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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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10113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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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消除危害,發展生產的原則及預防和治理相結合的原則,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管理制度。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職責和權限,是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的依據,是公司員工的行為準則。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第二章安全生產檢查第四條安全生產工作的主管部門為公司辦公室。第五條安全檢查:檢查應有記錄,對查出的問題和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到位。月檢查:由總經理或主管安全副經理負責2、,公司辦組織進行。周檢查:由生產廠廠長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日檢查:由班組長負責組織安全員對本班范圍內進行安全檢查。第六條檢查內容:電線、電氣設備、運輸設備、受壓容器、通風設施、消防設施、原材料堆放區的防火、房屋建筑等。第三章安全教育第七條安全生產教育工作在總經理的領導下,以公司辦為主,會同生產廠、班組進行,把安全生產落到實處。第八條對新員工進行公司、班組二級安全教育。第九條對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專業安全技術教育,如電工、焊接工等由上級安全部門培訓,考試考核合格,發給上崗證,持證上崗。第十條對崗位變換的職工,應按新崗位的安全要求和設備的安全操作作技術要求,進行安全教育。第十一條對因事等原因離崗六3、個月以上要求復工的職工,應經公司辦進行復工安全教育后才準上崗。第十二條公司每季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總結,班組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小結。第十三條公司對每年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同時對下年的安全工作作出安排計劃。第十四條各部門應利用宣傳欄、板報等形式開展日常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第四章安全生產獎懲第十五條實行安全生產與工資總額掛鉤的考核辦法。第十六條安全生產按月考核,其安全系數與各部門工資總額掛鉤結算。安全系數獎分:(一)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且整改及時,有專題材料,經調查落實,獎0.11分;(二)由于安全意識強,避免了重大人身事故的發生,使公司財產避免遭到巨大損失者,獎0.55分;(三)其它情況需要獎4、勵者,獎0.11分。罰分:(一)沒有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扣0.22分;(二)沒有按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工作,扣0.22分;(三)發生輕傷事故每次扣510分,重傷每次扣10-15分,死亡每100獎懲分數100次扣1530分;(四)有其它違反安全管理行為的,每次扣0.22分;(五)安全檢查出的事故隱患,各有關部門必須按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否則扣15分。第五章傷亡事故第十七條在生產區域中所發生與生產工作有關系的傷亡事故,均按事故統計規定的口徑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第十八條員工發生負傷事故,工作中斷一個工作日以上,各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報公司辦。工傷者基本傷愈,所在部門領導應按“三不放過”的要5、求,組織分析,填寫工傷事故調查報告表送公司辦,否則,作非因工負傷處理。第十九條發生多人事故、重傷事故或者死亡事故時,應迅速搶救傷者,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公司應將事故的概況報告上級主管機關和勞動安全部門、工會組織,同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將事故的經過和處理意見書面上報主管單位。第二十條經公司批準統一組織的活動,在活動中造成傷亡者,經調查落實,符合有關政策,有可靠證明,可以比照因工傷亡待遇處理。第二十一條工傷所需費用及本人工資等,按勞動保護條例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工傷出院已上崗者,因原傷復發,需要再治療或休養時,必須經縣級以上醫院或指定醫院進行鑒定,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6、審查報總經理批準,抄送工會和公司辦及有關部門,方可按工傷待遇處理。第二十三條部門負責人對傷亡事故的調查、登記、報告的及時性、正確性負責。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延遲報告的情況,除責成補報外,責任者受紀律處分,嚴重者予以辭退。第二十四條員工在生產工作時間,擅自離開崗位,因干私活、打架、斗毆或開玩笑造成的傷亡,不按工傷事故處理。第二十五條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UDC659382、CB644186號辦理。第六章危險作業第二十六條危險作業范圍:(一)高空作業:無固定操作室,且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的高處作業;(二)帶電作業;(三)禁火區域內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四)爆破或有7、爆炸危險的作業;(五)有中毒或有窒息危險的作業。第二十七條屬危險作業的,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經公司辦審查和現場檢查后,報總經理批準方可作業。第二十八條由一般作業轉變為危險作業時,按危險作業對待并審批,緊急情況來不及履行手續,現場應有人負責,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同時通知公司辦。第二十九條危險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考試合格,方準獨立上崗操作。第七章環境保護第三十條環境保護應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第三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及推廣應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應做到職業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和環保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第三十二條項目的設計、8、施工,均應執行各自的安全技術規程。第三十三條施工員在檢查主體工程施工質量時,應按設計要求對職業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和環境等設施的施工質量同時進行檢查。第三十四條綠化辦公、生活、生產區,保護環境。第八章勞動保護第三十五條防護用品的發放,是在改善勞動條件的同時,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一種輔助性措施。第三十六條按規定發放防護用品,生產現場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質檢人員發給同工種作業工人的防護用品,部室管理人員視情況發給防護用品。第三十七條防護用品應注意愛護和保管,損壞或丟失,自費購買。由于不按規定,不正確穿戴防護用品而發生工傷事故者,要追究本人的責任。第三十八條員工解聘離開單位時,所領防護用品應予收回。第九章附則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從年7月1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