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集團公司資金運營管理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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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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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產集團公司資金運營管理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資金管理制度 1 目的 合理組織并規范、優化企業的資金運營,提高資金管理水平,降低資金成本及保證資金安全,加強一線公司資金意識及計劃能力,調動一線公司在當地融資的積極性。 2 范圍 集團總部及其所有全資企業、控股經營企業。 3 職責 督促、指導一線公司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集團資金規章制度制定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 4 具體規定 4.1 資金存量內控制度 4.1.1 現金管理 4.1.1.1 本規則所指的現金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庫存現金、有價證券等。各一線2、公司對現金的使用應遵守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規定。 4.1.1.2 出納負責庫存現金的日常管理,同時不得兼管或臨時代理憑證錄入、收入、成本、費用的臺帳(合同管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營現金。 4.1.1.3 出納員提取現金必須完備審批手續,方可提取。 4.1.1.4 對于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出納要確保其安全和完整無缺,如有短缺,當事人要負賠償責任。 4.1.1.5 嚴禁“白條”抵充庫存現金,更不得挪用現金;禁止任何形式的帳外資金(小金庫)。 4.1.1.6 保險柜內不允許存放私人現金及其它物品,一經發現,視同公司財產予以沒收。4.1.1.7 各公司根據當地銀行的要求來確定庫存現金限額。當日結余3、超出限額的部分,出納要在當天存入銀行賬戶。 4.1.1.8 出納提取、運送現金、印鑒及其它貴重物品時,原則上要求一位安全人員陪同。同時,知情人員不可對外透露;路程較遠的,出納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及時安排車輛,有關部門應予以最大程度的協助。 4.1.1.9 財務負責人及出納必須嚴守保險柜密碼;保險柜鑰匙由出納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亂放或任意轉交他人。 4.1.1.10 出納在辦理收付時,應堅持“當面點清”制度,每筆現金收付后應當即入帳。 4.1.1.11 現金付款必須有完善的內部審批程序,具體審批權限和額度由各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4.1.1.12 不得為任何單位、個人套取現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坐支4、現金。 4.1.1.13 以現金方式獲取的收入,應于當天送存銀行。在銀行營業時間結束后收進的現金,應當采取妥善保管措施,于第二天送存銀行。 4.1.1.14 銷售、工程等業務部門在業務活動中收取的現金必須及時上交財務管理部,不得自行用于任何開支。 4.1.1.15 出納在辦理現金付款時,必須檢查付款通知單是否已經過正確的內部復核、審批,不得受理未按規定審批的支付業務,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實、不合法的各類憑證。 4.1.1.16 退還客戶房款時,必須在對方憑據齊全、符合退款條件時才能予以辦理,并以原戶退款為原則。 4.1.1.17 因節假日售樓需要開立個人銀行存折的,銀行存折和取款密碼須交由兩人5、保管;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內必須將全部金額轉入公司帳戶,不得保留余額。嚴禁用銀行存折直接提取現金或對外付款。 4.1.1.18 出納員應全面掌握現行發票使用情況,不準以不合法發票支付現金。 4.1.1.19 出納員應具有高技能鑒別假鈔真偽能力,一旦收取假鈔后果自負;公司應為收款員配備必要的驗鈔設備。 4.1.1.20 出納須做到現金日清月結。盤點時若出現差異,出納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財務部負責人進行處理;次日尚不能查明原因、彌補差異的,應及時報公司財務負責人進行處理。4.1.1.21 財務管理部負責人(或授權人)應每月最后一天(或第一天)、并在當月任意確定一天,監督出納進行庫存現金的盤點,形成盤6、點記錄,相關人員簽字后將盤點與核對記錄報公司財務負責人。 4.1.2 備用金管理 4.1.2.1 發行中行萬科聯名信用卡的地區,公司原則上不向職員借支備用金,鼓勵職員使用(聯名)信用卡代替現金進行消費。 4.1.2.2 本公司職員因公出差、接待客戶或購買小額物品等,申請借支備用金時,財務部門根據業務情況,確定借支備用金的合理限額,并將嚴格控制職員借取大額備用金。 4.1.2.3 借支備用金需由經辦人填寫“借款申請單”,并注明借款用途、金額、預計還款時間等,并按照公司內部審批程序,完善借款手續后方能辦理借款。 4.1.2.4 借支備用金應在預計還款時間內報銷或還清。財務部門逐月清理并將備用金結欠7、情況通報各有關部門和個人,且不得讓未結清欠款者再次借款。 4.1.2.5 職員非公務事項不得從公司借支備用金。 4.1.2.6 除得到集團總部批準以外,各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個人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4.1.2.7 萬科職員離職時,原所在部門應督促其還清各種借款,借款未清者,人事部門不予以辦理離職手續;職員在集團內部之間調動,可憑職員簽字確認的欠款單由原服務單位轉入調入單位。 4.1.3 銀行存款管理 4.1.3.1 新開(銷)銀行帳戶財務管理部必須出具專項報告,說明開(銷)戶理由、帳戶用途,報財務部經理、公司第一負責人、總部資金管理中心,全部得到批準后方可開(銷)戶,并嚴格按照當初開戶的用途使8、用;未經審批同意,嚴禁以任何名義開(銷)帳戶。各公司在當地銀行新開戶完成后,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填寫完整的開戶印鑒卡傳真至資金中心結算部備案。 4.1.3.2 若新開立共管帳戶(共管帳戶戶名不論為萬科公司或對方合作公司)或銀行監管帳戶,還須事先報送總部審計法務部或企劃部,并報集團總經理審批后才能辦理;共管帳戶需及時在資金周報中反映,完成特定用途后,須及時銷戶。 4.1.3.3 財務部門應定期對各開戶行的戶頭進行清理、核對,對不再使用的帳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清理前后必須將余額核對清楚,做到收付單據齊全。 4.1.3.4 嚴禁出租、出借銀行帳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幫助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洗錢行為。9、 4.1.3.5 財務管理部不得將以本公司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預留印鑒轉交別人使用,除客戶購房后退房及正常業務中的保證金、(訂)定金等收退外,不得對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生代收代付、先收后付行為。 4.1.3.6 以業務合作銀行作為公司收支結算工作主要銀行。 4.1.3.7 各公司必須遵守集團資金統籌的原則,根據資金中心指令及時將資金劃撥到指定帳戶。 4.1.3.8 銀行存款的支付需經辦人填報付款單據及相關說明,并完備內部審批手續;同樣,集團內資金劃撥、公司內部銀行帳戶間資金劃撥,也必須具備完善的內部審批程序。 4.1.3.9 各公司財務部門應根據資金業務操作細則的時間要求,規定公司內相關業務部 門大10、額款項用款申報的提前時間。 4.1.3.10 安排資金專員管理在銀行和資金管理中心借款情況,編制貸款業務備忘錄,包括貸款日期、貸款銀行、金額、期限、利率、到期日及到期后總利息支出,及時了解每月應承擔的貸款利息及到期日,為其準備還貸資金。 4.1.3.11 出納每天應向公司管理層上報銀行存款動態日報表,用以控制銀行存款的余額情況,其中包含當月各項目累計付款明細情況表、當月各項目累計收款明細情況表、各開戶銀行余額情況表(扣除在途收付款)。 4.1.3.12 出納在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應根據銀行對帳單仔細核對和清理銀行日記帳,查明未達帳項及其原因,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報財務負責人審核11、。 4.1.3.13 一線公司在當地銀行的存款量應依貸款量作合理分配。 4.1.4 財務印鑒及票據管理 4.1.4.1 財務印鑒須由兩人分別保管。 4.1.4.2 財務專用章需由財務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出納不得保管財務專用章。 4.1.4.3 當財務印鑒保管人員外出時,征得財務負責人同意并在其監督下書面移交印鑒后可將財務印鑒交于其他財務人員保管,代保管人須將代保管期間發生業務登記在印鑒交接代保管清單上;且財務印鑒還必須分人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 4.1.4.4 原則上財務印鑒不得帶出公司,如有需要,需經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 4.1.4.5 銀行結算票據等統一由出納保管,財務印12、鑒不得預留在空白票據上。 4.1.4.6 支票、承兌匯票等結算票據必須實行登記領用制度,詳細登記金額、日期、號碼、收款單位和用途等內容,并由領用人簽字;對已使用過的票據手冊要妥善保管存檔。 4.1.4.7 付款經辦人在領取支票時,應在付款通知單的領款人處簽字,同時必須在寫明簽發日期、金額、用途、收款單位的支票領用登記簿上簽字確認;特殊情況簽發支票不能明確金額、必須開具限額支票的,要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款項用途、簽發日期、規定限額等,并由領用人在付款通知單和登記簿上簽字確認;對不能明確限額,又不能明確收款單位的,不得予以開具。嚴禁超限額使用限額支票。 4.1.4.8 一線公司需辦理承兌匯票13、結算的,視同融資行為,按內部借款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具體條款本中心另行制訂),待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同時建立應付票據的輔助臺帳,在承兌到期日時要保證由足夠的資金兌付承兌匯票。 4.1.4.9 嚴禁簽發空頭、空白支票、無能力按期支付的商業承兌匯票和有效期超出5日的遠期支票。 4.1.4.10 在收到客戶開出的遠期結算票據時,應立即向有關銀行咨詢票據的真偽,并在相關的登記簿上登記,注明各種內容及經辦人等,到期收到款項后,予以注銷;到期未能收到款的票據,應根據登記簿上的內容及時采取追索措施。 4.1.4.11 在收到客戶簽發的即期結算票據,應立即向銀行申請兌付,如遇退票應及時通知前臺收款及相關業務14、經辦人員進行追討;對客戶以銀行匯款、轉帳和劃款等方式支付的款項,應堅持收妥確認原則,未經確認,不得作出相應行為。 4.1.4.12 出納員收到票據后,不準擅自壓票,應及時存入公司銀行賬戶,以保證公司資金及時回籠。 4.1.4.13 出納應具有高技能鑒別客戶出具的銀行票據的真偽能力,不能確定時,可向有關銀行咨詢、求助。 4.1.4.14 票據遺失需及時以最低限度降低公司損失為原則妥善處理;直接責任人應立即通知出納,并由其去銀行辦理掛失手續。 4.1.4.15 逾期未用的票據,領用人應及時交回出納,辦理注銷手續;對填寫錯誤、過期失效的票據,出納應加注“作廢”記號,連同存根一并保存。財務有關人員應定15、期對票據使用情況予以查核。 4.1.5 網絡結算管理 4.1. 5.1 網上銀行付款,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經辦授權,同時必須由出納員經手付款;嚴禁設臵同一名操作員同時具有經辦、審核(授權)之權限。 4.1. 5.2 財務部負責人必須對網上銀行的付款進行授權。 4.1. 5.3 各操作員應妥善保管個人登錄名、登錄卡及密碼。操作員長時間外出,須在財務部負責人監督下書面移交個人登錄名、登錄卡及密碼給指定人員。 4.1. 5.4 各操作員要定期修改密碼,以防止被盜用。 4.1. 5.5 操作員完成網上操作后,應及時退出網站。 4.1. 5.6各公司財務部必須指定專人維護網上銀行電腦,禁止操作員以外的任16、何人使用。 4.2 資金流量管理 4.2.1 收款管理 4.2.1.1 各公司財務部應結合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包括銷售計劃)、三個月現金流量預測表、每個月資金流量表,跟蹤項目銷售回款情況。 4.2.1.2 及時與銷售部對帳確認銷售情況和項目銷售收款情況,保持銷售部和財務管理部信息準確一致。 4.2.1.3 各公司財務部應對各項目資金回籠情況有準確的掌握和正確的預測,及時發現項目現金回籠的異常情況并向公司領導和總部資金管理中心匯報。 4.2.1.4 資金管理中心內部按公司設定信息責任人,監控項目現金流量。 4.2.1.5 各公司應對銷售現金流入作正確的歸集。 4.2.2 地價款管理 4.2.2.117、 支付地價款須以合作雙方簽署的最終合同(或協議)為依據。 4.2.2.2財務部需建立地價支付臺帳,并及時和項目部溝通,做好支付計劃。 4.2.2.3 財務部按月及時填制地價支付簡表,報送公司領導及總部資金管理中心。 4.2.2.4 提前支付或超計劃成本支付的地價款、未通過論證會的項目合作前期必須的支付誠意金、保證金等(含大小市政配套、騰遷費、青苗補償費等),除完備內部審批外,還須遵守集團關于非正常對外支付報送方式的通知,否則不得支付。 4.2.2.5 參加競投需要繳納的保證金,必須在完善公司內部審批程序后才能支付;如果未中標,必須在第一時間內轉回公司帳戶。 4.2.3 工程款管理 4.2.3.18、1 一線公司須建立、完善工程款的的支付審批流程,制訂月度計劃,嚴格控制超計劃工程款的支付。具體審批制度由各公司自行制定,并報資金管理中心備案。 4.2.3.2 工程總包合同簽訂后,工程、成本、財務等各部門應及時聯合辦公,由經手人制定合同付款計劃;實際付款應與資金計劃工作相結合。 4.2.3.3 各公司財務部需建立項目付款臺帳,掌握工程款的支付進度,加強工程付款管理。 4.2.3.4 在未達到付款條件時,原則上不得向對方支付相關款項。如確實須提前支付的,除完備內部審批外,還須遵守集團關于非正常對外支付報送方式的通知,否則不得支付。4.2.4 資金信息管理 4.2.4.1 各公司應根據資金業務操作19、細則有關要求及時向資金管理中心報送相關資金報表。 4.2.4.2 需要向資金管理中心報送的資金報表包括:資金周報、現金流量日報表、月度資金計劃、集團借款、擔保及地價支付簡表、項目銷售、按揭、逾期、代墊款、應收回款情況表及其它按規定要求上報的報表。 4.2.4.3 各公司財務部應指定專人編制和報送資金報表;報表必須在財務部內部經過檢查、復核后才能上報。 4.3 信貸資金管理 4.3.1 借款申請 4.3.1.1 一線公司項目“四證”齊全前或尚不具備融資條件時,所需資金向資金中心申請,“四證”齊全或達到融資條件后所需后續資金由一線公司通過當地銀行解決,同時還需向銀行申請足額前期借款額度(采用借款峰20、值與總投資50%孰高原則),以備總部需要時調用。尚未建立融資平臺的一線公司,所需項目資金仍由資金中心提供。 4.3.1.2 一線公司在合作銀行的選取上可以根據當地金融環境,在四大銀行為主、招行為補充的范圍內提出擬融資銀行建議,并上報資金中心批準后最終確定合作銀行。 4.3.2 利率執行 4.3.2.1 一線資金管理中心對集團內部貸款利率進行調整,計劃內貸款執行人民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同時收取10%的融資費;超計劃及展期利率執行人民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融資費同比上浮。(詳見關于調低一線公司貸款利率的通知) 4.3.2.2 在確定資金中心內部貸款利率的前提下,根據各一線公司年初資金計劃,對一線21、公司內部借款實行差別利率制。(詳見資金業務操作細則) 4.3.3 借款程序管理 4.3.3.1 一線公司向資金管理中心申請借款,必須遵守集團內部放款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同時各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審批程序。 4.3.3.2 一線公司借款申請必須經過本公司財務負責人(或主管副總)及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才能向資金管理中心上報借款。 4.3.3.3 資金管理中心辦理內部借款業務時,必須報資金管理中心總經理、集團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并經批準后才能進行。 4.3.3.4 資金管理中心依據集團內部放款報批流程,對批準貸款根據不同金額,從受理借款申請日起在資金業務操作細則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批、放款手續,并將款項轉22、入借款人指定帳戶。 4.3.3.5 到期還款:借款人須嚴格履行借款合同有關規定,按時還本付息。 4.3.3.6 提前還款:為保證集團資金安排的計劃性,資金管理中心原則上不允許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提前還款后三個月內新增借款按展期利率征收利息。 4.3.3.7 延遲還款:借款人根據項目資金狀況,對不能按時歸還借款必須提前向貸款人提出借新還舊申請,借新還舊的利率視同展期利率執行。 4.3.3.8 一線公司向當地銀行申請了貸款額度后,不得擅自向當地銀行提款,在當地銀行的每一筆借款,仍需按以往審批程序進行申報,即經資金中心及集團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操作。提款后,需及時知會資金中心 4.3.3.9 一線23、公司向當地銀行申請提前還款,也須按原程序報請總部批示后,方可辦理,提前還款完成后,也須及時知會資金中心 4.3.4 其它 4.3.4.1 一線公司在當地銀行融資的存貸比必須控制在15%以下,對于資金中心調用一線公司在當地的富裕資金存量必須積極配合。 4.3.4.2 一線公司在當地銀行融資所需評估費或抵押登記費等費用,由一線公司自行支付,資金中心不再承擔,資金中心人員因協助一線公司協調銀行關系的差旅費等也由相關公司承擔。 4.3.5 募集資金管理(專戶資金管理) 4.3. 5.1 總部資金管理中心為每個募集資金項目在資金管理中心設立專戶;同時各公司在集團指定的當地銀行開立專戶。 4.3. 5.224、 專項項目的所有支出,必須先使用專戶資金。嚴禁未經總部同意,用其它來源的資金支付專項地價款、工程款及其它支出。 4.3. 5.3 各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項目使用專檔,歸集所有付款憑證、借款申請等資料復印件。 4.3. 5.4 募集資金到位前的項目用款要求:(1)專項項目用款必須向資金管理中心申請專項借款;(2)資金管理中心以該項目名義向銀行借款后再通過中心專戶轉入各公司在當地銀行 開設的專戶。 4.3. 5.5 募集資金到位后的使用要求:(1)資金管理中心將款項按要求轉入各公司在資金管理中心開立的專戶;企業先歸還資金管理中心放款,同時資金管理中心歸還相應銀行借款; (2)各公司每月初按總部要求,25、報送當月專戶資金使用報表;企業用款時須申請將資金由資金管理中心專戶轉入在當地開設的專戶。 4.3. 5.6 資金管理中心對專戶資金進行監控,不定期進行檢查;各公司須積極配合相關檢查。 4.3.6 項目開發貸款管理 4.3.6.1 借款人向資金管理中心提交借款申請書;申請書中須對貸款用途、還款資金來源等作出準確說明。 4.3.6.2 各公司財務管理部應根據總部要求,積極、主動提供相應項目資料,提供真實、合法的項目證照,配合資金管理中心統籌落實集團項目貸款。 4.3.6.3 嚴禁挪用以項目開發貸款申請的借款;資金中心將不定期進行檢查。 4.3.7 土地拍賣貸款管理 4.3.7.1 擬參與土地轉讓競26、拍并要資金管理中心解決資金的,財務管理部負責人須提前口頭知會資金管理中心總經理;中標后,第一時間知會資金管理中心,并辦理內部借款手續。4.3.7.2 各財務部應妥善安排資金計劃,需要借款時,應按照資金業務操作細則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前向總部申請。 4.3.8 按揭貸款管理 4.3.8.1 各公司必須在業主已交納了規定成數的首期款后才準予辦理按揭貸款,禁止各一線公司采用“開發商為業主提供貸款”和“開發商為業主墊付首期款”的方式進行促銷。 4.3.8.2 對于已交納足額首期款的按揭貸款業主,要規定其在一定時限內帶齊資料辦理向銀行的申貸手續,惡意拖延的應給予相應處理。 4.3.8.3 及時和銀行溝通27、,了解客戶按揭辦理情況和銀行按揭審批、放款情況,并編制相應按揭統計報表,及時報送所在公司相關部門及總部資金管理中心。 4.3.8.4 按照協議規定的比例存放按揭保證金,在解除擔保責任后應及時辦理解凍手續。4.3.8.5 各公司需定期跟蹤仍承擔擔保責任的按揭貸款戶還款情況;對承擔階段性按揭擔保的項目應逐筆核查客戶已辦理產權情況并作好統計工作;對按揭款逾期未還的客戶應及時協助銀行進行催收。若公司有代墊款的,應及時清理;對拖欠按揭款嚴重的業主,應盡快起訴以避免過訴訟時效。 4.3.8.6 一線公司對于按揭份額的分配應依照貸款額作適當匹配。 4.4 附則 4.4.1本制度由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金管理中心下發之日起施行,適用于集團總部及其所有全資企業、控股經營企業。 4.4.2 各一線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對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送總部資金管理中心備案。4.4.3 本制度未涉及或未盡的資金和財務管理事項,按集團或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則由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年七月修訂 資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