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安全工作項目傷害預防處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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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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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兒園安全工作項目傷害預防處理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幼兒園傷害的預防和處理制度一、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特殊性(一)認識能力尚在啟蒙階段,對自我和社會的認識水平難以進行自我保護,對安全問題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二)身體發育不健全,避免和承受傷害的能力差。(三)規則意識尚未建立。(四)對孩子管理、照顧的不科學。二、幼兒園安全責任范圍(一)幼兒園對幼兒人身安全保護責任的時間范圍:從孩子入園到離園的時間段內;如果有園車,從早上上車,到下午送孩子下車交到家長手上;幼兒園組織的園外活動時間內 。(二)幼兒園安全保2、護責任的空間范圍:幼兒園負有管理責任的園舍、場地,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包括直接使用的,間接使用的所有房屋、場地、設施設備、用品、用具)。(三)關于意外傷害“意外”不等于“沒想到”,法律上的“意外”:是指不可抗力,難以預料、預防、難以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并非是指“沒想到”,幼兒園有責任盡到“注意義務”,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就是失職,就是過錯,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幼兒園的安全工作主要是盡到“注意”義務,做好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三、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一)設施不安全是幼兒園傷害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幼兒園要符合選址標準。 2、設施、用品、用具符合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購買物品符合規3、定的質量標準,保存購貨憑證。 3、幼兒園要設置安全通道。 4、設備、器械安裝規范、牢固。 5、按規定對設施、用品、用具進行維修、更新。 6、設備設施、用品、用具符合幼兒用品的規格和標準。7、設施安全包括直接使用的設施、用品、用具;也包括庫房、消防、治安、電器等基礎設施設備。(二)認真落實定期開展的安全教育課程及講座外還要做好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工作。而幼兒園安全教育工作的主要負責人為幼兒園內的全體教職工。1、幼兒園安全是新員工的第一課。2、安全教育經常化,對員工進行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保護幼兒人身安全的教育;及時報告安全隱患,制止幼兒危險行為。3、大型活動對相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安全教育。做好大型活動的4、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4、認真落實應對突發事件作為的教育工作。5、根據幼兒的年齡和認知能力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培養規則意識。(三)管理到位1、做到盡職盡責是預防傷害事故的根本。2、幼兒園大多數傷害事故都是失職造成的,不能歸責為孩子違反制度。3、所有安全預防措施都必須以教師和員工盡職盡責,加強管理為前提。每個環節、每位工作人員都必須盡職盡責,制度、措施才能起作用。 (四)救治及時 1、發生傷害事故,首先是救治孩子。2、對幼兒發生病痛或傷害不要不懂裝懂。(五) 預案常備 1、幼兒園要有應對突發事件的緊急預案。2、根據幼兒的年齡特征適當進行應對突發事件的演習。四、幼兒園安全工作中需特別注意的幾項工5、作(一)建立健全門衛制度及家長接送制度;(二)幼兒活動、休息場所必須有人值守;(三)不得對幼兒進體罰或變相體罰 ;(四)不得讓幼兒獨處 ;(五)嚴格管理幼兒餐飲;(六)大型活動要有嚴密的安全工作部署;(七)不得安排幼兒參加不適宜的活動;(八)及時向家長報告幼兒的安全信息(身體、精神狀況);(九)重視家長反映的幼兒安全信息(身體、 精神、接送時間);(十)建立健全幼兒園園車接送制度并認真執行。 五、幼兒園對幼兒的安全教育、管理必須與幼兒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相適應(一)保護、管理措施必須與孩子的年齡和認知、能力相適應。不能把安全建立在幼兒自我保護的基礎上。(二)對幼兒的安全教育必須讓幼兒6、聽懂,對幼兒的要求必須是幼兒可以做到的。 六、 在園幼兒的監護權問題(一)幼兒園不是幼兒的法定監護人,在幼兒園未接受法定監護人委托的情況下,幼兒園對在園幼兒的人身安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二)幼兒父母應履行監護責任,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不要讓幼兒把有安全隱患的物品、玩具帶到幼兒園。法定監護人應與幼兒園共同做好幼兒的人身安全保護工作。七、 幼兒園傷害事故的處理(一)相關法律概念1.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滿18周歲。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7、收入為生活來源,則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兒童。5.簡單地講:10歲以下兒童不能獨立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民事權利(人身權、財產權),也不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6.幼兒園孩子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未成年人中受保護力度最大的群體。因此幼兒園對幼兒承擔的保護責任也是最大的,做好安全保護,預防人身傷害的工作也是最重的。(二)幼兒園傷害事故歸責原則:過錯責任 過失:疏忽或者過于自信。 故意:明知結果會發生,希望或放任發生。幼兒園的傷害事故絕大部分屬于過失造成的,過失即是失職,失職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孩子的法律行為能力不同,教育機構對發生的人身傷害承擔的責任也不同。(8、二)傷害事故處理的法律依據1、新的法律依據 (2010年7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過錯責任一般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但按照民事侵權責任法規定,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傷害事故適用: 過錯推定原則。 即:只要10歲以下的孩子在幼兒園或者學校受到人身傷害,即認為幼兒園、學校有過錯,就應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幼兒園能證明自己已盡職盡責,教育、管理上沒有過錯,才能免責。也就是適用9、“被告”舉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人身傷害,先認為教育機構有錯, 如果幼兒園不能證明自身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現行的160條規定的一般的“過錯責任”在民事侵權責任法中只適用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歲以上,18歲以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新的法律規定意味著加大了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力度,加重了幼兒園、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安全保護責任。 八、第三方責任 第三方責任:幼兒在園負有安全保護責任的期間,因第三方的過錯造成幼兒人身傷害10、的。 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一)首先由直接侵權方(即第三方)承擔責任 如果為幼兒園提供服務,或其他園外人員造成幼兒人身傷害,首先由提供服務方或其他園外人員承擔侵權責任。 (二)幼兒園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補充責任但如果幼兒園有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過錯需承擔補充責任。(承擔自身過錯的那部分) 九、傷害事故的處理途徑 (一)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妥善及時”11、 原則 (二)處理途徑 民事糾紛:民不舉,官不究。 解決途徑:協商(私了);調解;訴訟 (三)傷害事故的責任承擔主體1.首先由幼兒園承擔責任。 2.然后根據教師錯誤的具體情況再對教師做相應處理。 幼兒園教師無資格證,如果發生傷害事故會導致幼兒園侵權責任加重。(四)保存證據:幼兒園應當注意保存發生傷害事故事實的證據:攝像、錄像、照片、病情診斷書、導致傷害的物證、及相關證人的證言。1.孩子主要活動場所和大門口最好安裝監視器。以便發生事故時提供相應證據。 十、人身傷害保險1.如果政府給幼兒園上了“幼兒園責任險”,應該由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賠償。 2.如果家長給幼兒上的意外傷害險,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能代替幼兒園的賠償。幼兒園仍需依法賠償。幼兒園安全大于天,必須高度重視,認認真真,謹小慎微做好安全工作,避免發生傷害事故,保障幼兒人身安全,使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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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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