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獎勵懲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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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10123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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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獎勵懲罰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維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嚴肅性,加強員工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自覺性,貫徹安全生產有獎、有罰的原則,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公司、(子)分公司、項目部,必須執行本條例。第三條:各(子)分公司、項目部,可根據本條例,再制定出結合本單位實際,更詳細的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第二章 安全生產目標公司各級管理單位,應制定年度內各階段安全生產目標。第一條: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全年的安全生產目標為杜絕重傷以上事故,確保實現年度安全生產。以四個季度分2、四個步驟,實現全年安全生產。按季度進行考核,采取重獎、重罰。對實現安全生產的,每季度發放安全獎;對發生事故的班組、專業、單位、個人,給予重罰。第二條:階段安全生產目標結合每階段的特點和現場客觀條件,制定每階段的考核條件和獎懲標準;制定出實現階段安全目標得具體工作內容和措施。第三條:月度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出月度的考核條件和獎懲標準:1.條件:出勤達到規定天數,完成月度生產目標,個人無嚴重違章、無輕傷事故,項目杜絕輕傷事故。2.標準:制定出實現月度安全奮斗目標的具體實施措施和內容。3.獎懲:月度實現安全生產達到考核條件的單位,以單位工程,進行獎勵,否則按全年度考核辦法進行處罰。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考3、核一、 考核內容安全考核有九項內容,實行百分制。其中:工傷事故處理20分;項目月檢10分;安全員日檢 10分;報表10分;防護安全10分;電氣安全10分;機械安全10分;參加學習與會議10分;勞務用工5分;日常工作5分。項目部安全考核實行季度評比,總分達到90分,給予表揚和獎勵;總分少于80分,給予批評和處罰。二、 評分標準(扣分不夠時,得負分)第一條:季度無任何事故,得20分;一次輕傷事故扣10分;一次重傷事故扣20分;出現死亡事故,全年評比不合格。第二條:報表及時準確,得10分;不及時扣2分;不準確扣2分;不報表扣10分。第三條:按時參加各種會議和學習,得10分;缺席一次扣5分遲到一次扣54、分。第四條:項目部每月安全檢查有記錄、整改,得10分;無記錄扣3分;無整改扣5分;不檢查扣10分。第五條:查出有不符合手續的人員每一人扣2分。第六條:安全員每天對現場進行巡查,填寫日報表,有記錄、措施、認真整改,得10分;無記錄扣3分;無整改措施扣5分;不檢查扣10分。第四章 安全獎勵第一條:勞動安全獎對連續半年、1年、1年半、2年、無責任重傷事故的單位,按單位期末人數,人均2元、4元、6元、予以獎勵,授予勞動安全獎杯。第二條:安全競賽獎對集體舉辦以各種形式的安全競賽中的優勝者,按名次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第三條:特殊貢獻獎對長期在安全生產中,創出先進經驗或防止事故中,做出特殊貢獻的人員,根據實5、際和貢獻的大小,分別由項目部、(子)分公司、公司進行表彰獎勵。公司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特殊貢獻人員的獎勵分為:(1)、授予榮譽稱號頒發“安全生產、優質服務”獎章、榮譽證書;(2)、記功、記大功、頒發立功喜報;(3)、物質獎勵和獎勵工資。(子)分公司、項目部的獎勵辦法,自行決定。對防止重大事故中,事跡特別突出的,由公司給予重獎(記功一次,發獎金一萬元),并在公司范圍內給予表彰。第五章 事故的處罰第一條:對輕傷的處罰發生輕傷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專業組織分析事故原因。對發生事故單位,罰款2000元;班組長、安全員、責任者,人均罰款200元;項目部領導成員,人均罰款100元;專業分管領導,罰款50元。第二6、條:對重傷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處罰發生重傷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由項目部組織分析,寫出分析報告,通報公司。對發生事故的單位,人均罰款100元;事故所在班組,人均罰款300元;班組長、安全員、責任者、當班管理人員,人均罰款600元;項目部領導班子,人均罰款300元。專業分管領導,罰款300元。第三條:對重傷以上事故的處罰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子、分公司)安全負責人組織事故分析會。對發生事故的單位,人均罰款500元;事故所在班組,人均罰款1000元;班組長、安全員、責任者、當班管理人員,人均罰款2000元;項目部領導班子,人均罰款1000元。專業分管領導,罰款800元。同時按責任大小,對有關7、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四條:對火災、被盜或其他影響企業形象重大事故的處罰對發生損失值1000元以上的火災事故、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被盜案件,責任單位包賠損失,并加罰2000元;單位領導、責任人各罰500元;視其情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第五條:對嚴重違章、違反勞動紀律人員的處理1、對嚴重違章、違反勞動紀錄、玩物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一般事故的,罰501000元。2、不正確佩戴、使用防護用品的,罰1050元。3、未辦理安全手續及證件的,罰50100元。4、防護設施不完善的,罰1001000元。5、接到安全隱患通知不及時整改,造成事故或嚴重后果的,罰5003000元。6、對批評或制止違章8、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罰100元1000元。7、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或嫁禍他人的,罰10005000元。8、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設備缺陷、無防護裝置,仍在運行,造成事故的,罰5003000元。9、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訓,致使同類事故重發生的,罰5002000元。10、不執行安全用電管理,私拉亂接或私自使用電熱器具,造成事故的,罰5002000元。11、私自或結伙或不揭發、不制止,有偷盜行為的,造成嚴重損失及后果的,罰5010000元。第六章 法律責任由于以上各款責任,造成特大事故的,還要追究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分為三種:民事責任、行9、政責任、刑事責任。第一條:民事責任:即民事法律責任,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主體,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種: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修理、重做、更換;5、恢復原狀;6、返還財產;7、賠償損失;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9、支付違約金;10、賠禮道歉。以上民事責任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二條:行政責任:指由國家行政機關認定,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分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1、行政處分: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根據法律或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按照隸屬關系,對其所屬的工作人員凡有輕微10、的違法失職行為,尚不夠行政處分的,或違反內部紀律的一種制裁。主要內容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查看、開除等八種形式。2、行政處罰:指特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不夠成犯罪或已構成犯罪尚不夠刑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主要內容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財物、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等。第三條:刑事責任:是指一種最嚴厲的法律責任,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即犯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處罰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刑。第七章 附 則第一條:本條例未包括內容,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執行。第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安全保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