢查考核細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