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會計委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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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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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公司會計委派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集團公司國有出資人制度,強化會計監督約束機制,深化財務管理體制改革,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規范會計核算,充分發揮會計工作的監督作用,提高財務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財政部、監察部關于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計委派制是指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代表國有出資人直接向所屬單位委派各類會計人員,并由集團公司財務部統一對派出會計進行管理的會計管理制2、度。委派會計在集團公司財務部和受派單位的雙重領導下負責組織受派單位的會計核算,并對受派單位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條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財務會計專業人員的招聘、選拔和推薦,并負責委派會計的日常業務管理工作。集團公司董事會及其辦事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組織等部門依照集團公司辦事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有關規定對委派的各級會計人員的進行考察、聘任、定崗、定薪、考核等。第四條委派會計進入受派單位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職責。委派會計適用于集團公司事業部、全資企業、控股公司及集團公司董事會認為需要委派會計的單位。第二章 委派會計的形式和管理第五條集團公司實行會計委派依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三種形式:一、委派財3、務總監。指由集團公司董事會聘任,向受派單位委派財務總監。財務總監既代表國有資產所有者行使監督職責,獨立行使財務管理監督權,又行使總會計師職責。該形式適用于事業部及規模較大的全資、控股子企業。二、委派財務主管。指由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聘任,向受派單位委派財務主管(包括財務處長、部長、科長等),依法進行會計核算、管理和監督。該形式適用于小型企業或集團公司認為需要委派財務主管的單位。三、集團公司財務部統管的委派會計。指集團公司財務部實行財務人員統一委派,統一調配、分級管理的單位,直接由集團公司財務部對財務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輪崗。該形式適用于集團公司財務管理薄弱的事業部、分公司或全資企業。集團公司已4、決定實行會計委派制的企業,該單位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或相當級別的財務管理人員。第六條集團公司財務部具有以下職責:1、負責對委派會計選進行專業資格審查,并向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提名財務總監、主管及統管會計后備人選;2、進行日常業務管理,具體指導和監督委派會計開展工作,對委派會計進行業務培訓和業務考核; 3、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委派會計的各項管理制度和考核標準; 4、監督、檢查委派會計的工作,定期組織對委派會計進行考核;5、集團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授予的其他權力。第七條委派會計的薪酬由集團公司支付,不得接受受派單位任何報酬和實物。集團公司紀檢審計部負責對委派會計進行離任審計。集5、團公司財務部對委派會計統一建立工作檔案,如實記錄其工作中執行財經紀律、法規的情況,并以此為依據對其進行獎懲及會計證年檢等工作。 第八條集團公司董事會辦事機構、組織部門和人力資源管理部依照有關權限及干部管理規定對委派人員進行考察、任免,并會同財務部進行委派會計的考核評比。第九條 對委派會計實行雙重考核,即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和受派單位共同對委派會計任職期間的工作業績進行綜合評價,考核其是否稱職。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考核為主,受派單位考核為輔。第三章 委派會計的資格及任免第十條委派會計必須具備以下任職資格:1、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堅持原則,嚴守工作紀6、律;2、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3、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4、身體健康,適應崗位工作需要,持有會計證,具備任職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經驗、學歷及會計職稱的要求;5、與受派單位領導人符合近親回避原則;6、委派機構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已經辦理離休、退休、退職、調離、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得擔任委派會計。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委派會計:(一)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或使單位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二)嚴重違反財經紀7、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四)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五)擔任因經營不善而破產清算的企業財務主管及以上職務,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六)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七)有直系親屬擔任其他出資方或者能夠控制該公司、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八)其他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規定不允許擔任此類職務的。違反前款規定委派會計無效。第十二條委派會計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任職資格:1、8、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2、經集團公司財務部考核不稱職的;3、工作中違法違紀、瀆職失職、造成重大失誤的;4、執業期間,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取消委派資格的人員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安排。第十三條 委派會計任職期間不得隨意撤換。如因工作需要或不適合該工作需要撤換、調離、解聘的,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審核,經委派機構批準,方可辦理有關手續。被撤換、調離、解聘的委派會計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第十四條 委派會計應擔負起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出資人利益的職責。不得利用在受派單位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與9、其他人合謀侵占企業財產。第十五條 委派會計依法在受派單位開展工作,要定期、及時、真實地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反映被受派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股利分配等情況,充分行使出資人賦予的權力。第十六條 委派會計進入受派單位前必須與董事會或相關權力機構簽訂委派會計責任書,并統一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進行上崗前培訓。委派會計有下列權利和義務:(一)權利1、依法享有受派單位所任職務賦予的權利,代表出資人獨立行使財務控制和監督權;2、依法享有出資人賦予的財務監督代表權,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人員侵害企業資金、資產利益的行為有制止并采取措施的權利;3、依法享有向集團公司董事會或相關權力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受派單位的財務10、管理狀況的權利;4、其他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或相關權力機構授予的權利。(二)義務1、及時掌握和了解受派內部運作情況,定期業務管理機構報告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等;2、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義務,行使會計監督權,維護出資人權利,對損害出資人利益的事項及時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報告;3、對財務核算不規范、會計監督不到位、財務管理弱化負有直接責任。若遇到有關人員設置障礙或重大資金、資產流失、損失,應及時分析原因,向集團公司董事會或相關權力機構報告;4、其他應由委派會計承擔的義務。第四章 財務總監的工作內容和權責第十七條財務總監是集團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總監管理和控11、制著受派單位會計、財務和審計職能,并且具有直接向集團公司董事會報告的權力。集團公司財務部要建立委派財務總監例會制度、述職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向集團公司董事會匯報受派單位的財務總監工作情況,確保財務總監職責到位。財務總監具有監督和管理雙重職能,與經營者人事關系獨立、與受派單位經濟關系獨立,以及職權上獨立,即具有獨立的職權和明確的責任界限。已經設財務總監的受派單位不得再設置總會計師和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崗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財務總監的主要任務是: 1、依法組織會計核算,建立和完善受派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2、建立受派單位會計組織機構,合理設置財務會計人員;3、制訂受派12、單位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4、制訂受派單位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財務收支計劃,預測、分析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 5、嚴格進行會計監督,對受派單位的資金運作、財務收支活動和國家財政、稅收、財務等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6、依法參與受派單位涉及財務問題的生產、經營、管理會議,各項資金支出由財務總監與受派單位總經理實行會簽,并對資金運用等重大財務問題實行一票否決; 7、對受派單位違反國家財政、稅收、財務等法律、法規、制度和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予以制止或糾正。制止或糾正無效的,可向集團公司董事會提出書面意見,同時在七日內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財務總監至13、少每月要召開一次例會,由集團公司財務部組織,主要分析研究受派單位的資金運行情況和財務狀況;每年末要向集團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做述職報告,同時要接受受派單位的監督,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1、稽查、審核受派單位財務收支活動和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2、對其他財會人員的職位、職數、任用、調配、考核提出具體工作方案; 3、參與受派單位的經營、管理決策,要充分運用會計資料預測、分析經營和管理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議、措施,為受派單位領導決策服務; 4、參與擬定受派單位有關財務問題的重大決策、方案,包括年度預算、決算方案、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籌資融資計劃、利潤分配方案、14、彌補虧損方案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5、審核受派單位對外報送的重要財務報表和報告,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 6、根據工作需要調閱、查詢有關會計資料。 (二)義務 1、對編報的財務報表、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承擔責任; 2、由于主觀原因引起的資產流失承擔相應責任; 3、對未按國家規定履行職責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責任; 4、對未能發現和制止受派單位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5、涉及受派單位重大事項,包括重大資產損失、資產處置等要及時上報集團公司財務部;6、其他集團公司要求的義務。第十九條 財務總監對企業的重大資金事項負責,并與受派單位總經理實行會簽制度,切實加強對15、重大事項和重大資金運用的監督,建立起有效的相互制約、相互牽制內部權利制衡機制。任何一方不得挪用企業資金或資產,或者將資金或資產借貸給他人;不得將資金或資產以個人的名義或者其他人名義開戶存儲;不得以資金或資產企業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第五章 受派單位的職責和權利第二十條受派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財務準則和會計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行使理財和經營自主權,同時有義務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并建立健全單位內部財務制度和財務審批程序。第二十一條 受派單位必須充分認識會計委派對加強集團財務工作的領導,促進集團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作用,自覺接受監督,使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有16、機結合起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任何方式阻撓委派會計開展工作;不得另行設置財務組織機構和人員或隱瞞經濟事項,堅決杜絕財務管理任何漏洞。第二十二條 受派單位要充分認識委派會計是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各級領導干部要統一思想,積極配合,保證會計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同時要為委派會計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良好工作環境,保證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受派單位有監督委派會計的權利。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超越權限行使職權的委派會計,受派單位可以向集團公司相關權利部門反饋意見或提出撤換委派會計的建議。第六章 委派會計的考核和獎懲第二十四條對委派會計實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具體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量化進行17、,考核結論記入其工作檔案: 1、每年結合本人工作情況和單位財務狀況及工作中有關問題,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做至少一次述職報告。根據述職報告及工作實際情況集團公司財務部對其進行業務考核; 2、每年年終由集團公司董事會辦事機構、組織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受派單位等進行全面工作考核。委派會計由于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受到受派單位或業務主管部門不公正處理的,委派會計有權向集團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申述。 第二十五條委派會計任期為兩年,屆滿或需要審計的,集團公司委托紀檢審計部或外部審計機構組織對其實行離任或任期中審計。 第二十六條委派會計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成績顯著,或檢舉、抵制違法違紀行為事跡突出者,由集團公司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凡違反中地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導致受派單位出現違法、違紀現象,將視其違紀失職行為,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記錄在其工作檔案中;給國家、單位造成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罰。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