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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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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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貿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實施細則。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1.事故隱2、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三、隱患排查治理按照企業全面排查治理,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四、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3、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五、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檔案臺帳制度、監控和應急管理制度、掛牌制度、限期整改銷號制度、專項資金使用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統計分析制度、掛牌公示制度、定期報告和舉報獎勵等制度,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并排除從業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行為和帶病運行的設備、設施及生產場所的各類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并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的范4、圍和責任,保證不留空檔,不留死角。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制定具體方案,對安全生產體制機制、規章制度、落實責任、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勞動紀律、現場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處以及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等方面組織自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隱患,并落實崗位、班組、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八、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監控和整改機構和整改責任人,實施監控治理。九、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梳理、分類后,分別作出處理一般事故隱5、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錄,明確整改時間并落實責任、措施、資金、預案。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當地政府及其部門協調解決或治理的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提出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協調研究解決。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6、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十一、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事故隱患整改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強監控,防止事故發生。十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7、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十三、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十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報告。第十五條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第十四條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自查和有關部門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予以公示。第十七條重大事故隱患公示包括以下內容重大事故隱患單位名稱、地址、法8、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重大隱患的內容;整改內容、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單位名稱和作業人數等;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已采取何種監控措施。十八、重大事故隱患公示的方式包括在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場所或設施、設備上懸掛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公示牌;在生產經營單位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公示牌;在生產經營單位的自辦電視臺、廣播電臺、局域網、報紙和宣傳欄發布。十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排查或檢查發現的3日內進行公示。第二十條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對企業上報和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檔案或隱患管理臺賬,對企業制定的重大隱患9、整改計劃、整改責任人等有關情況資料進行詳細登記。二十、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及時將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分級管理與屬地監管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掛牌督辦并向社會公告。二十一、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主要領導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參加,通報當地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隱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排隱患排查治理階段性工作;確定由本部門掛牌督辦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隱患。對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協調多個部門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當地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召開會議,提出由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當地人民政府掛牌,并指定責任部門跟蹤督促整改。二十二、重大10、事故隱患公告包括以下內容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內容;整改內容、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單位名稱和作業人數等;企業整改責任人、跟蹤治理督辦單位內設機構和督辦責任人等。二十三、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公告的方式包括在有關政府網站發布;編印安全生產隱患治理信息;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其它。第二十五條重大事故隱患向社會公告,原則上市級有關部門每半年公告一次,縣級有關部門每季度公告一次。第二十六條各級有關部門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要落實跟蹤督辦的內設機構和責任人,督促企業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對企業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跟蹤11、督辦。第二十七條整改期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強化監控措施,特別是對責令停產整改的企業要按照批準的整改方案從原材料供應、生產人員的管理、銷售渠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嚴防在停產整改期間非法組織生產或建設。第二十八條督促整改的責任人應當每周至少深入現場一次,跟蹤檢查有關防范和監控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度,督促企業按照批準的整改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保證重大事故隱患徹底消除。第二十九條整改企業和各級監管部門跟蹤治理督辦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督辦的安監部門報告整改進度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各級安監部門要幫助整改企業及時協調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三十條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隱患整改單位向掛牌的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政府或監管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對責令停產整改的企業或責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設施設備,核查驗收合格,經有關驗收人員簽字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整改無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第三十一條在期限內徹底治理,經政府或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后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各級政府或監管部門要及時摘牌銷號,將有關檔案或臺帳整理后歸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