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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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810314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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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公司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對分公司、工程項目等單位財務監督,規范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依據xx建筑總公司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制度、xx集團公司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制度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所屬各單位以2003年度清產核資中核銷的各項資產損失數為基準,認真甄別進行分類,不符合直接銷案條件的,應逐項造冊登記納入賬銷案存專項管理。企業因改制和清產核資后日常工作中核銷資產的管理,必須納入本制度管理。2、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賬銷案存資產是指企業通過清產核資或內部管理程序確認核準為資產損失,進行賬務核銷,但尚未形成最終事實損失,按規定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和進行專項管理的債權性及實物性資產。1、債權性資產包括應收賬款、預付帳款、其他應收款、備用金、長期應收款等;2、實物性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等。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資產的事實損失是指企業有確鑿和合法的證據表明有關賬銷案存資產的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發生了實質性且不可恢復的滅失,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第五條 所屬單位行政主管、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財務負責人對本單位賬銷案存資產的管理負領導責任;各單位應當根據本3、單位的實際情況,成立由主管領導掛帥,內部相關部門參加的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日常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和追索具體工作。第六條 公司帳銷案存領導小組,由總會計師任組長,公司財務部,工程保障部、工程成本部、監察審計部、紀委監察部部長為組員,辦公室設在財務部,財務部部長兼辦公室主任。公司帳銷案存領導小組負責全公司范圍內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各單位負責組織其下屬單位賬銷案存資產的管理工作。各單位賬銷案存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一般由各級財務部門負責。第七條 賬銷案存資產的處置和銷案統一由公司董事會核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核準。第八條 各單位賬銷案存資產的債務重組、折價出售等,經本單位行政辦公會討論批準,4、報公司董事會核準。第九條 小額賬銷案存債權性資產,其清欠收入不足以彌補清欠成本的,經企業行政辦公會討論批準停止催收的,須報公司備案。第十條 各單位賬銷案存資產的銷案,按照公司內部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需由上級單位核準的,報上級單位核準。第三章 銷賬資產清理與追索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組織力量對賬銷案存資產進行進一步清理和追索,通過法律訴訟等多種途徑盡可能收回資金或殘值。清理和追索工作要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方式處理:1、指定內部相關機構對賬銷案存資產進行清理追索。2、成立專門工作小組或機構對賬銷案存資產進行清理追索。3、委托社會專業機構對賬銷案存資產進行清理和追索。各單位可以采取按5、收回金額一定比例支付手續費或折價出售等多種委托方式。委托工作應通過市場公開競價,不能通過市場公開競價的應以多種方案擇優比較后確定。第十二條 對賬銷案存實物性資產,應當認真做好變現處置工作,盡量利用、及時變賣或按其他市場方式進行處置,收回殘值。第十三條 賬銷案存的債權性資產清理和追索,可以采取債務重組、折價出售等處理方法。賬銷案存債權性資產債務重組、折價出售等,應當建立嚴格的核準工作程序和監管制度,經各單位行政辦公會討論批準后,報上級單位核準。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金,應當及時入帳,不得形成“小金庫”或賬外資產。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清理追索責任制,明確清欠任務和工作6、責任,加強對清理和追索工作的領導和督促。第十六條 在明確清理任務和工作責任的基礎上,各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比照清欠獎罰辦法制定追索獎勵辦法。對造成損失直接責任人的追索工作不得獎勵,但可以根據追索結果適當減輕其相關責任。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賬銷案存資產定期核對制度,及時做好銷案和報備工作。第四章 銷案管理第十八條 各單位賬銷案存資產銷案時必須取得合法的證據作為銷案依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法律鑒證或公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等。第十九條 債權性資產依據下列證據進行銷案:1、債務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2、債務單位被7、注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3、債務人失蹤、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當取得有關方面出具的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及其遺產(或代管財產)已經清償完畢或無法清償或沒有承債人可以清償的證明;4、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的終止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件;5、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明;6、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應當取得債務重組協議及執行完畢證明;7、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應當取得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文件;8、可以公8、開買賣的期貨、證券、外匯等短期投資,應當取得買賣的交割單據或清理憑證;9、清欠收入不足以彌補清欠成本的,應當取得清欠部門的情況說明及企業董事會或行政辦公會討論批準的會議紀要;10、 其他足以證明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據。第二十條 股權性資產依據下列證據進行銷案:1、被投資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2、被投資單位被注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清算報告或清算完畢證明;3、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的終止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件;4、涉及仲裁的,應當9、取得具有仲裁資格的社會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及執行完畢證明;5、其他足以證明股權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據。第二十一條 實物性資產依據下列證據進行銷案:1、需要拆除、報廢或變現處理的,應當取得已拆除、報廢、或變現處理的證據,有殘值的應當取得殘值入帳憑證;2、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應當取得責任人繳納賠償的收據或保險公司的理賠計算單及銀行進帳單;3、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的終止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件;4、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具有仲裁資格的社會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及執行完畢證明;5、抵押資產損失應當取10、得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證明;6、其他足以證明資產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二十二條 賬銷案存資產銷案應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1、內部相關部門提出銷案報告,說明對賬銷案存資產的損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工作情況,并提供符合規定的銷案證據材料;2、內部審計、監察、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對資產損失發生的原因及處理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3、財務部門對銷案報告和銷案證據材料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4、由董事會會議核準同意,并形成公司會議紀要;5、按照內部管理權限,需報上級單位核準確認的,應當報上級單位核準確認;6、根據公司會議紀要、上級單位核準批復及相關證據,由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未設立總會計師11、的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后,進行賬銷案存資產的銷案。第二十三條 對清產核資的各項資產損失,符合直接銷案條件未納入企業賬銷案存資產管理的,應按照賬銷案存資產工作程序逐筆核定。第五章 定期報告及檔案管理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在每半年報送財務決算時向上級單位報備賬銷案存資產清理情況表(格式附后)及賬銷案存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專項報告主要內容包括:1、賬銷案存資產本年度的清理、追索情況;2、對于追索收回的資金或殘值的賬務處理情況;3、賬銷案存資產本年度的銷案情況;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對賬銷案存資產,應按照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及其他資產等明細分類,逐項建立臺賬和管理檔12、案。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對賬銷案存資產的銷案情況建立專門檔案管理制度,已備查詢和檢查,并按照會計檔案保存期限規定進行保管。檔案資料內容主要包括:1、銷案資產的基本情況;2、銷案資產的清理和追索情況;3、銷案資產的銷案依據;4、銷案資產的銷案程序資料5、銷案資產損失原因分析及責任追究情況;6、其他相關材料。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 公司對所屬單位賬銷案存資產的管理工作負監督責任。所屬單位對其下屬單位賬銷案存資產的管理工作負監督責任。第二十八條 為加強企業賬銷案存資產的管理和日常監督,公司將對各單位賬銷案存資產管理情況進行抽查。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在賬銷案存資產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13、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1、未按照規定建立賬銷案存資產相關管理制度,或建立的制度不符合有關規定或企業實際情況,在實際工作中未得到有效執行的:2、未遵循本制度規定和企業內部程序,擅自對賬銷案存資產進行銷案的;3、未按照規定對賬銷案存資產的損失原因進行分析、整改,因內部管理原因致使企業又產生新的同類資產損失的;4、未按照規定對因工作失職、瀆職或者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的。第三十條 各單位在賬銷案存資產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在賬銷案存資產管理的處理過程中進行私下交易、個人從中獲利的;2、將賬銷案存資產惡意低價出售或無償被其他單位、個人占有的;3、對賬銷案存資產的追索及變現收入不入賬、私設“小金庫”或私分、侵占的;4、其他嚴重違反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制度規定或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可依據本制度規定制定本單位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細則。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6年一月一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