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制度暫行規(guī)定【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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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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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制度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提高地震安全性評 價專業(yè)技術人員素質,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 , 根據(jù)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 政許可的決定 ( 第 412 號令 ) 和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guī) 定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中,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o第三條 國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專業(yè)技術人員,實行職業(yè)準入制度,納入全2、國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證書制度統(tǒng)一規(guī)劃 o第四條 本規(guī)定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是指經(jīng)考試取得相應級別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后 , 從事規(guī)定范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第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分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和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 英文名稱為: Level 1 Seismic Hazard Assessment EngineerLevel 2 Seismic Hazard Assessment Engineer第六條 人事部、中國地震局共同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制度實施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地震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執(zhí)業(yè)實施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考 試第七條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tǒng)一大綱、統(tǒng)一命題的考試制度 , 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o第八條 中國地震局負責擬定一級、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 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 , 組織進行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 程師資格考試命題 , 研究建立考試題庫 , 提出一級地震安全性評 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建議。第九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一級、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4、試題 , 會同中國地震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jiān)督、指導和確定 合格標準。第十條 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震局會同人事行政部門 , 按照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 和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 o第十一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恪守職業(yè)道德,并具備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人員 ,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第十二條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 ) 取得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土木工程專業(yè)博士學位 ,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滿 3 年;( 二 ) 取得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土木工程專業(yè)碩士學位 ,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滿 5、5 年;( 三 ) 取得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土木工程專業(yè)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yè) ,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滿 6 年;( 四 ) 取得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土木工程專業(yè)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 ,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滿 7 年;( 五 ) 取得其他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yè)學歷、學位的人員 , 其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年限相應增加 2 年 o第十三條 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 一 ) 取得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土木工程專業(yè)博士學位 ,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滿 1 年;( 二 ) 取得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土木工程專業(yè)碩士學位 ,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滿 3 年;(6、 三 ) 取得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土木工程專業(yè)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yè) ,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滿 4 年;( 四 ) 取得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土木工程專業(yè)大學本科學 歷或學位 ,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滿 5 年;( 五 ) 取得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土木工程專業(yè)大學專科學歷 ,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滿 7 年 ;( 六 ) 取得其他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yè)學歷、學位的人員 , 其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年限相應增加 2 年 o第十四條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 , 頒發(fā)人事部統(tǒng)一印制、人事部和中國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 ( 以7、下簡稱資格 證書), 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 , 頒發(f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 , 該證書在本區(qū)域內有效。第三章 注 冊第十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實行注冊執(zhí)業(yè)管理 , 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 經(jīng)過注冊后方可以相應級別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執(zhí)業(yè)。第十六條 中國地震局為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的 注冊審批機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震局負責一級地震安全 性評價工程師資格注冊的審查工作和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 資格的注冊與管理。第十七條 取得資格證8、書并申請注冊的人員 , 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 , 并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工商 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震局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震局收到一級地震安全性 評價工程師資格注冊的申請材料后 ,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 , 應當當場或在 5 個工作日內 , 一次告知申請人需 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 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 , 均應出具加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震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震局自受理之日起 20 個 工作日內 , 按規(guī)定條件和程序9、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 , 并將申 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注冊審批機關審批 o 注冊審批機關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作 出批準決定。對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 , 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 并告 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規(guī)定 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準決定的 , 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 人。 注冊審批機關應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 , 將 批準決定送達經(jīng)批準注冊的申請人 , 并核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一 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證 ( 以下簡稱注冊證 ) 。 第二十條 注冊證每一注冊有效期為 3 年注冊證 在有效期限內是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的執(zhí)業(yè)憑證10、 , 由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o 第二十一條 初始注冊者 , 可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 1 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 , 在申請初始注冊時 , 須符合 本規(guī)定繼續(xù)教育要求 o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申請表 ; ( 二 ) 資格證書 ; ( 三 ) 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 ( 四 ) 逾期申請注冊人員的繼續(xù)教育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xù)執(zhí)業(yè)的 , 應在屆滿前 30 個工作日內 , 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程序申請延續(xù)注冊。 審批機構應當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 , 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作出準11、予延續(xù)注冊的決定 ; 逾期未作出決定的 , 視為準予延續(xù)。 延續(xù)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申請表 ; ( 二 ) 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 ( 三 ) 達到注冊期內繼續(xù)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 ,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 變更執(zhí)業(yè)單位 , 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 并按本規(guī)定第十 六條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xù)。變更注冊后 , 其注冊證件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xù)有效 o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申請表 ; ( 二 ) 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12、用合同 ; ( 三 ) 工作調動證明或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四條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 其注冊證失效。 第二十五條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應由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及時向當?sh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震局提出申請 , 由注冊審批機關審核批準 后 , 辦理注銷手續(xù) , 收回注冊證。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 ( 二 ) 申請注銷注冊的 ; ( 三 ) 聘用單位破產(chǎn)的 ; ( 四 ) 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 ; ( 五 ) 聘用單位被吊銷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13、書的 ; ( 六 ) 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 ; ( 七 ) 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xù)注冊的 ; ( 八 ) 被依法撤銷注冊的 ; ( 九 ) 受到刑事處罰的 ; ( 十 ) 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注冊 :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 ( 二 ) 刑事處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 ; ( 三 )因從事評價業(yè)務活動受到刑事處罰 , 自刑事處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 2 年的 ; ( 四 )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o 第二十七條 注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 應予以撤消 , 并由注冊審批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 當事14、人在 3 年內不 得再次申請注冊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被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的人員 , 重新具備初 始注冊條件 , 并符合本規(guī)定繼續(xù)教育要求的 , 可按本規(guī)定第十六 條規(guī)定的程序申請注冊。 第二十九條 注冊審批機關應定期向社會公布一級地震安全 性評價工程師注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有異 議的 , 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繼續(xù)教育是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延續(xù)注冊、重新申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期內 ,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應按規(guī)定完成本專業(yè)的繼續(xù)教育。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繼續(xù)教育 , 分必修課和選修課 , 必修15、課和選修課總學時不少于 120 學時。第三十一條 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注冊具體辦法 , 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震局制定 , 頒發(fā)轄區(qū)內有效的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證 , 并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 四 章 執(zhí) 業(yè) 第三十二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應在一個具有地震安全 性評價資質的單位 , 開展相應專業(yè)類別地震安全性評價執(zhí)業(yè)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分地震活動性評 價、地震構造評價和工程場地地震影響評價 3 個專業(yè)類別。 相應級別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只能在聘用單位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范圍內 , 履行本專業(yè)類別崗位職責。 第三十四條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范圍 16、: 各類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城市地震小區(qū)劃工作。 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范圍 : 除必須由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承擔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以外的建設工程評價工作。 第三十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專業(yè)結論和總結論 , 必須由具有注冊證的本單位專業(yè)技術負責人或總技術負責人簽章后生效 , 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承擔評價業(yè)務活動 , 由其所在單位接受評價委托并統(tǒng)一收取費用。 因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評價結果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 由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單位 可向承擔相應責任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追償。第 五 章 權利和義17、務 第三十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 ( 一 ) 使用相應級別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稱謂 ; ( 二 ) 依據(jù)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 在規(guī)定范圍內從事評價活動 , 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 ( 三 ) 接受繼續(xù)教育 ; ( 四 ) 獲得與執(zhí)業(yè)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 ( 五 ) 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評價行為提出異議 , 并向上級部門或 注冊審批機構報告 ; ( 六 ) 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 一 ) 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 ; ( 二 ) 執(zhí)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 ; ( 三 ) 保證18、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質量 , 并承擔相應責任 ; ( 四 ) 在本人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評價主要文件上簽字 ; ( 五 ) 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zhí)業(yè) ; ( 六 ) 接受繼續(xù)教育 , 提高地震安全性評價水準 ; ( 七 ) 保守在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yè)、技術秘密 ; ( 八 ) 完成地震安全性評價機構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 六 章 附 則第三十九條 在本規(guī)定下發(fā)之日前 , 對長期從事地震安全性 評價工作 , 已按照中國地震局規(guī)定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上崗 證書 , 并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人員 , 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一 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中19、 國地震局另行制定。第四十條 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執(zhí)業(yè)注冊 與管理 , 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地震局根據(jù)國 家有關規(guī)定 , 制定具體辦法 , 組織實施 , 并報中國地震局備案。第四十一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和澳門居民 , 可申請 參加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 o 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 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yè)學歷或學位證 書、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經(jīng)歷證明 o 臺灣地區(qū)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 考試辦法另行規(guī)定。外籍專業(yè)人員申請參加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 師資格考試、申請注冊和執(zhí)業(yè)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o第四十二條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的具體范圍20、 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評價文件種類、繼續(xù)教育內 容、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單位配備相應級別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 師數(shù)量和注冊管理等具體辦法 , 由中國地震局另行制定 o第四十三條 在實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制度過程中 , 相關行政部門及經(jīng)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等機構 , 因工作失誤 , 使專業(yè)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 應依據(jù)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 , 并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第四十四條 相關行政部門及經(jīng)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 師資格考試等機構的工作人員 , 有不履行工作職責 , 監(jiān)督不力 ,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違紀違規(guī)行為 , 并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 21、的 , 由其上級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一條 人事部、中國地震局共同成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辦公室 ( 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 , 設在中國地震局 ), 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中國地震局組織成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 , 負責一級、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的擬 定和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考試的命題工作。第二條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設地震安全性評22、價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與實務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案例分析 3 個科目。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 : 地震活動性評價、地震構造評價和工程場地地 震影響評價 3 個專業(yè)類別 , 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選 擇其一。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分 3 個半天進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3 小時 , 采用問卷紙筆作答方式進行。第三條 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設置、科目名稱、專業(yè)類別與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一致。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制度暫行規(guī)定 ( 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 ) 有關要求 ,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 地震局 , 根據(jù)全國統(tǒng)一的二23、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大 綱 , 負責本地區(qū)考試命題和考試組織實施工作 , 人事部、中國地 震局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第四條 截止 2004 年 12 月 31 日前 , 長期在地震安全性評 價崗位工作 , 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專業(yè)技術職務 , 并取得中國地震 局頒發(fā)的 甲級地震安全性評價上崗證 的人員 , 可免試地震 安全性評價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科目 , 只參加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與實務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案例分析 2 個科目的考試。第五條 參加全部 3 個科目考試或免試地震安全性評價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科目的人員 , 都必須在 1 個考試年度內通過 應試科目 , 方可獲得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24、書。第六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 , 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 關證明材料到考試辦公室確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 構按規(guī)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 , 向申請人核發(fā)準考證。參 加考試人員在準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yè)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第七條 中國地震局根據(jù)情況確定考點設置的地區(qū)和數(shù)量。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 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二季度。考點設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對考試考務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第八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 ( 包 括命題、審題25、與組織管理等 ) 的人員 , 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 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愿的原則。第九條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及有關項目收 費標準 , 須經(jīng)價格管理部門批準 , 并向社會公布 , 接受群眾監(jiān) 督。第十條 考試考務工作應嚴格執(zhí)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guī)章制 度 , 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fā)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 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 嚴防泄密。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 , 認真執(zhí)行 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 , 按照專業(yè) 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 ( 人事部令第 3 號 ) 處理。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核26、認定辦法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 業(yè)績突出 ,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guī) , 恪守職業(yè)道德 , 身體健康 , 并符合下列條件 ( 一 ) 或條件 ( 二 ) 的在職在編人員。 ( 一 )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 1 、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o 2 、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 , 獲得中國地震局頒發(fā)的甲級地震安全性評價上崗證書 , 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 , 年齡在 70 周歲 ( 含 ) 以下 , 并同時具備下列 (1) 、 (2) 、 (3) 項條件中的各一項條件 : (1) 學歷和業(yè)務工作年限 : a.1989 年 27、12 月 31 日前 , 取得地質學類、地球物理學類或土木工程類博士學位 , 累計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滿 9 年 ; b.1986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地質學類、地球物理學類或土木工程類碩士學位 , 累計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滿 12 年 ; c.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地質學類、地球物理學類或土木工程類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 , 累計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滿 15 年 ; d.1981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地質學類、地球物理學類或土木工程類大學專科學歷 , 累計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滿 20 年 ; e. 按上述條件取得其他理學類或工學類學歷、28、學位的人員 ,其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年限相應增加 2 年。 (2) 技術業(yè)績 : a. 擔任總技術負責人 , 主持完成 1 項國家級重大建設工程 ( 如 : 核電站、大型水庫 ) 或 5 項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 作。 b. 獲得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專業(yè)省 ( 部 ) 級科技進步 ( 科技成果 ) 一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 前 5 名 ); c. 獲得 2 項以上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專業(yè)省 ( 部 ) 級科技進步 ( 科技成果 ) 二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 3 名 ; d. 獲得 3 項以上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專業(yè)省 ( 部 ) 級科技進步 ( 科技成果 ) 三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29、 前 3 名。 (3 )學術水平 : a. 在有國內統(tǒng)一刊號 (CN) 的期刊或在有國際統(tǒng)一書號 (ISSN) 的國外期刊上 , 作為第一作者發(fā)表過地震安全性評價相 關論文 3 篇及以上 ( 每篇不少于 2000 字 ); b.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tǒng)一書號。 SBN) 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專業(yè)著作 , 本人獨立撰寫的章節(jié)在 5 萬字以上 ; c. 受聘擔任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成員并參加編寫考試大綱或試題設計的專家。 ( 二 ) 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條件和具體 辦法 , 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地震局制定并組 織實施 , 考核認定辦法和考核認定結果30、報人事部、中國地震局備案。二、考核認定組織人事部、中國地震局共同成立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 ( 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 名單見附件 1), 負責全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國地震局。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 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yè)人事部門的推薦意見函 o ( 二 )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 ( 樣表見附件 2 )。 ( 三 ) 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證書復印件。其他 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 甲級地震安全性評價上崗證書、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聘書、總技31、術負責人聘 書、獲獎證書、相關論文或專著內容說明和首頁。 ( 四 ) 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yè)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考核認定程序 ( 一 ) 符合考核認定申報條件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專業(yè)技術人員 , 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 經(jīng)單位同意后 , 由所在單位向省、 自治區(qū)、直轄市地震局推薦 o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yè)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由本部門、本企業(yè)統(tǒng)一向中國地震局推薦。 ( 二 )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震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 央管理企業(yè)負責地震工作的機構 , 對本地區(qū)、本部門地震安全性 評價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查 , 提出審查意見 , 并經(jīng)本地區(qū)、本 32、部門人事部門復審后 , 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 三 )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員的材料進行 審核 , 并將審核結果和擬認定人員的名單 , 報領導小組復核。 (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 , 對審核結果和申報人員的材料進 行復核。對復核合格的人員 , 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公示。經(jīng)公 示無異議 , 由人事部、中國地震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獲得中華 人民共和國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考核認定的申請人 , 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五、申報時間及要求 ( 一 ) 各地、各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yè)負責地震工作的機構和人事部門 , 應對推薦人員材33、料進行認真審查 , 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審查和復審工作 , 簽署審查和復審意見并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相應欄目中加蓋印章 后 , 將全部申報人員的材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 二 ) 凡因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質量問題 , 受到中國地震局 處罰的單位 , 其負有直接責任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得申報。 ( 三 ) 國家對考核認定人員數(shù)額實行總量控制 o 實施考試后 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o 各地、各有關部門及中央管理企業(yè)應推薦具 備申報條件且在第一線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的專業(yè)技術 人員。 ( 四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yè)在審查、復審申報 人員材料時 , 須核34、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 書等相關材料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 蓋單位印章。 ( 五 )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yè)職業(yè) ( 執(zhí)業(yè) )資格證書和在公務員崗位工作的人員 , 一律不得申報 o ( 六 ) 軍隊系統(tǒng)專業(yè)技術人員的申報、審查、復審、推薦工 作 , 由總政干部部和總后基建營房部按照有關規(guī)定、條件、程序 和要求進行。 ( 七 ) 各地、各有關部門、軍隊和中央管理企業(yè)要切實加強領導 , 堅持標準 , 嚴格把關 , 認真按程序做好申報、審查和復審 等各環(huán)節(jié)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 , 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 , 停止該 地區(qū)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 并依據(jù)相應法律的有關 規(guī)定進行處理。日期2005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