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集團合同報審、審批權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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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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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產集團合同報審、審批權限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監督指導,規范合同及履約監督管理工作,結合集團的實際情況,制訂XX地產集團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制度)。 第二條集團合同管理中心負責集團總部及集團系統各單位按權限上報合同(資金類及土地類合同除外)的審核工作,對集團系統合同范本進行管理,對集團系統合同及履約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 第三條各單位合同管理部負責本單位合同的審核及范本管理工作,對本單位所有經營類合同進行履約監督、督促指導合同履行主要責任部門進行合法有效的維2、權取證,或獨立開展維權取證。 第四條各單位未設立合同管理部的,相關職責由實際執行合同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并參照本制度進行考核。 第二章合同報審 第五條合同報審前須按各專業口的制度規定完成相應流程達到合同報審條件,并以最終結果為依據報審合同。 擅自變更最終結果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任領導給予問責、降薪、降職、免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六條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已制訂下發標準合同條款的,簽訂合同時須采用標準合同,因當地特殊原因須對標準合同的重要條款(付款條件、結算方式、違約責任及其他影響我方權益的條款)進行修改的,經合同管理中心出具意見后報直管副總裁審批。 違反該項規定或擅自刪除、修改標準合同中的水印和3、標識的,每次扣罰合同報審部門及合同管理部負責人200元。 第七條工程施工類合同必須附集團統一印制的通用條款,通用條款不得修改,如因實際情況需要修改,應在協議部分修改。 未附通用條款的,每次扣罰合同報審部門負責人200元,使用對方提供版本的除外。 第八條媒體廣告發布合同原則上須直接與媒體或媒體授權的獨家代理公司簽訂。 1 未執行本條規定造成我方重大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任領導給予問責、降薪、降職、免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九條集團已簽訂戰略合作合同,地區公司再簽訂具體合同時必須與戰略合作單位簽訂,如確有實際操作困難需與其100%全資控股公司簽訂合同時,戰略合作單位須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并報直4、管副總裁審批。 未執行本條規定,扣罰報審部門負責人200元。 第三章集團總部合同審批權限 第十條金額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必須簽訂合同(委托除外),金額不超過10萬元的,不該簽的合同,不允許簽合同。 第十一條集團年度戰略合同及補充合同、解除合同,報直管副總裁審批。 第十二條工程類補充合同增加400萬元以下(含400萬元)或減少金額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實施;增加400萬元以上的,再報直管副總裁審批。 第十三條工程類解除合同,報直管副總裁審批。 第十四條采購配送中心報審的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由采購配送中心負責人自行審批;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合同管理中心下發的標準合同條款5、簽訂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實施,無標準范本的合同,經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再報直管副總裁審批。 第十五條采購配送中心報審的補充協議增加金額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報采購配送中心負責人審批;增加金額20萬元以上的,按照合同管理中心下發的標準合同條款簽訂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實施,無標準范本的經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再報直管副總裁審批。補充協議減少金額的由采購配送中心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賠償、補償合同經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合同金額50萬元以內(含50萬元)的由相關報審部門直管副總裁審批,超過50萬元的再報集團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合同按照合同管理中心下發的標準合同條款簽訂的合同6、及補充合同由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實施;無標準范本的合同及補充合同(資金及土地類合同除外),經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再報直管副總裁審批。 第十八條同一份合同,既有增加又有減少金額的,按合計后金額確定報批權限。 第四章地區公司合同審批權限 第十九條金額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必須簽訂合同(委托除外),金額不超過10萬元的,不該簽的合同,不允許簽合同。 第二十條工程類合同(含年度)金額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其他類合同(含年度)金額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工程類合同(含年度)金額1000萬元以上、其他類合同(含年度)金額300萬元以上,按照7、合同管理中心下發的標準合同條款簽訂的合同由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實施,無標準范本的合同,經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再報直管副總裁審批。 第二十一條地區公司與集團系統關聯公司簽訂的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經經營中心審核后,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 第二十二條集團公司已簽訂年度合同,地區公司根據年度合同所附文本簽訂項目合同的,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 第二十三條采購合同(含年度)及補充協議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 第二十四條報建類合同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 第二十五條工程類(含年度)補充合同報審前必須完成核價審批。補充合同金額增加100萬元8、以下(含100萬元)的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1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含400萬元)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實施;400萬元以上的再報直管副總裁審批。工程類(含年度)補充合同減少金額的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 第二十六條其他類(含年度)補充合同增加金額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20萬元以上的報直管副總裁審批。其他類(含年度)補充合同減少金額的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 第二十七條主體、裝修、園建工程合同實際造價超過原合同10%的,必須簽訂補充合同,簽訂補充合同前應完善核價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9、條合同變更,雖不涉及價格增減,但對原合同約定的 重要條款(付款條件、結算方式、工期、違約責任及其他影響我方權益的條款)進行修改簽訂補充合同的,地區公司權限合同的補充合同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集團權限合同的補充合同按照合同管理中心制訂下發的標準合同條款簽訂的,報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實施,其他再報直管副總裁審批;對原合同約定材料品牌變更的,須報直管副總裁審批同意,簽訂補充合同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 第二十九條合同解除須首先按以下權限進行立項審批: 1、工程類合同解除立項:地區公司權限內審批的合同解除立項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超權限的合同解除10、立項,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及法律事務中心提供維權取證意見再報直管副總裁審批。我方單方解除的,須提供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有效證據材料。 2、非工程類合同解除立項: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自行審批。 3、地區公司與集團系統關聯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解除立項由經營中心審核后,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 第三十條解除合同或單方解除函件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解除協議中涉及相關賠償的,賠償事項的確定按相關制度進行立項報批。 第三十一條同一份合同,既有增加又有減少金額的,按合計后金額確定報批權限。 第五章下屬公司合同審批權限 第三十二條金額5萬元以上必須簽訂合同;11、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該簽的合同,不允許簽合同;對外簽訂合同金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必須由下屬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簽。 第三十三條下屬公司承接集團地產系統相關單位業務的,合同及補充合同由發包單位負責報審,由集團經營中心審核后,再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另一方不需再報批。 第三十四條各下屬公司上報集團審批的合同,按照合同管理中心下發的標準合同條款簽訂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實施;無標準范本的合同,經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再按相應權限上報審批。 第三十五條建筑設計院的合同(含年度合同)報建筑設計院院長審批。建筑設計院代地區公司報審的合同,按本條審批權限執行。 第三十六12、條園林集團對外發包合同(含年度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報園林集團主要負責人審批;金額500萬元以上報直管副總裁審批。園林集團代地區公司報審的合同,按本條審批權限執行。 第三十七條力拓土石方公司對外發包的合同(含年度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報力拓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金額500萬元以上報直管副總裁審批。 第三十八條金屬材料公司對外發包的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報金屬材料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金額500萬元以上及年度合同報直管副總裁審批。 第三十九條材料公司的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報材料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金額500萬元以上13、及年度合同報直管副總裁審批。 第四十條由地區公司代越秀住建、金屬材料公司簽訂的對外發包合同,經集團經營中心審核后,報合同管理中心審批,越秀住建、金屬材料公司蓋章執行。 第四十一條由材料公司統一配送給施工單位的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必須與地區公司、施工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同時與施工單位簽訂供貨合同。三方協議及供貨合同由材料公司自行審批。 第四十二條賠償、補償合同,金額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由各下屬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金額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報直管副總裁審批;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再報集團分管領導審批。 第四十三條年度合同變更,材料公司由直管副總裁審批(因設計原因、產品的更新換代及產品優化,且不增加成本所簽訂的年度合同補充協議,由材料公司負責人審批);其他下屬公司按原合同審批權限報批。 第四十四條下屬公司非年度補充合同金額增加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報各下屬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金額增加20萬元以上的,報各直管副總裁審批。 建筑設計院補充合同由設計院院長審批。 各下屬公司非年度補充合同金額減少的報各下屬公司主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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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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