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生產區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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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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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公司生產區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目的與適用范圍為了規范生產區非固定動(用)火區的動火管理,特制訂本制度。2 辦證2.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逐項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得空項,并按規程要求編制動火作業安全措施。2.2動火項目負責人持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物質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負責人、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作業人員在動火證上簽字。 2.3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經當班班長或2、崗位操作工、項目負責人確認簽字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監護人,項目負責人發布開始動火作業指令。2.4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2.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叁份,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監火人各一份,由項目負責人交事業部存檔。3 動火點的確定獨立的設備同一施工隊施工為一個動火點;管架上安裝、檢修同一工藝管道且在同一崗位為一個動火點;帶壓堵漏一處為一個動火點;技改、擴建項目與老系統碰頭每個碰頭點為一個動火點。4 有效期4.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3、業證的有效期均為24小時。4.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4.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5 審批按照公司文件要求進行審批,6 動火項目負責人和作業負責人6.1動火項目負責人必須是動火點所在單位班長以上人員;作業負責人必須是作業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動火項目負責人可以同時擔任作業負責人。 6.2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6.2.1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6.2.2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并明確動火等級,制訂、督促落實動火安全措施。6.2.3負責動火作業交出條件的合格。6.2.4負責動火作業4、前的安全教育,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6.2.5負責作業前安全措施、物質的檢查落實,發布開始動火作業指令。6.2.6負責作業過程的全面協調和監管。6.2.7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6.3作業負責人負責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并應堅守作業現場,若因故離開應臨時指定他人代理其職責;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與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7 動火執行人7.1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執行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若帶徒作業時,動火執行人必須在場監護。7.2動火執行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5、火,并向安監部報告。7.3動火執行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7.4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執行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崗位操作工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8 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由動火項目負責人根據動火部位確定取樣點并負責取樣。9 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各級動火作業的項目負責人動火作業前應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及方案,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10 安全主管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6、在單位的安全主管負責抽查制度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糾正違章作業。吊裝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 辦證1.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項目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辦理。項目負責人與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共同制訂安全措施,并填入吊裝安全作業證內。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1.2項目負責人持吊裝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會同吊裝指揮檢查作業安全措施、物質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吊裝指揮、吊裝人員、作業人員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相關人員在吊裝作業證上簽字。1.3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經項目負責人確認簽字后,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給吊裝指揮或吊裝人員、監護人,發布開始作業指令。1.4吊裝安全作業7、證一式叁份,項目負責人、吊裝人員、吊裝指揮各一份,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存檔。 1.5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在周圍多塔、多管道生產系統中吊裝)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時必須有專人負責指揮。吊裝施工方案由設備動力部負責組織編制。1.6外來人員需用本公司電動行車的,必須經主管單位同意,由主管單位派持證人員操作。1.7使用電動葫蘆、行車、手拉葫蘆、龍門吊、卷揚機進行作業在10噸以下的可以不辦吊裝安全作業證,但必須落實安全措施,10噸以上的執行2.2條。1.8吊裝安全作業證規定8、時間內作業未完成的,應重新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2 審批2.1吊裝物體小于10噸由公司安全科長審批2.2吊裝物體大于等于10噸由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3 項目負責人和吊裝指揮3.1項目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必須是項目所在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吊裝指揮由項目負責人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擔任(吊裝重量小于等于10噸的物體,項目負責人可以擔任吊裝指揮)。3.2 項目負責人對作業負全面責任,并聯系設備動力部派人協助指導吊裝作業。3.2.1負責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3.2.2 必須在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 制訂、督促落實安全措施。3.2.3 負責作業交出條件的合格。3.2.4負責作業前的安全教育,9、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3.2.5負責作業前安全措施、物質的檢查落實、發布開始作業指令。3.2.6負責作業過程的全面協調和監管。3.2.7 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問題,方可離開現場。3.3 吊裝指揮負責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協助項目負責人制訂、督促落實安全措施,并應堅守作業現場,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4 作業人員劃分4.1作業單位負責人是指現場負責吊裝作業單位的負責人。4.2吊裝人員是指從事吊裝機械操作的人員。由吊裝人員負責組織吊具檢查(電動行車、手拉葫蘆、龍門吊、卷揚機使用由所屬事業部持證人員負責檢查)。4.3作業人員是指除吊裝人員以外的協助作業的人員。高處安全作10、業管理制度1 辦證1.1高處安全作業證由項目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辦理。項目所在單位、作業單位應共同制訂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辦證人須按高處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1.2項目負責人持高處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作業安全措施、物質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負責人、作業執行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相關人員在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簽字。1.3根據高處作業級別,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經當班班長或崗位操作工、項目負責人確認簽字后,將高處安全作業證交給作業負責人、監護人,發布開始作業指令。1.4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叁份,項目負責人、作業負責人或作業執行人、監護人各一份,11、由項目負責人交事業部存檔。1.5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1.6操作工正常操作和緊急情況處理人員需高處作業的可以不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但必須系好安全帶及其他安全措施;帶壓堵漏易燃易爆的設備管道時可不系安全帶,但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2 有效期高處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除特級不超過24小時外,其它等級由所在單位申請。3 審批安全科長以上行政干部審批一級高處作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安全科長以上行政干部審批二、三級高處作業生產副總審批技術負責人審批安全科長以上行政干部審批特級高處作業4 項目負責人和作業負12、責人4.1項目負責人必須是項目所在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作業負責人必須是作業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項目負責人可以同時擔任作業負責人。 4.2 項目負責人對作業負全面責任。4.2.1負責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4.2.2必須在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制訂、督促落實安全措施。4.2.3負責作業交出條件的合格。4.2.4負責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4.2.5負責作業前安全措施、物質的檢查落實、發布開始作業指令。4.2.6負責作業過程的全面協調和監管。4.2.7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問題,方可離開現場。4.3作業負責人負責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并13、應堅守作業現場,若因故離開應臨時指定他人代理其職責;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與項目負責人聯系。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 目的與適用范圍 規范公司生產區域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2 辦證2.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設備所屬事業部指定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逐項填寫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不得空項,并應按規程要求編制作業安全措施。2.2項目負責人持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負責人、作業執行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作業人員在作業證上簽字。2.3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經當班班長或崗位操作工、項目負責人確認簽字后,將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交給作業負14、責人、監護人,發布開始作業指令。2.4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2.5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叁份,項目負責人、作業負責人或作業執行人、監護人各一份,由項目負責人交事業部存檔。2.6受限空間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2.7 停止作業30分鐘必須重新分析。2.8在有填料的塔、罐、有煤焦油、沉積物、結垢物等設備管道內,經分析合格開始作業后,仍須每2小時分析一次。3 有效期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一般為24小時。4 審批技術負責人審批安全科長以上行政干部審批受限空間內作業不能隔絕時不能15、確定安全生產副總審批技術負責人審批5 項目負責人和作業負責人5.1項目負責人必須是設備所屬事業部班長以上人員;作業負責人必須是作業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項目負責人可以同時擔任作業負責人。5.2項目負責人對作業負全面責任。負責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必須在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制訂、督促落實安全措施。負責作業交出條件的合格。負責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負責作業前安全措施、物質的檢查落實、發布開始作業指令。負責作業過程的全面協調和監管。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問題,方可離開現場。5.3作業負責人負責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并應堅守作業現場,若因故離開應臨時指定他人代理其職責;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與項目負責人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