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公路項目安全生產獎罰及責任追究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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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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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公司公路項目安全生產獎罰及責任追究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生產獎罰及責任追究規定一、安全生產獎勵獲得、工程集團,省、部級,國家級安全文明工地榮譽的,公司對施工單位予以獎勵。主要獎勵項目經理和在創安全文明工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各級獎勵額如下:1、被評為級、省、部級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的,公司予以獎勵,其中項目經理占獎勵金額的20%。2、被評為公司安全文明合格工地的,予以表彰。3、各級安全文明工地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獎勵。獲得、工程集團,省、部級,國家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榮譽的,公司予以表彰獎2、勵。各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獎勵。專項獎勵1、對安全生產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公司進行表彰獎勵;2、合同造價在1個億以上的項目,從開工至竣工嚴格按照“安全文明合格工地”標準控制項目安全質量,獲得公司“安全文明合格工地”表彰并持續保持,未發生員工責任因工死亡事故、未突破公司公布的年度其它安全控制指標以及實現項目預期生產、經營和利潤指標的項目經理部,公司給予一次性表彰獎勵。二、安全處罰及責任追究違反本條款規定,項目部所轄工程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司安質部(安全生產稽查隊)可現場進行1000元1萬元的處罰;所有處罰,項目經理占處罰款的20%:1、所有3、作業人員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或經考核不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并持有效證件的;2、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3、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個體安全防護用具或現場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防護用具的;4、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大型起重設備、承重腳手架、掛藍等設施的;5、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6、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施工措施費、文明施工及環保所需費用的; 7、施工前未對工程項目進行危險源辨識和確認并據此編制應急預案的、未對有關安全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和技術交底的;8、未根據不同4、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9、未對施工現場生活和施工區域進行劃分、臨時房屋、施工便道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10、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11、機械設備、建筑材料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按規定應檢驗而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12、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技術方案)或未附具體安全驗算結果,未經項目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即實施的; 13、工程項目臨時用電設備總負荷達到50kw以上5、而未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編制臨時用電組織設計方案的;14、工地管理混亂、文明施工差,因安全、職業健康、環境、工程質量不良行為被業主、監理和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的項目;15、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對項目從業人員進行工傷保險的;16、工程項目未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施工中存在偷工減料而危及安全的;17、在使用勞務協作隊伍時,沒有認真審查其施工資質、安全資質和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證照的,與勞務協作隊伍沒有簽定責任明確的安全協議并在施工管理過程中失控的;18、安全檢查提出隱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處理規定1、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刑事責任6、者,不適用本規定。2、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系指在工作時間內、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或無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巨大的責任事故。3、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由協同上級主管和相關政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公司及事故單位積極配合。4、項目部對所轄管段負責,發生安全事故,應追究行政第一管理者的管理和領導責任。5、責任追究的形式包括: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及開除。6、公司對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不包含地方政府、建設單位的經濟處罰。7、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公司視其情節輕重、責任大小,給予有關責任人以下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符合解除7、勞動合同的,執行公司勞動合同管理相關辦法):一次15人重傷事故:給予事故直接責任者行政警告處分,經濟賠償10002500元;給予事故間接責任者通報批評,經濟賠償10001500元;給予事故作業隊有關責任領導通報批評,經濟賠償10002500元; 給予經理部有關責任領導,經濟賠償10002500元;給予公司有關責任領導人處理依據集團公司規定,并提出處理建議報請集團公司批復。 一次69人重傷事故:事故發生7日內,事故單位有關責任領導向公司提交書面檢查并主動提出處分請求;給予事故直接責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經濟賠償10003000元;給予事故間接責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經濟賠償100028、000元;給予事故作業隊有關責任領導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經濟賠償10003000元; 給予經理部有關責任領導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經濟賠償10003000元; 給予公司有關責任領導人處理依據集團公司規定,并提出處理建議報請集團公司批復。1人因工責任死亡事故:事故發生7日內,事故單位有關責任領導向公司提交書面檢查并主動提出處分請求;給予事故直接責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經濟賠償20005000元;給予事故間接責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經濟賠償10005000元;給予事故站、隊有關責任領導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經濟賠償20005000元; 給予經理部有關責任領導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9、分,經濟賠償20005000元; 給予公司有關責任領導人處理依據集團公司規定,并提出處理建議報請集團公司批復。2人死亡事故:事故發生7日內,事故單位有關責任領導向公司提交書面檢查并主動提出處分請求;給予事故直接責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經濟賠償30005000元;給予事故間接責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經濟賠償20005000元;給予事故作業隊有關責任領導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經濟賠償30005000元; 給予經理部有關責任領導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經濟賠償30005000元; 給予公司有關責任領導人處理依據集團公司規定,并提出處理建議報請集團公司批復。8、非專職司機交通事故若經單位10、領導同意并指派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單位車輛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單位領導(或指派人)和駕駛員本人各負80%和20%的經濟責任,并由單位領導或指派人承擔全部行政責任。造成本人負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本人自理;造成其他人員負傷的,經濟損失按照道路交通法規及以下規定處理,造成人員死亡的,單位處罰執行第11條相關規定。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處賠償發生費用的100%,并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1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處賠償發生費用的80%,但不得低于311、萬元,并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以上,或者死亡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處賠償發生費用的70%,但最高金額不高于15萬元,并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本人在事故中死亡或經治療后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不進行經濟賠償。注:本條經濟賠償指保險公司賠償以外所產生的經濟費用。9、發生責任傷亡、較大職業病事故、生產事故,由公司對事故單位進行如下經濟處罰: 發生重傷事故,給予事故發生單位,每重傷一人處5000元罰款。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對事故單位罰款5萬元,連帶重傷的,每重傷1人罰款5000元;事故受12、省級以上媒體通報,另罰款5萬元。發生道路交通、火災等無人員安全事故,按現行行業規定處理。發生較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每件罰款510萬元。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下的,對事故單位進行10%的經濟罰款。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要在以上第9條的基礎上,加重進行處罰。事故情節嚴重、社會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在半年內連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有意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處理超過國家規定時限的;11、對到任不滿三個月,在事故中僅負間接責任,認識深刻的企業管理者,可酌情從輕或免予處分。12、對造成員工因工死亡責任事故,由司法機關查處而免予或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任領導人,本著內部嚴格管理的要求,應追補其行政處罰。(三)事故發生后,必須本著“四不放過”原則,按照處理權限嚴肅處理,并報安委會備案或批復,時間最遲不得超過45天。(四)事故單位有關責任領導人因責任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列入干部政績考核內容,當年內不得評先、晉級和加薪;并將處罰決定在本單位通報。(五)對因失職等錯誤需追究黨紀、政紀的,由公司紀委、監察部查處。(六)公司安全質量管理委員會對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決定,由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門負責執行,并將執行情況抄報相關部門。(七)凡按本規定執行中產生的經濟賠償或罰款均在決定生效后十日內上繳公司財會部,歸入安全費用專帳。