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有限公司安監部發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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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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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有限公司安監部發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省電力有限公司發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電力建設工程和人員安全,保障國家和投資者的財產免遭損失,規范發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xx省電力有限公司所屬單位的發承包工程;適用于公司內全資、控股的工程建設項目和項目法人、工程設計、工程監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及參加工程建設的所有單位。第三條發包單位應建立發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規范發承包工程安全合同,履行審批程2、序,明確各有關單位應承擔的責任。發包單位招用承包隊伍,必須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資質審查。否則,一經發現或發生事故嚴肅追究指定承包隊伍者的責任。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條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實施有效的監督和指導,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第五條發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發包單位相關部門應通知安監部門對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并出具安全資質審查意見。資質審查不得降低標準,不得簡化審查手續,不得逾期不辦。對于管理混亂或上年度發生過人身死亡事故的承包單位,不得繼續使用。第六條在工程項目發包前,發包單位必須對承包單位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1.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3、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原件,法人代表資格證書。2.經過公證的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3.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電監會頒發的“承裝電力設施許可證”以及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4.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情況。5.具有二級機構的承包單位必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必須設有兼職安全員。6.保證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含起重機機械安全準用證)、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的配備。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第七條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凡因承包單位責任造成4、的傷亡事故,應由承包單位負責并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發生的事故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分清責任并按有關規定統計上報。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第八條發包單位應視工程具體情況,根據工程量的大小預留承包合同價款的5%或5-10萬元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發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的100%;發生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發生違章行為按xx省電力有限公司獎懲規定處罰。違章及事故罰款由發包單位安監部門統一掌握使用,用于專項安全獎勵。工程竣工必須經發包單位安監部門簽章才能結算。第九條進入現場前,承包單位必須組織全體施工人員分工種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人員名單和考試成績報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備案,審查合格后方可進入現5、場。如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可按人均100-300元收取教育培訓費。發包單位應監督承包單位的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未體檢或患有職業禁忌癥以及老弱病殘者、未成年者堅決清退,嚴禁進入生產、施工現場。凡已注冊的人員不得隨意更換,不得冒名頂替;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應體檢合格;凡增補或調換人員、更換工種均照此辦理。第十條承包單位進入現場的全部手續經審查合格后,發包單位應給承包單位人員辦理帶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并在上崗時佩戴,胸卡證嚴禁轉借他人。第十一條對不服從發包單位安監部門管理或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承包單位,必須立即終止合同,限期退出并嚴禁重新錄用。第十二條承6、包單位對所承擔的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大型獨立施工項目還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發包單位工程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合格后執行,并作為承包合同的附件。無此附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因無安全施工措施而發生事故,發包單位簽約者應負全部責任。第十三條發包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控制承包單位的承包范圍,嚴禁承包單位再行轉包;生產性企業的車間(工地、工區)、班組禁止作為工程的發包單位向外發包工程項目。第十四條下列項目不得由分包單位單獨承建:火電、核電(常規島)工程的熱控,汽機本體,鍋爐本體,高、中壓管道,主廠房及其基礎,水塔,煙囪,升壓站等。送電工程的桿塔組立、放緊線,附件安裝。變電工程的主要設備安裝、調試等7、。第三章安全責任和義務第十五條發承包雙方都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頒發的與電力生產、建設有關的各種文件、規程、規定及管理辦法等。第十六條所有發包工程,都必須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簽訂書面的施工安全合同,合同中必須具體規定發承包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第十七條發包單位應履行以下安全責任:1.嚴格審查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嚴格控制承包單位的承包范圍;嚴禁承包單位再行轉包。2.開工前工程管理部門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有完整的記錄和資料。3.發包單位的安監部門應組織承包單位參加定期8、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活動和安全工作例會,應及時向承包單位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報等,并監督其學習與貫徹執行。4.承包單位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因電力設施引發火災、爆炸、觸電、高處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及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電網事故、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單位工程管理部門應事先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參加交底人員應簽名確認,要有完整的記錄和資料。5.簽訂施工安全合同或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發包單位應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實行動態監督。6.合同中規定由發包單位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第十八9、條發包單位安監部門有權在生產區域內對承包單位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和不安全因素進行糾正,并視其情節,按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九條對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承包單位,發包單位應給予獎勵和表彰。第二十條承包單位的行政正職是安全施工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負全責。承包單位專職安監人員應佩戴明顯標志。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發包單位安監部門有權對其進行監督。第二十二條承包單位應履行以下安全責任:1.開工前必須向參加施工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其掌握工程特點和安全措施。2.復雜的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訂單獨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報發包單位審查合格后貫徹落實。必要時可請10、發包單位協助制訂安全技術措施。3.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設施進行一次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4.在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程規定。進入生產區域內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5.承包單位應每年進行一次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等規程規定的考試,并將考試成績記入技術檔案。6.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業務能力的考核,及時組織特種作業證的驗審,并報發包單位安監部門登記備案,持有效特種作業證者方可上崗作業。7.搞好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主動接受發包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發現隱患要及時主動處理;發生人身、設備或電網事故必須立即報告發包單位,不得拖延或隱瞞不報。第四章事故考核第二十三條凡11、違反本規定發生的承包單位的重傷、死亡事故,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由發包單位統計、上報,由上級主管部門考核:1.招用的承包單位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2.安全資質審查未按規定內容進行,簡化審查手續,降低審查標準,在審查工作中弄虛作假。3.放松對工程的安全管理,監督、指導、管理不到位或以“包”代管。4.發包的工程項目違反承包單位承包工程項目范圍的規定。5.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的施工安全合同或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無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與規定,無安全施工措施。6.承包單位違反規定將承包的項目轉包。第二十四條因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單位人身事故,不對發包單位進行考核,但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有資產關系或管理關系者除外。第二十五條因承包單位責任造成的發包單位設備、電網事故,由發包單位負責調查、統計上報,無論任何原因均對發包單位進行考核。第二十六條死亡事故或重大傷亡事故中有本企業職工和承包單位人員的,按事故的主要責任單位進行考核。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七條各企業可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電力企業發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解釋權屬xx省電力有限公司安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