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總承包工程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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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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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總承包工程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1. 總則1.1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職工傷亡事故,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承包工程項目施工中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與調查處理;1.3 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7)、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3-1986)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制定。2. 傷亡事故的統計傷亡事故統計的內容為:事故起數、傷亡人數、事故類別、傷亡程度、經濟損失。2.1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實行事故快報制和月報制。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項目經理應立即將事故簡況以最快方式上報區域/專業公司或公司,區域/專業公司須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將事故簡況以最快方式上報總公司及當地有關安監、建設等政府部門。公司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3、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每月底項目部向區域/專業公司上報本月“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每月的xx日區域/專業公司向總公司上報上月“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每月的xx日總公司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上月公司“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2.2 傷亡事故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其統計應包括用于傷亡者的費用、物資損失、生產成果的減少、因勞動時間的喪失而引起勞動價值的損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損失等五個方面。其中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導致產值減少、資源破壞和受事故影響而造成其他損失的價值,傷亡事4、故經濟損失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12-1987)進行計算;2.3 傷亡程度按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計算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確定重傷與輕傷。3. 傷亡事故的分類3.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5、.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5重傷事故:指職工負傷損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傷害事故;3.6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損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傷害事故。4. 傷亡事故的上報和現場保護4.1 項目部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應立即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上報區域/專業公司或公司,區域/專業公司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上報公司;4.2 公司/區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報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公安、安全生產監6、督管理、工會等政府部門報告;4.3 施工現場傷亡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立即組織人員按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搶救、搶險活動,防止事故事態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錄相。5. 事故調查的目的和組織5.1 事故調查的目的事故調查的目的主要為了弄清事故真實情況,從思想、管理、技術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有效改進措施,從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5.2 事故調查的組織5.2.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區域公司安全員進行監督;5.2.2重傷事故7、,在當地主管部門授權下,由區域/專業公司組織項目部生產、技術、安全、施工等有關人員以及區域公司工會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5.2.3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工會、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政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政府部門責成由公司自行組織事故調查的,由公司總經理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公司/區域公司技術、安全、生產、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5.2.4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a.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b. 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5.2.5 事故調查組職責:a. 查明事故發生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b. 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c. 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8、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d.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e. 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f.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6. 傷亡事故的調查的實施6.1 事故材料搜集6.1.1事故現場物證搜集事故現場物證包括:遭破損的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等?,F場所收集到的各種物證均應貼上注有時間、地點、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內容的標簽。所有物證均應保持原樣,不得沖洗擦拭印跡。需要對有害健康的危險物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時,也應在不損壞原始證據的條件下進行。6.1.2 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在獲取現場物證后,應對事故發生前有關事實及有利于鑒別和分析事故的各種材料進行搜集。a. 事故前有關事實包括:事故9、發生前各種設備及設施的性能、質量及運行狀況,使用的材料(必要時進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實驗),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各種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建立和執行情況,工作環境狀況(必要時可取樣分析),個人防護措施狀況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狀況等。b. 有利于事故鑒別和分析的材料包括: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技術水平、工齡及從事工種的時間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級安全教育)的情況,受害者及肇事者過去的事故/違章、違紀記錄,事故當天受害者及肇者的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和動作以及作業時情緒和精神狀態等。6.1.3 證人材料的搜集調查人10、員通過交談及詢問等方式對事故的目擊者和有關人員搜集與事故有關的證人材料,通過多方調查與取證,前后對比等對證人口述材料的真實程度進行考證;6.1.4 事故現場攝影對于一些不能較長時間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踐踏的證據,如各種殘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種痕跡、事故現場全貌等,可利用攝影或錄相等手段進行記錄;6.1.5 事故圖繪制事故圖的形式有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以能直觀、客觀地反映事故發生的平面與立體的真實場景為原則。6.2 事故原因分析6.2.1 整理和討論調查材料調查組人員在經集體討論、研究調查材料,反復鑒別的基礎上,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規定11、的內容進行分析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6.2.2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從能量源、危險物質以及機械和物質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分析。6.2.3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事故間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條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a.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查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b. 教育培訓不夠、不到位,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c. 勞動組織不合理;d.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e12、. 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f.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等。6.2.3 確定事故的主要原因通過對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進行綜合分析,從對事故發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評價,分清主次,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6.3 事故責任分析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事故發生過程中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不同作用,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6.3.1 直接責任者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6.3.2 主要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a. 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b. 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c. 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6.3.3 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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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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