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合同、獎懲管理制度及部門職責(25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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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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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合同、獎懲管理制度及部門職責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規范合同管理、加強風險防范,保證依法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合同,最終保障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合同是指本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所有書面合同。第三條合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切實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2、公司合法權益。第四條公司加強合同管理,指定部門、落實人員專(兼)職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臺帳,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第五條公司對合同實行綜合歸口、分類專項管理。辦公室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歸口部門。辦公室可以提名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人員(以下稱合同管理員)并經公司領導批準任命。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公司可以成立合同管理小組。第七條辦公室作為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歸口部門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承擔直接管理的有關業務工作;(三)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四)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五)3、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六)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簽訂、履行合同的情況,并定期向公司領導匯報;(七)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將正式合同文本準確歸檔;并及時按要求向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臺帳和報表等資料;(八)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合同管理員職責:(一)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起草與簽訂;(二)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三)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四)會同合同承辦人員辦理有關合同文書,并負責建立合同檔案;(五)制止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并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報告;4、(六)依法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七)建立合同臺帳及統計報表,包括:1、合同簽訂履行情況臺帳;2、合同變更解除臺帳;3、違約合同登記臺帳;4、合同履行情況進度表;5、合同簽訂情況進度表;第九條合同承辦人員職責(一)對需要簽訂合同的項目或經濟活動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重點調查考證對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和履約能力等;(二)提請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其經辦的合同,檢查所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向合同管理人員通報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并同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向公司領導匯報;對所承辦的合同負有監督履行責任;(三)對已簽訂的合同出現不履行、不能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情況5、時,應及時向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告,并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建議,同時向領導匯報;(四)依法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五)保管好合同及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等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及時交合同管理機構歸檔。第十條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員、合同承辦人員經公司領導審查批準后,人員組成名單應向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章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第十一條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互利有償的原則。第十二條公司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實行專人管理、用印審批制度。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6、其委托授權的代理人進行。禁止無權代理,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發“法人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中應明確委托代理的權限和期限等重要內容,同時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生效。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必須在授權范圍及有效期限內行使代理權,禁止濫用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第十三條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人員要切實了解對方當事人是否符合簽訂合同主體資格,資信狀況是否良好,并驗證對方相關有效證件。簽訂重大經濟合同前,合同承辦人員應組織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對合同草案進行評審。各部門對涉及各自業務范圍內相關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履約能力做出明確判斷,各有關部門應對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是否7、合法、條款的完備性等提出書面意見并對此負責。第十四條簽訂合同,除小額且能夠及時清結的外,應當采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或公司統一制訂的合同文本形式。第十五條簽訂合同需要擔保時,應當簽訂書面擔保協議。擔保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對方以財產進行抵押的,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的合法財產,并提供其產權證明,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公司不對外提供合同擔保。第十六條依法應當公證、簽證的合同,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法律手續。第十七條依法簽訂的合同,合同正本我方不少于兩份,一份由合同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歸檔,一份交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存檔。第十八條合同管理人員對已生效的合同,要及8、時建立本公司的合同管理臺帳及各類報表,實行分類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將合同管理臺帳及各類報表報送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備案。與合同有關的文書(含圖紙、往來信函、電報、電傳、報告、批示等)應當附在合同卷內存檔,合同履行終止后,統一存檔保管。第十九條合同生效后,應當全面履行,如合同不能履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注意保存有關證據。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員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立即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合同管理部門。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第二十條當事人可依法變更合同。公司發生需要變更合同的情9、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公司在接到對方要求變更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對方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符合變更條件,同意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因變更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發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在接到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損害了自身利益,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第五章合同糾紛的處理第二十二條對外簽訂的合同在發生經濟糾紛時,首先要協商解決,形成書面協議,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后執行,如協商不成,應完整保存協商時的各種資料,報告公司領導研究決策,采取10、必要措施。第二十四條需要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遞交仲裁申請書、起訴書或答辯書的,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應將法律文書報送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審閱,并經法定代表人審定同意。第六章合同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五條合同監督檢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合同管理人員應會同合同承辦人員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每半年)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同時提出處理意見,并注意保存書面記錄和證據,盡量減少或避免損失。公司根據工作發展需要,可以成立合同監督檢查小組。第二十六條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二)合同管理臺帳及報表建立情況;(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四)合同糾紛的處理情況;(五)合同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六)對于11、在簽訂、履行和管理經濟合同工作中,因違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第二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相關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對有關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第二十八條檢查小組或者檢查人員應在檢查結束后十五天內向受檢部門送達檢查意見書。檢查意見書要標明檢查人員姓名和職務,提出被檢部門合同管理的基本做法、存在問題及對加強合同管理的意見等。第二十九條合同管理部門根據檢查情況,可以向被檢部門提出如下意見:(一)對于未按規定執行合同管理制度,或者落實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責令限期改正;(二)對于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因違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12、經濟損失的部門或者個人,建議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三)對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為企業避免或者挽回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建議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三十條被檢部門應當自收到檢查意見書之日起日內將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合同管理部門。第七章獎勵和懲罰第三十一條合同管理部門及承辦人員有下列表現的,應視不同情況授予榮譽證書、記功、發給獎金等獎勵:(一)盡職盡責,使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得以全面履行,為公司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工作成績顯著的;(二)在處理合同糾紛中,起到重大作用,為本公司獲得較大經濟效益或免受重大經濟損失的;(三)按上級合同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本公司合同管理資料,在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13、的;第三十二條合同管理部門及承辦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在以法人名義進行的經濟活動中,應簽訂書面經濟合同而沒有簽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二)合同承辦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盡職盡責,造成經濟損失或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合同糾紛的;(三)丟失、擅自銷毀、涂改合同文件造成經濟損失的;(四)失職、瀆職、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的;(五)追究違約責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六)接受賄賂,內外勾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合同承辦人員”是指除法定代表人外,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直接承辦并參與合同簽14、訂、變更、解除的業務人員;第三十四條公司“介紹信”與“法人授權委托書”中說明構成本管理制度的一部分。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司領導簽發之日起實施。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勞務分包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勞務分包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以及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備案、15、履行以及對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勞務分包合同是指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由勞務作業承包人按約定完成勞務作業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勞務作業發包人(以下簡稱發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勞務作業承包人(以下簡稱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勞務分包企業。第三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勞務分包合同的綜合管理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本市勞務分包合同的統一16、監督管理。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建委)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第四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職能,制定企業信用標準,歸集企業信用信息,促進信用產品的使用。第二章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第五條勞務作業發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以及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承包人不得將所承接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建設單位不得直接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或個人。第六條勞務作業招標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訂立勞務分包合同;勞17、務作業直接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前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除依法變更外,發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第七條勞務分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方式訂立。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由雙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印章。第八條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發包人、承包人的單位全稱;(二)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及內容、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三)合同工期以及調整的要求;(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人工費、勞務工資結算和支付的方式、時限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五)勞務分18、包合同價款調整標準、調整依據及程序;(六)勞務作業內容變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七)施工現場及勞務作業人員的管理要求;(八)臨時性用工、停工、窩工的確認方式及補償,根據雙方施工現場管理約定進行罰款的標準和確認程序,材料保管責任;(九)勞務作業驗收的條件及程序;(十)違約責任;(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十二)發包人、承包人聯系方式,以及發包人的項目經理,承包人的項目負責人的相關信息;(十三)其他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第九條本市推行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條勞務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內容。勞務分包合同可19、規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勞務分包企業采購。勞務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維修保證金的內容。第十一條發包人、承包人約定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計算方式時,可以選擇固定合同價款、建筑面積綜合單價、工種工日單價、綜合工日單價四種方式選擇其一計算。發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暫估價”方式約定合同總價。第十二條采用建筑面積綜合單價方式計算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計價規范、工作內容、調整因素等。第十三條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包括工人工資、管理費、勞動保護費、各項保險費、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文明施工及環保費中的人工費、利潤、稅金等。第十四條發包人、承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時應當對下列有關合同20、價款內容明確約定:(一)發包人將工程勞務作業發包給一個承包人的,正負零以下工程、正負零以上結構、裝修、設備安裝工程等應分別約定;(二)工人工資、管理費、工具用具費、低值易耗材料費等應分別約定;(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應當明確材料費總額,并明確材料費的支付時間、方式。(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格風險幅度范圍應明確約定,超過風險幅度范圍的,應當及時調整。第十五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工作量的審核時限和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支付時限。審核時限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上月勞務作業量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日;支付時限從完成審核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日。第十六條發包人21、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勞務作業驗收的時限,以及勞務合同價款結算和支付的時限。第三章勞務分包合同的備案第十七條發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7日內,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第十八條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采用網上數據申報與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網上數據申報應當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合同主體名稱、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員信息等。第十九條發包人辦理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勞務分包合同(正、副本);22、(二)在京施工人員項目用工備案花名冊;(三)未進行身份認證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四)實行勞務作業招標的,提交中標通知書;(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在收到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材料后,應當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核對:(一)網上數據信息與合同正、副本有關數據是否一致;(二)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勞務分包企業是否辦理了進京備案手續,是否通過了年度市場評價;(三)勞務分包合同加蓋印章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勞務分包合同條款是否包括本辦法第八條的內容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定價方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采用建筑面積綜合單價方式的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務分23、包合同價款約定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按照上述內容核對后,對于符合要求的,即時予以備案,在勞務分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人員項目用工備案花名冊上加蓋備案專用章。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補齊內容。第二十一條勞務分包合同中涉及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勞務分包合同工期、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發包人項目經理、承包人項目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并簽訂變更協議。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在京施工人員發生變更的,承包人應當于每月5日前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記錄變更人員信息。第二十二條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24、時,雙方應當簽訂解除協議。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解除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解除協議簽訂前,發包人不得允許其他承包人進入現場對此范圍內的勞務作業進行施工。第四章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設置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勞務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二十四條自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之日起至該勞務作業驗收合格并結算完畢之日止,承包人應當根據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進度情況,于每月25日前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25、上填報上個月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數據。發包人可以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對承包人填報的合同履行數據進行查詢,如認為存在異議,應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絕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據實反映。第二十五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發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結算、工程質量糾紛等理由拖延支付勞務分包合同價款。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勞務作業人員完成勞務作業內容并將工資發放情況書面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每月月底前對上月完成勞務作業量及應支付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予以書面確認,發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支付已確認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第二26、十六條對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及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對工程變更事項及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簽證手續。履行書面簽證手續的人員應當為發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在工程變更及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確定后,工程變更及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相應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經確認的變更部分的價款應當按進度與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一并支付。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書面簽證手續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向合同中約定的對方通訊地址送達書面資料;收到書面材料的27、當事人應當在7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勞務分包合同中關于停工、窩工、臨時性用工、現場罰款等的確認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條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承包人應當在與發包人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并備案后進場施工。發包人不得在未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并備案的情況下要求或允許承包人進場施工。第二十八條承包人完成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作業內容后,應當書面通知發包人驗收勞務作業內容,發包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3日內對勞務作業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當及時向發包人遞交書面結算資料,發包人應當自收到結算資料之日起28日內完成審核并書面答復承包人;逾期不答復的,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雙方的結算28、程序完成后,發包人應當自結算完成之日起28日內支付全部結算價款。發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勞務作業內容另行訂立的勞務分包合同與經備案的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勞務分包合同作為結算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依據。第二十九條勞務作業全部內容經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將該勞務作業交付發包人,不得以雙方存在爭議為理由拒絕將該勞務作業交付發包人。第三十條在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應根據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章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第29、三十一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制定并落實勞務分包合同備案、履約信息的記錄、使用和公示制度。市、區縣建委通過勞務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勞務分包合同監督管理。第三十二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備案、履行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區縣建委負責本轄區內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建委應當加強與外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駐京管理機構的聯系、協調與配合,共同加強對外省市在京建筑施工企業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建委應當建立勞務分包合同監督檢查制度,采取定期檢查、巡查和聯合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一30、)履行勞務分包合同的合同主體是否合法;(二)發包人、承包人是否另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三)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補充協議;(四)勞務分包合同備案、網上數據申報以及勞務分包合同履約信息報送情況;(五)勞務分包合同價款支付情況;(六)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情況;(七)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包括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等內容;(八)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第三十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建立勞務分包合同的歸檔、調閱、保管、銷毀等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勞務分包合同檔案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條發包人、承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建委31、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進行處罰。第三十六條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建委可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記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系統;該項目的項目經理對下列情形負有直接責任的,記入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一)發包人、承包人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機構和設置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的;(二)發包人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三)發包人、承包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或未辦理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進場施工的;(四)發包人未按本辦法進行32、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的;(五)發包人將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發包給承包人的;(六)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發包人、承包人再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七)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維修保證金的;(八)承包人未按規定報送勞務分包合同履行數據或者報送虛假勞務分包合同履行數據的;(九)發包人、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的勞務作業量及應支付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予以書面確認的;(十)發包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支付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十一)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工資并將工資發放情況書面報送發包人的;(十二)對工程變更或者33、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以及所涉及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發包人、承包人未及時履行書面簽證手續的;(十三)工程變更或者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承包人未及時確認變更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或者確認的變更價款未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的;(十四)發包人未按本辦法辦理勞務分包合同變更備案、解除備案等手續的;(十五)發包人、承包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勞務作業驗收和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的;(十六)勞務作業全部內容經驗收合格后,承包人不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該勞務作業及時交付發包人的;(十七)發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完成后,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34、時限支付全部結算價款的;(十八)發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監督檢查的。第三十七條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限制其承攬新的工程或者新的勞務作業:(一)轉包或違法分包勞務作業的;(二)因拖欠勞務分包合同價款或者勞務作業人員工資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三)發包人、承包人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所列情形三次以上的。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直接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或個人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建委可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記入北京市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單位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限制其新開工程項目。第三十九條發包人、承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備案、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及撤銷企業資質的,本市建筑業企業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法進行資質處理;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業,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記入北京市建筑業企業檔案管理手冊,通報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資質處理。第四十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建委工作人員對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信息和勞務分包合同履行數據負有保密義務。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工作人員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勞務分包合同予以備案,或者市或區縣建委工作人員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由市或區縣建委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同表格
上傳時間:2021-09-23
11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