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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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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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各區域公司、子公司、項目經理部: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全面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各類事故,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環境,切實維護和保障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企業安全發展,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現將xxxx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xxxx二建2、集團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xxxx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全面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各類事故,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環境,切實維護和保障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企業安全發展,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總部職能部門、區域公司、子公司及所屬工程項目部。第三條 集團公司按照本制度和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對下屬單位進行指標考核和獎懲。第二章 獎 勵第3、四條 集團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專項基金,專項基金由創優基金和罰款組成,專款專用。集團公司、區域公司負責安全檢查和處罰,罰款進入專門帳戶。獎勵由區域公司申報,經集團公司審核后統一頒發。第五條 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由集團公司按照下列條件,給予獎勵:(一)集團公司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分別給予獎勵8萬元、5萬元、3萬元,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獎勵對象;區域公司范圍內集團公司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分別給予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項目部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分別給予獎勵2萬元、1萬元、0.5萬元。(二)被評為集團公司先4、進區域公司、子公司、項目部獎勵0.5萬元,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獎勵0.2萬元。(三)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方面有重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采納效果顯著,經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認定的,按科技進步獎勵制度給予獎勵。(四)制止違章行為,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視貢獻大小,由區域公司申報,認定后給予0.1-0.5萬元的獎勵。(五)對消除險情或積極控制事故、及時組織搶險的有功人員,視貢獻大小,由區域公司申報,認定后給予0.1-0.5萬元的獎勵。(六)向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舉報隱瞞事故,經集團公司查證屬實的,對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其中:舉報重傷的獎勵0.1萬元、舉報5、死亡的獎勵0.2萬元。(七)在公司安全生產大檢查中,綜合評比總分前五名的項目,第一名獎勵5萬元,第二名獎勵3萬元,第三名獎勵2萬元,第四名獎勵1萬元,第五名獎勵5千元;超5萬平方米第一名獎勵8萬元,第二名獎勵5萬元,第三名獎勵3萬元,第四名獎勵2萬元,第五名獎勵1萬元;超10萬平方米第一名獎勵10萬元,第二名獎勵8萬元,第三名獎勵5萬元,第四名獎勵3萬元,第五名獎勵2萬元。(八)創建安全文明工地。獲得國家級安全文明工地(含樣板工地),獎勵項目部5萬元;創建一項省級安全文明工地,獎勵項目部3萬元,超5萬平方米獎勵項目部5萬元,超10萬平方米獎勵項目部8萬元;創建一項市級安全文明工地,獎勵項目部16、萬元。(不重復獎勵)第三章 懲 處第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對沒有完成安全生產責任指標的區域公司,取消其當年度參與綜合性先進評比的資格。第七條 集團公司對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疏于職守、措施不力、造成后果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給予以下相應處罰:(一)工傷死亡事故對區域公司年度綜合考核扣分:20分死亡人數,集團對子公司進行達標考核時扣分:20分死亡人數,并處所屬項目部罰款20萬*死亡人數。凡區域公司轄區內項目部因安全生產事故造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的,對該區域公司罰款20萬元,由區域公司經營班子成員共同承擔;對事故子公司處于100萬元*死亡人數的重罰處理。(對經營班子成員的罰款一律由個7、人承擔,所出具的經濟處罰通知單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門執行,并及時繳納集團公司專項基金帳戶。)發生工傷死亡事故的罰款,均不含上級罰款。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的,按照上級有關部門事故調查組的處理意見執行,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二)工傷重傷事故對區域公司罰款1萬元,項目部罰款1.5萬元。(三)工傷事故頻率超標按照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進行考核,對工傷事故頻率超標的,區域公司年度綜合考核扣分:10分超出額的百分比。第八條 發生機械設備事故,視事故性質及社會影響,由區域公司給予項目部以下相應處罰,造成人員傷亡的,除按第七條處罰外,還應按下列標準實施處罰:(一)發生機械設備重大事故(直接8、損失2萬元以上)責任人賠償直接損失的15-20%,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二)發生機械設備事故(直接損失0.5 -2萬元)責任人賠償直接損失的10-15%。(三)發生機械設備一般事故(直接損失0.2-0.5萬元)責任人賠償直接損失的8-12%。第九條發生火災事故,視事故性質及社會影響,由區域公司給予項目部以下相應處罰,造成人員傷亡的,除按第七條處罰外,還應按下列標準實施處罰:(一)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的(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處以項目部100萬元罰款;(二)發生重大火災的(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處以項目部50-100萬元罰款;(三)發生較大火災的(109、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處以項目部10-50萬元罰款;(四)發生一般火災的(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處以項目部10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 發生食物中毒事故,視事故性質及社會影響,由區域公司給予項目部以下相應處罰,造成人員傷亡的,除按第七條處罰外,還應按下列標準實施處罰:(一)發生20人以上中毒事故,處以項目部10-20萬元罰款;(二)發生20人以下中毒事故,處以項目部5-10萬元罰款。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發生死亡事故的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向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安全設備部同時報告;發生重傷事10、故,應當立即向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安全設備部報告。未按規定報告的,由集團公司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罰款;死亡事故罰款1萬元,重傷事故罰款0.5萬元。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事故“四不放過”的處理規定,對每一起事故,包括未遂事故,都要認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總結經驗教訓,及時通報和教育每個職工,并將事故經過及“四不放過”等相關資料及時報送集團公司安全設備部備案。違反規定的,由集團公司給予罰款:死亡事故每起0.5萬元,重傷事故每起0.2萬元,由有關責任人承擔。第十三條沒有完成集團公司下達創建安全文明工地任務,每少一項省級文明工地, 對區域公司年度綜合考核扣10分。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大檢查中綜合評分不合格11、且最后一、二、三名的項目部,分別罰款3萬元、2萬元、1萬元。第十四條 因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受到有關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等處理的,由集團公司按下列標準實施處罰:受到縣級行政處罰、通報批評等處理的,罰責任單位2-5萬元;罰責任人0.5-1萬元;受到市級行政處罰、通報批評等處理的,罰責任單位5-10萬元;罰責任人1-2萬元;受到省級行政處罰、通報批評等處理的,罰責任單位10-20萬元;罰責任人2-5萬元;受到國家級行政處罰、通報批評等處理的,罰責任單位20-40萬元;罰責任人5-10萬元。第四章 項目部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處罰辦法第十五條 項目部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12、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項目部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三)項目部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項目部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的; (五)項目部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13、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嚴禁陳舊設備、超齡設備、拼裝設備進場,項目部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十六條 項目部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項目部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14、;(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第十八條 項目部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15、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十九條 項目部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一)項目部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項目部停工整頓。 (二)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條 本制度涉及行政處分的按集團公司人事管理權限執行。集團公司工會和財務審計部門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罰持有異議的,可于七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區域公司或集團公司工會提出,最終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作出裁決。第二十二條 職能部門必須秉公辦事,嚴格執法。凡弄虛作假、處理不當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二十三條 對責任人的罰款一律由個人承擔,所出具的經濟處罰通知單由區域公司財務部門執行,并及時繳納集團公司專項基金帳戶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全設備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xxxx二建集團有限公司20xx年9月1日頒布的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