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檢查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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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6880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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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檢查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農村信用社各項安全保衛規章制度,消除安全保衛中存在的隱患,防止各類案件、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根據“一把手是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聯社(含辦事處,下同)、信用社主任和分管主任要切實加強領導,部署好安全保衛檢查工作;安全保衛部門負責實施、抓好組織落實工作。第三條 安全保衛檢查一律實行驗證登記制度。檢查人員必須持有省聯社簽發的吉林省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檢查證及本人身份2、證(以下稱兩證)。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具體要求是:(一)公安部門檢查時,必須有上級聯社領導或保衛人員陪同,在確認非挾持的情況下,驗明公安人員和陪檢人員的檢查證和身份證后方可進行檢查;(二)省、市兩級聯社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必須持有“兩證”,必須有縣級聯社領導或保衛干部陪同;(三)縣(市)聯社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必須持有“兩證”。如遇節假日或特殊情況聯檢時,非專職保衛人員檢查必須持有聯社及保衛科共同簽發的介紹信(蓋聯社公章和保衛科章)和本人身份證,但必須有一名聯社現職領導帶隊;(四)非營業期間不準檢查現金庫房,非農村信用社系統人員不得進入金庫檢查。營業期間檢查金庫的必須有被查單位領導在場。第四3、條 檢查后要執行登記制度。登記有關事項和檢查內容,并由檢查組負責人在檢查登記簿上簽署檢查意見。第五條 檢查的依據主要有:國家、公安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農村信用社系統的有關法律、法規、辦法、制度、操作規程等。第二章 安全保衛檢查的主要內容第六條 安全保衛檢查的主要內容組織領導。主要檢查保衛工作的領導組織,機構設置,保衛干部和護衛隊員的配備,學習制度、安全教育,治安聯防和消防組織的建立。(一)規章制度。主要檢查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況。設施建設。主要檢查營業場所安全設施建設達標情況。電視監控設備、報警裝置、通訊設備、消防器材、自衛武器的技術狀況和管理情況。(二)職工防范意識和防范技能。(三)現金押4、運。主要檢查運鈔車、押運人員、武器裝備、通訊器具、押運交接、登記制度的執行。(四)庫房管理。主要檢查庫房鑰匙管理、交接、登記及守庫值班制度的執行。(五)槍支管理。主要檢查槍彈的配備、使用、日常管理、領用、交接、保管、登記手續,對持槍人員的資格審查及考核監督檢查。(六)計算機、閉路電視監控室的安全。主要檢查工作人員出入與鑰匙管理,機房運行日記及火險報警等設施,安全用電,電器專用滅火器材的配置。(七)金融詐騙。主要檢查業務程序是否合規,印章、證件是否真實、齊全,檢測儀器是否配齊,各項制度是否健全。第三章 安全檢查的方法和步驟第七條 安全保衛檢查實行普查和抽查、自查與互查、日查與夜查、明查與暗查、實5、地查與電話查、定期查與不定期查相結合,采取聽(匯報)、看(現狀)、問(情況)、查(實況)、評(反饋意見)的檢查方法。第八條 對專項的重大檢查都要制定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包括人員組織、檢查范圍、內容及重點、方法和要求、對象與時間等。檢查后要形成書面報告,并抄報上級部門。上級部門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進行經驗交流,下發情況通報。第九條 檢查要堅持原則,不走過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必須當場糾正或簽發限期整改通知書。檢查組負責人和被查單位負責人、責任均應在檢查清單和報告上簽字,以明確責任。第十條 建立定期檢查、報告制度。檢查要經常化、制度化,縣(市、區)聯社至少四次,農村信用社常規檢查每月要進行一次。6、國家規定的重大節假日前后及期間,各單位都要組織檢查。第四章 安全保衛檢查人員的職責第十一條 安全保衛檢查人員具有以下職責:(一)檢查人員必須加強政治、法律、業務知識學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工作盡職盡責。(二)負責對本級及轄內單位的檢查工作,包括檢查計劃、工作部署、組織實施、情況報告、整改意見等事項。第十二條 安全保衛檢查人員具有以下權力:(一)要求被查單位提供與本次檢查有關的資料、文件、設施狀況等,被查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二)可以根據檢查內容和領導交辦的檢查事項進行隨時隨地的檢查。(三)有權將檢查結果向上級報告,向下級通報,對特殊情況可以越級報告。對違規、違章情況有權在現場做出經濟處罰7、,下發整改意見書。第五章 安全保衛檢查的獎勵與處罰第十三條 聯社和信用社要制定獎懲方案,設立安全獎勵基金。第十四條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和物質獎勵二種。被檢查單位能模范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措施到位,責任落實,無違規違章現象和事故隱患的,在年終綜合考核時作為評比獎勵的主要依據。第十五條 對因違章違規發生性案件、事故的單位要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處罰。處罰的方式有以下幾種:(一)責令檢討,通報批評;(二)罰款;(三)建議行政處分;(四)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上述處罰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依據情節并處。第十六條 造成違規行為的處罰對象包括:(一)直接違規的經辦人員;(二)指令經辦人員違規辦理業務造成事8、故隱患的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三)經過集體研究造成違規行為的,追查參加研究的主觀領導和負責人。(四)發生違規行為但責任不清時,由經辦人員與其單位領導負責。第十七條 處罰的管理(一)處罰屬于第十五條第(一)、(二)款時,由檢查人員根據責任人違章違規情節當場做出決定并執行,處罰方式為第十五條(三)、(四)款時,檢查人員提出建議,由有關部門做出決定,并通知保衛部門。(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執行處罰決定,如對處罰結果不服的,責任人可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保衛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保衛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復議報告的三十日內做出答復,復議期間仍按原處罰決定執行。(三)罰款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安全保衛檢查罰款通知單,收繳的處罰款主要用于獎勵模范執行安全保衛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第六章 附則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解釋及修改。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