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違章處罰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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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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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違章處罰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縣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獎罰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證我縣農村信用社各項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糾。根據省基層金融單位治安保衛暫行規定和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規定(暫行),結合我縣農村信用社各級安全保衛承包責任書之條款,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獎勵辦法,凡各網點全年未發生治安案件和不安全事故的,每人獎勵300元。第三條 凡違犯各級安全保衛管理規定,構成違章,造成嚴重隱患,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的,參2、照本規定進行處罰。第四條 堅持思想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達到嚴明紀律,消除隱患,堵絕漏洞,確保安全之目的。第二章 處罰種類和運用第五條 對違章行為的處罰分以下四種:(一)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討。(二)進行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經濟處罰一般在300元至5000元內,造成經濟損失的,除進行處罰外,還要賠償全部損失。罰款由責任人自負,責任人所在的信用社均不享受安全獎勵。(三)予以辭退和解除勞動合同。(四)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薪、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公職。第六條 有下列違章之一的,除批評教育、通報外,并處以300元以上罰款。(一)安全制度貫徹不力,安全學習教育培訓每月未達到規定3、次數的;(二)守庫、押運不按規定、遲到、早退,造成無法實施“雙人”以上守庫、押運的;(三)進入守庫崗位后,不檢查防衛器械是否完好、報警設備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的;(四)金庫雜亂無章,堆放雜物且有放易燃易爆物品,環境衛生較差的;(五)營業期間進入柜臺,不隨手關閉和鎖定護欄門、邊、后門的,不檢查報警設備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的;(六)非營業時間,防護網門、營業室大門、后門不上鎖的;(七)營業人員擅離工作崗位的,一人臨柜的;(八)對外來辦理業務人員進入防護欄網內不制止,不阻攔的;(九)超庫存限額不及時上報或無正當理由不安排送交款的;(十)營業人員無防衛武器或防衛武器放置不當的。(十一)現金或印章(包括4、私章)、傳票散放桌面,保管不善的;(十二)報警設施不按時保養,造成失靈以及不會使用的。(十三)未按規定正常使用保險柜密碼的;(十四)營業、守庫期間,擅自帶他人進入柜臺、留宿的;(十五)安全檢查、庫存檢查每月未達到規定次數的;(十六)各種登記不按時和不按要求填寫登記的;(十七)守庫、押運人員擅離職守,或中途辦理于守押無關事宜的;(十八)運鈔期間搭乘無關人員,或繞道辦理與押運無關事項的;(十九)營業終了,各種印章、重要憑證、有價證券未入庫保管的;(二十)不執行槍彈管理制度,白天不入柜、晚上不出柜的;(二十一)無防火安全制度,無兼職防火安全員的;(二十二)不按規定實行雙人守庫,依照登記簿空崗日,按日5、處罰;(二十三)守庫、值班不履行交接手續的;(二十四)上級檢查,不經驗證,準許進入營業室內檢查的;(二十五)不落實主任帶班制度的,依照登記簿空網日,按日處罰。第七條 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處以500元以上罰款。(一)庫房門、保險柜、槍柜鑰匙不按規定管理,亂扔亂放,隨意轉交他人造成失控的;(二)出入庫后,庫門不隨手鎖定,保險柜不鎖、鑰匙不撥的;(三)對保衛部門或檢查人員提出的整改意見,不及時整改的;(四)接到隱患通知書不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或采取應付手段的;(五)營業終了“三不留”的網點,留有印鑒、現金重要空白憑證、計算機軟盤的;(六)取送款不及時到達目的地,不按規定路線往返的;(七)持槍、持6、械打鬧玩耍的;(八)槍支不按時保養有銹蝕、丟失零部件的;(九)押運期間司押人員飲酒的;(十)運鈔司機不按交通規則造成事故的;第八條 凡有下列違章行為的除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外,可并處罰款1000元以上罰款。(一)值班、守庫唱空“城”計的;(二)擅自將槍、械借給他人或私自帶回家的;(三)用守、押槍支打獵的;(四)在營業室、守庫室、宿舍使用電爐造成事故的;(五)不堅持制度,造成單位內部人為被盜、被搶的;(六)對檢查提出的隱患,不及時整改、發生事故的;(七)發生案件不及時如實上報或隱瞞不報的;(八)值班、守庫期間聚眾酗酒、玩耍賭博的;(九)違反雙人管庫,同進同出,金庫及保險柜鑰匙未分管的。第九條 凡違犯7、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其影響大小,責任輕重,除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外,可并處2000元以上的罰款。(一)對安全保衛規章制度不認真落實,造成責任性事故和刑事案件的;(二)不按槍支彈藥管理、使用規定,走火造成損失的;(三)槍支彈藥保管不善, 發生丟失的;(四)擅自動用運鈔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五)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六)無視規章制度,參與賭博、吸毒、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罰造成不良影響的。第三章 違章處理的決定與執行第十條 對違犯規定行為的處罰,哪一級檢查發現的,由哪一級按處罰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對違犯兩條以上行為的,分別按規定,合并處罰。第十二條 需給行政處分的,核準違章8、行為后,由“三防一保”領導小組研究,提出處分意見后,按規定權限審批。第十三條 對實行經濟處罰的,應在核對違章行為無誤后依照本規定有關條款處罰,違章受罰者應當場交清罰款。對違章人員,進行處罰時,如態度不端正同處罰人員發生爭吵的視情節輕重加倍處罰,也可經會議研究決定處罰并通報全轄。第十四條 執罰人員決定罰款,應在被檢查單位安全檢查登記簿上記載清楚罰款事項、罰款金額,同行人一道簽名。第十五條 對違章罰款要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表彰獎勵安全保衛先進集體和個人。第十六條 執行檢查人員,要秉公辦事,嚴禁徇私舞弊或不按規定隨意處罰。第四章 附 則第十七條 本規定只限于對全縣農村信用社干部、職工違反安全保衛規章制度進行處罰。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縣信用聯社制定并負責解釋或修改。第十九條 本規定從年四月一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