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工程建設動火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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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9539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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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業工程建設動火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項目動火制度為了加強現場動火作業的管理工作,有效的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在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實現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的規范化、標準化,特制定項目動火審批制度。動火作業人員必須取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并辦理動火證后,持證上崗方準操作。無證者一律不準進行動火(焊接、氣割等)作業。焊接(氣割)作業場所必須與易燃易爆物品保持30米以上安全距離,作業場所不準堆放易燃物。在易燃物附近作業時,必須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方可明火作業。在2、建筑物內進行電焊、氣割或其它明火作業前,應先將可燃物品清理干凈。高空焊接或氣割時,地面應有專人監護,作業現場必須備有足夠的滅火器材。項目上應配置火花接受器具供作業人員使用,防止焊花、熔渣飛濺引起火警,火災。工作結束后,要認真檢查現場,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開。在進行明火作業前,動火部門和人員必須提前一天填寫動火證,報項目安全部門審批,落實相應的消防措施,安排專人監護,經項目安全部門審批合格由項目生產經理簽發動火許可證后,方可施工。焊接(氣割)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如下規定: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別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未辦理動火手續不準燒;不了解焊接地點周圍情況不準燒;用可燃材料3、作保溫隔音的部位不準燒;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不準燒;不了解被焊接物件內部情況不準燒;密閉式有壓力的容器不準燒;焊接部位有易燃易爆物品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準燒;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準燒;氣焊(割)作業中使用的氧氣瓶和乙炔瓶,要分開存放;中間距離不得少于5米,與明火作業點不得少于10米,與易燃易爆物品之間距離不得少于30米,焊接工具及其使用要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要求。附件:一級動火證、二級動火證、三級動火證一 級 動 火 許 可 證安2-5-20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動 火 須 知動火部位動火時間1、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4、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一級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均屬一級動火作業。2、一級動火作業申請人應在五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動火。4、本表一式三聯:動火人、動火監護人及存查。月 日 時 分至 月 日 時 分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焊工姓名監護人姓名申請動火人簽名: 日期:批準人簽名: 日期:二級動火許可證安2-5-21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動 火 須 知動火部位動5、火時間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接等動火作業屬二級動火作業。2、二級動火作業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為無證動火。3、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本單位項目部施工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項目項目經理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4、本表一式三聯:動火人、動火監護人及存查。 月 日 時 分至 月 日 時 分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焊工姓名監護人姓名申請動火人簽名:日日期:批準人簽名:日期: 三級動火許可證安2-5-22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動 火 須 知動火部位動火時間1、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等均屬三級動火作業。2、二級動火作業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為無證動火。3、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本班組填寫,經本單位項目部施工負責人審查批準,方可動火。4、本表一式三聯:動火人、動火監護人及存查。 月 日 時 分至 月 日 時 分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焊工姓名監護人姓名申請動火人簽名:日期:批準人簽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