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企業安全目標、獎懲、事故調查責任追究制度(2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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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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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電企業安全目標、獎懲事故調查責任追究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發電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獎懲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責任制,規范安全目標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體現重獎重罰、分級負責的原則,充分運用各種手段,調動全公司員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以達到杜絕各類事故發生為目的。依據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電辦xx3號)和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國電總xx478號)、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根據國投電力集團公司相關通知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2、定本制度。第二條安全工作必須貫徹分級負責、分級控制的原則,在獎懲過程中必須把獎懲尺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結合起來,做到以責論處、權責對應;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經濟手段結合起來,最終達到預控的目的。根據安全生產三級預控的原則,公司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損壞和電網事故、惡性電氣誤操作等,公司領導及各職能部門經理、主管、專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部門發生重傷和事故,部門的各級干部應負管理責任;班組發生輕傷和障礙,班組的班長應負管理責任。第三條實行獎懲制度,體現安全生產權責追究和獎罰分明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部3、門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責任者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章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也要進行處罰。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某發電責任公司,涉及安全生產的部門與個人。第五條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構成為本制度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標準暫行規定(xx)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xx)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xx)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標準規定(xx)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4、xx-5-1實施)國家電力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xx-1-1實施)安全生產法(xx-11-1實施)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國電總xx478號)第二章安全目標第六條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一實現:實現年內安全生產兩個百日無事故,爭創全年無責任性考核事故。五杜絕:(1)杜絕人身死亡、群傷事故;(2)杜絕電網事故;(3)杜絕特重大設備事故;(4)杜絕惡性誤操作事故和五種電氣誤操作(見注1)事故;(5)杜絕火災事故;()杜絕特、重大交通事故。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臺年;一類障礙控制在2次/臺年;人身輕傷控制在1次;二類障礙控制在10次/臺年。注1:五種電氣誤操作包括:(1)三種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5、: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或隔離開關。(2)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第三章安全獎勵第七條安全獎勵用于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優異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基金來源從公司工資總額中預留,資金由人力資源部劃撥財務管理部單獨列帳,設備技術部提出意見并會同人力資源部掌握使用。第八條全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用于獎勵在工作中發現并制止違章行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設備事故等不安全情況;部門實現每月無人身未遂和二類障礙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預防6、措施方面解決了安全生產上長期不能解決的難題,填補了我公司在生產現場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個人或集體。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考核發放辦法執行。每九條公司設立統一的“安全生產長周期記錄”,每年的安全記錄自當年的元月一日開始統計,年內安全記錄不跨年計算,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設立長周期安全獎,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長周期獎考核發放辦法執行。第十條安全責任目標獎勵。公司各部門經理或相關人員實行安全責任書安全目標的考評獎勵。每年公司與各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按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獎懲條款,各部門經理向公司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年終考評全面實現安全生產責任書規定的安全目標時,除全數返回所交7、保證金外,并按保證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對各部門經理予以獎勵。第十一條安全先進獎勵。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年終綜合評比,根據評比條件,在評比過程中按照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并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立相關安全獎勵激勵體制,根據評選結果,由公司給予表彰獎勵;安全生產標兵、安全管理先進個人享受公司勞動模范待遇;以上獎勵均由設備技術部會同有關部門報請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或總經理批準后執行。第四章安全處罰第十二條對發生特大設備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的處罰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的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1、對主要責8、任者和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至開除處分。3、對責任者部門分管的助理、專業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處分。4、對責任者部門的經理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5、公司有關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損失或影響重大的給予撤職處分。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并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處罰。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第十三條對發生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重大電網事故的處罰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9、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的處分。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3、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分管助理、專業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6、對公司的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第十四條對發生因經濟損失構成的重大火災事故或因人身傷亡、經濟損失構成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處罰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消防部門、交通管10、理部門的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第十五條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處罰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1、對主11、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3、責任人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5、對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處分。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8、一年內重復發生兩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兩人的事故,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第十六條對發生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12、故的處罰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包括: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分。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一年內重復發生誤操作事故,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的處分。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6、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公13、司其它部門各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7、發生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指誤斷(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按上述處理條款降一級處罰;其中誤入帶電間隔造成人員傷亡的,同時按本條款和人身傷亡的有關條款擇重處罰。第十七條對發生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重傷事故的處罰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記過14、處分。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對非生產性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參照本條款酌情處理。、對責任部門及其它部門,月度考核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第十八條對人身輕傷的處罰根據事故調查結論,按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理: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4、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第十九條對一般誤操作事故的處罰由于工作責任心差,不認真執行執行“兩票三制15、”及各種規章制度、規程,誤碰、誤動、誤投退壓板,誤下命令,誤整定保護、誤接線,熱機操作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監控過失等,構成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誤操作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4、對責任16、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第二十條對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設備考核事故的處罰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17、班長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或降崗使用,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個月崗位績效工資,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第二十一條對火災事故的處罰因火災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至300000元或一次火災造成一人重傷或三人輕傷或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18、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3、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情節嚴重者,降崗使用至給警告處分,公司通報批評。4)對責任部門扣100%月獎。第二十二條對交通事故的處罰不認真貫徹執行交通規則,車輛帶病開車,違章駕駛,造成車輛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至30000或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輕傷三人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和交通管理部門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負同等責任及以上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理: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降崗跟班學習19、勞動,期滿后經交規及技術技能考試合格后由部門安排工作。2、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安全員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或警告處分。3、對事故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第二十三條對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的處罰由于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中思想麻痹,圖省事,應付差事,不嚴格執行檢修工藝標準或運行操作規章制度,造成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理: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通報至行政警告處分。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個月。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給予扣除個月崗位績效工資。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20、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通報批評。6、對事故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第二十四條對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罰發生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理參照責任性一類障礙、人身輕傷的處罰條款酌情處理。第二十五條對隱瞞事故的處罰在事故發生后或事故調查中,若發現隱瞞事故或隱瞞事故真相的,一經查實或以科學依據認定,本著從重處罰的原則,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當事人及知情的主管人員做出如下處罰:1、對隱瞞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重大及以上電網事故的處罰: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2)對隱21、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的處分。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4)對公司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2、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和電網事故的處罰: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4)對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3、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處罰:1)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22、事人)和決策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記過處分。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4、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處罰:1)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待崗半年至行政警告處分。2)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班組班長給予待崗兩個月至半年的處罰。3)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第二十六條隱瞞一類障礙或人身重傷以下事故由部門、班組發現上報設備技術部的,對責任人按本規定處理,不追究部門、班組的隱瞞事故責任23、。第二十七條在事故發生后和事故調查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有關領導參照隱瞞事故處理:1、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2、向事故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3、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第二十八條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2、不按規定將事故上報的。3、隱瞞事故的主要情節和謊報重要情節。第二十九條發生事故后,若事故情況復雜、原因不易查清,對主動講清事故真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事故責任者給予從輕處罰或免于處罰。第三十條以上所列發生事故的處罰中,給予的通報批評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嚴重警告扣xx元,記過處分扣50024、0元,記大過處分扣10000元。第五章事故調查分析責任追究相關規定第三十一條事故及時匯報規定、部門發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后,必須立即匯報部門領導及設備技術部、公司領導,最長時間不超過半小時。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分析,寫出書面報告交設備技術部;、在正常上班時發生的人身未遂、異常、二類障礙等不安全情況,2小時內向設備技術部匯報,其它時間發生的不安全情況在正常上班后2小時內匯報,并于匯報后三日內上交書面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匯報,否則,公司將追究部門管理人員的責任,給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安全員、班長給予501000元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第三十二條“說清楚”制度發生25、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部門經理三日內向設備技術部進行事故“四不放過”執行情況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第三十三條連帶責任考核由于現場安全監督不力或技術管理、指導不到位發生的不安全情況,將對安監人員或生產技術人員進行連帶責任考核。第三十四條月度事故疊加考核對于公司一月內連續發生幾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績效管理辦法執行,對各部門獎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對應性質的事故次數,疊加考核。第三十五條保證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的措施1、事故責任者在接受降崗處罰過程中(公司內待業人員除外),除事故當月績效獎全部扣完外,原則上其它月績效獎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響。2、事故責任者在接受處罰過程中,能主動改正錯誤,認真26、做好本職工作,并在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工作中做出成績者,可由部門寫出書面材料,由設備技術部審核并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中止對事故責任者處罰。第三十六條事故責任劃分規定1、由于下列原因發生的人身設備事故,有關的領導干部(部門專責、點檢工程師及以上干部)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1)違章指揮。2)對已經發現的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事故隱患,應由該領導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時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3)發生由于沒有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但缺陷、隱患已實際存在,且應制訂出檢修試驗安全技術措施而未制訂,所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4)工作負責人對全體工作人員在沒有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況下,就下令27、開工,致使工作人員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確,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而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5)對親自看見的導致事故的違章作業行為不制止。6)對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違章作業行為不組織查處,結果發生由于違章作業而導致的人身事故(以記錄為準,30天內未進行查處,或只查不處理的視為不查處)。7)安排未經技術培訓、安規考試合格的人員獨立工作,或安排無特種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8)對本公司、本部門已經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未落實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在本部門重復發生。9)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沒有做到安全防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就擅自批準投產使用。10)擅自批準無證安裝鍋爐28、起重機械(1噸及以上),或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投入使用。11)在無可靠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批準設備帶病運行或缺少保護裝置運行,造成后果者。12)對上級文件或事故通報中指出的本部門也潛在的事故隱患,不組織消除,聽之任之,致使同類事故在該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同樣發生。13)領導干部布置工作任務時安排人力不足,工期過緊,工作負責人提出意見而領導干部未予采納,促使工作人員搶工期,趕進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點過多而疲勞過度,以致造成傷亡事故。14)經事故調查分析,事故調查組或當地勞動部門,主管局認為有關領導應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傷亡事故。2、工作負責人對違章指揮或不進行兩交底就29、下令開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見,盲目服從,則對事故應負有直接責任。3、由于簽發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單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單簽發人應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提出意見,盲目執行應負同等的直接責任。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單上的正確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許可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負直接責任。5、工作人員開工后未經工作負責人許可,擅自進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時,工作人員本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監護不嚴,應負次要責任。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根據不同情況,由事故調查組具體分析,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直接責任、次要責任及領導責任。7、凡分30、配未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的人員去工作,或者分配沒有被批準獨立值班(獨立工作)的人員去獨立值班(獨立工作),或者分配沒有經過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的臨時工、民工、待業青年、學生等外來人員參加本單位班組的生產(施工)勞動,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分配工作的干部應負主要責任,直接帶領工作的班組長不提出意見,盲目領工則應負次要責任。8、由于不按時實施本單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計劃或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則該項措施的負責人或批準延期或取消該項措施的領導干部應負主要責任,安全監察人員(安全員)不督促、不檢查、或未提出意見則應負次要責任。9、由于工作監護人(負責人)或操作監護31、人不認真進行監護,造成誤操作或誤碰、誤登帶電設備,或造成高處墜落等傷亡事故,則監護人負主要責任,被監護人負直接責任。10、由于生產或施工現場應經常設置的爬梯、欄桿、孔洞蓋板、轉動機械的防護罩、低壓電器漏電保護器等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傷亡事故時,該項設施的檢修負責人應負主要責任,設備主管部門的領導未及時安排消除缺陷,則應負領導責任。11、違反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加強承包工作及多種經營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電力建設包工隊、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網局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把工程承包給不具備安全資格的包工隊、集體企業或其它企業,發生了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損壞32、事故時,負責審查施工隊安全資格的部門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若在承包合同簽訂前未讓安全監察人員審查,則甲、乙方代表簽字人應負主要責任。12、違反行業或網公司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使用民工、臨時工,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或違反使用范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事故時,批準使用的人應負主要責任,使用部門的領導或領工人員未提出意見,盲目使用則應負直接責任。、違反安全生產法內相關條款,不落實、組織實施相關措施,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落實等,則應負管理責任。第三十七條對發生事故后部門不能按時上報對相關責任人的初步處理意見,或對處理內容與分析報告不祥細,每次考核責任部門100元;第三十八條本細則中有關33、事故、一類障礙、人身重傷、輕傷等事故的劃分按國務院、勞動部的有關法規和國家電力公司電業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執行。其責任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設備技術部劃定。第三十九條本細則中受處罰的部門及領導,對其部門發生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按上述條款規定確定。如果領導人員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導致事故,而成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責任者時,按主要或次要責任者相應條款處理。第四十條本細則中受處罰的員工,符合公司待崗、下崗規定時,列為待崗、下崗員工管理。第四十一條對違章行為處罰的規定,參照反三違考核條例考核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某發電公司。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某發電公司設備技術部負責解釋。第四十五條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