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院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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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18457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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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學學院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x學院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校內治安管理,落實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保證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正常進行,根據教育部、公安部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學院治安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靠群眾,嚴格管理,確保安全。 第三條 學院治安管理工作實行三級安全責任制,逐級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主的安全保衛管理制度,確實負起責任。第四條 學院由院分管保衛工作的黨政領導主管全校的安全保衛工作。他們是學院的安2、全負責人,日常工作由保衛處負責。第五條 學院各二級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由各單位負責安全保衛的行政領導負責,并作為單位的安全負責人。第六條 各院系(部)處對存放、保管、使用現金、票證、機密文件、資料、貴重物品、精密儀器的要害部位實行目標管理,必須確定目標管理責任人,做到“四落實”即目標落實、責任落實、制度落實、防范措施落實。第七條 院級安全負責人職責(一) 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安全管理法規和有關規定,落實安全責任制,把安全保衛工作納入行政管理,做到與其他行政工作同計劃、同檢查、同評比。(二) 組織制定和不斷完善全校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檢查執行和落實情況;組織全校性的安全管理,檢查執行和落實情況;組織3、全校性的安全大檢查,責成有關部門對發現的隱患落實解決方案和具體措施。(三) 組織指導二級單位經常對教職員工、學生進行法制和“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宣傳教育,檢查督促各單位對有違法犯罪行為人員的教育挽救工作,并適時結合本校情況表揚在安全保衛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批評差的,審批對各單位違反規定的責任人的處理決定。(四) 聽取保衛處工作計劃,責成保衛處不定期地組織安全檢查,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五) 對學院內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災、交通、技安等事故要親自過問、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查處。第八條 二級單位安全負責人職責(一) 貫徹執行學院安全保衛工作計劃4、決定和制度,落實本單位的安全責任制,把安全保衛工作納入本單位的行政管理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二) 審定本單位的重點防盜、防火部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上報保衛處備案,并經常檢查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漏洞在采取適當措施的同時報院領導和保衛處。(三) 經常對本單位人員進行法制和“四防”方面的宣傳教育,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情況要及時報告,對有違法犯罪行為和可能因內部矛盾激化而發生問題的人員要及時研究處理,認真做好教育挽救及疏導工作;及時了解群眾最關心的事情,掌握民情、社情,及時上報黨委,并做好工作。(四) 對本單位內如發生政治或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時報案,并積極參與提供情況、5、線索,主動協助破案;如發生各類火災、交通責任或技安事故,要及時上報領導和有關部門,并協助工作,查明原因,對責任人及時處理。第九條 目標責任制責任人職責:(一) 認真執行學校和本單位制定的各項安全保衛制度和操作規程;(二) 對所負責的目標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上報并研究解決不安全的隱患,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不斷加強有效防范措施。對學校、公安機關、保衛處提出的口頭或書面的不安全隱患通知,要積極參與采取措施,及時加以整改;(三) 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制度手續,不脫崗,不超量存放現金過夜,取送巨額現金要兩人以上,用安全包,派專車。貴重物品、票證、空白介紹信、公章、機密文件資料和各種危險品的保管、6、使用、運輸要手續完備,制度健全,有防范措施;(四) 加強責任心,做到人走拉閘、斷水、關窗、鎖門,有技術防范設備的部位,要按時開關設備,做好記錄,認真交接班;(五) 一旦發生案件或事故,要及時保護好現場,并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積極提供情況、線索,協助破案,查清事故原因。第十條 對組織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要求:(一) 凡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集會、重要領導人或重要外賓參加的活動、跨校際的各類活動、規模較大的舞會、文藝演出、體育活動),本著“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舉辦單位寫出工作方案報學院領導批準,同時報保衛處備案,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組織、維持好活動秩序;(二) 出租、出借教室、房屋、7、文化體育場所要由主管部門批準,報保衛處備案并負責采取有效的應變措施,主動參加查處工作。第十一條 獎勵辦法凡能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認真貫徹執行xxxxx學院關于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積極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積極提供線索,查破案件,排除險情,在事故中奮力搶救生命財產,積極參與落實安全保衛工作措施,在無案件、無事故等方面成績斐然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獎勵。獎勵分榮譽獎和物質獎,獎勵時間一般在年終,對具有較大教育意義的典型事例經院領導批準,可隨時進行表彰獎勵。第十二條 處罰辦法。(一) 對有下列為之一的,由保衛處依據上級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經校主管領導批準,給予處8、罰:1 對不按本規定建立治安安全責任制的單位,給予警告,或處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2 對存在重大治安隱患,未在保衛處、公安機關規定期限內解決或采取臨時安全措施的單位,給予警告、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50元以下經濟處罰;3 對治安保衛責任制不落實,以致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根據公安機關立案標準確定),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單位處以2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對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100元以上經濟處罰,并給責任批評以上的處分,并上報公安、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二)凡個人(包括學生)借用或保管的公款公物,如因管理不善,發生被盜或丟失,由個人照價賠償。(三)擅自舉辦大型活動發生案件、或擅自出租出借教室、房屋、文化體育場所發生案件、事故的,由舉辦單位或出租單位交納案件事故處理押金后,方可協助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以上的處分,觸犯法律的,上報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四)上述處罰規定由保衛處執行,根據“收支兩條線”原則,凡罰款由保衛處開據通知單,通知學校財務直接扣除或到財務處交款,按有關規定對為保衛、社會治安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