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建置業集團經濟合同管理制度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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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7903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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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建置業集團經濟合同管理制度附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節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集團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集2、團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集團有關規定。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3、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采用集團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 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第十一條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購貨合同: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4、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范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建設合同: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5、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按供貨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按集團招投標管理有關規定,比價競價,擇優選定,堅持以需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6、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采用現款方式付款,在一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由集團主管副總經理審批,五萬元以上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第十二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集團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第十三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集團審查批準者7、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 下列合同由集團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標的超過5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投資5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 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8、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準、鑒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9、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10、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 經濟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第二十條 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第二十一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11、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12、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 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第二十九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13、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集團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第三十一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14、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 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15、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 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16、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 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三十九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17、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 經濟合同的管理第四十二條 本集團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集團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集團由集團總經理總負責,主管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辦公室和財務部;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 集團主管銷售的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集18、團主管生產采購的總經理負責審批采購合同。 集團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集團主管技術的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集團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集團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19、.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20、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21、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并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 集團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四十九條 法人委托書應于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 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22、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集團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五十二條 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集團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23、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 集團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24、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 附 則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是集團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集團及集團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集團合同管理工作,規范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集團利益,提高集團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 本制度實施以前,集團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后即行廢止,集團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后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制度由集團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工程名稱合同內容合作方選擇合作方的方式標的額法律顧問審批意見公司總經理審批見集團審批意見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合同編號經辦人合作單位合同履行情況現存在問題經辦人處理意見公司意見法律顧問意見集團意見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序號合同名稱合同編號合同金額合同履行情況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