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項目部安全生產處罰規定及及先進獎勵條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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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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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項目部安全生產處罰規定及先進獎勵條件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本著提高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安全生產方面,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肇事者或者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處罰:1由于冒險蠻干或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2由于違章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3發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減2、輕事故的;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械設備造成傷亡事故的;5由于不按規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6由于不按已批準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造成傷亡事故。第三條項目部安全生產處罰規定如下:1.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人員,經口頭警告,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對其處以50元的罰款,一天內發現該部門單位所轄工地有下列行為的10個違紀人員,對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1)進入施工現場沒有戴安全帽者;2)進入施工現場穿拖鞋者;3)高空作業未系安全帶或系了安全帶沒有按要求懸掛者(大面積有安全操作平臺的除外);4)高空作業未穿防滑鞋;5)從事高空作業,上下基坑和現澆支架不走馬道、3、爬梯者;6)水上作業未穿救生衣者;7)在崗位上打鬧者;8)在預制梁板、施工機械、施工車輛陰涼處睡覺者;9)在危險品、易燃品、油庫等容易發生火災的地方吸煙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嚴格的防火措施);10)金屬切割作業,氧氣瓶與乙炔瓶,氣瓶與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離,乙炔瓶沒有直立放置的,沒有防火措施的;11)使用震搗器、電錘及其它手持電動工具,操作人員沒有正確穿戴防護用品的;12)電焊工以紙面罩代替防護面罩,未戴防護手套作業的(點焊除外);2施工人員酒后上崗的,對其處以100元罰款。3安排帶病或疲勞過度無法上崗的施工員強制上崗的,對安排工作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4非相關人員進入危險4、作業區域,現場有工區負責人、分管技術員在場而無人阻攔和勸阻者,對工區負責人、現場分管技術員分別處以50元罰款。5非工作需要,隨意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吊、進入高空橋面作業區的,對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6施工車輛、施工機械(挖掘機、裝載機、壓路機、平地機、翻斗車及炮車等)駕駛室外嚴禁載人,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駕駛員或機械操作員處以100元罰款。7特種作業人員電工、起重工、起重指揮、電氣焊工、金屬焊接切割、廠內車輛駕駛(挖掘機、壓路機、推土機、翻斗車、平地機、汽車泵、汽車吊等),必須持有效期以內的本工種特種作業操作證書上崗,凡無證上崗操作者,對其處以100元罰款,并立即停止作業。8挖掘機、各種吊車5、龍門吊等作業時,臂桿下、回轉半徑范圍嚴禁人員入內。違反上述規定對現場負責施工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發生事故的,租賃機械由機主負責經濟賠償;項目自有的機械設備,追究現場負責人和機械操作手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并分別處以100元罰款。9在高壓線附近起重吊裝作業,必須與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因吊裝而損壞用電、通信等設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裝作業的部門單位負責賠償,同時對操作人員和現場負責施工的負責人分別外以100元罰款。10對有明顯標志并對現場施工人員已進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時而損壞地下管線的,由使用方負責賠償,同時對操作人員和現場負責施工的負責人分別處以200元罰款。11使用卷揚機、電動葫蘆、6、手拉葫蘆、起重機等要正確地選擇并檢查鋼絲繩、吊具、鎖具是否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凡使用損壞程度超過報廢標準的鋼絲繩、吊具、鎖具,起重鋼絲繩回頭固定無保險卡或經過補焊的吊鉤的,對負責施工的班組長處以100元罰款,發生事故的追究現場責任人責任。12各種車輛、機械必須由固定司機駕駛、操作。司機、操作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應車輛和機械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禁將車輛、機械交與他人(無論有無駕駛證、操作證)駕駛、操作,違反上述規定對司機或操作員處以200元罰款,對非駕駛員或操作者處以100元罰款,發生后果的由駕駛員和非駕駛員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因工作需要由項目部安排的除外。13起重機械設7、備必須有經常性的檢查維修保養記錄,沒有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及檢查、維修、保養沒有記錄的對操作員處以100元罰款;并對機械部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14生活區、施工區、機械設備等易發生火災的地方,未按要求設置滅火器材的,對工區、施工隊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15因電器線路或電焊、金屬切割作業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而導致起火的,對該班組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對違章操作者處50元罰款,并對火災所造成損失根據情況進行賠償。16項目部、各工區、站、施工隊從事炊管的人員和廚師,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體驗,對未能持健康證而上崗的炊管人員、廚師,發現一名,對相應部門的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17項目部、施工8、隊因采購物品不新鮮或采購腐爛變質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當而引起職工中毒事故發生的,發生一次事故,對相應部門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并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項目所在地區如發生傳染性疾病,項目部已采取措施,并作出具體的要求,而施工隊沒有按要求實施,導致有人員染病的情況,項目部將追究相關部門單位責任人的責任。18因防暑措施不到位,發現一例中暑者對相關部門單位相關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19因防護措施不到位,因發現一例因煤氣中毒者對相關部門單位相關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20因勞保用品不合格或發放不及時,發現因防護原因而引起的傷害,對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21凡損壞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標9、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隨意挪動的,發現一次,對當事人處以50元罰款,對所屬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并按價賠償損壞的標識、標牌。22有下列行為的,對電工處以50元罰款(若該部門單位電工已對該部門單位負責人已提出整改意見的除外):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的架(敷)設,不符合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發現一次,對架(敷)設線路的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2)對使用木質配電箱,或無配電箱直接將刀閘裝在木板上的,每發現一次對使用單位部門處以200元罰款。3)臨時用電實行三級配電,即設置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配電;二級漏保,即在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各設漏電保護器,違反上述規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20010、元罰款。4)開關箱應做到“一箱、一機、一閘、一漏”,有門、有鎖和防雨、防塵,嚴禁“一閘多接”,違者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100元罰款;嚴禁用其它導體代替熔斷絲,違反上述規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500元罰款;配電箱內有多路配電(指2路以上)無標記注明的,違反上述規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50元罰款;閘刀破損、閘具不符合要求的,違反上述規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50元罰款;移動照明燈具用鐵桿支架無絕緣保護的,違反上述規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50元罰款。5)手持照明燈未使用36V及以下電源供電的,違者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100元罰款。23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由項目部集中各班組、現場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督促班11、組長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必須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簽名記錄,沒有交底或交底無記錄的對班組長處以50元罰款,對工區主任處以100元罰款。24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格的施工人員,分別處以100元罰款。25未經過領導同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漿,違反上述規定對實施排放的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后果的還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26對存在有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后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回執”逾期不反饋的,對其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對拒不整改的部門單位處以300500元罰款,并停工整頓。27屢次違反某一條款的部門單位或個12、人,下一次的處罰以上一次罰款的雙倍數計罰。28現場受到業主批評或罰款的,對經理部信譽造成重大損害的,項目部應對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29對安全工作不負責任,違反上述多項規定的部門負責人將處以100300元的合并處罰。第四條項目每年在總結、評比的基礎上,對安全生產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必要的表彰與獎勵;第五條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條件一、先進單位1嚴格執行了國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級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各項規章制度,在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方面有顯著成績和值得全公司推廣的先進經驗的;2領導重視、將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在計劃、布置、檢查、總13、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環保工作,并把安全工作、環保工作納入單位經營考核內容;3組織健全,按規定配備了專、兼職安全人員,設立了安全機構,有切實可行的制度、措施并貫徹實施,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各項活動,落實了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4在完成項目下達的各項生產經營指標的情況下,積極采取了預防傷亡事故的有效措施,無因工傷亡事故發生。二、先進個人1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級的各項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工作積極主動,能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工作中無“三違”行為,無事故和隱患責任;2熱愛本職工作,并對預防和避免因工傷亡事故有突出貢獻;3在安全技術、管理方面及環境保護方面有重大發明、技術履行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議被采納;4在預防和避免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突出貢獻。第六條批準權限及獎勵辦法一、凡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項目向公司報送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呈公司安委會批準;二、凡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并通報表彰及發給適當獎金予以獎勵,獎金數額由籌建處研究決定。第七條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