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電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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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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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電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煤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礦區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司武裝保衛部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對公司所屬各單位的消防工作實施宏觀監督、指導、協調、服務管理。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2、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單位全面負責、職工積極參與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第四條 公司各單位、各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各單位)是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主體,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領導,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組織、協調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各項工作;要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本級、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3、消防安全情況;(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非專職義務消防隊;(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第五條 公司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體系,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制定并完善各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職責,逐級落實消防安全4、責任制。第六條 各單位保衛部門是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保衛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其落實;(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四)根據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合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裝備,并經常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五)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六)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或專職消防隊;(七)在職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制訂滅火和應急5、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八)單位消防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衛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向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公司武裝保衛部報告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第七條 公司各單位職工集中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由各自物業服務單位負責,對管理區域的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第八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文藝演出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對舉辦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委托其他單位承辦的,應當訂立合同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第九條 各單位的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單位要與施工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6、書,并對施工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單位管理重要工作日程。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本單位總體規劃,落實消防經費,專款專用。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消防安全管理細則,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建立消防檔案,并督促落實。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內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單7、位、部位,確立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部位,制定重點單位、部位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并明確責任人,設立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的管理。重點消防安全單位、部位主要有下列范圍:(一)各單位的工人俱樂部、賓館、職工食堂、職工浴池更衣室、集體宿舍、超市、職工培訓中心、幼兒園等公眾聚集的場所;(二)黨政首腦辦公場所、廣播站、電視臺、通訊中心、計算機信息中心,調度控制室、檔案室、發電廠等重要部位;(三)礦主副井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瓦斯抽放站、重要物資倉庫、料場等生產要害部位;(四)生產、使用、儲存、充裝、供應、銷售、運輸易燃易爆危化物品的場所或單位。第十三條 各單位新建、8、改建、擴建、裝修等工程,必須嚴格執行消防“三同時”(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制度。(一)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除消防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驗收后應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二)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9、三)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或者重新整體裝修的人員密集的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應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第十四條 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消防建設,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器材的采購以及維修保養工程的招標和驗收,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參與,嚴把技術質量關。第十五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文藝演出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消防安全措施,并實施消防演練后,向當地公安部門申報許可,經公安消防部門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10、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采取防火措施,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施工完畢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監護人員、施工人員方可離開現場。第十七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11、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消防設施、器材配備充足,并確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消防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二)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第二十條 凡下班工余時間或節12、假日,各部門人員都要檢查工作場所是否有火源,非工作電源是否關閉。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組建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任務。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消防隊報警并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同時立即組織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并應及時的向集團公司調度中心匯報。公安消防隊到達后,火災單位應當極積配合公安消防隊搶救人員、撲救火災。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情況,協助公安消防部門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13、第四章 防火檢查第二十三條 公司武裝保衛部對公司所屬單位每季度一次消防安全大檢查,每月一次消防安全抽查,每周一次消防安全動態抽查,重大節日、特殊季節和重大活動另行安排專項檢查或專項整治。各單位應當每日防火巡查、每周一次消防安全動態自查,每月至少一次消防安全聯合大檢查;重大節日、特殊季節和重大活動要進行專項檢查。每季度末應把檢查、整改情況匯總后報送至公司武裝保衛部。檢查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崗位消防責任制,是否明確崗位防火責任人,以及制度、責任落實情況。(二)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四14、)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況。(五)消防設施、裝備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七)重點工種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以及是否持證上崗。(八)消防重點單位、部位的管理情況。(九)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它物資的防火情況。(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十一)防火巡查情況(十二)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和完好、有效情況。(十三)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第二十四條 火災隱患構成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判定:(一)具有直接引發火災危險可能性的情形;(二)發生火災時會導致火勢蔓延、擴大或者會增大15、對人身、財產危害的;(三)發生火災時會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滅火救援行動的。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次數。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理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及時的向單位領導報告。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名。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第二十七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二)違章使用明16、火作業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四)消防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挪作他用的。(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八)其他需要當場改正的行為。對違反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第二十八條 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向存在隱患的單位下達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并督促整改。整改期限到期后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復查隱患整改情況,并記錄在案。對一時難以整改的,17、應當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應當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整改。第二十九條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情形有:詳見本規定附件公司地面范圍內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同時報公司武裝保衛部備案。第三十一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單位消防安全歸18、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書面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第六章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與維護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和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等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合理制訂消防設施、器材購買配置與維修計劃,劃撥消防專項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同時,把批準的消防經費計劃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公司武裝保衛部備案。第三十三條 購買的消防設施、器材要符合國家標準,禁止購買、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購買的消防產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有消防產品市場準入證明和強制性認證、型式認可標志、身份證標識、強制性檢驗19、報告;(二)有消防產品合格證、產品銘牌及使用說明書;(三)消防產品外觀標識、結構部件、材料、性能參數等與強制性產品認證、型式認可或者強制性檢驗結果一致。第三十四條 對購買配置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應當登記造冊,要帳物相符,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購買及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消防設施、滅火器進行檢查、檢測和維護保養。(一)滅火器要經常進行外觀檢查,每年進行一次性能檢查,確保完好有效,并記錄在案。(二)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每年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三)滅火器的維修和自動消防設施的功20、能檢測、維修保養應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四)滅火器檢查包括下列基本內容:1.滅火器是否置于便于取用處,無障礙物,擺放穩固,沒有埋壓,沒有挪作它用,責任人維護職責落實;2.滅火器的使用說明應朝外,滅火器箱不得上鎖,滅火器應避免日光曝曬、強輻射熱、雨淋等;3.滅火器銘牌應完整清晰,保險銷和鉛封應完好;4.滅火器筒體不應有銹蝕、變形現象;5.噴嘴及噴射軟管應完整,不應有變形、開裂、損傷,堵塞;6.滅火器壓力表的外表面不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表指針應在綠區;7.滅火器可見零部件應完整,不應松動、變形、銹蝕和損壞;8.滅火器的干粉滅火劑是否板結,氣體滅火器重量是否減少、泄漏(通過稱21、量或用手去掂量);9.滅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內,滅火器是否屬于淘汰產品;10.無法清楚識別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和日期的滅火器必須報廢。第三十六條 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應符合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第七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經常性的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一)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三)有關消防設施性能、滅火器使用方法。(四)報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等常識。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22、工進行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一)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專(兼)職消防員。(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四)從事電、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重點工種人員。(五)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專(兼)職消防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和從事具有火災危險的重點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第八章 獎 懲第四十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年終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部門、區隊、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23、給予表彰獎勵。表彰獎勵方式有:通報表揚、頒發證書、物質獎勵等。對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工作表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對先進單位給予10000元以上獎勵,對先進個人給予1000元以上獎勵,獎勵款從公司安全獎列支。(一)能積極靈活開展形式多樣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的;(二)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事跡突出的;(四)建立健全并認真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經常積極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全年未發生火災事故的;(五)對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重大合理化改進意見的;(六)24、積極參加撲滅火災或者積極支援鄰近單位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七)在消防工作中有其他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警告、罰款、單位內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單位的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的罰款數額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罰款通知書由公司安監局下達。(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單位內部行政處罰: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25、作造成影響的;2. 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3.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4.謊報火警的;5.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6.對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7.擅自使用、遮擋和損壞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器材的;8.未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損壞沒有及時維修、更換的;9.無正當理由擅自停用自動消防設施的;10.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11.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12.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1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如:液化氣、氧26、氣、乙炔、汽油、油漆、松香水、油脂等)儲存未設立獨立的符合二級以上耐火等級庫房的,以及違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運輸、使用、銷毀等消防安全規定的;14.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15.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16.進行電焊、氣焊(割)作業安全距離不足、無防火措施等違反規定動火作業的;17.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大功率電熱設備的;18.私接亂接電線,損壞電器設備造成火險隱患的;19.臨時動火、生火爐取暖,違反動火管理規定的;20.燃氣站、加油站用火、用電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21.職工食堂爐灶油煙道油污較多,沒及時清除的;22.食堂爐灶點鍋后沒27、有人看守的;23.食堂燃氣、燃油閥門被遮擋、封堵,不能正常開啟、關閉的;24.用電設備、用電器周圍存放可燃易燃物品等雜物的;25.電源開關、用電線路、燈具、插座、插頭等用電設備不符合用電消防安全規范的;26.電焊工、電工、油漆工等從事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操作工種人員不具備消防常識,未經安全教育培訓上崗的;27. 對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合理原因的;28. 對火災事故(損失輕微)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29.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或部位的員工,不會使用滅火器、不會報火警和疏散逃生的;30.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部位的值班人員脫崗的;31.過失引起火災,只造成輕微損失的;3228、.其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二)對因過失引發火災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引發火災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管領導處以500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三)對違反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明令禁止的消防違法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 附 則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公司地面范圍內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附件公司地面范圍內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為切實強化地面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杜絕、控制火災事故發生,保證公司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停29、產、停業、停止使用(一)基礎管理1、符合重大火災隱患認定標準的。(重大火災隱患是指: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后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2、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而未設計施工的;消防設計文件需要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而未報審核的;消防設計文件經審核不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未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備案后經抽查不合格的。3、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竣工后未報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無消防安全規程措施施工的;規程措施與現場嚴重不符的;規程措施嚴重違30、反國家消防技術規范標準的。(二)現場管理1.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的。2.甲、乙類廠房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的。3.甲、乙類廠房、庫房或丙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設置在同一建筑的。4.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及數量不符合規的;人員密集場所安全出口被封堵或鎖閉的。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的自動消防設備系統不能正常使用且未另外采取得當的防火措施或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使用的。6.人員密集場所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場所未經審批、無安全防護措施擅自動火作業的。7.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場所未按規定設置31、防火、防雷、防爆、防靜電設施,或防火、防雷、防爆、防靜電設施失效的。8.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源及配套設施的。9.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未按規定設置室內、外消火栓,或設置不能正常使用的。10.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和特別重要場所(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的場所)違反規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或安裝電氣設備的。11.一類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電梯無法正常運行的。12.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損壞率超過30;其他建筑未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損壞率超過50。 13.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高層建筑的封32、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門的損壞率超過20,其他建筑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門的損壞率超過50。 14.使用假冒偽劣、淘汰、損毀、過期失效消防器材的。15.氧氣乙炔氣瓶、煤氣罐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16.進行電焊、氣焊(割)等動火作業安全距離不足,無防火措施的。17.從事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特殊工種人員未持證上崗的。18.加油站、燃氣站、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用火、用電設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19.食堂油煙抽放道油污過多,沒有及時清理的。20.電源開關、用電線路、燈具、插座、插頭等用電設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嚴重危害消防安全的。21.臨時動用明火、生火取暖,沒履行審批手續的。22.重要場所火源、33、熱源、電源距可燃物較近的。2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運輸、包裝不符合規定的,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存的。二、復工程序規定(一)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的,相關單位要立即停止現場作業,召開追查會,制定整改措施,進行責任追究。(二)具備復工條件的,相關責任單位要進行書面復工申請報告,由所在單位的安監部門和保衛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后,分管安全的礦處級以上領導簽字并下達復工指令,并于復工后3日內報公司安全監察局和公司武裝保衛部備案。(三)公司武裝保衛部對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的追查整改情況進行督查。三、處罰規定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的處罰按照煤電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八章第四十一條處罰規定,由公司安監局下達處罰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