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橋公司施工現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2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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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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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橋公司施工現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第一節 施工現場第1條 參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學徒工、實習生、代培人員和民工),要熟知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操作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后操作。 第2條 電工、焊工、司爐工、起重機司機、打樁機司機和各種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訓練,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方準獨立操作。 第3條 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措施。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必須系安全帶。上下交叉作業有危2、險的出人口要有防護棚或其它隔離設施。距地面3米以上作業要有防護欄桿、擋板或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要定期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第4條 施工現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動。需要拆動的,要經工地施工負責人同意。 第5條 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危險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明顯標志。 第6條 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指示標志。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指揮;火車道口兩側,應設落桿;危險地區,要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第7條 坑槽施工,應經常檢查邊壁土質穩固情況,發現有裂縫、疏松或支撐走動,要隨時采取加固措施。根據土質、溝深、水位、機械設備重3、量等情況,確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機械距坑邊距離。往坑槽運材料,應用信號聯系。 第8條 做好女工在月經、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的保護工作。女工在懷孕期間對原工作不能勝任時,根據醫生的證明,應調換輕便工作。第二節 機 電 設 備 第9條 機械操作,要束緊袖口,女工發辮要挽入帽內。 第10條 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固。轉動的危險部位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11條 工作前必須檢查機械、儀表、工具等,確認完好方準使用。 第12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種電動機具必須按規定接零接地,并設置單一開關;遇有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加鎖。 第13條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轉4、和超負荷作業。發現不正常情況應停機檢查,不得在運轉中修理。 第14條 電氣、儀表、管道和設備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運轉時不準擦洗和修理,嚴禁將頭手伸入機械行程范圍內。第15條 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工作應停電。不能停電時,應有隔離防護措施、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工作,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時應將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不小于下表規定:輸電線路電壓1千伏以下120千伏35110千伏154千伏220千伏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米)152456 第16條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5、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第17條 受壓容器應有安全閥、壓力表、并避免暴曬、碰撞;氧氣瓶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器、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第三節 高空作業 第18條 從事高空作業要定期體檢。經醫生診斷,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19條 高空作業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第20條 高空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套)內。上下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1條 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檔間距以30厘米為宜。使用時上端要扎牢,下端應采取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禁止二人同時在6、梯上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綁扎牢固。人字梯底腳要拉牢。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置圍欄。第四節 季節施工 第22條 大風前后,要檢查工地臨時設施。腳手架、機電設備、臨時線路,發現傾斜、變形、下沉、漏雨、漏電等現象,應及時修理加固,有嚴重危險的,立即排除。 第23條 高層建筑、煙囪、水塔的腳手架及易燃、易爆倉庫和塔吊、打樁機等機械,應設臨時避雷裝置,對機電設備的電氣開關,要有防雨、防潮設施。 第24條 現場道路應加強維護。斜道和腳手板應有防滑措施。 第25條 夏季作業應調整作息時間。從事高溫工作的場所,應加強通風和降溫措施。 第26條 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應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專人負責管理7、,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第二章 木 工第一節 支模拆模 第27條 模板支撐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頂撐要垂直,底端平整堅實,并加墊木。木楔要釘牢,并用橫順拉桿和剪刀撐拉牢。 第28條 采用桁架支模應嚴格檢查,發現嚴重變形、螺栓松動等應及時修復。 第29條 支模應按工序進行,模板沒有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桿、支撐攀登上下。 第30條 支設4米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須頂牢。操作時要搭設工作臺;不足4米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第31條 支設獨立梁模應設臨時工作臺,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梁底模上行走。 第32條 拆除模板應經施工技術人員同意。操作時應按順序分段進行,嚴禁猛撬、硬8、砸或大面積撬落和拉倒。完工前,不得留下松動和懸掛的模板。拆下的模板應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集中堆放,防止釘字扎腳。 第33條 拆除薄腹梁、吊車梁、桁架等預制構件模板,應隨拆隨加頂撐支牢,防止構件傾倒。第二節 木工機械圓盤鋸(包括吊截鋸) 第34條 操作前應進行檢查,鋸片不得有裂口,螺絲應上緊。 第35條 操作要戴防護眼鏡,站在鋸片一側,禁止站在與鋸片同一直線上,手臂不得跨越鋸片。 第36條 進料必須緊貼靠山,不得用力過猛,遇硬節慢推。接料要待料出鋸片15厘米,不得用手硬拉。第37條 短窄料應用推棍,接料使用刨鉤。超過鋸片半徑的木料,禁止上鋸。第三章 鋼 筋 工第一節 制作、綁扎第38條 鋼材、半成9、品等應按規格、品種分別堆放整齊,制作場地要平整,工作臺要穩固,照明燈具必須加網罩。第39條 拉直鋼筋,卡頭要卡牢,地錨要結實牢固,拉筋沿線2米區域內禁止行人。人工絞磨拉直,不準用胸、肚接觸推杠,并緩慢松解,不得一次松開。 第40條 展開盤圓鋼筋要一頭卡牢,防止回彈。切斷時要先用腳踩緊。 第41條 人工斷料,工具必須牢固。掌克子和打錘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錘區域內的人和物體。切斷小于30厘米的短鋼筋,應用鉗子夾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側設置防護箱籠罩。 第42條 多人合運鋼筋,起、落、轉、停動作要一致,人工上下傳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鋼盤堆放要分散、穩當、防止傾倒和塌落。 第43條 在高空、深坑綁扎10、鋼筋和安裝骨架,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第44條 綁扎立柱、墻體鋼筋,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筋在4米以內,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起;柱筋在4米以上,應搭設工作臺。柱梁骨架,應用臨時支撐拉牢,以防傾倒。 第45條 綁扎基礎鋼筋時,應按施工設計規定擺放鋼筋支架或馬凳架起上部鋼筋,不得任意減少支架或馬凳。 第46條 綁扎高層基礎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墻、邊柱鋼筋,應搭設外掛架或安全網。綁扎時掛好安全帶。 第47條 起吊鋼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須待骨架降落到離地1米以內始準靠近,就位支撐好方可摘鉤。第二節 鋼筋機械切斷機第48條 機械運轉正常,方準斷料。斷料時,手與刀口距離11、不得少于15厘米。活動刀片前進時禁止送料。 第49條 切斷鋼筋禁止超過機械的負載能力。切斷低合金鋼等特種鋼筋,應用高硬度刀片。 第50條 切長鋼筋應有專人扶住,操作時動作要一致,不得任意拖拉。切短鋼筋須用套管或鉗子夾料,不得用手直接送料。第51條 切斷機旁應設放料臺,機械運轉中嚴禁用手直接消除刀口附近的短頭和雜物。在鋼筋擺動范圍和刀口附近,非操作人員不得停留。調直機 第52條 機械上不準堆放物件,以防機械震動落入機體。 第53條 鋼筋裝入壓滾,手與滾筒應保持一定距離。機器運轉中不得調整滾筒。嚴禁戴手套操作。第54條 鋼筋調直到末端進,人員必須躲開,以防甩動傷人。第55條 短于2米或直徑大于9毫12、米的鋼筋調直,應低速加工。彎曲機第56條 鋼筋要貼緊擋板,注意放入插頭的位置和回轉方向,不得開錯。第57條 彎曲長鋼筋,應有專人扶住,并站在鋼筋彎曲方向的外面,互相配合,不得拖拉。 第58條 調頭彎曲,防止碰撞人和物,更換插頭、加油和清理,必須停機后進行。第四章 電 工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59條 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用,并應定期檢查、校驗。 第60條 現場施工用高低壓設備及線路,應按照施工設計及有關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安裝和架設。 第61條 線路上禁止帶負荷接電或斷電,并禁止帶電操作。 第62條 有人觸電,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急救;電氣著火,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使用泡沫滅火器或干13、砂滅火。第二節 電器調試 第63條 電力傳動裝置系統及高低壓各型開關調試時,應將有關的開關手柄取下或鎖上,懸掛標示牌,防止誤合閘。 第64條 用搖表測定絕緣電阻,應防止有人觸及正在測定中的線路或設備。測定容性或感性設備、材料后,必須放電。雷電時禁止測定線路絕緣。 第65條 電流互感器禁止開路,電壓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壓方式運行。 第66條 電氣材料或設備需放電時,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用絕緣棒安全放電。第三節 施工現場變配電及維修 第67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同一設備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電網不允許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第68條 電氣設備所用保險絲(片)的額定電流應與其負荷容量相14、適應。禁止用其他金屬線代替保險絲(片)。 第69條 施工現場夜間臨時照明電線及燈具,高度應不低于25米。易燃、易爆場所,應用防爆燈具。 第70條 照明開關、燈口及插座等,應正確接入火線及零線。第五章 電 焊 工 第71條 電焊機外殼,必須接地良好,其電源的裝拆應由電工進行。 第72條 電焊機要設單獨的開關,開關應放在防雨的閘箱內,拉合時應戴手套側向操作。 第73條 焊鉗與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連接牢固,更換焊條應戴手套。在潮濕地點工作,應站在絕緣膠板或木板上。 第74條 嚴禁在帶壓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帶電的設備必須先切斷電源。 第75條 焊接貯存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須清除干15、凈,并將所有孔口打開。 第76條 在密閉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必須可靠接地,通風良好,并應有人監護。嚴禁向容器內輸入氧氣。 第77條 焊接預熱工件時,應有石棉布或擋板等隔熱措施。 第78條 把線、地線,禁止與鋼絲繩接觸,更不得用鋼絲繩或機電設備代替零線。所有地線接頭,必須連接牢固。 第79條 更換場地移動把線時,應切斷電源,并不得手持把線爬梯登高。 第80條 清除焊渣、采用電弧氣刨清根時,應戴防護眼鏡或面罩,防止鐵渣飛濺傷人。 第81條 雷雨時,應停止露天焊接作業。 第82條 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第83條 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16、可后,方可施焊。 第84條 工作結束,應切斷焊機電源,并檢查操作地點,確認無起火危險后,方可離開。第六章 氣 焊 工第85條 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第86條 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后,方可進行。 第87條 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第88條 氧氣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劇烈震動,并防止爆曬。凍結應用熱水或蒸汽加熱解凍,不準用火烤。 第89條 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帶有乙炔和氧氣時,不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逸出,發生燃燒事故。 第90條 不得手持連接膠管的焊17、槍爬梯、登高。 第91條 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第92條 在貯存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時,應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的孔、口打開。 第93條 工作完畢后,應將氧氣瓶氣閥關好,擰上安全罩。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方準離開。第七章 土 石 方 機 械 司 機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94條 啟動前應將離合器分離或將變速桿放在空檔位置。確認機械周圍無人和障礙物物時,方可作業。 第95條 行駛中人員不得上下機械和傳遞物件;禁止在陡坡上轉彎、倒車和停車;下坡不準空檔滑行。 第96條 停車以及在坡道上熄火時,必須將車剎住,刀片、鏟斗落地。 第97條 鋼絲繩18、禁止打結使用,如有扭曲、變形、斷絲、銹蝕等應及時更換。第二節 挖掘機 第98條 操作中進鏟不應過深,提斗不應過猛。一次挖土高度一般不能高于4米。 第99條 向汽車上卸土應待車子停穩后進行,禁止鏟斗從汽車駕駛室上越過。 第100條 鏟斗回轉半徑內遇有推土機工作時,應停止工作。 第101條 行駛時,臂桿應與履帶平行,要制動住回轉機構,鏟斗離地1米左右。上下坡時,坡度不應超過20度。 第102條 裝運挖掘機時,嚴禁在跳板上轉向和無故停車。上車后應剎住各制動器,放好臂桿和鏟斗。 第103條 聯接電動挖掘機電源電纜時,必須取出開關箱上的保險絲。第三節 推土機 第104條 用手搖啟動時,必須五指并攏。用拉19、繩啟動時不得將繩纏在手上。 第105條 推土機使用鋼絲繩牽引重物起步時,附近不得有人。 第106條 向邊坡推土,刀片不得超出坡邊,并在換好倒檔后才能提升刀片倒車。 第107條 推土機上下坡不得超過35度,橫坡行駛不得超過10度。第四節 鏟運機 第108條 在新填的土堤上作業時,鏟斗離坡邊不得小于1米。 第109條 行駛時,駕駛室外不得載人。 第110條 拖式鏟運機上下坡不得超過25度,橫坡不得超過6度。 第111條 多臺拖式鏟運機同時作業時,前后距離不得小于10米。多臺自行式鏟運機兩機間距不得小于20米。 第112條 東方紅拖拉機和鏟斗間,必須加裝保險鋼絲繩。第五節 平地機 第113條 自行式20、平地機,調頭和轉彎應減速。 第114條 行駛時,必須將刮刀和齒耙升到最高處,刮刀兩端不得超出后輪胎外側。第六節 壓路機 第115條 兩臺以上壓路機碾壓時,其間距應保持3米以上。 第116條 壓路機禁止在坡道上停車,必須停車時應將制動器制動住,并楔緊滾輪。第七節 振動壓路機 第117條 壓路機啟動時絕對不允許將兩個或以上蓄電池串聯使用,即使在寒冷的冬季,發動機難以啟動時,蓄電池只可并聯使用,否則將損壞振動控制板集成電路,引起重大的經濟損失。 第118條 壓路機在行駛前一定要松開手剎車,觀察剎車指示燈是否熄滅,切實放松后方可運行。 第119條 壓路機在實施振動作業時:定要遵守先行駛,再起振;先停振21、,再停車的原則。起振前壓路機兩輪振幅的選擇必須一致;然后先調節振動型式選擇開關和全程選擇開關,最后才能調節頻率選擇開關。使之振動作業。起振時,發動機的轉速應提高到2200nmin,最低不能1500nmin。 第120條 在作業過程中,操作桿一定要緩慢,當變換行駛方向時,必須使操作桿在中間位置停放2秒鐘以上,否則將造成液壓元件的早期損壞。 第121條 壓路機嚴禁拖帶,確因故障不能行駛而非拖帶不可時,應先由專業維修人員釋放液壓行走系統中的液體壓力。并使液壓制動機構失效后,方可拖帶。 第122條 在坡道上,除壓路機用緊急剎車完全停止外,不允許換檔變速。 第123條 在離開壓路機之前,使機車處于制動狀22、態,把操縱桿放到中位,關掉震動開關,停熄發動機。第八節 攤鋪機 第124條 遵守生產廠家制訂的操作規程。 第125條 攤鋪機工作時必須具備所有安全裝置。主要安全裝置見帶熨平板的攤鋪機插圖,包括標準分料桿和加寬部分的安全裝置。由于攤鋪機可配置不同的熨平板,在每種情況下都必須遵守熨平板的操作規程和說明書中“安全裝置說明”部分。 第126條 工作前,須檢查轉向及制動系統,一旦失靈,不可進行操作,應立即排除故障后,再進行操作。 第127條 攤鋪機只能由駕駛員在規定位置上操作。 第128條 向油箱加油前,柴油機須熄火。 第129條 操作人員須注意工作臺及腳踏板上應無障礙物油脂污物、水等。 第130條 應23、保證操作者及工作區域的視線不受阻礙。 第131條 操作人員離開工作臺時攤鋪機停車制動器應拉上。主開關須定到零位。 第132條 離開攤鋪機之前,柴油機應熄火。確保機器不能無故運轉或移動。 第133條 一旦攤銷機停車阻塞交通,須采取引人注目的預防安全措施。 第134條 進行運輸或熨平板加長元件安裝,要使用適當的提升裝置。 第135條 整個工作范圍內部安裝腳踏板。第八章 起 重 機 司 機 第136條 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載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鉗。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第137條 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24、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138條 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 第139條 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第140條 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第141條 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交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第142條 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第143條 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25、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第144條 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第145條 嚴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物件。 第146條 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檔,并關門上鎖。第九章 運 輸 車 輛 司 機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147條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有關規定,駕駛車輛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酒后開車。 第148條 發動前應將變速桿放到空檔位置,并拉緊手剎車。 第149條 發動后應檢查各種儀表、方向機構、制動器、燈光等是否靈敏可靠,并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后,方可鳴號起步。 第150條 汽車涉水和26、通過漫水橋時,應事先查明行車路線,并需有人引車;如水深超過排氣管時,不得強行通過;嚴禁熄火。 第151條 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車,應拉緊手制動器,下坡掛倒檔,上坡掛前進檔,并將前后輪楔牢。 第152條 車輛通過泥濘路面時,應保持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 第153條 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裝防滑鏈條,下坡時不得滑行,并用低速檔控制速度,禁止急剎車。第154條 車輛陷入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互相配合。第二節 油罐車第155條 油罐車應備專用滅火器材,并裝拖地金屬鏈條,以防靜電產生火花。第156條 發動機的化油器和排氣管發生回火、放炮現象,要及時排除。第157條 油罐漏油需焊補時,首先要除油放27、氣,確認無油無氣并打開加油口后,方可施焊。第158條 油罐裝有油時,嚴禁接近明火。停放時,必須遠離火源,雷雨時不準停放在大樹下。 第159條 夜間修理車的照明,要用安全行燈、電線應絕緣良好。第十章 動 力 機 械 操 作 工第一節 發電機 第160條 發電機室應設置砂箱和四氯化碳滅火機等防火設備。 第161條 發電機到配電盤和一切用電設備上的導線,必須絕緣良好,接頭牢固,并架設在絕緣支柱上,不準拖在地面上。 第162條 發電機運轉時,嚴禁人體接觸帶電部分。必須帶電作業時,應有絕緣防護措施。第二節 空氣壓縮機 第163條 輸氣管應避免急彎,打開送風閥前,必須事先通知工作地點的有關人員。 第16428、條 空氣壓縮機出氣口處不準有人工作。儲氣罐放置地點應通風,嚴禁日光曝曬和高溫烘烤。 第165條 壓力表、安全閥和調節器等應定期進行校驗,保持靈敏有效。 第166條 發現氣壓表、機油壓力表、溫度表、電流表的指示值突然超過規定或指示不正常,發生漏水、漏氣、漏電、漏油或冷卻液突然中斷,發生安全閥不停放氣或空氣壓縮機聲響不正常等情況,而且不能調整時,應立即停車檢修。 第167條 嚴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曲軸箱、濾清器或其它空氣通路的零件。 第168條 停車時應先降低氣壓。第十一章 中 小 機 械 操 作 工第一節 砂輪機 第169條 砂輪機不準裝倒順開關,旋轉方向禁止對著主要通道。 第170條 工件托架必29、須安裝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 第171條 操作時,應站在砂輪側面。不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 第172條 砂輪不圓、有裂紋和磨損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不準使用。 第173條 手提電動砂輪的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使用時要戴絕緣手套,先啟動,后接觸工件。第二節 手電鉆 第174條 手電鉆的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使用時應戴絕緣手套。 第175條 操作時,應先啟動后接觸工件。鉆薄工件要墊平墊實,鉆斜孔要防止滑鉆。 第176條 操作時應用杠桿加壓,不準用身體直接壓在上面。第十二章 司 爐 工 第177條 凡使用鍋爐的單位,對司爐工人應按照原勞動部頒發蒸汽鍋爐工人的安全技術管理試行辦法和天津市勞動局關于30、開展天津市蒸汽鍋爐工人安全技術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進行專門訓練,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方準獨立操作。 第178條 當班司爐必須穿戴齊全勞動保護用品,不準做與司爐無關的工作,不準擅離工作崗位,接班人員未到不準離崗。 第179條 新購鍋爐,需到國家勞動人事部和機械部聯合審查同意制造鍋爐的定點單位購買。 第180條 鍋爐的安裝,應由經省市勞動部門審查批準的專業安裝單位承擔;鍋爐安裝前,需辦理安裝審批手續。對立式鍋爐、快裝鍋爐,經主管部門及所在區勞動局審查同意后,使用單位可自行安裝。 第181條 鍋爐的安裝、修理、改造、水壓試驗、鍋爐房。運行管理、檢查,應按80年國家勞動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和勞動人事部頒發的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定進行。 第182條 司爐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