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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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9325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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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工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XXXX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監(jiān)督和風險控制, 規(guī)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保障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guī)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家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以及公司章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實行內部審計監(jiān)督制度,通過審計監(jiān)督,嚴肅財經紀律,監(jiān)督履行財務責任制,改善企業(yè)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yè)健康發(fā)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內部2、審計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管理規(guī)定,對本公司及分公司內部控制、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績效、建筑工程項目等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jiān)督和評價工作。第三條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認真組織做好內部審計工作,檢查、評價、報告控制系統(tǒng)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核實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規(guī)行為,提出改進建議, 提高組織的運作效率,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幫助實現(xiàn)組織目標。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第四條公司建立的內部審計崗位,配備相應的專職審計人員, 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章制度,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強化對公司的內部監(jiān)督和3、風險控制。第五條我公司審計機構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系統(tǒng)的審計監(jiān)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第六條 監(jiān)督檢查我公司財務、預算、物資、設備、物業(yè)、項目部、拌合站、加工車間等經營管理部門及各單位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財經制度的情況,以促進部門、單位嚴格遵守財務紀律。第七條 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堅持原則、客觀公正、恪盡職守、保持廉潔、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第八條 審計人員不得以任何決策制定者的資格參加被審計單位的實際經營活動,以保持客觀公正的能力和立場。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事項有利害關系4、的,應當回避。第三章 內部審計人員主要職責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擬訂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辦法,提出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月審計計劃;(二)根據職責分工,組織或參與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工作;(三)對分公司的財務、資產、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四)組織對分公司的負責人進行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 (五)組織對發(fā)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六)對公司及分公司的工程項目進行審計監(jiān)督;(七)對公司及分公司的風險控制等經濟活動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八) 對公司及分公司內部控制系統(tǒng)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和意見反饋,5、對有關業(yè)務的經營風險進行評估和意見反饋, 年末編制公司內部控制監(jiān)督和檢查情況報告提交給集團公司;(九)公司管理層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根據職責分工,組織或參與對年度財務決算的質量監(jiān)督,依據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障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guī)要求。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工作中享有相應的知情權 、參與權、審查權、建議權、處理權,包括但不僅限于: (一)參加或列席公司有關會議; (二)參與公司勞務招標評標、大宗材料招標評標; (三)參與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四)要求被審計單位及時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 (五)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憑證、賬6、簿、報表、資產; (六)調查相關事項時,有權要求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 (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八)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采取臨時措施,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對違法亂紀事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九)審計中發(fā)現(xiàn)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十)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guī)章制度。公司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完善內部審計管理規(guī)章制度, 保障內部審計機構擁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情權、參與權、檢查權、建議權、處理權等。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擬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月審計計劃按程序報經總經理審核批準后實施。應取得授權的審計項目,必須取得相應的授權方7、可進行審計。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審計計劃在實施審計前七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對于需要突擊執(zhí)行審計的特殊業(yè)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按要求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提供財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資料。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按照審計工作計劃實施審計時,應當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前調查,制定審計方案,明確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第十五條 1、年度審計包括(1)分公司經濟效益審計(2)年度財務審計(3)工程結算定案準確性,尤其是遺漏審計。2、月審計包括(1)應收應支專項審計:項目部人工費支出審計;管理費支出審計;機械設備、周轉材料的租賃審計(2)8、建筑工程材料進貨、出貨的數量審計(3)財務報表審計(4)財務庫存現(xiàn)金審計、個人備用金使用額度、報銷處理賬目及時性審計。(5)財務制度執(zhí)行情況審計(6)工程材料進貨價格審計(7)監(jiān)控檢查記錄、工作日志記錄情況檢查(8)勞務工資發(fā)放的準確性、是不是發(fā)放到個人;公司人員有無截留進行審計(9)抽查工程決算準確性程度。(10)公司人員有無違紀審計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可以采用檢查、觀察、詢問、盤點、監(jiān)盤、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實施審計,在了解內部控制狀況的基礎上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通過規(guī)范方法獲得必要的證據材料,并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應對所獲得的相關證據進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斷并相互驗證,評9、估各種證據的重要性、可靠性及與審計事項的相關性,依據有關證據對具體的審計事項做出審計結論。 第十七條 對審計事項完成審計后,審計組應出具審計報告,并就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被審計單位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且無法協(xié)調時,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意見一并報公司總經理協(xié)調處理。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向本公司管理層提交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報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可根據情況采取就地審計和報送審計方式。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本制度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對其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審計工作質量,審計人員必須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程序,保證審計工作質量10、。 第二十二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應明確指出并提出處理意見;對發(fā)現(xiàn)的內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改進建議。 第二十三條 審計部門對主要審計項目應當進行后續(xù)審計監(jiān)督,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提出的事項進行整頓改正。對不落實審計意見和決定給企業(yè)造成損失浪費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于給企業(yè)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向集團公司及時反映情況。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制度,審計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提出警告、通報批評或經濟、行政處罰的建議意見,報請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或集團公司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議紀錄和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監(jiān)督的; (六)拒不執(zhí)行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的; (七)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報集團公司審議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XX建工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20XX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