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工程招投標管理制度(22頁)(2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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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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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工程招投標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招投標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招投標活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保證擇優簽約,提高投資效益,確保項目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四川*水電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招投標管理工作。第三條 引用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七部委頒發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章 招投標管理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活動,是指公司施工及設備、設施的加工制造、安裝大修2、及設備、材料的采購,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需招標項目的招標工作。第五條 公司在規定標準、范圍內的招標均自行開展,并在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公司一般不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招標。第六條 公司招標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三種方式,實行邀請招標和議標項目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第七條 符合下列范圍和規模標準之一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一)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重要設備、材料等項目的制造、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三)項目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前三項規定的標準的;(四)設備大修、更新、改造,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的。第八條 公3、司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九條 每一標段的招標,潛在投標人應當在3個以上。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時,公司應當依法重新招標。第十條 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司招標不受地區、部門、行業的限制。第十一條 招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二條 招標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一)勘察設計招標應具備的基本條件1、勘察設計項目已經確定;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落實;3、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二)工程監理招標應具備的基本條件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2、監理所需資金已經落實;3、項目已列入年4、度計劃。(三)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的基本條件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2、資金來源已落實,年度投資計劃已經安排;3、監理單位已經確定;4、具有能滿足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已與設計單位簽訂了適應施工進度要求的圖紙交付合同或協議;5、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征地和移民搬遷、安置工作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四)設備、材料招標應具備的基本條件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2、設備、材料技術、經濟指標已基本確定;3、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第十三條 招標工作程序本辦法所規定的招標程序為公開招標的必要程序。邀請招標、議標按國家法規規定辦理。(一)報告備案招標前,公司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自行辦理招標的備案報告。報告內5、容應包括:1、招標已具備的條件2、分標方案及招標計劃安排; 3、投標人資質條件要求;4、評標方法及評標細則;5、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6、開標、評標、決標工作安排。(二)編制招標文件公司可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招標文件,委托編制招標文件一般應當委托擔任該項目的設計單位進行。(三)發布招標公告1、公司招標公告應在公共媒體或全國性電子信息網絡上發布;2、招標公告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招標項目的范圍、性質、項目簡況、實施地點和時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等事項。(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1、合同物資部指派專人按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向報名投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2、在規定的地點、時間內6、到場的報名投標人均應給予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報名投標人;3、在規定的地點、時間之外,不得接受投標報名和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五)受理投標資格預審文件1、在規定的時間內接收潛在投標人編制的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過期不予接收;2、自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投標資審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六)資格預審1、邀請有關專家與公司代表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提交投標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個別招標項目經批準可以實行資格后審。資格后審在評標過程首先進行。2、工程資格預審包括以下基本內容:(1)是否具有法人資格;(2)是否具有本項目招標所必需的資質;(7、3)是否經過安全認證;(4)是否經過質量體系認證;(5)企業狀況(人員、設備、財務);(6)企業正在承擔的工程狀況和正在簽訂的合同;(7)擬投入本項目的設備及其狀況,擬派駐本工程的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職稱、資質等;(8)最近三年是否有違紀的行為記錄以及訴訟情況;(9)承擔類似項目的業績情況。3、設備、物資采購供應商資格預審包括以下基本內容:(1)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本金;(2)是否具有設備、物資采購供應商招標所必需的資質;(3)是否具有代理授權;(4)企業狀況(人員、設備、財務);(5)承擔類似項目的業績情況。(6)最近三年是否有違紀的行為記錄以及訴訟情況;(七)發售招標文件1、向通過8、資格預審的投標人發出通過資審通知書,同時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發出未通過資審通知書。2、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3、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1)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初步方案等;(2)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落實情況;(3)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4)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有規定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的要求;(5)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6)投標報價的要求;(7)評標基本制度和方法;(8)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或確定工期的,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9)投標書送達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10)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9、款。(八)踏勘現場該程序主要在工程項目、設備運輸、材料運輸等項目招標中進行,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進行本標的現場踏勘。該程序可以在發售招標文件時一并進行。(九)接受投標文件1、公司規定在組織開標時同時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所有投標文件必須密封,在開標時當眾啟封。2、公司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3、已發出招標文件后,需要進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的,應當在招標文件所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提出公司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標文件收受人。標書收受人有平等獲取相關信息的權利。(十)開標1、公司在招標10、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和有關人員進行公開開標;2、開標會邀請上級主管部門參加,接受其監督、指導。(十一)評標1、開標后,即行組織評標;2、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從專家庫中抽取,由公司會同上級主管部門確定。(十二)決標1、評標委員會根據評定結果推薦1-2名中標候選人,由公司董事會決定中標人;2、公司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未中標人發出落標通知書。(十三)簽訂合同公司與中標人進行合同談判,并依法簽訂合同。第十四條 投標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參加投標。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接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對項目有資質要求的,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一)投標人享有下列權利11、:1、平等的獲取招標信息;2、有權利要求招標人對招標項目中有關問題予以說明、答疑;3、參加開標會議;4、檢舉揭發招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二)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三)投標文件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齊全,字跡清楚,加蓋投標人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章,貼上密封條后加蓋印章,一般在本標開標的同一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開標地點,在開標時啟封。(四)投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或四川省的有關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五)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并12、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六)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論,投標保證金不再返還,并無限期取消其在本系統的投標資格。1、弄虛作假,隱瞞投標真實情況;2、投標人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者;3、投標人勾結招標人員,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者;4、以不正當手段拉攏和賄賂工作人員者。第十五條 開標、評標、決標規則(一)開標工作規則1、公司所有進行招標的項目標段的開標一律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公開進行。2、開標地點均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3、開標過程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4、開標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主持,所有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公司有關人員、設計及編制招標文件代表等參13、加。(二)開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的程序進行1、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停止接收投標文件,主持開標會議;2、宣布開標會議工作人員名單及其工作分工;3、公布投標人;4、確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是否在場;5、與投標人協商并宣布開標順序;6、依開標順序,由工作人員和投標人代表一起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當眾啟封投標文件;7、宣讀并記錄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及其他應當宣布的重要內容,由投標人代表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8、向參會人員公告評標紀律;9、對上述工作進行記錄,存檔備查。(三)公司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可以拒絕接受或按廢標處理。1、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2、投標文件未按規定14、格式填寫,字跡模糊而辨認不清或內容不全的;3、未加蓋法人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4、提交投標文件逾期的;5、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6、未按規定交納投標保函或保證金的。第十六條 評標工作規則(一)組建評標委員會1、評標活動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公司會同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其成員除業主方代表由公司委派外,其他成員一般從專家庫中抽取。2、評標委員會負責向公司董事會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根據公司董事會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3、評標委員會應由公司代表和相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15、2/3。4、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地點在決標結果確定之前應當保密。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1)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2)項目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管部門的人員;(3)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6、評標委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7、評標委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8、評標委成員和評標活動的工作人員不16、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二)評標準備及初審1、在開標、評標之前,應當編制評標細則報送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備案,其密封件遞送評標委員會供評標使用。2、邀請上級主管部門派員參加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由監管人員宣布評標紀律。3、編制供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提供供評標使用的所需重要信息和數據。設有標底的標段,標底必須保密。標底供評標時參考。4、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內容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首先進行符合性審查,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不進入下一輪評審。招標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的內容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5、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17、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且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6、投標文件中報價的算術修正原則,當報價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7、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該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8、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個別成本且未能提供相關價格證明材料和合理解釋說明的,評標委員會可認定該投標人18、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9、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10、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未能實質性響應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11、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作廢標處理:(1)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提供的擔保有瑕疵;(2)投標文件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3)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的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4)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5)投標文件載19、明的貨物包裝方式、運輸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6)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7)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12、投標文件出現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不完整均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13、評標委員會在初審階段應制作符合性審查表和商務、技術初審表,按照規定的審查項目內容對投標人的符合性審查、商務評審、技術評審分別作出明確判斷,并作出“通過”或者“未通過”的評審結論。通過初審的進入下一輪評審。(三)詳細評審1、初審20、合格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按照規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細則,對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作進一步分項評審、比較。2、評標方法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根據評標細則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進行分項評分,以得分數衡量投標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價標準。綜合得分最高的,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3、評標委員會對各個評審項目應當進行量化評價或者等級化評價,其量化指標和等級化指標應當建立在同一基礎、同一范圍、同一標準、同一口徑上,使各投標文件具有可比性。4、評標委員會應按照評標細則規定的評審項目及本條下一條款規定編制較詳細的投標人情況比較表,作為評委比較、評分的重要依據。5、評審項目、投標人情況比較項目和評委21、評分項目三者內容應當一致。其項目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不含勘察、設計、監理招標評標):(1)符合性審查包括的內容;(2)商務和技術評審包括的內容;(3)投標文件的響應性;(4)投標人報價,無標底招標,應按規定剔除不良競價,計算評標標底價;(5)施工、制造、生產、安裝能力(包括裝備能力、措施方案與工期計劃、組織機構及主要管理、技術人員、外協及配套件方案、運輸能力、財務狀況等);(6)質量、安全保證體系;(7)售后服務;(8)業績和信譽(包括近幾年承擔類似項目的業績、完成類似項目的質量、完成類似項目的工期狀況、近幾年的履約表現等)。6、評標委員會成員按照評標細則制定的標準,對照“投標人情況比較表”22、獨立地給投標人逐項打分,記入“評分明細表”,計算合計得分,并簽署評分人姓名。評標委員會將每個成員的評分合計經審核填入“評分匯總表”,并計算投標人的平均得分。7、評標和決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時期結束日的30個工作日之前完成。8、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人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序第一的投標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排序第二的投標人為第二中標候選人。9、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評標工作報告”,并報送上級主管部門。評標工作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1)招標項目概述;(2) 招標方式及范圍;(3)招標、投標基本情況;(4)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工作人員名單;(5)評標紀律規定;(6)開標報價記錄23、表;(7)廢標情況說明;(8)評標細則、評標方法;(9)符合性審查表、算術修正表、商務和技術評審表;(10)投標報價比較表、評標標底價及評標價評分計算表;(11)投標人情況比較表、評分明細表及匯總表;(12)標書評議及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13)簽訂合同前需要處理的事宜;(14)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15)評標監督報告。10、評標工作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者可以書面形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11、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評標委員會即告解散。評標過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資24、料應當即時歸還公司處理。第十七條 決標工作規則(一)決標,也稱定標。決標由公司董事會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二)評標委員會向公司董事會提交評標工作報告。評標工作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限定在1至2人,并明確其排列順序。(三)公司董事會召開決標會議。參會董事應認真閱讀評標報告,并聽取評標委員會主任或評標委員會委托成員的評標匯報。參加決標會的公司董事應在2/3以上。(四)決標會應邀請上級主管部門派員參加,進行指導、監督。(五)決標以無記名方式進行,由參加決標會的董事在制作的決標投票單上填寫中標人。(六)中標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中標人必須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產生;2、能夠最25、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3、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其投標價格在評標比價中得分最高。4、公司應當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提出不愿、不能簽訂合同,或者在期限內未能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公司可以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5、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中標不再召開決標會,但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董事會報告原因理由,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6、個別標的較小的招標,公司董事會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7、中標人確定后,公司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未中標的投標人發出落標通知書。8、公司應當在30個工作日之內與中標26、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9、公司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第十八條 紀律與罰則(一)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工作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相關機密,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投標人以任何形式組織的宴請、娛樂、旅游活動,不得透露對標書的評審和比較,不得透露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二)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做到公平、公正,向公司和投標人負責,對評標成果負責。評標工作人員負責資料整理、數據核對、核查以及會務保障工作,不得參與對投標文件的評議、評判,27、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干擾評標委的評審意見。(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收受投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及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七部委發布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的“罰則”執行。(四)中標人不在限定時間內與公司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中標資格,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五)在招標活動中,本公司相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泄露相關秘密的,由公司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 附則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如有新的規定,相關條文即從其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