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財務管理實施辦法(2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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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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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第一章 總則1第二章 通風 瓦斯 煤塵2第三章 開拓開采及維修5第四章 機電管理7第五章 提升運輸.11第六章 防排水.12第七章 防滅火及爆破管理.14第八章 勞動紀律管理.16第九章 培訓教育及會議.18第十章 職業衛生管理.19第十一章 后勤管理.20第十二章 財務管理.20第十三章 重大違章及較重大違章界定.21第十四章 其他.22第一章 總則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用科學發展觀指導煤礦安全生產,進一步規范煤礦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2、平,有效促進隱患排查治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煤炭行業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第1條 堅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第2條 礦屬所有人員必須認真遵守勞動紀律及礦規礦紀,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第3條 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對不按標準、要求完成工作的、隱患整改不力的、存在“三違”現象的及違反礦規礦紀的部門、管理人員及職工,實行處罰與教育相結3、合,實施處罰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第4條 安全生產責任劃分,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安全副礦長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生產、技術副礦長對煤礦安全生產中負安全技術責任;機電副礦長對分管機電安全工作負總責,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對全礦安全技術負總責,安監站站長、安全科長,對煤礦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隊長、安全員、專職瓦檢員及兼職瓦檢員對當班井下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班長對本班工人在生產過程的各個環節的人身安全及健康負責;作業工人對所在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第二章 通風、瓦斯、煤塵第5條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按體積計算氧氣含量,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否則,罰通風科54、00元。第6條 加強掘進巷道的通風管理,風筒距掘進迎頭不得超過5米,違者罰款100元;第7條 巷道內風筒吊掛必須平直,禁止直角轉彎和從夾縫中穿過,否則,罰款100元,無掛鉤及少鉤1個罰20元。第8條 同一局扇的風筒必須使用同一規格型號,保證接頭質量和過風斷面,減少風筒漏風,禁止大小風筒混接,否則,罰款100元,對破損風筒不補,造成漏風一次罰100元。第9條 井下局扇安裝符合規程規定,進風巷距離回風口不少于1O米,距地表高度不少于0.3米,違者罰通風科每次2O0元,班直接負責人100元;風門按規定開啟或關閉,違者罰100元,損壞或撞壞風門罰500元。第10條 主要進、回風大巷和采區回風巷必須按規5、程規定設置足夠數量隔爆水袋,否則,罰款200元。第11條 主、局扇保持經常運轉,不準隨意關停,須停局扇必須經當班安全員或專職瓦檢員批準,違者罰款200元;須停主扇必須經分管副礦長批準,違者罰款1000元。第12條 采區煤層運輸巷、回風巷掘進,必須配相應的超前巷(中間通過聯絡巷相連),通風上山必須雙巷掘進(通風、運料、溜煤分開),違者罰款100元。第13條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準停風,因停電或出現故障造成停風的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懸掛瓦斯記錄牌板;柵欄必須上鎖,并實行雙人連鎖,由安全員、瓦檢員分別保管鑰匙,否則,每項罰款2OO元。第14條 嚴禁瓦斯超限作業,總回風巷瓦斯濃度必須控制在O.75以下6、,采掘工作面進風流瓦斯控制在0.5%以下,其他地點瓦斯必須控制在1以下,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工作,立即撤出人員,派專人處理,否則,視為重大違章,每次罰款當事人1000元,并扣所交風險金本金的50%。第15條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必須停止電鉆眼;放炮地點附近2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局扇或其它開關地點附近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撤除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否則,視為重大違章,每次罰款當事人1000元,并扣所交風險金本金的50%。第16條 井下盲巷(閑置巷道)必須按密閉要求掏槽密閉,抹面處理,懸掛瓦斯記錄牌板,每班必須按時檢查瓦斯及其變化情況7、,確保不因密閉質量問題造成密閉墻外口局部瓦斯超限,否則,每項處罰區域范圍內安全員(隊長)每次500元。第17條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采區進回風巷,每班作業前必須進行灑水降塵,控制煤(粉)塵飛揚,在煤塵飛揚較大的地方(漏煤眼、裝轉載點、溜子巷)必須實行不間斷降塵,違者罰當班安全員(隊長)100元。第18條 所有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回風巷維修作業點,必須懸掛瓦斯報警儀、瓦斯記錄牌板,瓦檢員必須不間斷適時監測瓦斯,嚴格執行瓦斯“三級”管理,否則罰款500元。第19條 安全員或專職瓦檢員下井工作,必須隨身攜帶光學瓦檢儀,不帶瓦斯鑒定儀一次罰款500元;丟失儀器或損壞者,照價賠償。超出使用期(一年)獎勵308、0元,未到使用期(1年)懲300元。第20條 嚴格執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井下若因特殊情況需停風或因停電等造成停風,在恢復通風過程中,必須經安監站、井口負責人、通風科及當班安全員(隊長)專職瓦檢員、電工簽字后,方可入井排放,違者罰款500元,并有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記錄,無措施記錄罰款200元,由井口、通風科當班值班員收集整理,否則處罰當班通風科及井口值班人員100元。第21條 必須按規定配足、配齊各類傳感器,傳感器的設置、懸掛符合規程規定;定期對各類傳感器進行調校、維護,并做好記錄,否則,每項罰款200元。第22條 發現瓦斯超限,監測監控值班員必須向礦領導報告及時按規定進行處理,將超限的真實原9、因和處理情況報局信息調度室,并做好記錄;監測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數據無法上傳后,必須立即報主管領導采取安全措施并迅速排除故障,并將故障真實情況及安全措施報局信息調度室,否則,每次罰款200元。第三章 開拓開采及維修第23條 開鑿井下巷道,嚴格按設計或計劃進行施工,具體布置由礦生產技術科負責,并達到相關的技術要求。第24條 巷道斷面,主要運輸巷,回風巷凈斷面達橫梁1.8m,凈高2m,底寬3m;通風上山,溜煤眼凈斷面達橫粱1.4m,凈高2m,底寬2.2m;一般巷道尺寸由生產技術科確定,否則每米罰款100元。第25條 巷道支護,無前傾后仰,抬肩掉口,否則每架罰款50元;插條棵子要飽滿,插條不過江一棵罰10、款10元;空幫空頂一次罰款50元。第26條 主要回風巷、石門等主要巷道,選用U鋼或工字鋼支護,支架間距50cm,違者罰50元;主要運輸巷選用砌碹支護,支護斷面規格必須符合要求;回風上山、超前巷、聯絡眼選用坑木時直徑不小于12cm,支架間距50cm,違者罰款50元。第27條 巷道的方位、坡度。所有井巷開鑿位置、方位、坡度均由生產技術科現場安排,各班組不得自行其事,否則違反一次罰款200元;傾斜巷道迎山角為3-5度,不合格者每架罰款100元。第27條 采掘工作面都必須編制有針對性的作業規程及操作規程,報上級部門批準后,組織工人學習后實施,不制定作業規程、不組織學習,一項罰款200元。第28條 壁式11、工作面的推進工作,由壁采領導小組全權負責指揮管理,除認真組織工人學習作業規程及操作規程外,應加強日常工作的管理,違者罰款200元。第29條 每個采區、壁式工作面必須具備上、下兩個安全出口,加強工作面支護及頂板管理,違者罰款1OO元。第30條 壁式工作面支護應規范,達到“兩直一平”(即工作面直、煤壁直,煤壁與支柱平行),柱距不超O.7m,排距不超1m(摩擦支柱、單體液壓支柱1.2m),違者罰100元;對摩擦式金屬支柱,應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初撐力不得小于50kn,d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不得小于90KN,且無壞柱、活柱及死柱,支柱迎山角為3-5,違者罰款100元。第31條 采煤工作面初次掘進開切眼,12、初次放頂,穿斷層過采空區等,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并認真組織采煤工學習、實施,否則,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不組織學習一項罰款500元。第32條 工作面回采時,應按規定留夠保安煤柱,嚴禁冒險蠻干或自行其事,違者罰款500元。第33條 回采工作面結束后,對采空區、超前巷、聯絡巷進行封閉處理,違者罰款500元。第34條 回采工作面穿越采空區、破碎帶或有老窖積水地帶,應先探后采,并做好超前支護,嚴禁垮頂或透水,違者罰款500元。第35條 采煤工作面及運煤線路上的浮煤,應在當班前清理干凈,違者罰款100元。第36條 巷道維修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罰款200元。第37條 巷道交叉口及獨頭掘進13、時,支架不得出現連斷折斷的情況(斷腿、斷梁),檢修巷道必須從外向里進行,違者按一根木腿或一根頂梁,罰款100元處理。第38條 經常保持巷道暢通無阻及清潔衛生,各班應定期進行處理;負責維修的井巷,所垮落的矸石,煤渣及其它雜物、積水,應進行徹底清理和疏通,違者每項罰款1OO元。第四章 機電管理第39條 井下所有機電設備一律按高瓦斯礦井要求進行安裝、使用,嚴禁非標及失爆設備入井,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氣設備,否則,罰款500元。第40條 井下安裝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嚴格按規定操作,禁止出現缺螺少件。電纜線的插入或引出必須配合適的密封圈、閑置的喇叭口要安設擋板,否則,每臺(件)罰款200元。第41條14、 所有機電設備必須建立相關臺帳,并實施掛牌管理,標注臺件的名稱、型號、功率、用途、安裝維修時間、責任人等,否則,一項罰款200元。第42條 所有設備均應按“三率”要求達標,經常驗收,凡是達標率少1時,罰100元,以此類推。第43條 加強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并有記錄,按規定逾期不保養造成設備損壞或影響生產者,罰款500元。第44條 所有入井電纜必須是礦用阻燃電纜,必須使用電纜鉤懸掛整齊,掛鉤間距不大于2.5米,按照大電纜在下,小電纜在上的原則懸掛;電壓等級不一致的電纜不得混掛;電纜必須掛牌,標明電壓等級、電纜型號、用途、長度、管理人員等內容,否則,每項罰款100元。第45條 嚴格按要求安裝電氣設15、備和接線,井下電纜老化和破損必須及時更換和加接線盒,否則,每處罰款200元。第46條 井下供電線路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并做到“七無、七有、兩齊、七全、三堅持、十不準”,即:七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線頭、無延燃電纜、無電纜壓埋和泡在水里、無電纜與易燃物接觸、無電纜“0”和“8”字型盤放,否則,每處罰款200元。 七有:有合格的漏電保護和漏電閉鎖裝置、有合格過流保護裝置、有合格接地保護裝置、有螺絲和彈簧墊圈、有密封圈和擋板、有合格防爆證和安全標志、有合格接線裝置,否則,凡缺一樣者罰款100元。兩齊:電纜懸掛整齊,每落地1米罰款10元;設備硐室、柴油機房、主扇風機房、絞車房、充電房清潔整齊,16、否則,每處罰款100元。七全:防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滅火裝置全、標志牌全、信號照明全、記錄全,否則,缺一項罰款100元。三堅持:堅持使用漏電繼電器 ;堅持使用煤電鉆、信號照明綜合保護器;堅持使用瓦斯電、風電閉鎖裝置,出現漏電一次罰款500元,并處重大違章。十不準:不準帶電檢修;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和過流繼電器;不準甩掉檢漏繼電器和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器、風電、瓦斯電閉鎖;不準給未經檢查瓦斯的停風、停電;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電,明火放炮;不準強行給有故障的供電線路送電;不準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不準給保護裝置失靈的電器設備送電;不準使用失爆設備,失爆電器;不準在井下拆卸礦燈17、,否則,違一項,罰款500元。 第47條 機電設備嚴禁非工作人員操作、觸動,違者罰款100元,造成設備損壞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第48條 嚴禁失爆或非標礦燈下井或上充電架,違者按每盞礦燈罰款100元。第49條 礦燈不完好一盞罰款100元,丟失或損壞照價賠償,嚴格實行礦燈領退制度,違者罰款10O元。第50條 所有設備因不負責任造成損壞,責任人應承擔該設備修理費的50。第51條 礦區地面照明線路排列整齊,符合有關用電規程要求,路燈使用良好,照明電燈凡不亮一盞罰款100元。第52條 嚴禁辦公室、職工宿舍(電腦室、財務室、配電室、絞車房除外)使用電爐。違者罰款100元,并沒收使用的電器。第53條 特殊工18、作崗位(已包括絞車工、電工、水泵工、充電工、風機房等)不準無操作證、無上崗證的人員抵班,違者罰款100元。第53條 重要地段及設施設備必須安裝避雷裝置,地面與井下軌道聯接處有絕緣裝置,防止雷電導入井下或擊壞地面主要設施設備,否則,缺一處罰款200元。第五章 提升運輸第54條 絞車房和暗井絞車室必須保持清潔,懸掛絞車司機的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有交接班記錄,絞車司機必須佩帶上崗證,否則,一項罰款100元。第55條 絞車提升應保持聲光信號齊全,切記一停、二下、三上、四有人的規定,嚴禁井底掛鉤工越過井口把鉤工,向絞車房發送信號,遵循井底信號井口絞車房的發放程序,信號不明嚴禁開車,否則,罰款200元。第19、56條 嚴禁絞車帶病或超負荷運行,若滾筒變形,軸承、軸瓦移位,電機發熱,電流過大,絞車出現異常響聲等應立即報告停車檢修,違者罰款200元。第57條 絞車嚴禁甩掉安全閘運行或不帶電下放,違者罰款200元。第58條 嚴禁提升中,礦車跳道,直接用絞車硬拖,違者罰款500元。第59條 提升鋼絲必須按規定使用,檢修或保養,并有檢測記錄,斷絲超過規定時,應及時更換,違者罰款200元。違章夾扁鋼絲繩1次罰款200元。違章夾斷鋼絲繩1次罰款500元。第60條 主、副斜井斜坡道,按規定每20米安裝一個活動地滾,并保持經常運轉,凡不轉一個罰款50元。井口防跑車裝置,按規定使用正常,不能正常使用一次罰款100元。第20、61條 絞車提升時,嚴禁蹬鉤乘人或跟車行人,違者罰款500元,扣風險金的25%,視為較重大違章第62條 絞車司機上班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工作時間內不準打瞌睡、做其它雜活、看書,違者罰款100元。第63條 絞車提升若發生礦車越逾過卷裝置,翻越天輪現象,處責任人500元。第64條 絞車房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違者罰絞車工100元,罰當事人5O元。第65條 礦車應經常檢修碰頭,撤換軸承,檢查鉚焊接頭,防止車箱與車架松動。礦車連接處的三環鏈,插銷、斗銷及軸銷保持正常的使用狀態,違者罰款100元。配件不齊者,缺一件罰款5O元。第66條 鋪設鐵軌應符合要求(軸道型號、軌距、坡度)接頭夾板螺絲齊全,枕木每米121、根,違者缺一罰款50元。第67條 井下、地面運輸道,應保持暢通、衛生,每出現1米的雜物,罰款2O元。第六章 防排水第68條 地面涵管,區內水溝保持暢通無阻,確保地表水不灌入井下,違者按所管理的職責范圍,對負責人處于200元罰款。第69條 必須查清本礦區老窯積水和水文地質情況,并繪制在圖紙上,制定探放水措施,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否則,每項罰款200元。第70條 探水時,每個工作迎頭不得少于5個孔,深度不少于30米,并有記錄可查,否則,罰款500元。第71條 明知有老窯積水、斷層水等地下水體而未按規程規定探水和留設隔水煤柱,罰款1000元,視為重大違章,扣風險金的22、50%。第71條 發現有透水預兆必須立即撤出作業人員,否則,罰款1000元,視為重大違章,扣風險金的50%。第72條 雨季來臨前,必須做好“雨季三防”工作,應根據地表開裂塌陷破壞程度提前做好地表防洪溝、防洪堤,堵塞地表水順裂隙引入井下;同時做好水倉、清理工作,增加水倉的蓄水能力,違者罰款200元。第73條 井下水溝經常保持暢通無阻,水溝自軌低之下深達20-50厘米,否則每阻塞1米,罰負責人20元。第74條 定期做好水泵維護檢修工作,保證一臺水泵正常運轉,另一臺備用,且雙管路。凡水泵不能正常運轉或水泵出故障不報告者,罰水泵工200元。水泵出故障,接到報告后,不組織檢修,罰機電科長500元。第7523、條 地面發生山洪爆發,有洪水淹井危險時,應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違者罰款500元。第七章 防滅火及爆破管理第76條 嚴禁攜帶煙火及其它易燃物品下井,違者對攜帶者及入井檢身員各罰款100元。第77條 井下如遇煤層自燃發火,應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立即報告礦領導及相關部門進行處理,違者罰款1000元。第78條 井口(主斜井、副斜井、通風井)附近20米內不得生火,違者罰款500元。坑木堆放距離井口必須在80米以外,違者罰款100元。第79條 電器設備,電纜因管理不善造成井下著火一次罰款1000元,視為重大違章,扣風險金的50%。造成地面著火一次罰款200元。第80條 嚴禁電焊機下井作業,井口附近24、需焊接,必須與井下隔絕,并制定安全措施,不準在軌道路上搭線,違者罰款200元。第81條 煤礦井上、下消防材料庫、配電室、絞車房、井底車場、主要設備室、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地面坑木場、監控室、炸藥庫及地面辦公區等,必須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或沙箱,否則,每缺一處罰款100元。第82條 藥庫及雷管庫,按規定加強管理,嚴格執行炸藥與雷管入庫及分別存放保管制度,違者罰款200元。第83條 強化炸藥及雷管的領發料制度,庫管員視領料員有炸藥箱并上鎖方可發料,否則拒發,違者罰款200元。第84條 領料員送炸藥、雷管入井,應符合有關規定,凡將炸藥、雷管放入礦車入井者,罰款500元。炸藥雷管不分開裝箱裝運者罰款200元25、。第85條 井下炸藥、雷管排放在距作業地點25米以上的新鮮風流中,炸藥、雷管擺放間距不得低于50米,放炮器應保持完好,鑰匙與放炮器分開,由放炮員專人負責管理,違者罰款200元。第86條 啟爆炸藥、雷管,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的放炮員掌握,其他人員不能代替放炮,違者罰款200元。第87條 啟爆炸藥、雷管必須使用放炮器,嚴禁用礦燈或電源線放炮,違者罰款500元。第88條 炮眼必須用水泡泥封堵填實,嚴禁用煤粉、粘土、炸藥包裝紙等代替,違者罰款100元。第89條 放炮母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不得與其他供電線路混掛在一起,放炮后兩根母線頭,必須扭結在一起形成短路,嚴禁使用裸一線、鋁芯線、雷管線或其他金屬線26、代替,違者罰款200元。第90條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查”和“三人連鎖放炮”制放炮,檢查結果必須如實填寫,并經責任人簽字認可;啟爆地點必須在進風巷中,啟爆安全距離直巷必須大于70米,起爆前,必須在相關區域設置警戒,設專人負責看守,違者罰款200元。第91條 放炮后必須經放炮員檢查無瞎炮和殘炮,并待工作面炮煙吹散后,方可入迎頭作業,違者罰款100元。第92條 嚴禁掏挖瞎炮或殘炮,工作迎頭的瞎炮,殘炮應按規定,距瞎(堿)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違者罰款200元。第93條 煤和矸石中殘余的炸藥和雷管,當班裝車過程中,應認真收撿交放炮員帶出井外,交安全科派人妥善處理,違者罰款200元。第94條 掘27、進打眼過程中,未采用濕式鉆眼或打眼一次罰款200元。第八章 勞動紀律管理第95條 嚴格執行值班制度,安監站、通風科、技術科、機電科、隊班管理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凡空班一次罰款200元,工作中若出現脫崗、遲到或早退一次罰款100元。第96條 嚴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事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自覺做到不遲到、不早退,堅持上班考勤登記。亂記出勤一次,罰款400元。第97條 監控室、絞車工、東西翼主扇工、瓦斯抽放泵工必須嚴格遵守崗位制度、職責,上班時必須懸掛工作牌、穿工作服,按時填寫各設備運行記錄,接聽井下及部門電話,工作期間未掛工作牌、未穿工作服或電話打不通一次罰款50元,查崗不在一次罰款100元,二次嚴重警28、告,三次無條件調離崗位(由當班值班領導、井口巡回負責人督查)。第98條 嚴禁自行招收外來人員,未經安監部門培訓不準安排工作,違者每人每次罰款500元懲處責任人。第99條 服從組織安排,礦中層干部、后勤服務管理人員的工作崗位,經組織決定后,若不按規定上崗,一律按曠工處理。嚴禁跳班串崗作業,違者除不記出勤外,每人每次罰款100元。第100條 若違反入井檢審制度有關規定,處罰檢審員100元,當事人100元。第101條 井口檢審員若出現脫崗或做與本質工作無關之事,罰款100元。第102條 嚴禁不經安全員,專職瓦檢員檢查就自行安排工作,違者罰款100元。第103條 出入井一律從人猴車井,嚴禁從絞車運行中29、的提升井出入,違者罰款500元。第104條 嚴禁在井下吵鬧、高聲唱歌、亂跑亂竄,違者罰款100元。第105條 嚴禁各種賭博行為,發現一次罰款200元,并沒收全部賭金,損壞公物者照價賠償,情節嚴重的報司法部門論處。第106條 凡不聽指揮,不按規定作業,不遵守勞動紀律,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于200元罰款,三次違章者,開除出礦。第九章 培訓教育及會議第106條 每年由安監站會同辦公室組織不少于4期全員培訓、復訓,復訓率達100%,組織開展“六月安全月”教育活動,否則,缺一期罰款100元。第107條 凡不參加礦上組織的培訓或輪訓,按曠工處理并罰款100元;遲到或早退者罰款5O元;考試不合格者(職工)罰款30、100元,并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予以辭退。第106條 新工人入礦按規定培訓15天,并經考試合格,安監站方可安排工作,按工種指定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3個月后方可單獨作業。否則,予以辭退。第107條 經礦決定派出學習和培訓的各類人員,結業考試不合格者,培訓費用自費處理。第108條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未經考試合格者,不準上崗,違者罰款200元。第109條 每月由安監部門組織三次自檢自查及安全辦公會議,機電部門組織一次機電安全辦公會,技術部門組織一次安全技術分析例會,缺一次罰款300元;每天由隊長或安全員組織一次班前會,凡缺會一次者,罰款50元。第110條 凡屬礦通知召開的各類會議,必須31、按時參加,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否則每次罰款5O元。第十章 職業衛生管理第111條 按國家職業健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每兩年對從事井下作業人員進行一次職業病檢查,對患有職業病的人員,應按規定調換工種,確保職工身體健康。第112條 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不得招收和使用不適宜井下作業的人員。第113條 每半年對澡堂、食堂、宿舍以及礦區內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進行檢查,凡達不到要求的應酌情處罰。凡缺一次洗澡水,罰款責任人100元,不按規定時間開澡塘門罰款澡塘管理員50元,不能按規定時間就餐,而影響上班,每一次罰款1OO元。第114條 不愛護公共財物,損壞更衣柜、澡堂噴頭等公共財物,罰款當事人300元,按32、原價賠償損壞財物。亂畫墻壁或弄臟墻壁、亂扔東西、隨地大小便一次罰款1OO元。第十一章 后勤管理第115條 按規定做好各類文件的收發、保管、存檔及上報工作,凡出現丟失文件,按每件罰款100元處理。第116條 按規定收發各種報刊雜志及信件,不出現錯發及丟失現象,違者罰款50元。第117條 不按規定公布當月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工資核算情況,缺一次罰款100元。第118條 按時做好半年及年度的工作總結,向礦領導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缺一次罰款100元。第119條 協調好礦內各科室及部門的關系,熱情招待外來人員。按規定安排住宿,出現失誤,每次罰款50元。第120條 認真做好礦區安全保衛工作,確保煤礦正常的33、生產、生活秩序不受外界干擾。化解職工之間的各種矛盾糾紛,妥善處理好礦區與當地鄉、村關系,做到不出現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礦區內出現偷盜現象,每次懲保衛科100元,并納入年終考核,保證各種物資、材料、煤炭不丟失。若出現物資丟失,財產損失,處責任人1-5倍的罰款。第十二章 財務管理第121條 財務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好壞的綜合反映,必須嚴格財務制度,嚴肅財務紀律,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第122條 按規定(統計工資核算報表、坑木、插條、液壓支柱及工字鋼、u鋼使用報表、食堂盈虧報表、過磅員調運報表、倉庫物資報表),缺一表懲罰200元。第123條 嚴格各類倉庫物資的收發手續,結算各班單據清楚無誤,違者罰款5O34、元。第124條 按計劃、按質、按量采購各類物資,做到入庫、領發按規定,清倉賬務相符,否則造成損失全額賠償。第125條 按時做好原煤產品的調出、庫存、結算之間的承按關系,做到生產與調出原煤數庫存量間的誤差100噸內,否則罰款l00元。第十三章 重大和較重大違章界定第126條 瓦斯超限作業;盲巷不按規定密閉;臨時停工就停風而未設置柵欄;不按規定開口及放撈塘采煤;不按規定探放水;井下電纜著火;設備漏電;亂停主扇;坐車自提升井出入;采掘工作面無風作業;井下私撬和翻越柵欄等。視為重大違章,罰當事人1000元,扣自交風險抵押本金50。第127條 工作面上下出口不按規定超前支護、加強支護、前探支護、壁采工作35、面開口未打3米超前拉力柱、2根戧柱及正常未打20米超前拉力柱;坐礦車及一人推兩車、地面倒車不拔插銷及插銷不合格、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未切斷電源、未取下手把;亂停局扇、柵欄未實行雙人(安全員、瓦檢員)連鎖、采掘工作面微風作業、井下放炮未到規定地點;掘進頭出現動力現象;未使用擋車攔;井下打架及礦區酗酒鬧事者等。視為較重大違章,罰當事人500元,扣風險抵押金25。第十四章 其他第127條 礦各科室及隊班管理人員嚴格井下現場交接班,每班必須向下一班交接工作點存在的問題或采取的措施,交接內容相互交接、對等簽字,每班經值班人員檢查無交接班記錄或交接班不清楚的,每次罰50元,瓦斯“三對口”填寫不規范(缺一次、36、看不清),每次罰50元。第128條、礦干部、井口領導下井必須認真查找隱患,及時開出隱患整改單或處罰人員名單(公布在井口黑板),每月檢查各自通報隱患整改情況及處罰人員、金額月底檢查一同報安監站匯總上報,否則每次處罰100元。第129條 瓦斯測定儀,由安監站按月進行校核,每缺校一臺(次),罰款2O元。第130條 嚴格執行入井檢身制,否則缺一人(次)罰款5O元。第131條 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攜帶自救器,否則罰款50元,損壞照價賠償。第132條 為進一步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確保隱患排查治理落實到實處,凡屬上級檢查及自檢自查的隱患,一律由礦安監站發出隱患排查整改通知單到科室、隊(班),并嚴格按“五定方案37、認真組織整改,整改后必須經安監站檢查驗收達標,方可簽署隱患回執意見;日常檢查的隱患,誰檢查誰負責落實整改,并簽署回執單意見。界定時間未完成或完成不達標,未進行隱患整改回執單,一次處罰科室、部門、隊班(責任人)屬一般隱患100元,重大隱患500元,直接納入年終考核。由安監站月底統計提供。第133條 嚴格加強煤層掘進頂板管理,無論傾角大小,每班作業停工后必須使用頂子、皮柴、棵子、插條關嚴背實,防止迎頭揭頂垮落,否則處罰當班負責人(隊長、安全員) 及盯點(班組長、瓦檢員)1OO元。第132條 掘工作面迎頭柵欄設置必須符合要求、牢固。若設置不牢固(指間隙超過20公分,未用鏈子鎖)處罰當班(隊長、安全員38、)200元。第132條 通風科每月必須將本月測風、測塵、調風及通風設施維修記錄,瓦檢儀及收集日常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記錄,報分管領導審核。否則,缺一項罰款50元。第132條 月會議及全員培訓、復訓學習必須有記錄報礦辦公室存檔備查。其中安監站、安全辦公會會議記錄,調度會會議記錄,全員學習有學習內容或考試成績;技術科有安全技術專題會議記錄,頂板分析例會記錄;機電科有機電專題會議記錄。否則每缺一次罰款100元,并納入年終考核。本辦法實施有關條文,如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各部門要求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要求為準。解釋權由師宗縣大舍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未涉及事項,參照相關規定執行。本辦法自年元月1日起執行,執行不妥之處,由煤礦進行修改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