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貨運輸企業安全設施設備、衛星定位監控系統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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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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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貨運輸企業安全設施設備、衛星定位監控系統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危貨運輸企業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1.安全設施設備(停車場)管理制度一、制定依據1.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1.2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1.3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二、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停車場的安全管理,租用停車場應滿足本制度的要求。三、實施主體及職責分工3.1安檢部負責對停車場安全管理的監督和檢查。3.2安檢部設立專人對停車場進行管理。3.3安檢部應賦予停車場專職管理人員相應的職權,專職管理人員應具備本崗位的管理能力。四、安全設2、備配置的種類、數量及質量要求4.1公司營運車輛應按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確保駕駛員和押運員獲得充分的安全保證,及在發生車輛事故時提供必要的應急器材。4.2車輛安全設備設施除了車輛購置時的原有配備外,根據運行安全需要,公司可根據駕駛員及押運員的反饋意見,按有關規定增配。4.3車輛應配備滅火器、警告標志牌、標志燈等用于人身安全和應急警告的安全設備設施。原則上,安全設備設施應存放在車輛備艙中,且應易于取用,同時不得干涉車輛及其總成有效運行。4.4滅火器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或壓力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應避免受潮。滅火器應用于撲滅車輛發生的火災,用后應及時補充。4.5警告標志牌,應符合國家相應3、的標準,具備熒光反射功能;不得以其他類似物品代替,如交通錐形標牌等。車輛因故停駐于道路上,駕駛員應按規定在車后設置警告標志牌。4.6其他設備設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應急救援等設備設施也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駕駛員、押運員應妥善保管,保證設備使用時有效。4.7對于車輛上的特種設備設施,安全部門要加強管理,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測,押運員和駕駛員也要在出車前、收車后對車輛上的特種設備進行檢查。4.8安檢部應對駕駛員、押運員進行使用注意事項的講解,保證駕駛員、押運員能夠正確使用,避免因使用不當而造成的傷害;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失效,應及時更換、補充,建立管理臺賬。4.9駕駛員或押運員發現設4、備設施損壞或失效時,應及時向安檢部報告,以便維修或更換。4.10押運員要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輸的液化氣瓶或液化石油氣裝車完好、牢固,各裝置使用正常、有效。五、專用停車場安全環境要求(包括周邊警戒區劃定、警戒標志設置等)5.1停車場地面積應與停車數量相匹配。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5.2停車場地應封閉,并設立明顯警示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根據需要,設置運輸劇毒、爆炸和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5、停車區,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以隔離其他設備、車輛和人員。5.3停車場設置進入、駛出通道和消防通道,且人車分離。六、日常運行管理要求6.1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登記車輛及危險貨物相關信息。6.2停車場地設置專人值守,實行交接班制度。停車場管理員應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相應查驗,確認完好有效。6.3運輸車輛應按區停放,車輛垂直投影應在區域內。駕駛員離開車輛時,應確認已經關閉車輛功能性設施設備和貨物安全狀態。6.4停車場應實行封閉管理,重要位置實行實時視頻監控。6.5每季度至少一次檢查停車場安全設施設備的有效性。6.6租用停車場時,安檢部要進行安全考察;符合要求時,應簽訂安全責任協議。6.7安檢部應建立6、停車場設施設備臺賬和專人值班記錄;租用停車場時,需在安全責任協議中明確對方應建立設施設備臺賬和專人值班記錄。2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一、適用范圍適用于企業監控平臺專管人員、值班監控人員、調度員等。二、管理主體及其職責分工公司安檢部負責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和平臺的考察和選用、安裝和使用管理。三、安裝規范和管理要求3.1衛星定位裝置規定3.1.1公司營運車輛應按規定安裝衛星定位系統。3.1.2監控平臺和聯網監控系統的要求1)監控平臺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2)車載終端要按規定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監控平臺和全國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3)建立或租用監控平臺時,要執行交通部的相7、關規定。3.2監控平臺運行規定3.2.1定期檢查車載終端的運行情況,建立車載終端檔案,記錄安全時間、使用情況、維護情況、車輛在線情況等項目。3.2.2及時向上級監控平臺傳輸定位數據,發現中斷等事件,要及時處理。3.2.3要將車輛和駕駛員的相關信息錄入監控平臺。3.2.4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監控車輛行駛和駕駛員的動態情況,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對出現的異常動態,及時上報和通報車輛。3.2.5要建立駕駛員超速、疲勞駕駛、故意破壞衛星定位裝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登記處理臺賬,并及時糾正和處理,臺賬應保存至少3年時間。3.2.6要根據天氣條件、道路情況等的變化,及時設定車輛運行速度,確保安全;要建立動態監控工作臺8、賬,及時登記和發布。3.2.7對營運車輛運行過程實行實時監控;并對行業監管平臺的指令即時應答,執行安全指令內容。四、監控內容和程序5.1監控值班規定5.1.1安檢部設置專職的監控崗位,實行24小時動態監控。監控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知識和能力,勝任監控工作,履行安全職責。5.1.2監控人員應輪換值班,因故不能值班時,應提前申請調換。值班期間,監控人員不得脫崗、離崗,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5.1.3監控人員對上級監管平臺發出的指令,應及時做出回應,同時要匯報公司安檢部。5.1.4監控人員應按規定及時填寫動態監控工作臺賬,包括上級下達的指令。5.1.5監控人員對車輛超速、駕駛員疲勞駕駛、車載終端失效9、非站點停車等現象,及時糾正駕駛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并登記臺賬。5.1.6監控人員應定期接受安全培訓,提升監控業務水平。5.1.7監控人員應定期總結監控工作中出現的新現象、新問題,要報告安檢部,以便制定應對措施。5.2監控值班室職責5.2.1負責本公司GPS監控管理系統的日常監控及各類監控信息數據的處置、登記、歸檔。5.2.2監控公司GPS監控設備運作情況,組織解決硬件、軟件方面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保證GPS監控管理系統正常工作。5.2.3組織人員總結分析駕駛員(車輛)違規情況,掌握其規律,提出改進辦法。5.2.4定期檢查監控數據記錄,確認違規記錄,分析管理缺陷,及時堵塞管理漏洞。5.2.510、每月對公司監控系統應用情況進行全面的總結分析,形成書面材料報告本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領導,并在公司安全例會上做專題匯報。5.2.6落實上級部署的各項監控管理工作,并按時上報相關材料。5.3監控管理5.3.1監控人員應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認真履行GPS監控職責。5.3.2公司監管部門應堅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應設置專職監控人員對營運車輛實行24小時實時監控;應對監控到的每一次違章進行教育、處罰、處理到位。5.3.3監控人員應全面掌握GPS監控操作系統,并對各線路的基本運行條件和交通特點做到全面熟悉掌握。生產部門應加強與安全部門的溝通。確保安檢部門及時掌握車輛運行作業計劃,保11、證監控效果。5.3.4公司應通過對GPS監控系統的開發利用,全過程跟蹤駕駛員安全行車行為,消除超速、超員、疲勞駕駛、私自包車等各類違章行為,提高安全生產過程預控能力。5.3.5公司使用自己的監控賬號登陸,密碼不得外泄,更改密碼需經本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同意。5.3.6對GPS監控過程中發現的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非正常線路營運、高速道路違法停車等違法違章行為,應做到及時警告、及時制止、及時處理處罰,并將處理處罰意見形成通報。以此警示其它駕駛員,消除各類違章。5.3.7對所有監控車輛視安全條件選擇性發送安全警示信息,遇有陰雨、冰雪、濃霧等惡劣天氣和突發情況,應隨時發送安全調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5.12、3.8監控時對行車過程中的報警及發現的不安全行為,應立即發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訊方式進行糾正、責令整改并做好記錄。5.3.9監控人員應利用位置查詢、車輛數據分析等功能對營運車輛進行抽查,對發現的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私自包車等違規現象,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5.3.10各單位應每天對監控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對駕駛員的違法、違紀、違章、違規行為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及時進行教育處理。5.3.11監控人員對監控情況應做好各項值班記錄,記錄填寫應認真規范,內容詳實、準確。5.3.12在使用GPS監控系統過程中發現的系統問題及缺陷,應及時反饋到公司總經理,統一進行解決處理。5.4夜間及重點車輛監控5.413、.1將本單位車輛進行分類管理監控。在全面監控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對夜間運行車輛的實時跟蹤監控。5.4.2應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加強生產組織部門與安檢部的溝通,對當天運行的車輛做好登記,作為重點監控對象,進行實時跟蹤監控。5.4.3加強夜間運行車輛的實時跟蹤監控。對夜間運行的車輛,特別時當天22時至次日5時階段運行的車輛應重點加強安全監控。對屬于正常運行的車輛,應加強車輛行駛速度和疲勞駕駛的監控。5.4.4監控人員承擔惡劣天氣的預警預報職責。遇有雨、雪、霧、冰凍、大風、冰雹等惡劣天氣時,立即在當日6:00通知到本單位主要領導,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應密切注意以天氣變化情況,隨時按領導指令及時啟動應急預14、案。5.4.5對可以預見的惡劣天氣,監控人員應提前一天通知到所有駕駛員及運營車輛,并做好記錄。5.5行駛速度的界定5.5.1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公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0公里。5.5.2在同方向劃有2條機動車道且沒有限速標志、標線或封閉車道的公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5.5.3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10公里。5.5.4在有限速標志的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速度。5.5.5超速駕駛的定義: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速超過11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5.5.6因天氣和道路因素限制時,公司要設定低于道路設計的行駛速度;超過該速度時,也視為超速駕駛。5.5.7夜間行駛時,車速應控制在該路段日間限制速度值的80%以內。5.6疲勞駕駛的界定駕駛員連續駕駛車輛4個小時未停車休息20分鐘的;24小時內連續駕駛車輛超過8小時的; 24小時內連續駕駛車輛超過8小時的,均視為疲勞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