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及考核獎懲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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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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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及考核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根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規定,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制度。 考核內容 (一)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職工因工傷亡控制指標。 (三)現場安全達標率目標。 (四)創建文明工地目標。 管理目標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并制定具體措施,確保目標實現。 (三)項目部每承接一項2、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指標和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并將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各項目標有人抓,有人管,實現目標管理。 (四)施工管理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五)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安全責任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 (二)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 (四)項目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項目上的代理人,對項目施工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3、生產。 考核辦法 (一)實行逐級考核的辦法,公司接受上級考核;項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項目部要對所屬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二)各級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考核成績和各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工作業績掛鉤,列入各項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三)考核結果作為年終經濟兌現和評定先進,實行獎罰的主要依據之一。 凡在安全生產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表彰,記功,發放一次性資金,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有較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4、搶救中有功的。 創優爭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顯著成績,獲得省、市級文明工地稱號的,公司予以獎勵,實際補貼標準,在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中訂立。 (四)其他獎勵制度見其他制度最后一項。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發現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隱患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經濟處罰的規定 (一)施工現場缺少防護設施及存在事故隱患。 1.生產、施工設備、設施,沒5、有安全防護設施或防護有嚴重缺陷者,不得安裝或運行,對于確定安裝使用防護有嚴重缺陷的設備、設施的責任者和隨意確定拆毀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者,罰款200500元。 2.已經開工的工程項目無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無安全技術措施,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500元;雖編制施工設計方案,但未經審批,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300元。 3.安全措施不到位導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逾期不解決的,對項目負責人罰款3001000元。 4.存有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后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反饋報告逾期不反饋的,對項目負責人罰款100200元。 5.對確定將有6、毒有害產品的生產轉移,分包給無防護措施的單位,并未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解決防護措施的項目負責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 6.被罰者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 (二)現場管理及檢查 1.職工進入施工現場赤腳,穿拖鞋,不戴安全帽,電氣人員不穿絕緣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等違紀者,每人罰款50元;項目經理及管理人員罰款100元;一次發現項目有10個違紀人員,對項目負責人處罰200元,分包隊伍等同。 2.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者罰款100元。 3.塔吊、施工電梯、腳手架、安全網等的搭設沒有安全技術交底,上述設施,設備投放使用前未經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對有關人員處以每人10047、00元罰款。 4.對于違章指揮者,視情節輕重罰款1001000元,對于違章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50500元。 5.對于無視安全檢查,妨礙安全人員工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100500元。 6.對于施工現場混亂,材料浪費嚴重,影響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工地,罰工地負責人100500元罰款。 7.公司內部檢查中對達不到安全要求并被通報批評的項目,處以項目負責人200500元罰款。 8.區級以上部門檢查,對達不到檢查要求的項目并令公司受到通報批評的項目,處以項目負責人5002000元罰款。受到通報表揚項目對項目負責人予以5002000元獎勵。 9.在檢查或平時抽查中,對必備的安全管理資料管理混亂或嚴重缺項的8、項目負責人,罰款100400元。 10.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 (四) 工傷事故 1.項目發生輕傷事故,每輕傷一人次罰事故班組3001000元,項目負責人罰款200500元。 2. 項目發生重傷事故,每重傷一人次罰事故班組10005000元,項目負責人罰款5002000元。 3. 項目發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罰事故班組500010000元,項目負責人罰款20005000元。 4. 項目發生多人事故,按規定標準分別計算合并罰款。 5.發生事故拖延報告,隱瞞、謊報以及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相關責任人, 罰款5003000元,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設備9、事故和隱患 1.對私自拆毀安全設施造成事故隱患者,根據情節輕重處以300600元罰款。 2.對于發生機械設備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1030%罰款(不少于100元)。 (五)火災事故及隱患 1.火災隱患 (1)火災隱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項按50元處罰責任人員。 (2)重大隱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對責任人員處以5001000元罰款。 (3)違反消防規定不聽勸阻者,給予適當罰款。 2.火警 (1)對火災損失折款1005000元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費10%的罰款。 (2)對于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20%的罰款。 (3)對于直接經濟損10、失在萬元及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4)對因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一年內連續發生以上火災的責任者,要加倍處罰。 (5)消防器材、設備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罰款,影響滅火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6)對造成既有人身傷亡又有經濟損失的事故責任者按本條有關規定合并處罰。 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單位,項目負責人及有關責任者加倍罰款。 (一)對于違章操作,經檢查人提出后,仍堅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二)對于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 (三)發生事故后,隱瞞或謊報事故情況,破壞現場,妨礙事故調查者。 (四)項目發生傷亡事故,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在一年內又重復發生類似事故。 (五)接到“停工通知書”后,逾期不解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的事故,項目負責人和個人免予處罰。(六)其他處罰見每個制度的最后一個獎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