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信用社建設員工請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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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7751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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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城信用社建設員工請休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信用社(銀行)員工請休假制度為加強縣農村信用社員工的管理,嚴肅勞動紀律,規范員工行為,改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確保信用社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縣農村信用社員工請休假制度。一、依照國家規定,員工均可享受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休息的權利。二、除工傷假外,凡員工病假、生育假、婚喪假、探親假、公休假,執行請銷假制度,不履行請銷假者,視同霸王假作曠工論處。三、審批程序及權限(一)基層社副主任、員工1、請假1至3天的,由基層社主任批準2、;2、請假4至10天的,由基層社主任同意,聯社人力資源部審核,聯社分管領導批準,人力資源部備案;3、請假10天以上的,由聯社主任批準,人力資源部備案。(二)基層信用社主任、聯社部門負責人1、請休假-律報經聯社主任批準,人力資源部備案;2、聯社工作人員休假1-5天由部門領導批準,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3、聯社工作人員休假6天以上,由部門領導簽字報聯社主任批準,人力資源部備案。(三)聯社主任、副主任請假3天以上的報銀監局監管分局合作科批準。四、凡信用社員工,因事、因病需請休假而離開工作崗位的,均需事先填寫縣農村信用社員工請休假申請表一式兩聯,經本社或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按審批權限批準后,方可休假。3、如遇特殊情況,本人來不及辦理請休假審批手續的,可先電話或委托他人向領導請示同意,事后按照規定補辦請休假手續。五、假期規定(一)公休假日國家規定的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之外的星期六、星期日為公休假日。(二)法定節假日每年的元旦放假一天、春節放假三天、“五一”勞動節放假三天、國慶節放假三天、“三八”婦女節放假半天,共計10.5天為法定節假日,(三)公休假日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工作滿一定年限的員工,可由單位根據工作情況,安排享受每年一次的公休假日:1、工作年限滿五年不滿十年的7天;。2、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10天;3、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以上的14天;假期內如遇法定節假日和公4、休日的,休假天數可順延。(四)生育假女員工因生育需要,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女員工勞動保護規定和計劃生育條例享受生育假:1、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2、晚育假14天;3、產假期間領取了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假期20天;4、屬于難產的,增加假期15天;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嬰兒,增加假期15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6、符合規定生育條件的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假15天;孕期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假30天。7、不符合規定生育條件的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假7天;孕期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假10天。休假期間,不享5、工效工資待遇。女員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限間的待遇,按照員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五)婚假1、員工符合婚姻法規定結婚,給予婚假三天;2、員工雙方符合晚婚條件的(男年滿25歲、女年滿23歲),給予晚婚假十二天;3、如雙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另給予往返路程假。(六)喪假1、員工的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撫養人)死亡時,給予喪假六天;2、如到外地赴喪的,可另給予往返路程假。(七)探親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正式員工(不含享受寒署假待遇的學校員工),與父母、配偶以及撫養人不同住一地的,不能利用公休日團聚的,可按國務院關于員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申請探親假。1、6、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若因工作需要兩年給假一次的,給予假期45天;2、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3、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15天;現役軍人家屬給予假期30天;另根據實際需要可給予往返路程假。4、員工申請去港澳探親的,從獲得當地公安部門批準之日起,給假三個月(包括往返路途時間),續假不超過一個月;5、員工申請出國探親的,從取得護照鑒定之日起,給假半年(包括往返路途時間),續假不超過三個月。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市范圍內(含各縣之間),不得享受探親假。(八)事假員工利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事,經批準可準予申請短期的事假,但對事假進行從7、嚴控制,如無特殊情況,最多不準超過10天。(九)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需要休息時,按規定根據醫務部門證明可享受工傷假。(十)病假員工因病傷休養,可以憑醫務部門開具的診斷病休證明申請病假。六、假期計算員工請休假不足半日按半日計算,超過半日(含半日)累加計算。提前上班的,按實際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計算假期。七、假期工資計算(一)在國家規定天數以內的下列假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1、探親假;2、婚假;3、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4、喪假;5、法定節假日、公休假、年休假。(二)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間,30天以內的全額發給病假期間工資,3189天的停發崗位工資、誤餐費、綜合津貼等補助,90天以上的8、標準為:1、連續工齡不滿5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下同)的60%;2、連續工齡滿5年不滿10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70%;3、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80%;4、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90%;5、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100%;以上工資待遇按病假實際天數扣除(以每月20.92天)計算。(三)員工因病或非因工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外的,按其連續工齡長短發給病假期外工資,標準為:1、連續工齡滿不5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50%;2、連續工齡滿5年不滿10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55%;3、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60%;4、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65%;5、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70%;(四)凡請事假的員工按請假天數扣除其本人當月相應的工資總額收入,即每天工資基數=當月工資總額20.92天計算。八、對未按審批權限辦理請休假手續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未辦續假手續而超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連續曠工時間達15天者,作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從曠工的第一天起,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0天者作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由基層信用社報縣聯社審核批準,并報銀監會監管分局合作科人事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