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辦公室創建文明單位獎懲制度附具體金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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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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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委辦公室創建文明單位獎懲制度附具體金額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中共縣委辦公室創建文明單位獎懲制度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干部職工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使文明創建工作逐步規范化、制度化,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對干部職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縣委辦公室辦公室全體工作人員; 第四條 本單位設立開會表揚、獎金獎勵、晉升提級三種獎勵方法。第二章對科、局、室的獎勵第五條獲得辦公室“創建文明”稱號的科、局、室分別給予500元的獎2、勵。獎金主要用于進一步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第六條 獲得兩年一度辦公室“優質服務十佳”的科、局、室給予1000元的獎勵;第七條 在年度綜合目標管理考核中榮獲“創建文明” 單項優秀達標的科、局、室,根據綜合目標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八條 對階段性(不定期)評選的“精神文明建設先進”的科、局、室視情況給予適當獎勵。第三章 對職工的獎勵條件及獎金第九條 遵紀守法,執行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精神文明創建積極者;第十條 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事故發生;第十一條 在文明優質服務中,事跡先進、成績突出的;第十二條 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單位采納;第十三條 全3、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第十四條 維護單位利益,為單位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第十五條 維護財經紀律,抑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第十六條 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第十七條 領導有方,良好完成各項任務;第十八條 堅持自學,刻苦鉆研,不斷提高業務水平;第十九條 如辦公室榮獲縣、市、省級文明單位榮譽稱號,可根據縣、市、省文明委(辦)一系列暫行辦法和政策給職工發放一次性獎勵;第二十條 如辦公室榮獲“全國文明單位”,可根據中央文明委的有關文件規定,對職工給予省級文明單位數額的獎勵;第二十一條 本條規定的文明創建獎勵,按貢獻大小分不同檔次發放。如調入、調出的職工,可按當年在本單位的4、工作時間長短,按比例發放;對長期在外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可按本人在單位和住所的居住時間的長短,按比例發放。第四章 對先進個人的獎勵第二十二條 榮獲兩年一度的全國、省、市、縣“精神文明十佳人物”稱號的,辦公室分別給予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獎勵;第二十三條 省、市、縣對階段性(不定期)評選的“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個人”辦公室分別給予800元、500元、300元的獎勵;第二十四條 被上級部門授予“文明創建先進個人”等稱號的,獎勵辦法依據表彰文件執行。第五章 其他獎勵第二十五條 對及時、如實舉報違反本單位文明創建有關規定的現象,經查證情況屬實的,辦公室對舉報者給予100元的獎勵。第5、二十六條 對為文明創建作出突出貢獻的同志,在年度考核、工資晉升、職務晉升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第六章處罰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獎金、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單位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第二十九條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的;第三十條 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無理取鬧,影響工作秩序的;第三十一條 工作不負責,損壞各種設備,造成經濟損失的;第三十二條 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第三十三條 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單位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第三十6、四條 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第三十五條 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第三十六條 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第三十七條 利用職權對同志打擊報復或包庇同志違法亂紀行為的;第三十八條 有其他違章違紀的;第三十九條 對在文明創建工作中出現較大問題的科、局、室,辦公室將予以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就整改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報請辦公室領導復查認可。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取消此科、局、室,本年度與文明創建有關的所有評先評優資格和各種綜合性榮譽;第四十條 對發生一票否決事項的科、局、室,影響7、致辦公室“文明單位”被摘牌、降級的,辦公室予以通報批評,取消科、局、室本年度所有評先評優資格,并追究本單位主要領導人及文明創建分管領導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對各科、局、室,因創建工作不力出現問題被通報或批評的,以及本單位職工因違反縣級、被有關文明創建規定被通報或批評的,按照當年綜合目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該科、局、室,予以扣分;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規定亂搭亂建者,除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拆除并恢復原樣外,扣發500元獎金;第四十三條 以上經濟處罰,在職職工從崗位津貼中扣發,離退休職工從余熱奉獻獎中扣發。職工家屬、子女違反規定應受的經濟處罰由職工承擔;第四十四條 經濟處罰由辦公室分管領導通知應受處罰的職工所在科、局、室執行,罰金及時上繳財務室;第四十五條 所有罰金用于獎勵舉報人、為創建文明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第四十六條 給予干部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辦公室領導班子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第四十七條 對干部職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