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程項目安全施工事故報告及調查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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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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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工程項目安全施工事故報告及調查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電力工程項目安全施工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規定1 總則 1.1 目的 為規范電力建設分公司工程建設項目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程序,全面提高公司應急處置水平及安全管理能力,根據XX法律法規和XX電力公司、省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定。1.2 適用范圍 電力建設分公司負責建設管理的新(擴)工程項目或由其引發的人身事故、電力事故、設備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事故責任單位除按XX法律、法規以及XX電力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進行事故2、報告和調查處理外,還應執行本規定。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XX電力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XX電力公司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與新聞發布應急預案 XX電力公司電力建設工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理暫行規定XX電力公司人身傷亡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電力建設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其他有關規定 2 事故定義及等級劃分2.1 本規定所稱事故及事故等級劃分按照XX電力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和XX電力公司人身傷亡統計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2.2 電力生產事故是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因為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及環境危害因素所導致發生的人身、設備、電力、火災、交通等事故3、。2.3 人身事故 2.3.1 人身事故所受傷害程度是指 (1)死亡: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死亡統計;超過30天后死亡的,不再進行死亡補報和統計;輕傷轉為重傷也按此原則補報和統計。 (2)重傷:按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和勞動部勞辦(1993)140號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執行。 (3)輕傷:指負傷后,需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未達到重傷程度。 2.3.2 人身傷亡事故等級劃分 (1)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2)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至94、人的事故,或一次事故中死亡和重傷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輕傷、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5)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2.3.3 人身事故統計范圍 (1)發生在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所屬單位工作場所的人身傷亡; (2)公司負責建設管理的工程現場發生的人身傷亡; (3)由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所屬單位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工作時間內發生的人身傷亡; (4)發生與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資產、設備、設施范圍內相關的人身傷亡; (5)乘坐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或乘坐公司雇用的交通工5、具發生的人身傷亡; (6)由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所屬單位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因公外出發生的人身傷亡; 3 事故報告 3.1 各類工程安全施工事故或突發事件發生后,業主項目部應立即以電話或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傳真等快捷方式報告電力建設分公司應急工作小組。 3.2 電力建設分公司應急工作小組在得到現場事故報告后立即趕赴現場,同時以電話或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傳真等快捷方式報告工程的主管副總經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綜合計劃部的主要負責人。即時報告要確保時效性,內容簡明清楚。 3.3 事故或事件即時報告基本內容 3.3.1 人身傷亡事故包括: (1)事故時間、地點和單位; (2)事故傷亡人數、簡要6、經過、初步原因分析; (3)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包括傷員搶救、生產恢復等。 3.3.2 電力和設備事故或事件包括: (1)事故或事件時間、地點和單位; (2)事故或事件簡要經過、影響范圍、設備損壞情況、初步原因分析、應急處置情況等; (3)必要的事故現場數碼照片等影像資料。 3.4 對一些定性和責任暫不明確而要求報告的事件,要先及時上報事件情況,待定性和責任明確后,再行補報。 3.5 事故責任單位在向電力建設指揮部報告的同時,還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向其他有關單位及時報告。 3.6 工程管理部在接到有關事故報告后,經調查核實立即向電力建設分公司安委會報告。 3.7 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在接到事故報告后7、,應根據嚴重程度,做出決策和部署,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派出相關人員趕赴現場。業主項目部負責協調有關職能部門按照應急預案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立即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8 發生重大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電力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環境事故,發生引起地方新聞媒體、中央新聞媒體、全國性新聞媒體關注的事件或其他敏感安全事件,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應在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發生 1 小時內,報告省公司安全應急辦公室。并就應急救援與處理工作請求給予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3.9 公司應急工作小組在 12小時之內省公司領導書面報告事故調查情況,即首次書面報告。 3.10 首次書面報告內容: (1)事故、事件發生的時間、地8、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有無擴大及處理進展情況。 (5)救援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4 事故調查 4.1 事故調查按照XX的法律、法規以及XX電力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由事故責任單位或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或政府相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公司各部門、監理、設計、施工必須配合事故調查工作。 4.2 項目事故調查 4.2.1 事故發生后除按 4.1 款規定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外,還應組織開展項目事故調查,工程管理部是工程項目事故報告和調查歸口管理部門。事故調查必要時邀請相應的專家參加,專家應具有事故調查所9、需要的專長,并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2.2 工程項目事故調查小組的組成 4.2.2.1 重大人身傷亡事故、重大及以上電力事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擔任,主管工程的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工程管理部、綜合計劃部的負責人以及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安全監理工程師參加。 4.2.2.2 人身死亡事故或三人及以上重傷事故、重大及以上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重大及火災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一般電力事故調查組組長由主管副總經理擔任,工程管理部,變電站、線路業主項目部的負責人以及項目總監、安全監理工程師參加。 4.2.2.3 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相應業主項目部負責人擔任,公司綜合計劃部主管10、人員以及項目總監、安全監理工程師參加。 4.2.3 項目事故調查組的任務是監督、核實責任單位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調查,或配合政府部門、上級部門的事故調查;協調整頓事故現場、恢復生產。 4.2.4 項目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事故調查: (1)向事故責任單位、各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 (2)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3)必要時,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協助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財產損失的評估工作,專家必須提出書面論證分析報告; (4)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者;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2.5 事故調查后書11、面報告內容 (1)建設工程概況; (2)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等級; (3)事故發生原因; (4)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劃分; (5)防范措施和建議; (6)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7)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 (8)現場勘查筆錄、有關規章制度、現場照片、影像資料、設備的有關技術鑒定檢測檢驗報告和財產損失評估報告、死亡(或傷殘)證明(法醫鑒定)等; (9)其他需要請示或報告的情況。 4.3 調查組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開展調查,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4.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不得拒絕調查組的詢問,12、不得隱瞞事故情況。 4.5 電力建設分公司安委會應在事故發生后 5 個工作日內,根據項目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意見,做出事故責任初步認定意見書,確定主要責任單位,相關責任單位。事故原因復雜,無法在 5 個工作日內做出事故責任初步認定意見書的,按照事故調查報告確定主要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 4.6 事故調查工作應當在事故發生后 30 日內結束,復雜情況不得超過 60 日,特殊情況經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 90 日。 5 事故的處理 5.1 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提出事故處理的初步意見報公司安委會,內容包括: (1)依據合同對責任單位的處罰意見; (2)依據電力工程建設分公司13、安全施工獎懲規定對公司管理人員的處罰意見。 5.2電力建設分公司安委會討論確定事故處理意見后,相應的管理部負責實施。 5.3 發生事故、事件后,對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的,一經發現查實,將按照XX和公司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6 附則 6.1 各業主項目部將本年度人身傷亡報告匯總表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報公司工程管理部 6.2 本規定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解釋。 6.3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 年度人身傷亡報告項目部名稱:傷亡次數,其中重大傷亡次數、特大傷亡次數人身傷亡情況:死亡、重傷、輕傷人數按照傷亡人員身份分類分析按照工傷、非工傷分類分析按照承擔責任分類分析按照傷亡原因分類分析暴露的主要問題分析事故規律分析防范措施項目經理: 項目總監: 填報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