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內部文檔及工具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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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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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內部文檔及工具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建筑公司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司內部的各種安全措施,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安全管理內容包括日常工作、重要數據、文檔、工具、圖像、照片、儀器儀表、圖書、宣傳材料等。第一章 日常工作第三條:日常工作的安全系指公司本部的安全,包括保護公司財產及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等。第四條:安全工作包括防水、防火、防盜等工作。第五條:公司的安全工作由綜合辦公室總體負責。各辦公場地的安全工作由相關部門負責,各部門選出一名負責人。全體員工都應增強消2、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防水的責任及義務。第六條:出入公司相關規定:1、公司員工應于工作日下午19時前離開公司,特殊情況除外。2、正常工作日下午19時后或節假日期間員工加班需提交書面性的加班申請,由部門經理批示后方可進入,并在進入、離開公司時進行登記。3、法定節假日期間公司員工除特殊情況需加班外,一律不得進入公司。除特殊原因不能交加班批示時,其部門經理應電話通知保安人員,加班人員應于事后補交批示。4、部門經理以上員工節假日加班不需其上級領導批示,但應當進行登記。5、隨同員工來公司的客人,可由員工代為登記;自己前來拜訪的客人,由值班人員通知接待人員后,由客人自己登記。6、來訪客人進入公司應佩戴“貴賓3、卡”。第七條: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購買消防器材。公司員工如發現水、電、暖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告之綜合辦公室相關負責人,由綜合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負責聯系維修事宜。第八條:公司員工用水完畢應將水龍頭關閉,以免造成水患。如發現員工未關閉水龍頭者,罰款10元。第九條:各辦公場地的電器應在下班時關閉。如發現電器未關閉者,對最后離去人員進行處罰,罰款10元。法定節假日前夕,各部門應將所有電器的插頭撥掉,以免在假期發生意外。第十條:下班時,各部門應將門窗關閉妥善。各部門應將重要文件、貴重物品妥善保管。第十一條:對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各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觸犯法律者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4、:綜合辦公室、人力資源部共同負責對公司員工進行消防等知識培訓,使員工學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第十三條:每月20日之前應將罰款人員名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據此核發工資。第二章 重要數據第十四條:公司重要數據包括以下幾部分:1、公司總監以上領導的各種管理文件;2、計劃財務部、人力資源部、工程管理部、市場部、綜合辦公室、各部門的各種數據庫、檔案、文件、合同、賬目、報表、規劃等。第十五條:總監以上領導的電腦只有本人可以使用,其他工作人員在沒有得到允許的情況下不得擅自使用。第十六條:公司計劃財務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工程管理部、綜合辦公室、各部門配備的臺式電腦,用以保存本部門內部重要數據,并由部門5、明確專人管理,其他人使用時必須得到專管人許可。第十七條:員工不能跨部門使用臺式電腦,如工作原因必須使用,則應首先得到電腦所在部門的負責人及電腦專管人同意。第三章 文檔第十八條:歸檔的文字性材料必須按年度立卷,本公司內部機構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分別立卷歸檔。第十九條:公文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員應保證經辦文件的系統完整。結案后及時交文書人員歸檔。文員工作變動或因故離職時,應將經辦的文件材料向接辦人員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帶走或銷毀。第二十條:重要書面形式的文件要進行三備份。1、文件交由復印員進行復印,原件及復印件一同交由專人整理歸檔,如業務需要須查閱資料,經辦6、公室主任審批后,方可用復印件查閱。2、文件內容傳輸到臺式電腦,分別以硬盤與軟盤兩種形式備份,在硬盤上并加以密碼,密碼不能隨意泄露。3、備份的軟盤同原件一起放置于檔案柜。軟盤要定期檢查、更新,以免放置時間較久后,使文件丟失。第二十一條:部門收到的重要郵件也要進行三備份,指定專人管理。第二十二條:所有重要傳真文件都要復印,不能用原件保存,以免造成文件的丟失。第二十三條:收發、傳遞文件,必須嚴格執行“登記”,“編號”,“簽收”制度,做到交接清楚。處理完畢的文件,及時收回,妥善保管,按期歸檔。第二十四條:歸檔的文件由專人統一負責管理,放置于干燥、密封的檔案柜內,并統一存放在檔案室,與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7、進入檔案室查閱文件。第二十五條:管理員應定期對檔案室進行檢查,維護檔案清潔, 以防蟲蛀腐朽。注意防火、防盜、防潮,如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第二十六條:平時發生或在保密檢查中發現文件丟失應及時報告公司領導,屬于“絕密”的應向上級報告,做到妥善處理。第二十七條:在管理員保管期間,如發生丟失、損壞等情況,由管理員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第四章 工具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有安全性較強的工具房存放工具,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入內。第二十九條:工程人員出差領取工具時,應在工具管理員的監督和配合下領用。領用完畢后,應及時將工具房門鎖好。第三十條:工程人員在領取及歸還工具時,要在管理員處做好詳8、細記錄。第三十一條:工程人員出差回來后,應及時歸還工具,管理員要對歸還工具進行認真檢查,如有損壞應及時修復。第三十二條:工程人員工作變動或因故離職時,應將經辦的工具向接辦人員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帶走。第三十三條:工具房內要注意防火、防盜、防潮,管理員每日應對工具房內門窗關閉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工具房的安全性。第三十四條:在管理員保管期間,如發生工具丟失、損壞等情況,由管理員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五章 圖像、 資料照片第三十五條:公司內的圖像、資料照片由專人負責收集保存。第三十六條:資料照片分為工程類照片、娛樂類照片和來訪類照片三大類。第三十七條:公司內召開重大會議或各級領導來考9、察時,由指定人員進行拍攝,并將拍攝的照片或錄像帶及時交由人力資源部和綜合辦公室的負責人管理。第三十八條:各類資料照片及圖像都要有文字說明,基本內容包括事由、時間、地點、人物、背景、作者(攝制者)等。文字說明時,文字要簡潔、語言通順。第三十九條:資料照片為企業宣傳、企業策劃所用。如有其他業務需要,需經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方可借閱查用。第四十條:工作人員在工作變動或離職時,應將經辦的圖像、資料照片向接辦人員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帶走或銷毀。第四十一條:保管期限:應視其內容的重要程度、時間、名稱、可靠程度、有效性等因素,劃定保管期限。第四十二條:管理員要加強對圖像、資料照片的保管,注意防火、防盜、防潮。第10、四十三條:在管理員保管期間,如發生丟失、損壞等情況,由管理員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第六章 儀器、儀表第四十四條:儀器、儀表包括筆記本電腦、手機、數碼相機、攝像機、投影儀、臺式電腦、打印機、掃描儀、適配器、SITEMASTER、GPS、惠普8935、功率計、小滑車、模板。第四十五條:筆記本電腦、手機、數碼相機、攝像機、投影儀、適配器、SITEMASTER、GPS都要裝在相應的包內,存放在專用的鐵皮柜里,在平日不使用時,任何人不得隨意拿出。第四十六條:惠普8935、功率計要裝在合適的箱子內,用封條封好,存放在工具房內,此物品怕擠壓,領用時要輕拿輕放。第四十七條:小滑車、模板可直接11、存放在工具房內。第四十八條:臺式電腦、打印機、掃描儀要熟悉各機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項,定期進行維護。第四十九條:各種儀器、儀表在借用時,首先填寫貴重儀器、儀表借用申請表,由各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后,方可借用。1、領取人核實儀器、儀表的硬件情況,將結果填在貴重儀器、儀表使用登記表的相關欄內,并簽字。2、管理員在借出時,必須向領取人詳細交代正確使用方法及保養常識和注意事項。并在儀器、儀表領取時附有使用說明書復印件。第五十條:儀器、儀表歸還時,要由管理員仔細檢查儀器儀表的各個部件和軟件情況,確保其完好無損,方可辦理歸還手續。第五十一條:工作變動或因故離職時,應將經辦的儀器、儀表向接辦人員交接清楚,不得擅12、自帶走。第五十二條:在管理員保管期間,應加強安全防范措施。如發生儀器、儀表丟失或損壞等情況,據實情由管理員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五十三條:重要儀器、儀表應辦理相應保險。第七章 圖書第五十四條:公司內的圖書由專人管理,放置于書櫥里。第五十五條:公司員工借書時應先查閱“建筑公司公司圖書目錄”,然后填寫“圖書借閱登記表”;部門借書由部門經理查閱“建筑公司公司圖書目錄”,然后填寫“圖書借閱登記表”。借閱人須將日期、序號、借閱人、圖書名稱、借閱性質填寫清楚。第五十六條:員工所借圖書不得轉借他人;不得隨意涂寫、折角;如有破損或遺失等情況,一律照圖書版本購買或照原價雙倍賠償。第五十七條:13、外借圖書一旦丟失,應向綜合辦公室主任做出書面報告,并且登記。第五十八條:工作變動或因故離職時,應將經辦的圖書情況向接辦人員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帶走。第五十九條:圖書管理員應妥善保管圖書,避免圖書受潮,丟失,防止火災。第六十條:在管理員保管期間,如發生圖書丟失、損壞等情況,由管理員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第八章 企業宣傳材料的安全保存及規范管理第六十一條:企業宣傳材料如下:1、招聘報刊廣告,招聘板面。2、電臺、電視臺、報刊、錄音帶、錄像帶、文章。3、企業宣傳冊。4、公司快報。5、各時期公司簡介。第六十二條:公司設專人負責整理收集,將各類宣傳材料分類編號進行保存。第六十三條:如有業務需要參考相關宣傳材料,需經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方可借閱查用。第六十四條:查閱完畢后,及時歸還。第六十五條:管理員在保管期間,應加強宣傳資料的安全保管,如發生資料丟失、損壞等情況,管理員承擔相應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第六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第六十七條:本制度解釋權在綜合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