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公司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臨時用電、高處、作業證)(2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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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8774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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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貿公司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臨時用電、高處、作業證)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作業過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業(或稱為: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參照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年5月20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公布,根據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等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特殊作業是指: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四項2、具有較大危險性的作業。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了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的作業分級、安全作業證辦理和審批程序以及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檢查等具體要求和實施辦法。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區域進行的上述四項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第五條 相關術語和定義(一)動火作業: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二)受限空間: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3、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三)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四)臨時用電: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五)高處作業:在距墜落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六條 安全管理部負責在公司內進行本辦法的培訓和宣傳,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參與學習本管理辦法,并對學習效果進行評估。安全管理部負責指導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監督特殊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及時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行為。第七條 進行各類特殊作業前,申請作業人員應按本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有關人員對作業現場及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并制4、定相應的安全措施,辦理相應安全作業證(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件)。某項作業過程中涉及多種特殊作業的,應分別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嚴禁未辦理完畢安全作業證即開始特殊作業。第八條 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對安全作業證上所列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并簽字。審核、審批人員應不定期去作業現場核實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必要時應親自到作業現場確認后方可簽字。第九條 進行各類特殊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穿戴符合規范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第十條 各類特殊作業應設置至少一名監護人,監護人員應堅守崗位,對作業全程進行監護,不得擅自離開。監護人應由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且掌握一定消防、急救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情況下可以增設監護5、人。第十一條 各類安全作業證中申請人和初審人不得為同一人,執行人和監護人不得為同一人。第十二條 各類特殊作業應嚴格執行“一證一點”原則,嚴禁一證多用。第十三條 作業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安全作業證,否則視為無證作業。第十四條 安全作業證一式叁份,由作業人員、初審部門、終審部門各留存一份。安全作業證保存期限為一年,不得隨意扔棄。第十五條 作業完畢后,當班班長應簽字確認,作業人員應及時復原相應設備、設施,并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第三章 動火作業第十六條 涉及金屬焊接、氧氣乙炔切割的動火執行人應持有金屬焊接與切割特種作業證方可進行作業,嚴禁無證作業。第十七條 動火作業分級、動火證有效期(一)動火作業分為特殊6、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三個級別,特殊動火等級最高。遇節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二)動火證有效期: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第十八條 動火區劃分(一)禁火區:化學品倉庫、油庫、污水處理所有區域、配電室。(二)可動火區:除禁火區以外的區域。第十九條 各區域動火作業等級確定(一)禁火區和可動火區動火作業均需要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簡稱:動火證)。(二)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三)一級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7、的動火作業。(四)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第二十條 二級動火作業次日再次作業的,應重新對各項安全措施情況進行確認。第二十一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簡稱:動火證)的審批:(一)特殊動火:初審(申請部門負責人)-復審(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終審(公司級安全管理領導);(二)一級動火:初審(申請部門安全管理人員)-復審(申請部門負責人)-終審(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三)二級動火:初審(申請部門安全管理人員)-終審(申請部門負責人)。第二十二條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輸送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第8、二十三條 凡是涉及特殊動火作業的,必須將待動火設備、設施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動火分析或便攜式氣體檢測儀檢測合格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四條 動火分析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分析人員應在動火證上填寫分析結果并簽字。第二十五條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一)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0.5%(體積分數)。(二)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0.2%(體積分數)。第二十六條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9、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相應的防護隔離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得帶病使用。第二十八條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兩瓶與動火作業地點間距應不小于10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第二十九條 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第四章 受限空間作業第三十條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應超過24小時。第三十一條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簡稱:受限空間證)的審批:初審(申請部門負責人)-復審(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終審(公司級安全管理領導)。第三10、十二條 作業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要求如下:(一) 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二) 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三) 受限空間內的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第三十三條 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如下要求:(一) 氧含量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二) 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1的規定;(三) 可燃氣體濃度要求同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三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11、業”的原則。應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一) 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二) 必要時,應采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第三十五條 應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監測,監測要求如下:(一) 作業前30 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 min;(二) 監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三)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四) 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監測12、時應采取第三十六條中規定的個體防護措施;(五) 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六)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七) 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 min時,應重新進行分析。第三十六條 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一)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第三十三條要求的,應佩戴隔絕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拴帶救生繩;(二)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第三十三條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三) 酸堿13、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四) 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五) 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六) 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七) 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第三十七條 受限空間作業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一)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 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 V;(二) 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三14、)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第三十八條 受限空間作業監護要求如下:(一) 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二)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三) 作業人員發生事故的,施救人員應充分做好自身防護后方可施救,嚴禁盲目施救。第三十九條 受限空間作業應滿足的其他要求如下:(一) 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二)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三) 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四) 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15、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五) 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六) 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七) 最長作業時限不應超過24 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延期手續。(八) 進入與地面或操作平臺落差超過2m的受限空間(如廢水池等),須利用梯子(可伸縮、上端帶鉤子、下端有防滑墊)并在系好安全帶的情況下方可作業。第五章 臨時用電作業第四十條 臨時用電接線必須由專業16、電工完成,電工應持證上崗,電工接線前安全員應進行現場確認。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不應超過1個月。第四十一條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簡稱:臨時用電證)的審批:初審(申請部門安全管理人員)-復審(供電管理部門負責人)-終審(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第四十二條 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第二十五條的要求。第四十三條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第四十四條 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第四十五條 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第四十六條 臨時用電17、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第四十七條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JGJ 46的有關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第四十八條 臨時電源線接頭要求:(一) 接頭絕緣應良好并采取防脫落、防牽拉措施。(二) 30米內臨時電源線接頭不得超過1個,50米內接頭不得超過2個,嚴禁設置50米以上單根臨時電源線。(三) 施工用臨時電源線應采用整條電纜的形式,不得有接頭。需要跨道路設置的應從預留電纜溝穿引,對未預留電纜溝的應采取加設防護套管等措施。第四十18、九條 臨時用電還應滿足如下要求:(一) 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二) 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 V的絕緣導線;(三) 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四) 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五) 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道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六) 現場臨時用電配19、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并能上鎖;(七) 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八) 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第五十條 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用電結束后,應及時拆除臨時電源線。第六章 高處作業第五十一條 高處作業時限不超過8小時。第五十二條 根據作業高度h將高處作業分為四個區段:2mh5 m;5 mh15m;15mh30m;h30m。第五十三條 不存在下20、列任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A類法分級,存在下列任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B類法分級。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有:(一) 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 m/s)以上;(二) 國家標準規定的級或級以上的高溫作業;(三) 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環境;(四) 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業;(五) 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六) 作業場所光線不足或能見度差;(七) 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的規定;(八) 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 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 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21、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九) 國家標準規定的級或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十) 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業環境;(十一) 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表1 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103563110220330500距離/m1.72.02.54.05.06.0表2 高處作業分級分類法高處作業高度/m2mh5 m5 mh15m15mh30mh30mAB第五十四條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審批:(一) 級高處作業:初審(申請部門安全管理人員)-復審(申請部門負責人)-終審(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二22、) 級、級高處作業:初審(申請部門負責人)-復審(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終審(公司級安全管理領導);(三) 級高處作業:我單位不允許實施級高處作業。第五十五條 高處作業具體安全要求(一) 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規范的安全帶,并做到“高掛低用”。(二) 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三) 高處作業應設置警戒區,派專人監護,無關人員不準進入警戒區;作業人員不應在作業處休息。(四) 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應使用沒有明顯缺陷的梯子、腳手架等登高輔助設施,上下梯子應有專人扶梯,上下腳手架前萬向輪必須鎖緊。(五) 在彩23、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六) 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作業時,應預先與作業所在地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具(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七) 雨天和雪天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應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八) 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應持物,不應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24、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九) 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應上下垂直作業,如果確需垂直作業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十)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審批人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十一)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十二) 作業完畢后,腳手架應從上層開始逐層拆除。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不應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附件:各項作業許可證樣表1、動火安全作業證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3、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4、高處安全作業證附件1、動火安全25、作業證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證編號動火作業級別動火地點動火方式動火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動火分析時間 年 月 日 時年 月 日 時年 月 日 時分析點名稱分析數據分析人涉及的其他特殊作業危害辨識序號安全措施確認人1動火設備內部構件清潔干凈,蒸汽吹掃或水洗合格,達到動火條件2斷開與動火設備相連接的所有管線,加盲板( )塊3動火點周圍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手段進行隔離4罐區內動火點同一圍堰內和防火間距內的油罐不同時進行脫水作業5高處作業已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6動火點周圍易燃物已清除7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26、,把線未穿過下水井或與其他設備搭接8乙炔氣瓶(直立放置)、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大于10m9現場配備消防蒸汽帶( )根,滅火器( )臺,鐵鍬( )把,石棉布( )塊10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 生產單位負責人監火人動火初審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申請單位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 安全管理部門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動火審批人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動火前,崗位當班班長驗票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完工驗收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附件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證編號受限空間所屬單位受限空間名稱作業內容受限空間內原有介質名稱作業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始,至 年27、 月 日 時 分止作業單位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涉及的其他特殊作業危害辨識分析分析項目有毒有害介質可燃氣氧含量時間部位分析人分析標準分析數據序號安全措施確認人1對進入受限空間危險性進行分析2所有與受限空間有聯系的閥門、管線加盲板隔離,列出盲板清單,并落實抽堵盲板責任人 3設備經過置換、吹掃、蒸煮4設備打開通風孔進行自然通風,溫度適宜人員作業;必要時采用強制通風或佩帶空氣呼吸器,不能用通氧氣或富氧空氣的方法補充氧5相關設備進行處理,帶攪拌機的設備已切斷電源,電源開關處加鎖或掛“禁止合閘”標志牌,設專人監護6檢查受限空間內部已具備作業條件,清罐時(無需用/已采用)防爆工具7檢查受限空間進出口通道,無限28、礙人員進出的障礙物8分析盛裝過可燃有毒液體、氣體的受限空間內的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含量9作業人員清楚受限空間內存在的其他危險因素,如內部附件、集渣坑等10作業監護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繩( )、氣防裝備( )11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 實施安全教育人申請單位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 審批單位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完工驗收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附件3、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證編號作業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作業地點電源接入點工作電壓用電設備及功率作業人電工證號危害辨識序號安全措施確認人1安裝臨時線路人員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2在29、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元器件和線路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3臨時用電的單項和混用線路采用五線制4臨時用電線路在裝置內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5臨時用電線路架空進線未采用裸線,未在樹或腳手架上架設6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深大于0.7米7現場臨時用配電盤、箱有防雨措施8臨時用電設施裝有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工具“一機一閘一保護”9用電設備、線路容量、負荷符合要求10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 實施安全教育人作業單位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 配送電單位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審批部門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完工驗收 簽字: 年 月30、 日 時 分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證編號作業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高度作業類別作業單位監護人作業人涉及的其他特殊作業危害辨識序號安全措施確認人1作業人員身體條件符合要求2作業人員著裝符合工作要求3作業人員佩戴合格的安全帽4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帶,安全帶高掛抵用5作業人員攜帶有工具袋及安全繩6作業人員佩戴:A.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 B.空氣呼吸器7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防護網、圍欄符合安全規定8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設施9梯子、繩子符合安全規定10石棉瓦等輕型棚的承重梁、柱能承重負荷的要求11作業人員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作業所搭設的承重板穩定牢固12采光、夜間作業照明符合作業要求,(需采用并已采用/無需采用)防爆燈1330米以上高處作業配備通訊、聯絡工具14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 實施安全教育人生產單位作業負責人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 作業單位負責人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審核部門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審批部門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完工驗收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