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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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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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項目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條 項目經理是本單位的消防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第四條 項目部及各分包勞務單位應當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第二章 消防設施策劃和器材的2、采購第五條 本項目的工程消防道路、消防管線、消防設施布置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并符合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B50140-2005,DBJ01-83-2003和工程所在地方或行業法規要求,按技術管理規定審批后,在施工準備階段完成實施。第六條 項目經理部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按開工階段、結構施工、裝飾施工階段、收尾等階段分別提出消防設施、器材的布置方案,經項目經理審批后實施。在值班室內要布置工程消防設施布置圖。第七條 材料部門按批準的采購計劃采購消防器材,消防管理人員(安全部)負責采購物品的驗收,并且按方案布置消防器材。第八條 購置的消防器材必須是環保型滅火器材。第三3、章 消防人員設置第九條 項目部必須建立消防保衛管理系統,制定防火責任制及動火審批制度,設消防監督人員。各勞務單位必須在動火前報項目部進行審批,并設專人進行看火。第十條 項目部應建立防火領導小組,項目經理任組長,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任副組長,成員由保衛、安全、設備管理、材料、各分包勞務單位等人組成。定期組織開展活動,提高項目的消防管理水平。第十一條 項目部應建立消防隊,消防管理人員任隊長,主持消防隊的日常工作;隊員由保衛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組成,人數不低于施工總人數的5%。第十二條 按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規定組織消防隊員定期開展學習和模擬演習,以提高消防知識和技能。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十三條 項目部4、每年至少利用各種形式組織一次普及消防知識的教育,并與施工生產教育相結合,加強消防法和有關消防法規的宣傳,提高廣大職工的防火意識和滅火自救能力。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對新入場職工(包括分包人員等)進行消防知識專項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準安排上崗并留有完整的記錄。掌握分包人員的底數,簽訂治安消防協議書,對外來閑雜人員,必須立即清離現場。第十五條 按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對重點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消防知識專項培訓,提高他們的消防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第十六條 防火重點部位和動火管理除按當地要求執行外還應制定相應的專項措施,建立防火重點部位檔案。第十七條 現場動火應事先提出申請,并制訂5、詳細的消防安全措施,經現場防火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作業點要清除周圍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第五章 檢查與考核第十八條 項目經理部每周進行一次消防專項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第十九條 各分包勞務單位安全員每日對現場消防進行巡視,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對一時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有應急措施,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者,要追究有關人員或有關領導責任。第六章 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設置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消防設施(消防栓、消防水帶、滅火器等)應齊全有效,并保持完好狀態,消防管道的口徑應根據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確定,一般不應少于100mm,消防管6、道的設置應呈環狀。第二十一條 室外消防栓應沿消防車道或堆料場內交通道路的邊緣設置,消火栓口徑不應小于75mm,水槍噴嘴口徑不應小于19mm,消防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每個消防栓處宜設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消火栓處設明顯標志,夜間用紅燈顯示。第二十二條 高度超過24m的在建工程應隨層設置不小于75mm消防立管,設加壓泵,隨樓層升高每層設置一個消防栓口配備消防水帶;消防泵房用非燃材料建造,消防泵的電源應引自現場總斷路器的上端,并派專人值班。施工用水池可做臨時消防水池,但應確保使用方便,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增設臨時消防水箱。第二十三條 采用低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在消防用水量達到最7、大時,不低于0.1Mpa;采用高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二支水槍同時布置在堆場內最遠和最高處的要求,水槍充實水柱不小于13m,每支水槍的流量不應小于5L/s。 第二十四條 倉庫或堆料場內,應分組布置相應類型的滅火器,每組滅火器不應小于四個,每組滅火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30m。 第二十五條 一般臨時設施區,每100平米配備兩個10L滅火器,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平米)區,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池)、黃沙池等器材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六條 臨時木工加工車間、鋼筋加工車間、油漆間、機具間等,每25平米應配置一個種類合適的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8、數量、種類的滅火器。 第七章 工作要求第二十七條 工地上易發生火災的地方,要設置醒目的“嚴禁煙火”標牌。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寬度不小于3.5米。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吸煙室或茶水亭,并保證通風良好。第三十條 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方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性材料。第三十一條 氧氣、乙炔氣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宜設置在生活區、辦公區25米之外,并保證水源充足,消防車能到地方;室內通風要良好。第三十二條 易燃材料的堆放應分垛堆放,木材、防水卷材、保溫材料等,垛堆不得大于50m2,垛與垛之間應留3m寬的消防隔離道,并保持良好的通風。第三十三條 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9、距堆垛外緣不小于1.5m;倉庫或堆料場,所使用的照明與易燃堆垛間距,至少保持1m;不準亂接臨時電氣線路。第三十四條 木工棚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要及時清理廢料(刨花、鋸末、木屑),每天下班前必須清掃干凈,備置足夠的滅火器材。第三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選擇安全地點集中設置廚房,有專人管理灶火;鍋爐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區宜設置于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米之外;液化石油氣鋼瓶放置、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對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運輸、存放等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對押運、保管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工作人員應進行專門培訓并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當工程施工中使用或涉及易燃、易爆及劇10、毒物品時,應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方案(措施)。施工現場應對易燃、易爆及劇毒物品加強管理,嚴格入庫驗收和領用批準手續,并做好使用中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十七條 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電源管理,以防止發生電氣火災。第三十八條 氧氣瓶、乙炔瓶應分庫存放,兩者間的存放距離不小于2m;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米;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米。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未取焊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不能燒;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燒;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燒;不了解焊結物內部情況不燒;各種裝過可燃氣體11、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燒;可燃材料用作保溫隔音的部位不燒; 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燒;焊接部位旁有易燃易爆物品不燒; 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作業不燒;禁火區內未辦理完動火審批手續不燒。)的規定。第三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有嚴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責任人,配備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第四十條 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棄材料應及時清除。第四十一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密目式防塵網、保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12、使用時施工企業保衛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第四十二條 施工現場嚴禁吸煙,且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第四十三條 施工現場和生活區嚴禁使用電熱器具,嚴禁在生活區內明火取暖。第四十四條 現場從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措施和要求,必須派專人看護。第四十五條 生活區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宿舍內不得臥床吸煙,居住100人以上的生活區必須設置消防通道和疏散預案。第四十六條 生活區的用電照明必須要求36V電壓,其他設備等充電必須集中充電。第四十七條 發生火警時,應迅速準確地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