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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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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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干部管理制度建筑學院干部選拔任用與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和政策,不斷加強學院干部隊伍建設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學、規范的干部選拔任用管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院在職并具有國家規定的干部身份人員的選拔任用與管理工作。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的范圍,包括教研室正副主任(不定行政級別,下同)、正副科級、副處級的黨政群團領導職2、務。正處級、副廳級黨政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與管理執行上級有關規定。 第三條 干部選拔任用與管理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四條 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能夠擁護和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與政策,具有相應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理論素養,堅持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觀察、分析與解決實際問題; (二)能夠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具有強烈的政治3、責任感和工作責任心,做到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奮斗; (三)能夠認真貫徹執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教育發展規律,嚴格依法辦事,工作原則性強; (四)能夠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具有較強的改革意識和開拓創新能力,并能正確處理好理論與實踐的相互關系,因地制宜地開展工作; (五)能夠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和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和團結同志,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群眾的批評與監督; (六)具備相應的組織領導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并具有一定的實踐工作經驗; (七)身體健康狀況能夠適應相應領導職務的工作要求。 第五條 選拔4、任用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必須進行民主推薦、干部醞釀、組織考察、黨委會議討論決定、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和任免手續。任用副處級領導干部應當在黨委會議討論通過,并經省建設廳同意備案后,按照規定履行任免手續。 選拔任用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具體管理工作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學院黨委討論決定后,黨群團部門的領導干部由學院黨委發文任免;行政部門、教學系統及附屬產業部門的領導干部由學院行政發文任免。 第六條 選拔任用教研室正副主任,必須進行民主推薦、干部醞釀、組織考察、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按規定履行任免手續。具體管理工作由學院人事部門負責,其中組織考察工作由黨委組織部門配合。 第七條 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的5、任免手續,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辦理。干部任免呈報表加蓋黨委印章,存入本人人事檔案。 教研室正副主任的任免手續,由學院人事部門負責辦理干部任免呈報表加蓋學院印章,存入本人人事檔案。同時將其干部名冊抄送黨委組織部門。 第二章 選拔任用資格第八條 提任副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在正科級崗位工作三年以上。一般應當具有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的任職經歷。 第九條 提任正科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在副科級崗位工作兩年以上。提任教研室主任職務的,應當在副主任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第十條 任用黨群團、行政管理工作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任用教學系統中層領導干部正副職6、務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任用教學系統中層以下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一條 任用黨群團領導職務的,同時應當分別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工會章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等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對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提任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領導職務時,可以按有關規定破格提拔。 第十三條 提任領導職務一般應當在任職前參加過各級組織部門舉辦的領導干部短期培訓學習。 因特殊原因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任務。 第三章 民主推薦第十四條 民主推薦采用會議無記名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7、的方式進行,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根據干部管理工作的分工,民主推薦必須事先經黨委書記、院長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 投票推薦一般應當由所在部門全體干部參加,其所在部門人數較少時可以在較大范圍內進行;談話推薦可以根據情況在必要的范圍內進行。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時,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進行推薦;個別選拔任用時,按照擬任的職位進行民主推薦。 第十七條 各系、處級和獨立機構個別特殊需要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人選,可以直接由學院黨委提出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八條 個人按有關規定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署名推薦材料,按干部管理工作分工分別報黨委組織部門或學院人事部門,經審核8、后,按照本規定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部門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領導干部不能利用推薦干部的權力干擾或影響黨組織公正用人。 第四章 組織考察、醞釀第十九條 確定擬任領導干部考察對象時,必須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按照本規定分別由黨委會議或者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把民主推薦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也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二十條 對考察對象進行組織考察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堅持考察標準。在組織考察工作中應當堅持干部“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依據選拔任用條件和擬任職務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論; (二)發布考察工作公告。在對考察對象正式進行組織考察前,黨委組織部門或學院人事部門應當將干部考察的有關事宜在一定范圍內發布考察公告,公布考察對象、考察時間、考察組成員名單和考察聯系電話; (三)考察主要方法。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與考察對象面談、專項調查、經濟責任審計、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等必要方式考察干部的現實表現; (四)考察工作職責。考察組必須嚴格堅持考察標準和考察程序要求,做到客觀公正、深入細致、全面真實地進行考察,形成署名考察材料,并對考察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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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1-24
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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