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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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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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牢固樹立安全發展觀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著眼長效、完善法規、落實責任、強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制定依據是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督暫行辦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2、 第三條 XX市各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單位和個人、在XX市從事建設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 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第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訂與管轄范圍內相適應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救援組織,購置救援設備。其實做到定人定崗定責。第二條 施工企業應制定本公司和項目部等分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定期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演練的內容應與本企業或本地區多發性事故類型及特點、部位、環節相適應,應具有針對性。第三條 建筑工程事故易發部位主要指基礎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拆除工程、爆破工程、臨時用電工程腳手架工程等重點部位。3、第四條 發現重特大事故隱患或發生重特大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XX市建筑工程開工前安全措施備案制度 第一條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條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的主要內容:(一)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復印件。(三)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單復印件(四)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五)項目工程重大危險源登記臺帳。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部門對項目工程進行安全條件審查,主要內容是: 施4、工企業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制度、機構建立情況。 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結合施工特點制定的各項安全施工措施。 現場文明施工情況。 安全防護情況。 臨時設施情況。第四條 對未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或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審查或開工條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XX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第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工作。第二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必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5、拆卸等活動。第四條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由安裝單位攜帶有關資料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進行檢測。 第五條 安裝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機械設備在重新啟用前,應經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起重機械設備達到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進行結構安全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第六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檢測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建筑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起重機械登記。登記時,應當提供檢測機構簽發的檢測合格報告。第七條 建筑安全管理部門發給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登記標志。使用單位應將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機械設備的顯著位置。第八條 起重機械未按照本制度進行登6、記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予以處罰。 XX市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任職考核制度第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稱“三類人員”)必須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每年應參加規定學時的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記入培訓檔案。 第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建7、設工程在招投標時,招投標管理部門和招投標代理機構必須審查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個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情況,凡無合格證書的不得參加招投標。第五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它單位的,除應審查分包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外,還應嚴格審查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個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具備情況,否則不得發包。第六條 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理時,應嚴格審查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個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凡沒有的應立即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筑施工企業已取得安全生產考8、核合格證書的“三類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經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返還其證書。第八條 工程項目發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有關責任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上交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的“三類人員”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予以處罰。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持證人應于期滿前39、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遺失的,應在市級以上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在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變更單位或所在單位變更名稱等的,應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XX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第一條 除預拌商品砼專業承包企業和砼預制構件專業承包企業外,所有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都必須依法申領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二條 建設工程在招投標時,各招投標管理部門和招投標代理機構必須審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凡沒有的一律不得參加招投標。第三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10、包給其它單位的,除應審查分包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外,還應嚴格審查分包單位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否則不得發包。第四條 監理人員應嚴格審查總承包企業分包工程情況和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具備情況,凡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立即責令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五條 對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改制、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取得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重新按有關規定申領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六條 各級建設(管)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對建筑施工企業承建11、的工程項目進行日常監督,因安全生產問題在12個月內對同一企業在同一市、縣內三個以上(含三個)項目或同一項目二次以上(含二次)作出責令停工處理的,應于作出最后一次處理之日起立即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省建設廳,由省建設廳重新復核違規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作出處理決定。第七條 對于承建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否則追究有關主管部門和個人的責任。第八條 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立即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提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限期整改的建議,市建設行政主12、管部門接報后上報省建設廳,由省建設廳作出處理決定。第九條 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傷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基本情況、企業違法違規事實(包括詢問筆錄)和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議,書面上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報后上報省建設廳,由省設廳做出是否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處罰(跨省施工企業由省設廳書面通報該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第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9條予以處罰。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13、產許可證。違反規定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21條予以處罰。第十二條 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20條予以處罰。 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第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及時抄送市安委會和省建設廳。第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進行兩次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工作14、。發生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本行政區域內專題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第三條 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的原則: (1)事后分析,體現總結性。 (2)事前分析,體現預測性和前瞻性。 (3)科學分析判斷,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增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 第四條 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的步驟: (1)在規定時間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 (2)找出事故多發的地區、監督管理薄弱環節、事故類型。 (3)分析事故多發的原因、總結內在規律。 (4)根據工程投資方向、結構以及行業發展經營機制,預測下一階段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重點。 (5)制定針對性、15、可行性強的措施。 (6)形成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 XX市層級監督與重點地區監督檢查制度第一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是指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貫徹落實安全法規政策和制定實施各項監管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 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結合安全生產事故暴露的問題及在專項整治、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重點監督檢查地區。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至少進行2次層級監督檢查。 第四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 (2)建立完16、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法規、標準情況。 (3)建立和執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情況。 (4)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 (5)建筑工程特大傷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隱患督促整改情況。 (6)開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執法情況。 (7)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 (1)聽取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匯報。 (2)詢問有關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情況。 (3)查閱有關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監督執法案卷和有關會議記錄等文件資料。 (4)抽查有關企業和施工現場,檢17、查監督管理實效。 (5)依據具體檢查內容,參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 第六條 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列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點監督檢查地區:(1)轄區內工程項目發生死亡事故的,(2)在國家、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檢查或者安全生產檢查中,轄區內兩個(含兩個)以上的工程項目或同一工程項目被兩次停工整改的。 (3)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形勢分析中被認定日常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存在突出問題的。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重點監督檢查地區后,應當書面通知相關地區。 第八條 確定為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重點監督檢查地區,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18、采取下列措施加強監督、指導: (1)要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就存在的問題作專題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 (2)要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就存在的問題召開轄區內專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3)組織相關人員就當地存在的問題進行一次專項檢查、整治。 (4)組織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人員和有關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教育培訓。 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制度 第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工程的特定時限內,要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現場進行預警提示。 第二條 特定時限是指“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施工高峰期之前等”。19、 重大節日,是指“五一”、“十一”、元旦、春節等。 重要會議,是指國家和省、市黨代會、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等。 特殊季節,是指冬季、雨季、高溫季節等。 惡劣天氣,是指大風、大雨、大雪、冰雹、地震等災害性天氣。 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其他時段為特定時限。 第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預警提示領導小組,加強預警領導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建設安全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安全站、安全科)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各相關單位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人員要保持24小時通訊聯絡暢通。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作好預警提示的基礎工作。及時了解、收集上級有關政策、文件精神,搜集、整理有關天氣、氣象、地質、水文、工程建設等方面情報。 第五條 在上述特定時限內,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制定有針對性的預警提示措施,并以網絡、書面文件、電話、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時通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施工現場負責人。 第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特定時限的安全生產做為監管重點,在日常安全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增加檢查的數量、頻率,確保預警提示制度有效執行。 第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沒有按預警提示措施進行現場防護的,應及時糾正,并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