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行政區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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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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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級行政區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1.總則31.1 編制目的31.2 編制依據31.3 適用范圍31. 4 工作原則3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42.1 應急組織機構4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52.2.1 省航空應急指揮部52.2.2 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62.2.3 省航空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62.3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82.4 專家組93.預防預警機制93.1 預防預警信息93.2 預防預警行動94.應急響應104.1 應急響應級別104.2 應急響應啟動114.2.1 級1142、.3 應急響應行動124.4 信息報送和處理144.4.1 發生航空器緊急事件的信息報告渠道主要是空144.4.2 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或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接154.5 指揮和協調164.6 應急處置164.7 航空器搜救174.8 醫療衛生救助174.9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174.10 群眾安全防護184.11 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184.12 信息發布184.13 應急結束185.善后工作195.1 善后處置195.2 事故調查195.3 總結評估206.應急保障206.1 隊伍保障206.2 裝備保障206.3 通信保障216.4 協議保障217.監督管理217.1 宣傳、培訓和演練217.23、 獎勵與責任227.3 監督檢查228.附則228.3 預案解釋部門238.4 預案實施時間231.總則1.1 編制目的 科學應對民用航空安全事故,規范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程序,建立健全社會廣泛參與、防范嚴密到位、處置快捷高效的應急救援機制,提高應對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穩定,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1.2 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xx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1.3 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4、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處置。1. 4 工作原則(1)以人為本。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力救助遇險人員,保護救援人員的人身安全,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危害,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救援的重要作用。(2)依法處置。有關部門(單位)在應對處置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工作中,應堅持做到依法處置,依法實施。(3)統一領導。堅持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依法組織有關部門、軍隊、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力量進行救援,做到科學調度,及時救援。(4)分級負責。根據本省實際情況設置兩級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形成科學合理的管理層級,減少管理環節,提高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5、效率。(5)立足現實。根據本省現有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救援能力,充分利用各種應急援助力量,盡量滿足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需求。(6)平戰結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加強消防、醫療救助隊伍的建設與培訓,定期進行開展綜合演練和單項演練,做到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2.1 應急組織機構2.1.1省人民政府設立xx省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航空應急指揮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任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公安廳分管副廳長、民航xx監管辦主任、xx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機場集團)總經理任副指揮長,省安監局、省衛6、生廳、省交通廳、省民政廳、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省軍區司令部、省武警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民航xx空管分局、相關航空公司、xx航油xx分公司、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負責人為成員。國際(地區)航班發生航空安全事故時,增加省外事僑務辦、xx海關、xx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公安邊防總隊、省口岸辦、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機場集團,由省機場集團總經理兼任辦公室主任。2.1.2xx省處置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機構體系由應急指揮機構、執行辦事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及力量組成。應急指揮機構為省航空應急指揮部,執行辦事機構為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7、急救援隊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尋救援隊伍、地方人民政府、駐湘部隊、武警部隊和民航運輸企事業單位的消防救援、醫療救護、應急救援隊伍及社會力量等。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2.2.1 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和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指令;研究制定全省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重大決策;指導省內各市州和各機場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決定啟動本預案和應急結束;指令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參與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設備的調配。2.2.2 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省航空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執行省航空應急指揮部的重大決策;協調省有關部門(單位)、市州人民政府8、參與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審核各機場應急救援預案,檢查各機場應急救援保障情況;指導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現場救援工作,協助處置善后工作。2.2.3 省航空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省機場集團 組織、指導省內各機場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協調省航空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以及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援,及時上報有關情況,并協助調查處理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省公安廳(含省消防總隊) 組織對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現場實施警戒、維護治安秩序及對有關道路實施交通管制;組織、協助、參與火災撲救,參與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民航xx監管辦 負責省內民航運輸企事業單位的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向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和民航9、總局報告情況并傳達有關指令;參與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省安監局 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對民航運輸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監管,組織協助開展事故調查。省衛生廳 組織協調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省交通廳 組織協調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和航空器水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省民政廳 指導、協調群眾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省通信管理局 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地區的通信聯絡暢通。省氣象局 協助提供氣象監測、氣象預報信息和技術支持。省軍區司令部 組織協調軍隊、民兵預備役人員等參與應急救援;協助當地公安部門做好社會治安和群眾轉移工作。省武警總隊 組織調動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援,協同公安部門加強現場警10、戒和控制。民航xx空管分局 負責將獲知的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情況按預案規定程序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及時了解機長意圖和事故發展情況,并報告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布有關因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影響機場正常運行的航行通告;及時提供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所需要的氣象情報,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xx航油xx分公司 參與民用航空安全事故調查和搶險救援工作,協助處理殘損航空器油品。有關航空公司 負責提供航班號、機型、航空器國籍登記號、機組組成人員情況,旅客人員名單及身份證號碼、國籍、性別、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載危險品及其他貨物等資料情況;負責將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通報海關、邊防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殘損航11、空器的搬移工作。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 組織、協調和指揮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省口岸辦 組織協調邊防、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口岸等部門人員參與國際(地區)航班的應急救援工作。2.3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2.3.1 各機場設立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機場所在地市州以及航線空域經過的市州設立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發生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即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之外發生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所在地市州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即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2.3.2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貫徹執行省航空應急指揮部指令;組織、協調和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12、;根據現場情況,提出應急響應和應急結束的建議;報告現場情況和請示緊急事項;負責編制和修訂應急救援成員單位負責人名單及聯系電話;定期檢查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登記編號、存儲保管、維護保養等情況,保證應急救援設備完好;組織開展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制定應急救援項目檢查單。2.4 專家組省航空應急指揮部成立由飛行、機務、航管、通信、導航、航油、場道、安檢、運輸、消防、醫療救助、安全管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參加的民用航空安全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對處置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3.預防預警機制3.1 預防預警信息3.1.1 民用航空安全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時間、13、地點、程度、范圍、人數、原因以及對生產、生活、環境等方面的影響。3.1.2 省內民航運輸企事業單位建立應急電話報警平臺,在接報后應及時核實信息,按程序報告相關的應急指揮機構或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3.1.3 建立信息資源數據庫。對本省民用航空安全應急救援機構、隊伍、設施設備、物質保障及相關專家進行有效地整合、管理,以便省航空應急指揮部隨時掌握情況,調閱數據,提高預防預警能力。3.2 預防預警行動3.2.1 民航運輸企事業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飛行部門嚴格飛行標準和操作程序;機務部門做好飛機過站、航前航后檢查及維修工作,確保飛機適航;航油部門確保油品質量;安檢部門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嚴格按規14、定對旅客和貨物進行上機前的安全檢查;安監、應急管理部門及時收集、排查重大隱患源,采取有效的預警防范措施;其它保障部門嚴格履行職責,切實做好相關安全工作;航空運輸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監管要求,加強對航空運輸生產過程的安全監督和檢查。3.2.2 各級民用航空安全應急救援機構接到有關可能發生民用航空安全事故信息后,應及時確定應對方案,并逐級上報至省航空應急指揮部。3.2.3 省航空應急指揮部、有關市州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及相關應急救援部門應通信聯絡暢通。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與應急救援專家之間保持可靠的聯系。民航運輸企事業單位加強信息交流,建立多渠道預警報警信息平臺,做到信息共享。15、4.應急響應4.1 應急響應級別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根據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一般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級)、較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級)、重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級)、特別重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4.1.1 一般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級):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非航空器緊急事件。 4.1.2 較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級):指航空器在空中發生故障,對航空器安全著陸可能造成困難的航空器緊急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非航空器16、緊急事件。4.1.3 重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級):指航空器在空中發生故障,隨時可能發生航空器失事等航空器緊急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非航空器緊急事件。4.1.4 特別重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級):指已經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空中解體、相撞、起火、嚴重損壞等航空器緊急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非航空器緊急事件。 4.2 應急響應啟動各級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在啟動本級應急救援預案時,應向上一級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必要時提請啟動上一級應急救援預17、案。啟動本級應急救援預案時,相應的下一級應急救援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4.2.1 級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處置,并報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況參與處置。4.2.2 級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處置,并報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情況發展報請省航空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4.2.3 級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處置,同時報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報所在地市州航空應急救援指揮部。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情況發展報請省航空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4.2.4 級省航空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本預案,同時報國家18、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各機場對8公里范圍內已發生的航空器墜毀、爆炸、空中解體、相撞、起火、嚴重損壞等航空器緊急事件采取緊急措施,以最快速度趕赴事故現場施救。對已發生距機場8公里之外的級民用航空安全事故,事發地市州民用航空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施救工作。4.3 應急響應行動4.3.1 民用航空運輸企事業單位接到險情或事故報警信息后,以最快速度進行核實,并按分級標準確定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級別,按規定逐級上報。4.3.2 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提請省航空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決定應急響應級別,確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4.3.3 預案啟動后,省航空應急19、指揮部負責對各級應急救援機構實行統一指揮與協調,省有關部門(單位)按預案規定職責進行響應。4.3.4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航空安全事故,在啟動本預案的同時,省航空應急指揮部應向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處置情況。4.3.5 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由省航空應急指揮部向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應急響應行動示意圖各成員單位緊急事件報警信息接警、核實、紀錄、定級、報告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省航空應急指揮部啟動預案市州人民政府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專家組調查、評估報告現場指揮長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善后工作救援力量實施實施應急結束4.4 信息報送和處理4.4.1 發生航空20、器緊急事件的信息報告渠道主要是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發生非航空器緊急事件的信息報告渠道主要是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4.4.2 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或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接到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發生的信息后,在啟動本級預案的同時,報告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省航空應急指揮部報告,同時通報省航空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4.4.3 應急救援信息的發出和接收、應急救援指令的下達都必須記錄或錄音。4.4.4 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民用航空安全應急指揮機構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日向上級應急救援機構報告現場情況。4.4.5 現場情況包括:造成人員傷亡、失蹤的情況;造成財產損失情況;人員21、疏散情況;待救援人員的數量及待救援人員危險程度;發展趨勢及控制情況;現場醫療救治情況;現場救援進展情況;現場應急救援物資供應及需求情況。4.4.6 如事故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報有關部門(單位)按照本省涉外涉臺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施。4.4.7 如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航空安全事故,省航空應急指揮部在報告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同時,及時向新聞宣傳部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4.5 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負責統一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救援隊伍、救援物資、設施設備都必須服從2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的統一調度。4.5.1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緊急疏散現場人員,迅速控制危險源,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并轉移至安全區,由醫療救援隊伍進行現場急救。4.5.2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對現場存在危險物質或對環境造成嚴重危險的物質進行不間斷監測,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控制。4.5.3 需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或需征用、調用社會物資,報上級應急救援指揮部同意后實施,特殊情況下可先實施后報告。4.6 應急處置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救援時,應優先將旅客、機組人員及其他機上人員撤離、疏散到安全23、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幸存人員。4.6.2 及時掌握機上運載的貨物及危險品、航空器危險品及周邊地面設施危險品的情況,根據現場情況迅速探明危險品狀態,并立即采取保護、防護措施,必要時調集專業救援隊伍進行處理4.6.3 機場及其鄰近區域發生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時,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按預案規定迅速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在不影響應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調查的前提下,盡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機場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殘骸,恢復機場的正常運行,避免機場長時間關閉。相關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應根據情況,及時調配與本機場運行有關的航班。機場及相關航空運輸企業負責組織、疏導、安置因民用航空器緊急事件滯留機場的旅客,24、維護機場運行秩序。4.7 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陸上搜救和水上搜救。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4.8 醫療衛生救助事發地市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4.9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應在確保現場應急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配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4.10 群眾安全防護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事發區域群眾的安全防護工25、作,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并組織實施,協調衛生部門組織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事發地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現場治安秩序。4.11 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協調有關市州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4.12 信息發布除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航空安全事故信息由民航總局公布,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與民航總局協調后會同省政府新聞辦按照xx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規定進行公布。記者趕赴航空事故現場采訪報道,由省航空應急指揮部統一協26、調。4.13 應急結束發生、級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經全力救援后,由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應急結束。發生、I級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經全力救援后,由省航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確認,向省航空應急指揮部報告,報請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批準應急結束。 5.善后工作5.1 善后處置5.1.1 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負責對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現場的殘損航空器及殘留物及時進行搬移和清除,組織協調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5.1.2 事發民航運輸企業按法律規定對受害旅客、貨主進行賠償,對地面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急救以及家屬安撫等善后處理;通知27、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按有關航空保險規定辦理事故理賠工作。5.2 事故調查航空安全事故調查應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有機結合,事故調查的內容包括對應急救援情況的調查。5.2.1 省航空應急指揮部協助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組成調查組按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規定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要求對事故展開調查。5.2.2 事故調查工作包括:調查組的組成、事故現場調查、技術實驗驗證、事故原因分析、編寫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安全預防建議。5.2.3 事故調查組應聽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介紹,參與、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合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開展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現場監管保護,初始證據接收,證人和目擊者詢問28、,危險源的探測、排除、監護,現場人員防護等。5.3 總結評估在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省航空應急指揮部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經省航空應急指揮部同意后報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其組織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各應急救援機構根據評估意見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6.應急保障6.1 隊伍保障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機場集團應加強消防救援、醫療救護、工程搶險和技術保障等隊伍建設。各機場應按照民航行業要求配備消防救援隊伍和設備,配備醫療救護人員和設備,加強志愿者服務隊伍的組織領導。6.2 裝備保障各級應急救援機構應儲備與應急救援工作相應的29、現場救援工程搶險裝備,建立裝備檔案,在檔案中明確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各級應急救援機構建立工程搶險裝備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定期更新和檢查裝備。6.3 通信保障省機場集團應開發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和信息報告系統,確保信息暢通、資源共享;開發和建立全省突發應急救援公共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資等信息數據庫,以便預警和決策時調用。6.4 協議保障各機場應與當地人民政府救災機構、消防部門、醫療部門、公安機關、運輸部門(包括水陸空)、駐湘部隊等單位訂立應急救援互助協議,就應急救援事項明確雙方的職責。7.監督管理7.1 宣傳、培訓和演練7.1.1 民航運輸企事業單位和各級應急30、救援機構應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學習和培訓,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7.1.2 民航運輸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職工進行防范事故的安全教育和應急救援處置教育,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發生航空安全緊急事件時應采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7.1.3 各級應急救援機構應組織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模擬演練,開展綜合演練、單項演練或桌面演練,檢驗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實戰能力。7.2 獎勵與責任對在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31、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7.3 監督檢查省機場集團、省應急管理辦公室(省人民政府總值班室)會同省有關部門(單位)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措施到位。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航空器:指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承的機器。 航空器緊急事件:主要指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航空器與航空器相撞、航空器與障礙物相撞、航空地面事故以及涉及航空器的其他事件。非航空器緊急事件:主要指爆炸物威脅、建筑物失火、危險品污染、自然災害、各種醫學應急情況以及其它事件。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點位置8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省機場集團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8.3 預案解釋部門本預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省機場集團印發并負責解釋。8.4 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