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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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7612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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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撰寫人:_部 門:_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為規范動火作業,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公司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xx公司危區域的動火作業。3、規范性引用文件AQ/T 9006-xx 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GB 50016-xx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4、名詞解釋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分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2、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點火柴油罐、氨水儲罐、運行中的煤磨系統區域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區域:變(配)電室、中控室、停運中的煤磨系統、編織袋庫、油站、原煤堆場、煤均化堆棚以及設有禁止煙火警示標志區域。二級動火作業:非重點防火部位和無禁止煙火警示區域的動火作業。5、職責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批準,負責動火作業的臨時性檢查。各部門負責各自區域一般動火作業的監控,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和監控。6、管理要求6.1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現場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6.23、一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6.2.1辦理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單位的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并根據動火現場具體情況,制定有效的安全動火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后(包括滅火人員、滅火器材的配備),報公司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現場復檢審批。6.2.2外協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時,首先向公司負責此工程的單位提出申請,由公司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聯系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共同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動火作業前,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共同到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作業時間和時限,同時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6.2.3動火作業時,首先清除現場易燃物及無關人員,檢測可4、燃氣體,申請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均到現場,確認達到動火條件。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必須始終盯在現場,實施監火;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經常巡檢動火作業現場,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要始終盯在現場,加強防范。6.3一般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6.3.1一般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動火作業前,現場負責人制定有效的安全動火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確認無誤后,方可動火作業。6.3.2動火作業時,現場負責人必須始終盯在現場,實施監火;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加強對動5、火作業現場的巡檢。6.4動火 作業安全管理6.4.1動火作業前清理作業區域內的可燃物。6.4.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技術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6.4.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陰井、電纜溝、儲池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遇四級風以上(含四級風)天氣,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6.4.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6.4.5在生產、使用、儲存、輸送危險固廢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6、,應對其進行技術監測,確定無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6.4.6動火作業應有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可燃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要隨時檢查動火現場情況,始終堅守現場。6.4.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6.4.8使用氧氣、乙炔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距離,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氣瓶應安裝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6.4.9在煤磨系統等及封閉式有可燃物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前,先噴入適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技術監測措施和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7、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6.4.10動火作業前,被動火部門應對動火區域內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并在動火作業期間安排崗位人員加強巡檢,防止因動火作業對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造成不必要的損壞。6.4.1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6.5動火注意事項6.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6.5.2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單位不得動火。6.6動火安全措施6.6.1將動火設備內的有毒、可燃物8、料徹底清理干凈,并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安全措施必須到位,必要時可請專家進行指導。6.6.2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點,儲存易揮發物品的場所除轉移物品外,還需開窗、開門通風以減小空氣中氣體濃度。6.6.3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6.6.4動火區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暫時封閉。6.6.5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6.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6.6.7動火現場要備9、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6.6.8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6.7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6.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6.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即停止工作。6.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6.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6.8動火許可證使用6.8.1一級動火作業由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持公司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到現場,檢查10、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后,將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交給動火人。6.8.2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上簽字。6.8.3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6.8.4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式三份,動火單位、動火人、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各持一份。6.8.5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限6.8.6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有效期為8小時,大修期間可延長至12小時6.8.7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6.9檢查考核本制度由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管理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禁火區域動、用火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7、相關記錄危險作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